到美国去打官司,小心滥诉

2012-04-29 00:44蔡雄山
方圆 2012年1期
关键词:桑兰海明诉权

蔡雄山

【√】桑兰此次在美国被指控“滥诉”,给所有人提个醒:海外维权也必须考虑诉讼策略与诉讼风险,这需要对于国外规则的准确把握

桑兰跨国天价官司的助理法官詹姆斯·弗朗西斯2011年11月21日签署了一项法庭建议,批评桑兰代理律师海明在此案中的行为,撤销了大部分指控,同时要求桑兰对几项指控进一步提供证据。

弗朗西斯在长达31页的文件中梳理了桑兰案的全过程,同意海明提出的修改起诉书动议,撤销了大部分指控,要求桑兰对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利用桑兰谋取私利等指控提出进一步证据。

弗朗西斯说:“由于海明在此案的行为,以及有些索赔要求明显没有价值,此案最后的发展显示,这些索赔要求轻浮。”

被告律师莫虎按时提交了答辩书。他要求法官将剩下的3项指控也判定为“滥诉”,撤销桑兰的一切指控,同时要求法官立刻启动对桑兰和她的前任律师海明的惩罚程序。自此桑兰国际索赔案遭遇了最严重的法律危机。

海外维权也须谨慎

近些年,选择到美国起诉侵权官司的中国人越来越多。除了上文提及、屡屡占据新闻版面的桑兰跨国天价索赔案,例如2005年10月,包头空难遇难者家属将事故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庞巴迪宇航公司、航空运营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事故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共同列为被告,向美国加州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不可否认,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远赴海外打官司,除了维权意识的提高,很大程度上源于美国等较高的赔偿数额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例如美国空难的家属获赔平均是每人150万美元,而在中国,根据民航总局2006年的规定,空难受害人可以获得的死亡赔偿最多不超过40万元。

但桑兰此次在美国被指控“滥诉”,给所有海外维权也必须考虑诉讼策略与诉讼风险,这需要对于国外规则的准确把握,事先应作大量的调查研究,盲目起诉可能徒增诉讼费用,一无所获,甚至还受到“滥诉”的规制。

美国的反滥诉制度

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民事诉讼中都有对于滥诉的规制,其中包括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葡萄牙等等。有的美国学者对滥用诉权行为进行了界定:“诉权利脱离一般被认同的诉讼行为标准而不公正行使,并导致严重后果,这样的行为就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

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的解释,任何一种基于“不适当的目的而提起法律程序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提起这些程序唯一“适当的目的”在于确保依其所进行的起诉能够得到正确的裁决。如果是令人厌恶的诉讼,或者原告明知没有任何机会胜诉并且纯粹是为了拖累对方的打击诉讼,都可能构成“不适当目的”诉讼。

在美国,根据“侵权行为法重述”,恶意地对被告提起无效私生子诉讼、精神错乱诉讼、破产诉讼以及实施民事逮捕、对被告财产非法地扣押等从而造成对被告人身和财产实际干涉的,均属于恶意诉讼。

另外,美国越来越多的法院还认可了原告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就本质上同一性质的问题,对被告反复提起多起民事诉讼的,也构成恶意诉讼。实际上,英美法上的恶意诉讼中的“诉讼”不限于民事诉讼,还包括恶意刑事起诉和恶意提起行政诉讼。英美法对待滥用诉权提起诉讼的行为施以民法保护的观点和做法,在国外司法判决或法学著作中颇具代表性。

不仅如此,滥用诉权不仅在各国国内法中得到了规制,也纳入了国际条约调整的范围。其中较为典型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要求的措施已经采取,但该方滥用了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该当事人向误受禁止或限制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因滥用造成的损害提供适当的赔偿。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原告为被告支付开支,其中包括适当的律师费。”这里的执法程序包括司法诉讼,因此,该协议对司法诉讼中滥用诉权也进行了规制。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目的,包括骚扰、造成不必要延误、增加对方诉讼成本等目的向法庭提交任何请求、书面动议或其他文件;诉讼请求、抗辩或其他争论焦点必须依据现行法律;事实争议应有证据支持或可能在近一步调查中找到证据支持;对事实焦点的否认也必须有证据支撑。

该条款还规定,对于违反该规则,法院可以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进行制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依职权作出制裁。制裁可能包括非金钱性质的指令;向法院提交罚款;或者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合理的律师费或由于滥诉引起的其他费用。

这也正是在桑兰案件中, 被告律师莫虎按时提交了答辩书,要求法官将剩下的3项指控也判定为“滥诉”,撤销桑兰的一切指控,同时要求法官立刻启动对桑兰和她的前任律师海明的惩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事实上,滥诉问题也是我国当前司法界头痛的问题。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应该得到保障,但面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滥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往往使正义得不到实现。

2011年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强化检察监督、设立小额诉讼、诉讼和解制度等议题成为本次民诉法修改的讨论热点,滥诉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热点。

目前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具体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起诉条件的基本要求。

总体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以及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对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一定的规制,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规范当事人起诉行为的作用。

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未对诉权以及滥用诉权进行明确界定,对滥诉者的处罚和对受害者的保护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受害者在受到侵害后难以寻求法律保护,而滥用诉权者无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造成了权利滥用者的恣意和受害者的无助,这无疑又在客观上促进和纵容了诉权滥用。

>桑兰天价索赔案

2011年4月28日,桑兰的美国律师在美国联邦纽约南区法院代表桑兰立案,向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体操协会、TIG名下的两家保险机构、一家名为RIVERSTONE的保险代理公司和友好运动会创始人特德·特纳、桑兰受伤后在美监护人刘国生、谢晓虹夫妇,共五个机构和三名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理由主要包括侵权责任、违反承诺、不公平合同条款、不当得利、侵占财产、未履行监护职责等18项。每项索赔要求1亿美元,合计索赔18亿美元。

1998年,桑兰代表中国参加了在纽约举行的第四届友好运动会,在赛前的练习动作中受伤,导致高位截瘫,此后生活不能自理。此次桑兰的诉讼与其受伤原因以及此后的一系列事件相关。 桑兰的诉讼请求大致包括侵权法责任、合同法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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