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退休制思考

2012-04-29 15:41彭浩然
21世纪商业评论 2012年16期
关键词:退休年龄法定健康状况

彭浩然

增强灵活性和延长退休年龄是退休制度改革的方向。

是否应该延长退休年龄?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人口预期寿命提高和就业形式多样化,退休制度改革正朝着增强灵活性和延长退休年龄的方向发展。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实行弹性退休制度。

弹性退休制度通常会设定两个不同的退休年龄,即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和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法定最低退休年龄也是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最低年龄。从狭义角度来讲,弹性退休制度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后,允许其根据自身健康状况、经济基础以及对待工作一闲暇的态度等等因素,选择退休年龄的一种制度。同时,对于提前退休或者延迟退休有不同的养老金激励办法,视各国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政策目标而定。

笔者认为,我国弹性退休制度设计的目标应该是“遏制不合理提前退休、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具体来讲:“遏制不合理提前退休”是指杜绝个人在最低退休年龄之前领取养老金;“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是指允许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选择合适的退休年龄,鼓励高素质人才延迟退休;“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指我国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不能过分强调精算中性原则,因为健康状况较差者可能无法坚持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同行业对劳动者的体力要求不一样,大部分低收入者所从事的工作强度大、环境差,对健康有损害,这部分群体一般也很难坚持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对于这部分弱势群体,要注重发挥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作用,让他们安享晚年。

在具体操作上,退休年龄的调整要坚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戴蒙德提到的三个原则。第一,退休年龄的调整要与出生日期挂钩,而不能够与退休日期挂钩,否则会引起争赶末班车的情况出现。第二,退休年龄的调整要循序渐进,要避免邻近的不同代际人群之间的差距过大。差距过大容易造成不公平和政治上的不可行。第三,与退休年龄调整相关的养老金待遇调整办法要透明,让每个人能够对调整办法都心中有数,结合自身情况,做出理性选择。

与退休年龄调整相配套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既要激励有能力者延长劳动时间,又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实行精算中性原则并不难,其看似很公平,但也不可能实现劳动力市场的无扭曲,而且还会使弱势群体的处境更加艰难。许多国家实行弹性退休制度的教训就是没有充分保护好健康状况较差、生产率下降的职工,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所以,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尤其是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实行弹性退休制度一定要注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笔者建议对达到最低退休年龄,在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退休的个体不削减其养老金,但需要满足一定的缴费年限;对在正常法定退休年龄之后退休的个体,养老金按一定比例增加,以消除边际隐性税负的影响,激励其延长工作时间。

完善退休制度改革不仅与养老保险制度有关,还要注重不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退休制度改革必须坚决杜绝随意或虚假的提前退休行为,同时注重不同社会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未达到最低退休年龄者,应视情况先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随意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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