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思考

2012-04-29 12:00张坤
时代金融 2012年17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贷款监管

张坤

【摘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我国新型产物,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独特而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发展及风险控制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问题思考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据央行发布的2011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9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791家,与央行6月末发表的上半年统计相比,新增425家,贷款余额总计3359亿元,前三季度累计新增贷款1379亿元,其中仅三季度就新增485亿元。大量民间资金的积聚,加上政策的引导,短短几年时间小额贷款公司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日益凸显出诸如自身、市场环境、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促进“三农”经济发展,是需要不断思考和探索的问题。

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只贷不存”、融资难、后续资金不足

由于政策法规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后续资金不足。其一,小额贷款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股东自有资本、捐赠资金,以及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然而,向银行融资成本较高,难度较大,且比例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0%,这样就意味着一旦注册资本全部贷完,公司就再无钱可贷;其二,一些即溶机构虽有融资意向,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进行同业拆借,只能采取贷款方式,相应的需要提供担保,而小贷公司本身从事的业务使其不具备充足的抵押和质押资产,从而制约了资金的融入;其三,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再贷款只能带给金融机构,而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不是金融机构,这就限制了其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利润空间小,税收压力大,负担重

据调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利润平均只有6%,温州地区10%~12%的利润已经属于高收益,上海90%的小额贷款公司认为利润低,7%表示能基本维持,只有3%的负责人认为利润比较可观。目前,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但却是按普通工商企业缴税。按照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上缴5.56%的营业税及附加和25%的所得税。银行业的所得税是按存贷利率之差来征收的,而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却是对贷款的全部利息收税,这对于新生事物的小额贷款公司确实太高。目前国家对农信社有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地对商业银行、农信社从事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有很多扶持政策,但同样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却不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表示:算上纳税成本、人工成本、坏账准备金等,小额贷款公司其实是个薄利的行业。于是,如何保持盈利就成为其发展中的又一大难题。

(三)经营不规范,专业人员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弱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流程大多是调查、审查、发放三个环节,效仿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流程,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缺乏严格的贷前详细调查,贷时跟踪审查和贷后检查的操作规范,风险监控能力薄弱。据调查,尽管在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都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准备金制度、采取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没有明确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特别是部分试点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较高,这将进一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大多是新近上岗的,没有经过系统的业务培训,没有掌握风险管理的技术,内部管理难度较大。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尚不能纳入央行的征信系统,无法从正规渠道对客户的身份和信用进行有效甄别,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自身经营风险也较大,风险控制能力也相对较弱。

(四)监管法律缺失、责任不明、措施不力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依据仅有2008年5月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各地方政府以此为蓝本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行业监管基本处于无法可依、各行其道的状态,在法制建设方面基本空白;从全国范围来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在中央层面无人负责,监管制度缺陷明显。地方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包括金融办、财政、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诸多部门,难以厘定职责分工;监管措施不力,存在准入审批重形式轻实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监管专业性不强、重发展轻规范的监管误区等。

二、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良性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重点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问题

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制度设计,只贷不存是其主要属性,因此融资问题成为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一大瓶颈。目前各商业银行也没有给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业务,一是建议在这个方面应该加强业务研究和制度设计,鼓励商业银行给信誉好、盈利能力强、风险控制好、管理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评级、授信,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合作,目前中国农业银行已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合作。二是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政策法规,给小额贷款公司以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让公司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按照“谁审批、谁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原则,对于试点初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地方政府管理,对试点成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由银监会整体监管。三是建议逐步放宽政策面,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转化为村镇银行。其一,让商业银行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股东,为其转化为村镇银行做好准备;其二,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扩大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资金基础;其三,取消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的规定;其四,增加银行授信融资比例。这样,不仅可以使大量的民间游资有正规的投资渠道,而且可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同时也解决了其业务发展中后续资金不足的融资困难。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小贷公司减负

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对象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的客户,发放贷款数额小、笔数多、成本高。此外,在经营初期受到环境等方面的因素影响,难以取得较好的经营效益,因此,在一些政策上应当给予支持。建议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初期,给予一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上的支持。一是出台优惠财政税收政策。如减免部分服务“三农”、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或进行财政补贴、贴息。或者将现在对农村信用社采取的所得税西部全免、东部减半、营业税统一减半的优惠政策惠及到小额贷款公司,降低其开办初期的经营成本,促进其发展。二是加强配套支持。如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征信体系、落实涉农奖补新政,不断夯实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基础。三是在货币政策方面,给予小额贷款公司较低准备金率和利率方面的更多优惠。

(三)不断完善机制,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控制风险能力

小额贷款公司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不断摸索创新风险防范机制,比如:将低收入者的未来的收益纳入偿还体系,或者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由担保人和借款人各拿出一部分保证金进行担保,既可以减少贷款者的风险,又不会对借款者造成较大的损失;应当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三查”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测机制,对贷款质量劣变及时反馈,对贷款呆账充分计提准备金,增强对贷款风险抵补能力,从而降低经营风险。同时要大力开展小额信贷知识培训、风险管理与控制知识培训、小额信贷公司财务人员培训、信贷人员培训等。通过培训,使员工既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又有实际的操作经验,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

政府部门要加强信息披露,出台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以便于市场参与者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规模、资金投向、盈利水平、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增强市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约束力,促进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将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四)加快法规制度建设,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通过建章立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准入标准、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监管主体、违法责任进行统一规范。在清理与整合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研究构建较为完善的法规体系,使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和监管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同时要提升监管专业水平,避免多头管理。一是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进一步充实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的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有效性和覆盖率。二是参照商业银行监管的理念、经验和模式,切实改进和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监管。三是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和业务指导,落实好合规性监管要求,有效规范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落实好各项监管要求,加大小企业和“三农”服务力度,为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广阔的空间。五是加强对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合作关系银行机构的监管,构建防火墙,避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向银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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