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分析

2012-04-29 12:39:00宋瑭杰张锋
科教导刊 2012年11期
关键词:群体性矛盾冲突

宋瑭杰 张锋

1 研究缘起和概念界定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经济结构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系统全面的结构性的调整,社会更趋复杂化、多元化。长久积累的社会矛盾不断暴露,社会摩擦和社会冲突增加,其中一些甚至迅速锐化,导致群体性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对社会稳定和有序运行造成了巨大冲击。群体性事件作为观察转型期中国社会的重要窗口,引起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学者的关注。

群体性事件的界定是开展相关研究的逻辑起点和基本前提。社会学界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十人以上群众自发参加的,主要针对政府或企事业管理者的群体性聚集事件,期间发生了比较明显的暴力冲突,出现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2 群体性事件多发的原因

2.1 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我国群体性事件呈多发态势从根本上说源于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结构性紧张,源于我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长期滞后。在中国传统社会,“国家—社会”关系是费孝通先生所描绘的“双轨政治”:一条是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体制的轨道;另一条是自下而上的基层组织自治的轨道,这种安排使国家不必直接面对原子化的民众进行治理,使矛盾能够有缓冲地带,从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家和社会合一,形成了“总体性社会”。这种体制模式到改革开放后被废止,经济首先从国家总体性权力下分离出来,为中国的快速发展创造了动力。但是资本力量的崛起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尤其是资本和权力结合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严重干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国缺乏充分发育的公民社会和公民组织,面对不受约制的权力和肆意扩张的资本,民众没有保护自己的屏障,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各种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

2.2 国家组织结构

我国国家的组织架构是一个自下而上逐渐集权的行政组织体制,在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之间,下级对上级也是权力向上集中,财政压力下移的过程,越到基层政府,其所承受的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和自下而上的民众政治压力就越大。在这种权力架设下,基层政府在“维稳”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困境:一方面,基层政府必须保持地方稳定的局面,否则可能被“一票否决”;另一方面,基层政府(特别到乡镇一级),它们掌握的权力和资源有限,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处置群体性事件。在群体性事件出现时,有的基层政府习惯性地采取简单粗暴打压的方式,结果中央把矛盾解决在基层的良好预期可能嬗变为把矛盾堆积在基层。还有一种情况是,基层政府采取“怀柔”政策,尽力满足“闹事”民众的所有要求,这无疑向民众传达了只有“闹事”才能解决问题的错误信号,为下次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埋下隐患。

2.3 社会阶层结构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结构已经是工业社会中期阶段的水平,但社会结构还是工业社会的初期水平。社会结构的核心结构是社会阶层结构,现在社会阶层结构有板结化的倾向,即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知识精英日益走向相互联合,他们处于社会分层的金字塔尖,占据着优质资源,无形中阻碍社会流动。社会底层所占比例最大,中间阶层约占25%左右,离工业化中期阶段应有的水平还比较远。而稳定的社会结构是中间阶层所占比例最大,两端较小的“菱形结构”,所以我国目前的社会结构也暗藏着不稳定的因素,为中下层民众相对剥夺感的产生提供了温床。总体上人们的生活水平都在提高,但通过比较就会产生相对的剥夺感,于是“仇官仇富”现象严重,一遇到社会摩擦火花,底层民众的不满情绪便被迅速点燃,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 治理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路径

首先,构建协调利益关系的框架,将社会冲突制度化。治理群体性事件,目前最现实、最紧迫的任务是建立应对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危机的一套危机处理标准和程序,将由社会冲突带来的不确定性和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政府制度化社会冲突的能力高低决定了社会危机管理的成效。在西方社会,各类罢工示威非常普遍,但是这些抗争冲突是在制度框架内进行的,所以并未对社会运行造成巨大冲击。我国也应将社会冲突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具体来说包括建立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博弈机制等,通过建立“安全阀”制度,给民众提供一个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要让信访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等已有制度切实运转起来,使各种不满情绪通过合法化的渠道宣泄出去。

其次,转变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理念。维稳需要新思维,我们对群体性事件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能否预防和恰当处置这类事件。在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中,群体的抗争框架是“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ness),而非“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西方集体行动关注的是规则的改变,而中国的集体行动关注的重点往往是法律、规则确定的公民具体权益以及围绕着这些权益的分配所体现的公正性问题。所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并不构成对国家合法性的挑战,不能将其政治化和意识形态化。中国社会有许多矛盾和问题,固然有其脆弱的一面,但也有相当强的弹性,发生大规模社会动荡的可能性并不大。对群体性事件的估计过于严重,容易使政府进行不必要的控制,动用大量资源去维稳,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只有转变对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理念,打破维稳的僵化思维,才能以更加自信从容的心态去有效应对和处理此类事件。

最后,从创新社会管理入手,着力推进各项社会政策和社会体制的完善,从源头上铲除群体性事件滋生的土壤。群体性事件是深层次社会矛盾的集中展示,它的解决也必然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就业难、看病难、住房难等基本的民生问题,促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制的建设和完善,尽可能的减少矛盾源;拓宽社会流动渠道,扩大中产阶层的规模,构建一个合理、开放、包容的社会结构;建设制约权力的“公民社会”和规制市场的“能动社会”,形成建立在有限的政府、有边界的市场与自组织的社会三者之间相互制衡和良性互动基础之上的多元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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