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科学
摘要: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和挑战,也带来了发展机遇。这些困境与挑战可以成为加快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力,并进而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事业的繁荣,关键是如何应对。必须找出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教育困境局面出现的原因,清醒地认识到应试式本科法学教育的危害,乘势对法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改革,以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事业的繁荣。
关键词: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困境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2-0010-02
自2008年开始,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给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甚至是危机;但是,如果能够化挑战为动力,抓住机遇,进一步探讨形成我国目前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对法学教育本身进行改革,寻找最佳方案,就有可能推动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繁荣法学事业。
一、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造成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法学教育的二元格局(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也得以恢复。30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逐渐形成如下特色:以学科为主导,重视逻辑推理与规范分析,尤其重视理论分析。在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我国高校各个法学院系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有利于培养和造就各类国家需要的法学人才。
最近几年,由于普通高校在校四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被允许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百花齐放局面正逐渐被打破[1]。目前,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和其他本科专业教育模式基本相同:以课本知识的单向教育为主,课堂教学主要讲解各法学课程的概念、原理、体系和结构,这与侧重法条、司法解释和实际应用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相径庭。由于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对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巨大引导作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逐渐失去对学生的吸引力,甚至“价值贬值”,法学教育的困境由此产生。为了应对司法考试,部分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逐渐变成应试教育。
二、应试式本科法学教育的危害
近几年,在校本科大学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时间,一般是在大四上学期刚开始的9月中下旬。为了准备司法考试,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必须拿出整个大三全学年时间复习迎考,甚至从大二年级就开始准备。在复习迎考期间的大三两个学期,无论选修课还是必修课,专业课还是公共课,只要与司法考试无关或者关系不大,都会受到学生的冷遇:要么上选修课者寥寥无几;要么在课堂上,部分学生不听教师讲课,而是专心看司法考试资料。学生最热心的是各类司法考试培训班,听课的劲头大。
目前,在我国高校教师教学效果评价中,大多是学生主导型:学生的评价在教师教学评估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部分教师可能会屈从学生司法考试的需求,对教学内容作重大调整:即使是法学本科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甚至是重点基础理论内容,只要是司法考试基本不考或很少考到的内容,只能轻描淡写地点一下或者干脆放弃。“很多教师放弃了对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培养,转而以司法考试为目标,运用最实用的题海战术,为司法考试做准备。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这是一种非常令人担忧的不良趋势”[2]。
我们曾经对部分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做过调查与统计:近几年来,学生上培训班的课程量已接近甚至超过课堂教学的总和;对一个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来说,其大多数法学知识来自于司法考试资料或培训班,绝大多数是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重点法条和司法解释。因此,部分高校的法学教育几乎成为“司法考试培训班”!其实质就是一种“应试教育”。
应试式法学教育对提高学生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消极影响也不能漠视。国家司法考试是通过考试选拔人员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它侧重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考核。本科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是专业、职业和法学素质相结合的教育,它目的是要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和全面的法律知识,培养能够满足社会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因此,本科法学教育教学目的与司法考试选拔目的是不同的,有一定的矛盾是正常的。本科法学教育应当保持自己的相对独立性,以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如果本科法学教育全面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删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公共课程或专业课程,而仅仅局限于十几门司法考试科目,甚至将法学课堂变成司法考试培训班,那么就不能构建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学生的法律知识也是支离破碎的,本科法学教育功能就根本无法实现。长此以往,这种应试式法学教育不仅不能保证学生掌握系统的法学基本知识、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力,而且也不能有效地训练学生具有真正的思考、判断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导致整个法律从业者法律素质的下降,繁荣我国法学事业的目标更是无法实现。
三、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育的应对
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最佳应对办法是自身的改革。本科法学教育改革主要包括教学内容的改革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一)本科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
要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和司法考试的“和谐”,首先要对法学教育的目的、任务有一个完整的把握。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3]。
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4]。法学教育面临的两项根本任务是要针对中国的社会发展需求,培养更多的合格法律人;是基于中国法治实践的经验,面对中国问题,对中国的法律制度、法治经验和做法予以具有知识的一般性和普遍性的系统阐述,使其成为中国当代文化、中国软实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5]。
本科法学教学内容改革,必须兼顾学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等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本科法学各科教学内容在保持学科特点的基础上,要尽量涵盖司法考试大纲的全部内容,在原有基础上结合司法考试内容进行重组与更新。法学教育可以借助司法考试带来的机遇,改变长期以来本科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规范分析以及缺乏实践的弊端,适当减少理论性课程,增加对规范分析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和训练,相应延长有关实践环节课时。
(二)本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
改革本科法学教学方法,是解决传统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矛盾的重要环节。结合本科法学教育特点和国家司法考试要求,本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可以从规范分析法和案例教学法两方面着手。
1.规范分析法。法律规范既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也是学习法学理论必不可少的。掌握法律规范分析方法,必须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法条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关键是要掌握法律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范相互之间的效力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等,做到理论讲解和规范分析相结合。例如:在讲授“民法概论”时,学生必须通读我国的《民法通则》,教师也要结合其中的重点法条进行讲授。同样,在讲授“知识产权法”时,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法律条文也是必须重点分析的。
2.案例教学法。法学案例教学法是对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和大陆法系的讲授法的合理改进及创造,是一种适合于我国法学教育实际的法学本科学科教学方法。由于司法考试的很多题目都是以案例为题干,因此,法学案例教学法是调和学科教育和司法考试矛盾、达到双方“和谐”的教学方法之一。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课堂教学中,通过教师的引导和学生的参与,利用分析、讨论司法案例,达到让学生理解法律、运用法理分析和探讨法律问题,以及提高学生能力的教学方法。法学案例教学法之所以深受学生欢迎,是因为其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例如:庭审观摩、模拟法庭等。
(1)庭审观摩式。这种模式是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需要,提前筛选好相关案件,组织学生到法院的法庭、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等司法裁判场所进行旁听观摩,然后组织学生对司法裁判进行讨论,最后教师在此基础上给予总结评估。旁听观摩司法裁判,可以让学生以切实的感受,加深理解法学理论、司法裁判程序和其他相关法学知识。由于是身临其境地了解、熟悉并感知司法裁判程序,学生对所学习和了解的知识往往印象深刻,记忆恒久。此后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事务也能够从容应对,找到较好的解决办法;或者在司法考试时遇到相似司法考试题目,也能够很快形成解题思路,找到问题答案。
(2)模拟法庭式。模拟法庭这一教学方式有如案件庭审演习,使用这种教学方法之前教师要指导学生以司法实践中的法庭审判为原型设计庭审“剧本”,做好庭审准备,然后在教师的指导下组成模拟法庭,由学生扮演案件庭审中的各种角色,按照提前准备的“剧本”,模拟审判某一案件。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学生能够以诉讼中的各种不同身份,自己设计“剧本”,起草各种司法文书,参与准备各种庭审材料,参加诉讼活动的每个环节。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既可以在短期内让学生学到很多法律知识,又可以极大地训练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特别是能够使学生分析问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书面表达能力、辩论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等多种能力得到提高,使学生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可以增强学生的法学课程学习和准备司法考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总之,国家司法考试之于法学教育既是挑战,更是机遇。这些困境和挑战可以成为加快我国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的动力,进而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事业的繁荣。
参考文献:
[1][2]彭俊.矛盾与消解: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教育[J].
法制与社会,2012,(4).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1:18.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9:7.
[5]苏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J].中国大学
教学,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