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玉文
在现代汉语中, “十恶不赦”一词形容罪大恶极、不可饶恕,其中的“十恶”借指重大的罪行。但是,在我国古代的刑法律令中,“十恶不赦”中的“十恶”却实有所指。
“十恶”最初是一个佛教用语,而其作为中国古代刑法中的罪名,最早出现于《齐律》中,史称“重罪十条”。《齐律》曰:“列重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八议制度是北齐政权专门针对当时特权人物犯罪时减免处罚制定的法律规定,但犯上述十条罪行者却不在“论赎”之列。
到了隋唐,“十恶不赦”的罪名则正式固定下来。其包括谋反(指企图推翻朝政)、谋大逆(指毁坏皇室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指背叛朝廷)、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长)、不道(指杀害一家非必死罪的三人及肢解人)、大不敬(指冒犯皇室尊严,通常为偷盗皇帝祭祀的器具和日常用品,伪造御用药品及误犯食禁等)、不孝(指不孝顺祖父母、父母或在守孝期间结婚、游乐等)、不睦(指谋杀某些亲属或女子殴打、控告丈夫等)、不义(指士卒杀害长官,学生杀害老师,女子闻丈夫死而不举哀或立即改嫁等)、内乱(指亲属之间通奸或强奸等)。
由于“十恶”之罪直接危害了封建专制制度的核心——君权、父权、神权和夫权,因而隋唐以后的历代封建政权也都将其列为不能赦免的重罪。
中国文学作品中第一次出现 “十恶不赦”一词,是在元曲《窦娥冤》的第四折中:“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
(摘自《咬文嚼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