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峰
【摘要】吉林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及其以巨大的资源消耗和环境破坏为代价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已成为其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为应对吉林省经济发展所面临的资源与环境双重压力,必须走节能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其中,财政制度在这方面应该发挥重要作用。该文分析了吉林省现行节能的财政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若干完善意见。
【关键词】节能环保产业财政制度对策
一、吉林省节能环保产业财政制度的现状
吉林省节能环保产业已经进入了快速成长期,但其产业还相对弱小,产业规模、发展水平与节能环保产业发达的省份和地区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难以满足“十一五”之后长期推进节能、有效支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要求。吉林省已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立为其基本政策,并将建设节约型、环保型产业列为长期战略任务。而节能环保财政制度已被证明是一种比较符合吉林省省情、切实可行的节能环保新制度,如何引导、规范、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已被列入吉林省政府节能环保工作的优先议事日程。
近几年,吉林省通过制定实施“绿色”财政政策,节能环保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2010年吉林省单位总能耗比上年下降3.21%,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3.13%和4.56%。2010年吉林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收入约120亿元,从事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的从业单位为500余户,其中企业400余户。实施的“绿色”财政政策如下:
第一,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环保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开展跨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研究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第二,积极支持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国家财政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第三,全力支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建设。2011年省财政加大了资金补助力度,提高了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补助标准,即由2010年每平方米补助45元提高到55元,市县财政每平方米补助40元。2011年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途径,筹措安排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补助资金33亿元。为支持各地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省财政已拨付省级补助资金11亿元,拨付中央补助资金5.2亿元。省财政厅还出台了《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制定鼓励节能环保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兴产业领域的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购置并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同时,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企业从事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所得,自取得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3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落实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C75设备安全技术监督资源网。
二、吉林省节能环保产业财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几年,通过制定实施“绿色”财政政策,吉林省的节能环保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在运用财政政策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财政政策手段单一,激励性优惠政策较少
吉林省制定财政政策时以鼓励为主,而在限制低能效类产品和产业发展方面基本处于空白,未能有效利用组合政策促进节能产业发展。财政支出方面,除了预算内直接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研发和技改的财政资金外,缺少其他手段。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其财政政策手段简单,惩罚性和激励性措施的力度小、不配套。
(二)对节能环保产业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吉林省用于节能投资的公共资金仅占总产值的1.2%,其中还包括企业、民间和其他投资,实际财政投资所占比重不到1%。且在吉林省现行的预算支出结构中,只有环保支出科目,没有具体的节能支出科目,也没有建立独立的节能发展专项资金,对节能的投入只是临时性的,缺乏长期和经常性的支出预算,对节能产业的直接财政投入也只局限于研发和生产(技改)领域,在节能产品销售、使用、服务、回收及信息传播等方面几乎空白。
(三)财政政策对优化产业结构的导向还不太清晰
财政支出结构和税种结构,未充分体现产业政策导向。例如,财政支出中用于增补企业流动资金和企业亏损补贴的开支还占较大比重,而用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特别是自主创新的支出,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和生态建设的支出所占比重较小,还不足以发挥财政投入的产业导向作用。又如,财政政策对鼓励发展的产业和投资项目激励力度不足,对限制或禁止的产业和投资项目的惩罚力度也不够,未能充分体现产业政策关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投资项目的导向作用。
(四)财政政策的公平性和协调性不够
财政制度存在所有制歧视和地区差别,财政预算和分配不公平;在财政补贴、财政投入、政府采购等方面,对各类企业和地区还没有一视同仁,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引导各类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提高质量方面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此外,相关财政政策缺乏整体协调,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合力。例如,在资源循环利用,发展节能、节材、节水、节地的产品和服务方面,政府采购制度和相关税收政策缺乏有力的协调配合。又如,对于生态保护力度,还缺乏健全的生态建设补偿机制。
三、完善吉林省节能环保产业财政制度的对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节能环保专项资金
吉林省政府可在经常性预算中增设节能环保支出科目,在建设性预算中加大对节能环保的投资力度,建立节能环保专项资金,调动企业节能环保的积极性。如支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方面的重大课题研究;鼓励企业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工艺和设备;采用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支持能源审计项目;加大对节能产品销售、使用、服务、回收及信息传播方面的投入;建设有利于节能产业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如大型水利工程、绿色园林城市建设等。
(二)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节能环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一是尽可能降低人员经费所占比重,将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节能环保上。二是实现重点支持和一般支持结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三是强化统筹意识,坚持城乡统筹、生产生活统筹、政府调控与市场调控统筹。
(三)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发挥财政资金乘数效应和“杠杆”作用
吉林省政府的财政资金有限,应运用多种投入方式,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充分调动信贷资金、社会闲散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和“杠杆”作用。如建立节能基金或通过专项贴息贷款方式来支持节能项目;通过财政贴息,吸引金融资本参与;通过财政融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推行“以奖代补”政策,视项目实施效果给予奖励,以激发市场微观主体参与节能事业的积极性。
(四)制定有利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财政导向作用
吉林省政府应把环境保护、生态平衡、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等特定政策目标纳入政府采购的通盘考虑,制定相关的采购政策来促使市场鼓励再循环利用,在其需要采购的众多商品和劳务中优先选择节能环保产业的产品,促进节能环保产业产品的消费,从而促进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有效实行绿色采购,在法律法规、采购标准、信息公开经济激励、宣传教育和绩效考评等方面加以完善,抓好工业节能产品认证,扩大产品品种范围,为规范工业节能产品市场和纳入政府采购做好技术准备。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对生态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五)加强政策的统筹协调性及部门之间的配合,提高节能环保政策措施的整体效益
有关加强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和促进能源环保效率提高方面的政策措施是一个综合的,长期的系统工程,相互之间需要进行协调与配合,财政政策需要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相配合。同时,法律、法规及行政手段需要综合运用和体现适当的财政政策措施和调控意图,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节能环保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提高节能政策措施的整体效益。
(六)建设吉林省生态工业园区,发挥财政在其中的重要作用
加大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依据园区生产状况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企业投资的不确定性、盲目性和重复性,吸引更多企业进入园区;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财政机制。对落后产能实施差别化的资源价格政策并对其征收工业园区可持续发展附加费。利用此费和企业所缴纳的排污费,设立起政府专项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以及补偿关、停、并、转等落后产能企业后所需费用;建立长期有效的财政投入机制。在经常性预算中设立节能支出科目,并单列生态工业园区子科目,对生态工业园区实施独立的财政预算管理,降低给各级财政运作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吉林“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 www.jl.gov.cn,2012-2-29.
[2]王卓.从消费税改革看我国财政税收的环保节能导向[J].现代商贸工业.2009,(4).
[3]崔治文,周毅,王蓓.建立节能环保长效机制的财税政策研究[J].改革与战略,2011,(3).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吉林省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财税导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