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慈善劳务费唤醒中国慈善法出台

2012-04-29 06:23刘克梅
慈善 2012年2期
关键词:劳务费管理费佣金

刘克梅

2月9日多家媒体报道,湖南一学生获得500元捐款,学校“克扣”300元。有干部向记者讲了他们的苦衷: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表示对爱心人士的尊重,要迎来送往,有的还要请媒体宣传,为此确实要增加不少人力物力。这样的事多了,好事也难办了。

所谓“法律慈善”,即如何让慈善得到和谐发展,如何让慈善精神和现代公民性格有效结合起来,如何让慈善公信力得到稳定推进,如何让慈善透明度得到有效保障。仅依靠地方性的慈善暂行规定和“口头协定”是不够的,而应该充分吸纳国内外慈善法规、国际慈善精神,让中国慈善事业早日和国际接轨,完成一次跳跃。

比如对于慈善劳务费,国外的慈善组织的支出除了手续费、劳务费,还有劝捐人员的佣金。美国的佣金一般不低于5%。没有回报就没人愿意干这个活,没有了募款,慈善还怎么生存?而且,这些都得到了法律规定。再比如新泽西罗格斯大学则更是对捐赠款收取高达10%的管理费捐赠。该校在今年确定对1万美元或以上的善款将收取5%的管理费,而对1万美元以下的捐赠则收取10%的管理费,以维持慈善事业的稳定推进。

可湖南的慈善劳务费还是受到了尖锐批评:贪心对爱心的亵渎,是对慈善精神的扭曲?言重了!毕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达到慈善家的境界,有些人还不愿意积极慈善。如果因为收取了佣金就受到尖锐批评、无情打击,下一次,谁还愿意花钱组织这种慈善行为呢?缺乏慈善组织的人力支持和经济支持,慈善行为恐怕就会减少很多。再好的慈善花朵也会枯萎。

也正是为了栽培这种慈善发展力,国外慈善才允许收取佣金。让慈善组织者也能得到稳定的经济支持,为慈善发展注入活力。正因为很多人对这种国际化的“慈善行情”不够了解,才将道德大棒高高举起,让湖南的慈善劳务费成为众矢之的。

依我看,这个佣金是应该收取的,只不过,如何收,如何使用,按照什么标准收取,却应该有个法度,而不是“狮子大开口”,收走了五分之三。

因此,应该让中国慈善法的出台提升到重要位置,摆脱“难产”状态,规范慈善行为,启蒙慈善精神,让中国慈善早日达成慈善国际化、公民化和法制化。让年轻的慈善事业得到阔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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