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护型公司变戏法

2012-04-29 18:54胡正诚
IT经理世界 2012年14期
关键词:石棉沃尔特分部

胡正诚

吉姆·沃尔特公司旗下拥有多个产品分部,大多业绩良好,但其建筑产品分部曾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出售过石棉保温产品,结果导致8万多件个人伤害索赔案。杠杆收购公司KKR看上了吉姆·沃尔特,可是怎么才能避免承担石棉伤害案的索赔呢?1987年初,KKR注册了29家专门用于变戏法的掩护型公司,其中大部分公司仅仅存在了几个小时而已。在整体收购吉姆·沃尔特公司的当天傍晚,KKR的迈克·托卡兹花了4个小时,代表这29个新公司签署了无数文件,把原吉姆·沃尔特公司有价值的部分一股脑转到了新成立的希尔斯博若控股公司之中,给吉姆·沃尔特公司只留下建筑产品分部,用于承担赔偿义务。次年春天,这个破烂货以很低价格卖给了别人,之后不到两年半就破产了。就这样,KKR留下了所有能赚钱的业务,却把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扔了出去。

KKR实在赚得太多,8万多桩索赔共计30亿美元的经济利益实在太诱人,勾引来了最强势的律师。1989年7月,石棉受害人的律师团队把所有参与吉姆·沃尔特收购的各方都添加为被告,声称该收购案以及随后出售建筑产品分部属于“欺诈性转让”。既然吉姆·沃尔特逃避了赔偿,那么KKR等有钱的被告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被KKR的巨额收益和实质上的意图所震惊,倾向于做出对KKR不利的裁决,KKR被迫选择将希尔斯博若控股公司破产以规避义务。

貌似KKR最终没能兑现其阴谋诡计的成果,但受害者又得到了什么呢?如果索赔额不是30亿而是3亿美元,那么石棉受害人的律师所能得到的回报就会大幅缩小,就不一定能吸引到这么强大的律师团队,也未必能有财务资源拿到相关的内部信息,那么法院判决对石棉受害人就未必有利,他们很可能就成了别人的金钱游戏的牺牲者。

一切不过是个成本和收益的衡量问题,很残酷吗?世界就是这么不完美。实际上,KKR可能付出的最坏结果也无非就是白忙一场,赚不到钱,损失一点声誉;如果能侥幸逃脱法律制裁,就能获得巨大的利益。任何“理性” 的人,会采取什么作为,就不言而喻了。

除了逃税或逃避对外部人所担负的义务之外,掩护型公司还能随意清洗掉股东的合法财产,比如说,事业有所成就后,有办法不和创业伙伴分享巨额的利润吗?一位技术人员出身的朋友在几年前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他是创业小成的企业A的创始股东之一,股东们的份额都差不多,并无控股股东,貌似平等而民主,但是其中最有野心的一位股东与大企业B的大股东共谋,说服大家将A卖给了B,原A 公司的股东获得B的股票而非现金。随后这位股东将B公司所有赚钱的业务包括原来A的核心业务,利用决定性的控股权,低价出售给另一家公司C,给B留下的不过是些鸡肋业务。当然,几位主导者在若干主权国家注册多个掩护型公司,层层控股,最终隐蔽地持有C的控制权。这样一来,公司A的那些创始股东们失去了自己的现金牛。

不公平?是的。即使受伤害的股东们从法律中找到一些依据试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要对方能够设法将这个过程拖得足够漫长,将诉讼成本搞得足够高,那么从个人理性来说,受害人的合理选择就是放弃追索。掠夺者们只需要设定好对方的成本底线就足以掌控局面,有大批的顾问、律师可以帮助他们“专业”地实现这些手段,弱势一方往往只能怒骂一声“无良”了事。

在所谓法治社会的发达国家,在实践中这类做法极其通行,这也许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发达国家的企业往往在确立合作关系上比中国的企业更加保守,更加认同圈子和人性,更愿意和对实际控制人很了解的企业打交道,而不是天真地盲目依赖什么“法治”。

和自然人打交道的时候,你知道他必然会死,他有很多逃不掉的责任,你认识他的朋友家人,你可以了解到他的过去,他的信仰、义务、道德将成为约束。但是如果把你所打交道的一个企业看成一个“人”,这个“人”竟然可以永远不死,可以死而复生,可以今天变成大象明天变成老鼠,可以从儿子变成孙子,也可以从孙子变成爷爷,尤其是其“大脑”——实际控制人随时可以变换,而且很多情况下可以做得很隐蔽,连部分股东都未必清楚哪些人是真正的控制人。你永远都不知道下一刻这个“人”会变成什么,这就是“法人”,也即公司的实质。

根据法人的这些不同于自然人的特性,掠夺者及其帮凶可以设计出无穷的手段来损害弱势者的利益,自然,要想对抗这些阴谋也必然要以这些特性为基础,研究出操作成本较低的反制手段。否则,随着企业并购重组日益增多,外部人和弱势股东索偿无门的局面可能会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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