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嫌疑住户,敬告还是警告?

2012-04-29 04:50:10侯学宾
方圆 2012年2期
关键词:管员居委住户

侯学宾

【新闻提示】2011年3月28日,广州市南石头派出所给某些住户发出“敬告”,声称“经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居委工作人员、外管员、小区保安多次上门对你户进行实有人口摸查登记及计生、治安、消防检查,均无人在家,请你见到该通知后速到社区居委登记有关资料备案,未登记备案的,警方将列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重大嫌疑住户”。

在中国人的传统思维中,凡是被官府叫去询问或者成为嫌疑人,都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如果有一天,当你从外地归来时,发现自己已经成为公安机关的“重大嫌疑住户”,估计在很长时间内都面临着一定的舆论压力。

凡事要讲一个理字,作为具有执法职能的公安机关有什么法律依据来作出如此的“敬告”。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时排查安全隐患亦是应该。但是是否就能够仅仅因为怀疑就作出一种带有公告性质的判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将普通公民视为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不能随便因为主观上的怀疑就定性为“违法犯罪嫌疑人”。诸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立案之后才可以将相关的人员定性为犯罪嫌疑人,而立案的条件是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是有个人和单位向公安机关举报才可以立案侦查。

即便因为房屋的转让、出租会导致出现威胁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但是完全可以用另外的方式得以解决。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讲究法律执行的适当性,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对于长期无人居住的住户而言,扣上一个“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重点嫌疑住户”的帽子显然不妥。而且在这个事件中提到,有些住户在查访时无人,但是邻居却反映有人居住,那么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在得到住户的反应时及时出警进行查访,同样可以起到排除危险,维护治安的作用。

人性化的执法方式不仅仅是口头上的宣传,而是要真实地反映在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否则动机良善的执法活动常常会侵害公民的权利,让“敬告”成了“警告”。

>网友调侃:重大嫌疑户是怎样炼成的

你出去旅游了,小心。尽管我们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居委工作人员、外管员、小区保安实际上只去了一次,但一样可以证明你“没有在家”,一样可以证明你就是“犯罪嫌疑户”,而且还是重大的。

你最近上夜班,小心。尽管我们派出所民警根本就没有到场,或者根本就没有时间到场,但一样可以“指挥”居委调遣保安,安排门卫去你家外面看一看,只要你家窗户是黑的,不是亮的,就一定能说明你就是犯罪嫌疑户。

你最近装修房子,没有时间回家,那好,也要小心。想想,你天天拿着管钳板手锤子去干了什么?不是割电线就是撬门锁,不是偷保险柜就是去抢劫,你不是重大犯罪嫌疑户,谁是重大犯罪嫌疑户?

你称去你儿子家照看孙子?好了,没跑,你就是重大犯罪嫌疑户。早出晚归,不做饭不起灶,不买菜不去超市,不串门不去居委会点名报到,甚至见了民警低着头斜着眼不敢正视,看看,你是不是很像陈佩斯演的陈小二?你这种早出晚归贼眉鼠眼的家伙,不是违法犯罪活动重大嫌疑住户又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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