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2-04-29 00:44
分忧 2012年2期
关键词:承包地自理婚姻法

[案情]五年前,退休工人老李丧偶后经人介绍和农村妇女程姐成婚。结婚时,经老李提议双方达成了如下的各自经济独立的协议:“婚后老李的退休金归老李所有,程姐出租承包地的收入归程姐所有。日常生活支出由老李负责。一方得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不负照顾的责任,,由生病方的子女接回自行照料,医药、生活等费用自理”。前些日子程姐突然脑中风,卧病不起。老李通知程姐的子女,按他们结婚时达成的协议,将程姐接回,程的子女不肯。老李依照双方的协议,起诉程的子女。法院判决老李和程姐的子女共同履行对不能自理的程姐的照顾、护理义务。

[评析]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老李和程姐签订的协议中,“婚后老李的退休金归老李所有,程姐出租承包地的收入归程所有,日常生活支出由老李负责”的约定,符合上述婚姻法的规定是有效的。“一方得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不负照顾的责任”的约定,有违上述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无论有无约定,如何约定,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的义务都是不能免除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权利。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它包括,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等各项内容。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所以,老李对程姐仍然有扶养的义务。同时,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法也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程姐的儿女也应该担负照顾她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

点评法官:王景龙

责编/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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