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学宾
【新闻提示】王丽(化名)即将博士毕业,就在她所属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欢迎她学成归来时,等到的却是一份书面辞职申请,理由是她在蚌埠找不到爱情。当安徽财经大学拒绝王丽的辞职申请时,2011年6月22日,王丽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院。
多少人为了爱情愁肠寸断,多少人为了爱情生死离别,可一位女博士为了爱情要求辞职的事情却引起轩然大波。
女博士、爱情、大学老师、辞职,当这几个关键词凑在一起的时候,想不引起民众的关注都不容易。有人说王丽忘恩负义,学成之后就另谋高就;有的人说是否辞职和爱情没有关系,爱情只是借口;也有的人认为是否辞职完全是王丽的自由。
爱情只是这个事件的一个噱头,多少人为了解决两地分居的问题而辞职,这难道不是为了爱情吗?因此,真正的问题在于王丽的辞职是否有法律上限制规定,或者说安徽财经大学有没有法律的理由来拒绝王丽的辞职申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徽财经大学属于事业单位,那么事业单位的职工如果辞职应该遵照什么手续呢?
我国事业单位人员分为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和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两部分,其中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其辞职条件、辞职程序和辞职纠纷的解决均适用《劳动法》及调整劳动关系的行政法规。
但是,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比如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人员与单位的关系就不适用《劳动法》,其辞职适用国家相关人事管理法规。我国人事部在1990年发布过一个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来规范事业单位中这部分人员的辞职问题。
同时,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但是其中并未区分事业单位不同的情况,那么是否意味着所有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辞职问题都适用《劳动法》呢?其实并非如此。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其实已经限定《劳动合同法》主要调整的是事业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时产生的有关问题。
不管王丽属于何种形式,都不影响王丽的自由辞职,只要其按照约定支付合乎法律的违约金即可。爱情只是一个诱因,这个事件真正透露出的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面临的选择,是选择向公务员靠拢,还是走向普通的劳动合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