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SMEIF记者日前从兴业银行官方网站获悉,兴业银行2011年第一期小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以下简称“小微债”)成功发行。据记者了解,这是银行间债券市场首只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也是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重新开闸后首支发行的债券。
2012年1月9日,第二届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年会在北京召开,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因工作冲突无法赴会,于是特意写了一篇书面致辞,“以表心意”。对于熟悉吴晓灵的人来说,她的这一热情举动是容易理解的:以吴晓灵对小额信贷发展的支持力度,若非特殊原因,这样重要的行业年会她是不会错过的。
在新的形势下,小微债和小额贷成为扶植小微企业发展的新血管。
新形势下的小微债-小额贷专题报道(1)
银行“热对”小微债
SMEIF记者/ 唐道银
银监会鼓励发小微债
说到中小企业融资难,其实更主要的是小微企业融资难。因为相比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可能更不对称,可供抵押物可能更少,内部财务管理可能更不规范,当前紧缩的银根则加剧了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而小型和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外需低迷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对保持经济和就业增长意义尤为重大。
为了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突出问题、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中国银监会继2011年5月25日以银监发〔2011〕59号文发布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称“银十条”),指出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而且在计算存贷比时,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
当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包括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扩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规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等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之后的10月24日,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中国银监会又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以下称“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银十条” 支持银行发行小微债的基础上,又对银行发行小微债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来鼓励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具体措施有五条:
一是申请发行小微债的商业银行除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现有各项监管法规外,其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应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是申请发行小微债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三是对于商业银行申请发行小微债的,银监会结合其小型微型企业业务发展、贷款质量、专营机构建设、产品及服务创新、战略定位等情况作出审批决定。对于属地监管的商业银行,属地银监局应对其上述情况出具书面意见,作为银监会审批的参考材料。
四是获准发行小微债的商业银行,该债项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并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管部门。
五是各级监管机构应在日常监管中对获准发行小微债的商业银行法人进行动态监测和抽样调查,严格监管发债募集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这意味着小微债的发行将直接增加银行可投放贷款规模。在存贷比考核严厉的境况下,这对各家银行而言,无疑具有相当吸引力”,某城商行高层人士向记者表示。
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主任肖远企曾表示,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不设额度上限,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发行。而且金融债券的资信通常高于其他非金融机构债券,违约风险相对较小,又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拥有诸多优势的小微债刚一开启发行,就赢得了市场上的普遍叫好,众多中小银行纷纷给予了积极响应。肖远企透露“补充通知”发布的次日,就已经有银行申请发行小微债了。
商业银行竞发小微债
金融债是指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它能够较有效地解决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不足和期限不匹配的矛盾。在距当年10月24日中国银监会下发“补充通知”之后仅有短短15日,第一只小微债即闪电获批。当年11月8日,民生银行发布的公告即显示,该行收到《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发行金融债的批复》(银监复[2011]480号),同意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额不超过500亿元人民币的金融债券。
首只小微债的迅速获批起到了强烈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更多小微债的出炉。自民生银行小微债拔得头筹之后,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很快也获得了银监会批复发行小微债。上述3家银行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共达1100亿元。今年1月10日,宁波银行也发布了公告,称将发行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的金融债券,期限不超过10年,募集资金用于发放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及个人经营性贷款,这标志着最近又一商业银行加入了发行小微债行列。
SMEIF记者从对上市银行公告、业绩发布会和公开信息的统计来看,截至发稿之日止,上市银行中的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北京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宁波银行等已共申请发行小微债2730亿元,广发银行、杭州银行、兰州银行、鄞州银行、重庆银行、哈尔滨银行等未上市银行共申请发行505亿元小微金融债。全国累计已有10多家银行申请发行小微债3200多亿元。另有汉口银行等一批城商行近期也出台了小微债发行计划。而随着小微债发行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一些外资银行对此也表现出了浓厚兴趣。
SMEIF记者留意到,踊跃申请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都是中小银行,而且是存贷比已经比较高的银行。例如,2011年三季度的季报数据显示,此番踊跃申请发行金融债的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存贷比分别达到了76.46%、75.54%,都已经超过了75%的监管红线。华夏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的存贷比也都超过70%,其中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兴业银行存贷比分别为72.4%、73%、73.14%,都已经接近75%的监管红线。而大银行实际上仍处在观望之中。
“中小银行之所以踊跃申请、表现积极,发债热情大过大银行,固然跟银行定位有关(中小银行放贷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但更源于银监会新规中关于发行小微债可以扣减存贷比的规定,这有助于缓解银行存贷比压力,也将成为年报时业绩表现的新增长点”,有分析人士向SMEIF记者表示,在当前银行体系内存贷比高企、吸储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发行小微债,既可以增加银行小微企业信贷资金额度,还能享受存贷比考核上的放松政策,中小银行当然愿意做了。而且从申请资格来看,除需满足金融债发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须达到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的标准。这些指标,中小银行、尤其是城商行更容易达到和符合。存贷比普遍比其他银行低、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本身就不高的大银行则在此业务上仍未见任何动静。大银行尚没有动力去做好小微债这一块。
短期内大面积展开不易
2011年12月26日-12月28日,兴业银行300亿元小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广受业内关注的小微债终于迎来了破冰之旅。该银行官方网站称,本期债券计划发行规模为200亿元,分固息、浮息两个品种,发行人有不超过100亿元的超额增发权。经簿记建档,最终发行人行使超额增发权,发行量确定为300亿元,全部为5年期固定利率,票面利率确定为4.20%。
首批小微债的闪电获批与成功发行,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多了一条融资渠道;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银行来说,也缓解了存贷比的压力,意义更大。但也引来了市场的一些疑问,比如,如何保证专项金融债资金流向小微企业?金融债的发行能否缓解融资难?未来发展前景如何?随着越来越多银行小微债的申请与发行,市场的疑虑也越来越深。为此记者采访了业内的一些专家与分析人士。
“银监会对发行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的资金使用作了严格规定:申请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企业应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有专家向SMEIF记者表示:“但是未来监管部门还需要制定更多细则规定,引导这些资金的流向。一定要对这一笔资金的投向有比较严格、审慎的监管。要确保小微债的资金真正流向中小企业,而不会被浪费或者是进了不该进的地方而造成更大的风险。要在真正意义上帮助到小微企业融资,还需要进一步的政策引导”。
“随着商业银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多项政策操作细则的逐步明朗,今年申请发行小微债的商业银行数量将大大增加,发行规模也将得以攀升。不过对小微企业金融债带来的利好也不能有过高期望”,有业内人士分析则指出,这主要缘于两点:首先,对于银行来说,金融债发行成本本来就不低,从资金成本角度考量,发债成本明显高于吸储成本(银行发行债券的成本年息大体在4%至6%,而吸收存款的平均资金成本为3%左右);其次,虽然小微债的发行对缓解银行存贷比以及资本约束等都有着较为明显的作用,但对应的贷款还极有可能占用银行的贷款规模(目前此方面仍未有定论)。
“在迫于资金紧张局面、更有存贷比触线的现实压力之下,小微债可以说为银行打开了一个突破口,解决了银行无钱可贷的窘境;但是扣除债券发行资金成本之后,银行通过小微债筹资进行放贷,整个利润空间已经非常小,如果对应的贷款还占用规模,商业银行是否有足够的动力发行小微债就比较难说”,上述分析人士向SMEIF记者表示。“因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市场尚不明朗,短期内很难大面积铺开”。
“金融债券能够解决小微企业的一部分融资困难,有积极意义,但更多的是缓解银行存贷比压力,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还是要靠银行服务的创新,还是需要构建一个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系列公共政策的体系,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管、引导企业金融机构真正将手中的资金贷给需要资金的小型微型企业”,上述专家表示。
新形势下的小微债-小额贷专题报道(2)
大银行应支持小额贷
一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眼里的小额贷
SMEIF记者/ 王占国
吴晓灵,国家外汇局原局长、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是我国小额贷款政策的一个重要推动者;曾经给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框架性意见,此后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法,为民间金融“阳光化”迈出了重要一步;2008年就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以来,继续为小额信贷的发展不遗余力地奔走。
不久之前,央视授予吴晓灵2011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奖,以表彰她在小额贷款等多个领域内作出的突出贡献。
错位竞争
吴晓灵之所以如此重视小额信贷,是因为在她眼里,小额信贷和中国经济的发展大局是紧密相连的。“中国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持和服务,中国不缺为大中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而缺少为三农、小企业、微企业服务的机构,而小企业、微企业、农户和个体工商户是中国吸纳就业的主力,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小额信贷机构定位于这种服务层次,将对中国经济做出重要贡献”,吴晓灵说。
吴晓灵表示,小企业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融资难,这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从小企业自身看,市场不稳定,管理不完善,财务报表不规范,甚至没有财务报表,信用风险比较高。第二,从金融机构看,小企业贷款征信技术和管理成本都比较高,放贷积极性不高。第三,从政策环境看,对小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还不够配套。因而,从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来破解小企业融资难是根本途径。
近年来,国家基于对小企业融资问题的高度关注,出台了一系列引导政策,监管部门更是从信贷政策和监管政策上给予引导。但是吴晓灵认为,要提高信贷市场的融资效率,金融机构必须错位竞争。
她指出,尽管各家商业银行在为中小企业服务上做了许多努力,但他们的平均贷款额度一般为100万至300万元,让他们去放100万元或50万元以下的贷款是不经济的。现在大银行为了降低成本,在开发计算机筛选系统进行小额放款,这很难对小微企业生效。因为小微企业的特点就是经营不稳定、不规范,很难用传统的财务标准做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心技术在于,信贷员通过自己与客户的交流,了解客户的长处,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编制一个分析表”,吴晓灵认为,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能和商业银行形成错位竞争,弥补商业银行的缺陷。
事实也逐渐印证了她的判断。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自2008年在全国推广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对促进小企业贷款融资起到了积极作用。据吴晓灵介绍,截至2011年11月末,全国有小贷公司4144家,贷款余额3700亿元,利润增长了,亏损面稳定在8.5%,远低于工业企业11.2%的比例,“这是小贷公司稳定发展的基础”。
政策“红线”
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业内对于吸收公众存款的利弊问题一直有不同的声音。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严禁吸收公众存款的,这无疑切断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资金来源,但是吴晓灵表示支持这一政策,其理由是:首先,我国目前的存款服务已相当普及,金融机构普及到每个乡,农信社和邮政储蓄也到了最边远的地区,存款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其次,国有银行的巨大影响挤压着中小民营机构的存款市场,国有银行在社会上的信誉是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新生的民营存款类机构很难竞争;最后,存款类机构要求有一定的规模才能具备抗风险能力。因此,要坚持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原则。
吴晓灵称,对于三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尤其需要警惕。
第一,搞资金互助社、金融合作可以,但不要出村。合作基金会当年就是解决村集体的债权债务问题产生的,后来演变成用股金的方式吸收存款,酿成很大风险,于是在1999年被关闭。
第二,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股金不允许随意变动、灵活进出,在两三年之内要相对固定。吸收的会员股金一定要是特定对象,不能超过200人。在这方面国家有法律规定,要注意“红线”。
第三,小额贷款机构的资产证券化并不合适,私募也尚未发展到合适的阶段。有些小额贷款公司正在实行的资产证券化是把贷款打包,卖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然后管理贷款,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是一种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资产的方法。因为只卖给一个机构,这是有效方式,可以操作。但是如果卖到社会上,就转变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考虑到行业的整体发展,吴晓灵也不建议其他可能构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她说:“这方面的创新还是晚一点好。要是有人做违法违规的事情,对整个小额贷款行业的发展是很不利的。民营经济好不容易开了一扇门。我们呼吁把‘国九条用在小额贷款组织上,但是需要大家的自律和透明”。
奔走呼吁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形势比较可观,但是所面临的诸如机构身份尴尬、融资困难、融资成本高、税收负担重、杠杆率过低、经营有困难等问题,仍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引起了吴晓灵的担忧,她建议相关部门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小额贷款公司加强政策引导。
——修订2008年银监发23号文件,将小贷公司定义为非公众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的外源融资从两个金融机构扩展到两个金融机构和1~2个非金融机构。杠杆率实行按信用级别逐年扩大的方式。小贷公司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按低于客户利率、高于银行同业拆借利率掌握。金融机构对小贷公司的借款额度计入同业借款,不计入贷款规模。
——制定引导小额信用放款的财政税收政策。财政对任何金融机构(包括小贷公司)向东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0万元、个体户农户10万元或中西部地区小微企业贷款余额50万元、个体户农户5万元以下的月平均贷款余额给予贷款贴息或风险补偿。对上述贷款月平均余额达到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月平均余额70%以上的给予减税优惠。
——建议明确职责,协调监管,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小贷公司的监管责任是地方政府,这是明确的。但在地方上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各地有所不同。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要求,可以由金融办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资金融出行作为小贷公司的重要监督者,应像对待企业贷款一样加强贷后管理,加强对小贷公司的跟踪管理。资金融出行应是小贷公司的开户行、业务辅导行和行为监督行。大银行对小贷公司的资金融出既是合理的市场分工,也是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间接扶植小微企业发展。大银行向小贷公司贷款,等于放了一个组合贷款,其风险不会大于对单一企业的贷款。
——小贷公司的放款应记入信贷登记系统,一是让客户积累信用,为客户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二是为税务部门核查小额贷款余额提供技术支持。
为了使这些问题和建议尽快得到解决,吴晓灵身体力行,频频通过各种渠道发出呼吁,每每情真意切,令人难忘。
吴晓灵曾经说过,她非常钦佩真正在艰苦的环境当中,能够不懈努力把事业坚持下去的人。其实,从她在小额信贷事业中所表现的执着精神来看,她自己何尝不是这样的人呢?
新形势下的小微债-小额贷专题报道(3)
让小贷公司更好地成长
吴晓灵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
2012年是一个充满变化与机遇的年份。世界经济因欧美主权债危机而面临不确定性,世界局势因地区问题而充满变数。中国经济因世界经济和周边环境变化、因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而面临诸多挑战,经济增速下滑已是我们面对的现实。然而在全球复杂的环境中,中国又是有希望的国家。中国正处在农业现代化、工业现代化和小城镇化的进程中,中国经济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中国有13亿人口,13亿人的需求就是一个巨大的市场。中国人民有稳中求变的愿望,中国政府有稳中求进的决心。如果我们能面对现实,以人为本,从体制机制上解决面临的问题,则中国有希望化危为机,实现中国经济的凤凰涅槃。
“艰难困苦,玉汝于成。”经济困难的时候正是检验机构生命力的时候,小额信贷机构正面临这样的考验。2011年小额贷款公司继续发展,到11月末全国有小贷公司4144家,贷款余额3700亿元,利润增长,亏损面稳定。这是小贷公司稳定发展的基础。小贷公司的投资者都是成功的企业家,投资小贷公司不仅是为利润,更应为回馈社会。让小贷公司帮助更多的小型微型企业成长,解决更多人的就业问题是投资人的社会使命。小贷公司目前的亏损面稳定在8.5%,远低于工业企业11.2%的比例。这说明目前的政策环境虽然对小贷公司的发展不十分有利,但只要管理得好,前景还是好于实业企业。因此我们更应真诚地为企业服务,奉公守法,不撞非法集资的红线。
自小贷公司试点以来各省市金融办为小贷公司的健康发展做了大量细致周到的工作,严格投资者的资格评定,出台规范性文件,认真收集小贷公司运营的信息,为小贷公司的发展寻求各方的理解与支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南、西藏、新疆等各省市的小贷公司亏损面在4%以下,大大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这其中有经济发展的因素,但更主要的是金融办及省市相关部门协调指导得好!
对小额贷款公司社会还不够理解,这更需要我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获取市场的认同。近来有个别小贷公司卷入高利贷中,有个别投资人因资金断裂而出走,有个别小贷公司变相替金融机构高息揽储,还有个别的公司变相非法集资。这些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社会要对个别小贷公司的失误有正确的看法,不能一叶障目,以偏概全,但小贷公司更要严于律己,金融办更要在发现问题后亡羊补牢。联席会是一个社会自律组织,我真诚地希望联席会能实现自己的愿景:使联席会成为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的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学习中心、交流中心和小额信贷机构之家。谨与各位同仁共勉,让我们共同成为小额信贷市场的改革者!(本文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第二届年会上的致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