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是检察官的天职

2012-04-29 00:44周文
方圆 2012年12期
关键词:方圆周某武汉市

周文

在公诉席上,他被称为指控贪官的“超级杀手”;在反贪局里,他直接参与或者组织指挥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00余件,有罪判决率100%,被誉为“火线局长”;在检察长岗位上,他打破传统、锐意改革,使一个“帮促院”在短短两年后的检察工作综合评定中,名列湖北省检察系统第一,被评议为“睿智的改革者”。

他就是武汉市检察院现任反贪局长王为民,一个享誉武汉三镇的传奇式人物——攻克“长江无头女尸悬案”、 查办“武汉反腐第一案”、“武汉金融系统反腐窝案”……

王为民身上的称号和故事勾勒出了他的职业角色,而他所扮演的这些角色无疑是成功的: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一等功一次,被省、市检察院记二等功三次、三等功两次;荣获“全国模范检察官”、“湖北省优秀检察官”、“湖北省劳动模范”、“武汉市优秀共产党员”、“武汉市劳动模范”等等。

“对职责要永存敬畏之心”,在王为民办公桌上,书写着这样一句座右铭。26年的检察工作生涯中,王为民经常挂在嘴边一句话:“办案永远是检察官的天职。”

也许,正是因为这份“敬畏之心”,在记者面前,王为民不太愿意提及荣誉或光环,采访王为民,便是从他的“名字”开始的。

“为民”的由来

《方圆》:老早就听说过您的“大名”,也听说了不少关于您的办案传奇。

王为民:言过其实了,不敢当。我的名字其实很常见,原来叫“王选民”,1954年出生,那一年我父亲在武汉市第一次领到选民证,为了纪念,他给我取名“王选民”。

在我小学读到三年级的时候,中国刚经历三年自然灾害,父亲见我成绩比较好,就对我说了一番话,这些话我至今还记得,影响我一生——“咱家祖祖辈辈都没念过书,你要好好学习文化,将来你可能会有些出息,但是你要记住,在中国,有太多像你父母这样的穷苦人,你要记住他们。为了帮你长点记性,咱把名字改了,改叫王为民。”

《方圆》:您是何时到检察机关工作的?

王为民:中学毕业后,我们那一代青年响应国家号召——“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我被下放到了农村。1973年,部队在农村选兵,我参军了,在空军某部队锻炼,这是一支黄继光生前所在的部队,有着光荣传统,我在这支部队成长为副营长。

1986年底,我转业到了武汉市检察院。从军人到检察官,我感觉这是人生的一次跨越,为了适应检察工作,我补习法律知识,后自学并通过了全部的法律课程。

进检察院后,我一开始在公诉部门工作,担任公诉人。那时候,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还不到十年,出庭的时候,老同志居多,一开始,我是跟着观摩出庭。后来,我有了单独出庭的机会,每次出庭前,我自己在家进行演练,对着镜子发表公诉意见。随着出庭次数的增多,我自己还设定了一些法庭辩论的语言技巧,总结出了一些占领法庭辩论制高点的策略和方法。比如说,辩论到一些关键点,我常常会用一个语句——“请法庭注意”。

曾繁衍案的第一公诉人

《方圆》:在公诉部门工作时接触过反贪工作吗?

王为民:在我每年公诉的案件中,有不少就是职务犯罪案件。譬如我担任过湖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曾繁衍案的第一公诉人。

曾繁衍是湖北省财政厅原副厅长,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因受贿38万被查处。当时开庭的一些情节还有些惊心动魄。

《方圆》:什么情节令您至今记忆深刻?

王为民:在法庭上,曾繁衍承认自己受贿,但讲了一个观点——“我不是一个很贪婪的人,我是收了钱,但我管理着很多钱,我为我们地区向中央财政一年争取到几个亿,我本可以拿更多的钱,但我都没有拿啊。”

曾繁衍的律师还辩护说:“曾繁衍厅长虽然收了38万,但相比那些几百万、上千万的大贪官,他不是一个贪婪的官员,他有条件、有办法去贪更多的公款,但他没有这么做……”

这个案子当时是公开开庭,庭下有几百名旁听人员,曾繁衍和他的律师说了这些话后,台下开始议论纷纷,甚至有人同情曾繁衍,有听众用武汉话说:“是滴啊,他是财政厅长,才搞了三十多万,还算是个比较廉洁的干部。”

《方圆》:出现这种场面,你当时是如何应对的?

王为民:我作为公诉人,必须对这种言论行为作出回应。我说:“被告人曾繁衍及其律师,是在用比较的方法进行辩护,是在用一个假设的更大数额的犯罪来比较和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而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如果要比较,我们可以这样比较——38万元,在现实社会是什么样一个概念,你们想过没有?38万,相当于100名企业职工一年的收入;38万,可以解决多少名下岗职工的生活困难?38万,可以点亮多少名贫困地区的失学儿童的希望?”

当时我还毫不客气地和曾繁衍翻了翻“旧账”——“曾繁衍厅长,你想过吗?你13岁时没有饭吃,党和国家收留了你,又一路培养了你,我们多少工人和农民现在还在为自己的养老费、医疗费犯愁,你曾繁衍厅长大手一伸,就是38万,到现在还无耻地说自己不贪婪,比较一下,天理何在?公理何在?”

我发表这些公诉意见后,整个法庭鸦雀无声,连曾繁衍自己都流了泪,深深悔恨:“我是黄昏不自重啊!”

“火线反贪局长”

《方圆》:您什么时候调到了反贪部门工作?

王为民:1998年初,我由武汉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调任反贪局任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局长。

当时,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全武汉市反贪案件的有罪判决率都比较低,这让上级领导十分揪心,领导找我谈话,希望通过我主持反贪局日常工作来改变这一局面。

《方圆》:从公诉到反贪,您感觉有什么不一样?

王为民:公诉工作是严谨的,强调公诉人单兵作战的能力;反贪工作则需要大胆决断,反贪查案要依靠群体力量的配合协作。

《方圆》:那您在实践中是怎样做的?

王为民:当时的举措很多,最核心的就是严把证据关。上任后,我请教了武汉大学教授马克昌等多名教授专家,在全市推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三审结合制”。

《方圆》:何谓“三审”?

王为民:一是“层级审”、二是“音像审”、三是“自审”。

层级审是对同一个涉嫌的犯罪事实、同一个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要审讯、处长要审讯、局长或分管的副局长也要审讯。特别是针对一些厅局级犯罪嫌疑人,同一个涉嫌的犯罪事实,我们会变换不同的审讯人员,在不同的环境和场景下,审讯出几份笔录,从而形成证据的一致性或者形成证据的“沉淀感”。这也是早期防止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如果有审讯人员刑讯逼供胡来,其他审讯人员很快会得出不同的笔录。

在高检院正式出台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前,我们在武汉早就推行了“音像审”,讯问期间通过音像资料来同步固定证据。

而自审则是在没有任何审讯人员在场、在没有外界压力情景下,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书写证词或交代犯罪事实,当然,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愿意交代或者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也可以不写,也可以写自己无罪,不会有任何的强迫因素。

这一招很奏效,很快提高了反贪案件的办案质量。以我本人为例,至今,我大概直接参与或者组织指挥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00余件,有罪判决率100%。法院的领导曾和我开玩笑,说王为民办的案件是“免检案件”。

《方圆》:您的下属称您为“火线局长”,这大概也是指您办的案子比较多吧?

王为民:这是大家的抬爱,火线是指一线,我当反贪局长时习惯靠前指挥或带头办案,反贪工作与其他工作不一样,对检察机关来说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方圆》:何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王为民:“成也萧何”,就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职务犯罪,可以惩办腐败分子,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败也萧何”也好理解,反贪职能是一把双刃剑,这项权力行使不好或者办了错案,不但损害有关国家机关或企业的声誉,同时也损害检察机关自身的形象。

在反贪局长这个位置上,我曾思考过,层层汇报上来的信息,往往会变样。为了防止出现“败也萧何”局面,我只能身处办案前沿,掌握一手资料,去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敏感地捕捉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才能作出相对正确的决策和部署。

查办“武汉反腐第一案”

《方圆》:在您的反贪生涯中,查办了不少的大、要案,有没有什么案件让您印象特别深刻?

王为民:那我就简单回顾一下张克孝的案件。张克孝,武汉市原建委主任、兼武汉桥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这个案子当时被称为“武汉反腐第一案”。

所谓的“第一”,在当时有这么几层含义:武汉市建国后落马级别最高的官员,正厅级;犯罪数额巨大,伙同妻儿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37.6万元、港币300万元、价值港币298.9万元的住房一套,挪用公款港币3000万元、人民币1900万元为他人营利;张克孝本人不经手收钱,利用妻子和儿子在外收受房产和财物,在当时属于一种比较罕见、新型的受贿案件,那个时候还没有出台“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司法解释。

另外,这个案件是成功查办了,但办案以外,我有愧于我的母亲。

《方圆》:具体讲讲这个案件的查办经过。

王为民: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张克孝就开始出任武汉这个特大城市的城建委主任,资历老,飞扬跋扈,很多人评价他“比副市长还牛”。

从1996年起,就有人举报张克孝,有关部门花了较长时间查过一次,但没有查出张克孝腐败的直接证据,最终不了了之。

经历过调查后,张克孝更加嚣张,甚至找组织上“讨要说法”,要求“证明清白”。在这样的背景下,武汉市委和湖北省检察院决定,对张克孝案再次成立办案组,我当时担任办案组副组长。

走访了张克孝下属的一些单位和企业,可以感觉到他是一个引起普遍“官愤”和“民愤”的官员,很多人对他所作所为是“恨不敢言”,但又没有人能直接获悉张克孝贪腐的行径。

初查后,我们发现张克孝的个人私生活显得比较隐秘,他的妻儿长期不在身边,似乎是一个谜。于是,我们调整了侦查思路,将侦查视野锁定在他的妻儿身上。

张克孝的儿子张涛属于无业社会青年,但经常吃喝玩乐,他的钱从哪里来?张克孝的妻子在1994年就定居了香港,这里面会不会有什么名堂?顺着这些思路,我们开始摸索。

我们传讯张涛后,他很快交代了“收了某外地建筑公司10万元的好处费”的事情,为了这10万块钱,张涛多次游说张克孝批准该公司进入武汉建筑市场,并暗示张克孝,该公司会给自己不少好处,在张克孝帮助下,这家外地建筑公司顺利办理了进入武汉市场的入会、入席以及注册手续。事后,我们查明,张涛先后收受该公司人民币共计240万元。

《方圆》:他的妻子长期生活在香港又是怎么回事?

王为民:随着侦查的深入,我们又派员去了香港调查取证。香港的房子特别贵,而张夫人在香港北角某花园有一套公寓,仅凭张克孝的工资,是完全不具备购买能力的。后来,我们才查明,这套房子是一港商有求于张克孝,专为张夫人在香港购买的。那时香港正处于回归前后,张克孝的犯罪眼光可谓“超前”,这也是有关部门一直查不出结果的原因。

原来早在1997年底,某港商为购买湖北咸宁某路桥的经营权,与张克孝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三镇基建公司合作,成立湖北省共和路桥有限公司。1998年,港商要求退股,张克孝按这位港商的要求,将总价值1.9亿元的路桥的经营权按2.5亿元确定,从而为港商虚增差价5240万元。港商得到这笔巨款后,又将300万元港币转入了张夫人的银行账户。

张克孝本人都没有想到,当年在境外收受房产和港币,最终会被国内司法机关认定进他的犯罪数额。

《方圆》:查办张克孝案件在当时的社会效果如何?

王为民:张克孝案子在当时属于一种比较罕见、新型的受贿案件,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特定关系人受贿”的司法解释背景下,这个案子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当时的腐败新形式、新潮流。

当时,我们对查办张克孝案子的方法和经验进行了总结归纳,为当时武汉市其他利用家庭成员进行受贿犯罪的案件的查办提供了新模板和路径,以此为基础我们又连续查了好几起官员利用家庭成员受贿犯罪的案件。

《方圆》:你前面说有愧于您的母亲,这是怎么一回事?

王为民:案件侦查前后经历四个多月,中途没有时间回家。办案中,我姐给我打过一次电话,说母亲摔了一跤,我问“严重不?”母亲接过电话先说“有点疼”,不过又马上安慰我说“不要紧,你安心工作,老人摔跤很正常”。我当时也没有放在心上。

结果,回家时母亲已卧床不起,我把她送到医院,医生责备了我,说“肋骨都断了4根,怎么现在才送来?”因耽误了治疗,她再也站不起来了,这是我一生的遗憾。

【√】巧破长江无头女尸悬案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长江里打捞起一具无头女尸。这起恶性案件震惊了武汉三镇。

犯罪嫌疑人周某原来是武汉市某区公安分局一个刑侦人员,曾经出了几本侦查方面的书籍,记者记得有《轮胎上的血迹》、《书桌上的指纹》等书,是公安系统的一名刑侦专家,案发时担任武汉市商业局下属某部门的领导。

周某的妻子很爱跳舞,在那个年代,周某觉得跳舞是一个丢人的事情,他老怀疑妻子利用跳舞的机会背着自己“出轨”,为了此事,夫妻二人经常闹矛盾。一天晚上,周某用被子将妻子捂死,后进行分尸,把躯干分卸装在不同的编织袋里,从长江大桥上扔进长江。

警方抓获周某后,周某先否认,后又承认是自己杀害了妻子。周某曾经当过刑警,对很多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拒不交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证据存在重大缺陷,警方找不到作案工具和尸体头部,仅凭半具女尸,又难以确定是周某的妻子,案件成了“悬案”。

案件移送到王为民手里的时候,公安人员连口供都没有。审查案卷的时候,王为民注意到一个细节,周某和他妻子有一个孩子,警察正是利用他回来看望孩子的机会,布控进行抓捕。

因此,王为民第一次与周某交谈时,就用亲情埋下了伏笔:“即使是面临死罪,天理来讲,你也应该还你妻子一个整尸。”

但周某还是拒不交代尸体头部的去向,后来,王为民才知道他这样做是有目的的,他不交代头的去向,是准备将来在法庭上翻供——“连尸体都不能直接证明是我妻子的,凭什么证明我杀了人?”

第二次见周某前,王为民做了一件事情,就是安置好了周某小孩未来的抚养问题。周某有一个老母亲,快90岁了,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而周某妻子的父母明确表示,不想抚养孩子,因为看见孩子,二老就会想起他们被害的女儿。

王为民召集了双方的父母和单位领导,尽力做通了周某妻子父母的思想工作——“你们的姑娘已经去了,孩子是你们姑娘身上的肉,孩子陪伴你们,等于就是你们姑娘的希望,姑娘在九泉之下也会安慰的。”

周某妻子的父母最后答应抚养孩子,王为民也从双方单位的领导那尽力为孩子争取到了更多的抚养费用。

见到周某后,王为民把这些情况如实告诉了他。果然,周某听完后,抱头痛哭,孩子是他唯一的牵挂,也许是出于感激,周某交代了犯罪过程,他把妻子杀害后,将妻子头部埋藏在了武汉龟山上。

后来,根据周某交代的具体位置,王为民和公安人员在龟山上一个山洞的石头下面找到周某妻子的头部和作案工具,起获了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而周某本人也放弃了在法庭上翻供的想法,认罪伏法。

凭借此案,王为民在湖北省检察系统一举成名,获得了“优秀公诉人”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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