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宇亮
[摘要] 本文通过当今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现状,进一步分析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性质与法律效力,提出高校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关键词] 管理制度; 性质; 法律效力
1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高校制定学生管理制度。首先,全国人大制定的《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和处分;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高等教育法》要求高校学生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制度;再次,教育部修订的《管理规定》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学生公布”;最后,“国家教委关于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可规定本《行为准则》的具体实施意见,也可从本地、本校的实际出发,依据本《行为准则》制定本地、本校的《行为准则》颁布实施。
所谓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是指高校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为全体学生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制度等。
国家之所以授权高校制定学生管理制度,高校必须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有多方面的原因。首先,国家立法事务繁杂,而高等教育立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非一般的立法者所能明了,因此为了减轻国家的立法负担而授权其自定规则。其次,我国迄今尚没有一部系统的学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分散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不仅散乱而且比较原则、抽象,很难作为学生行动的向导与指南,因此,需要高校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遵循法治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结合自身的情况,把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转化为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使之在本校的具体管理领域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规范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2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性质与法律效力
高校有权制定并实施学生管理制度,但这种管理制度性质是怎样的,法律效力如何,是否具有对外的效力,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存在多种看法。
笔者认为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性质,应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分析。高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又是经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的社会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高校在法律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权的范围内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即是高校运用行政权力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行为,而且管理制度本身不是仅仅使用一次,而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在相同的条件下反复多次使用,即其提供的是抽象的行为模式。根据行政法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的一般理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应当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在现代“行政法治”理念下,大学自治是必须的。大学自治,其内涵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可以自由地治理学校、自主地处理学校的内部事务、最小限度地接收来自外界的干扰和支配。
我国高校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学生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规则是其实施自我管理、自主约束及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在高等教育管理领域的具体延伸。因此,高校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从性质上属于内部自治规章。高校学生管理制度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抽象的行政行为,但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高校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其管理权限仅限于学校内部,其制定的学生管理制度不是国家法律,仅对本校学生有拘束力,而不能扩张适用于其他高校的学生或社会其他人士。作为内部自治规章,学生管理制度的内容不能超越和偏离学校的任务和教育教学目标,对学生也不具有严格的拘束力,只有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为维持必要的教学、生活秩序,才能强制学生遵守或实施。而且,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是国家授权制定的,因此,国家有关权力机关在法定的情形下,经过法定的程序,有权撤销或者终止其效力。
3高校制定学生管理制度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1) 法律优先原则。在我国,法律优先一般指行政必须受法律的约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高校制定学生管理制度的权力,是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也为法律所决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学生管理制度当然无效。
(2) 法律保留原则。所谓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对“特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事项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非有法律授权不得为之”。即凡是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高校校规校纪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
(3) 正当法律程序规则。正当法律程序规则要求高校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遵守宪法程序及公正行使权力的尺度,即对学生管理制度进行程序性审查。高校在制定管理制度时,可以借鉴行政立法的相关程序制度,实现行为的科学化、规范化。特别是涉及到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时,应当注意听取学生意见,某些问题可以采取类似听证的做法,从而切实增强制度的可行性。学校若能让学生全程参与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不仅高校自治将因此而得到极大促进,学生管理制度的合法性质疑也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得到缓解。
(4) 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使“目的”与“手段”之间处于适度的比例。高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高校制定学生管理制度时,应充分考虑育人目的与管理手段之间的适度比例,不能因小过而重罚,罚过不当,责过失衡,应注重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