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随美国 日本对华执行严格出口管制

2012-04-29 00:44晏聪王磊
经济 2012年11期
关键词:产业省对华日本政府

晏聪 王磊

为了确保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世界领先地位以及国家安全,二战后日本政府对我国采取了严格的出口管制措施。日本的出口管制政策既阻碍了中国从日本进口相关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进口,也严重影响了与中国进行贸易交往的日本企业的积极性。目前,日本政府的出口管制政策仍然是中日经贸合作的重要障碍,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日本出口管制体系概况

二战后,日本逐渐成为美国的盟友和支持者,尤其在出口管制上,一直追随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目前,日本已经建立起一套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其特色的出口管制体系。

1.法律基础

根据出口审查及管制的需要,日本政府建立了以《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进出口交易法》和《出口贸易管理令》为主体的出口管理法律体系。其中,1949年颁布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是日本实施出口管制的核心依据。根据该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能相关物品、化学及生物武器相关物品、尖端材料等均被列为出口管制范围。以《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为基础,日本经济产业省随后还制定了《出口贸易管制条例》,作为出口管制的具体管理办法。

2.管理机构

根据《外汇及外国贸易法》、《关税法》、《进出口贸易法》和《出口贸易管制条例》等规定,经济产业省和地方经济产业局在出口管制相关事务上具有直接的管辖权,海关、财务省、日本银行及日本授权外汇银行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相应管理。由于军民两用品和技术输出地的不同,受理出口审批申请的部门也有所不同。为增强出口管制政策的有效性,2006年4月,经济产业省在其产业结构委员会所属安全出口管制委员会下成立了一个由出口管制和防扩散专家组成的工作组。该工作组的目的是加强和修订《外汇和外贸法》,以协助日本当局防止敏感技术非法转让。

3.管制对象

自2002年日本实施“全面控制”(Catch-All)政策以来,经济产业省收集信息,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控制出口管制外国最终用户名单》(以下简称“名单”),每年4月修订一次。截至2009年,日本名单上的企业已达247家,是2002年的3倍(见表1)。日本出口企业在向被列入《名单》的企业和组织出口有关敏感物项和技术时,须向日本经济产业省进行“事前咨询”。如得不到该省认可,货物或技术不得出口。

从实施对象看,除了恐怖组织,中国和朝鲜等被日本政府认为“有潜在威胁”的国家。根据这一制度,经济产业省会定期公布有可能涉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研发的最终需求者的“外国用户清单”。从其管理方法看,这一制度以事先申报、企业自查、事后严惩为主。

从管制领域看,“全面控制”政策涉及极为广泛,除了食品和木材等物品,几乎所有的货物和技术都被列入了管制对象(见表2)。在经济产业省公布的“全面控制”管制对象目录表中,日本出口货物按HS分类的97类出口产品中,有49类处于管制范围。虽然表面上看起来管制类别仅占了50.5%,但其囊括了日本对外贸易的所有具备一定技术水平的产品,而剩余的49.5%的出口产品基本上是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并且其出口比重非常低,对这一部分产品几乎没有任何管制的必要。经济产业省还开列了琳琅满目的有关敏感“货物”的清单,如果出口公司的商品在这个清单之列,必须向经济产业省进行申报,获取经济产业大臣的同意。

4.处罚措施

近年来,日本的出口管制政策出现了逐渐强化的趋势。日本经济产业省于2007年6月宣布对违反《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将加大。2008年10月,经济产业省曾向某机械制造企业发出警告的行政处分,但未能追究其法律责任。为了使这一惩罚获得法律上的支持,2009年2月,经济产业省向国会提交了《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修正案,对于可能转为军用的出口货物,规定企业必须实施恰当的出口管理,对于管理混乱的企业,将加重惩罚。

根据新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修订案,对于违反管制无证出口物项或技术的公司实体,每件出口产品最高罚款额可达2000万日元(约合255750美元),并将现行最高个人违反出口管制刑期从5年提高至10年,还对伪造出口申请进行刑事处罚。此外,日本企业员工等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国外提供重要情报时也必须取得许可。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的行为,将强化处罚标准。

表1日本全面控制名单各国(地区)企业数量对照表

表2日本出口管制货物类别表

日本出口管制的特点

日本政府非常注重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建设。经过长期的实践,目前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成熟的出口管制体系。

1.追随美国,共享其经验及情报

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就追随美国的出口管制政策。在冷战时期,日本参加了对社会主义国家禁运的“巴统”,对向中国等国家出口进行了各种限制。伴随着冷战的结束,“巴统”于1994年解散后,日本政府又作为“瓦森纳协定”的成员国继续追随美国出口管制政策。虽然美国与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盟友共享其出口管制情报,但作为在亚洲的战略盟友,日本的现行政策也与美国步调一致,并通过其共同防卫的相关条约获取更多情报。现在日本政府实行名为“全面控制”的安全保障出口管制制度,将这一管制延伸到了外国企业,其“黑名单”中的企业大致都在美国的名单中出现过。

2.产官学结合体制

日本经济产业省、地方经济产业局、全国产业联合会和大学的科研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共享信息和科研成果、对法律规章提出建议进行修改、开展国际合作及研讨等,推动日本全国的出口管制体系有效地运转。

3.充分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

安全保障贸易情报中心(CISTEC)是日本1989年成立的唯一关于出口管制问题的非营利性综合推进机构。此机构以确保并维持国际和平安全为宗旨,以实现日本协调的经济活动和出口管制为目的。安全保障贸易情报中心在出口管制方面作为“产官学一体化”的渠道,有以下几方面作用:一、集合了日本出口管制领域的专家,积累并活用安全保障出口管理知识;二、通过该中心招募会员,举办讲座,委派专家、发行刊物等手段对日本产业界的自主出口管制工作进行支援。特别是该中心接受对于出口许可申请的各阶段及货物、技术是否为管制物项等具体问题的咨询;三、促进日本安全保障出口管制信息提供的IT化;四、代表日本产业界,协助促进包含亚洲各国在内的国际出口管制的发展。通过主办以亚洲各国为对象的出口管制研讨会与国际企业团体及研究机构进行国际交流等形式,促进国际化的出口管制体制建立。

日本出口管制对中国的影响

由于一直追随美国的对外政策,日本对华实行严格出口管制政策。如二战结束之初,日本政府所执行的对中国禁运货物清单也远比其他国家还要严格,它不仅追随美国同意对华禁运两单的全部物品,而且还加上了美日两国在安全领域内共同确定的必须对华禁运的物品。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后,随着日本企业对华出口和投资的兴起,两国大学间交流合作的密切,日本政府更加担心中国掌握其先进技术后成为日本在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对手,因而一直对面向中国的高新技术出口采取严格的审查和管制措施,以防止其先进技术和设备外流。

日本政府的出口管制政策影响中日经贸关系进一步的发展。首先,阻碍我国从日本进口高新技术产品和设备。根据日本总务省的统计结果,2009年日本技术出口总额为2.02万亿日元,其中向中国技术出口额约占13.8%,远远低于日本向美国技术出口额所占比例35.6%。其次,严重影响了日本企业与中国开展贸易往来的积极性以及两国大学和研究机构间开展深层次合作研究的可能性。因为担心遭到日本政府相关部门的调查、警告甚至处罚,日本企业在与中国企业交往时变得越来越谨慎。

针对日本政府对华采取的出口管制,我国政府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动日本政府放松对华出口管制:

一是加强出口管制交流。我国应加强出口管制领域的宣传,通过与日本政府或非政府组织间出口管制的交流与合作,使日本各界充分了解到中国出口管制近年来所取得的成绩,增信释疑,从而进一步放宽对华出口管制。

二是利用在华投入巨资与我国拥有巨大共同利益的日本跨国公司向日本政府施加影响,推动日本政府放松对中国的出口管制。

三是依靠国内巨大的市场规模。我国可以通过加强与欧洲国家的高新技术合作,促使日本政府认识到,对华实施出口管制给其自身也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而放宽管制才对其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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