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新宇
中菲黄岩岛争议一月有余,值得分析和反思的,并不仅仅来自于国际法层面。
坦率地讲,不管菲律宾背后有没有美国的支持以及美国政府支持力度的轻重,南海问题的困局已经让我们到了必须要检讨海洋战略和外交政策稳定性的时候了。
黃岩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实在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岛礁和大陆的距离并不是在法律上判断主权归属的因素,而是要看,岛礁处于无主地地位的遥远时代,到底谁率先发现并管理了这些曾经的无主地。
已故北京大学法学院赵理海教授对此有过十分细致详尽的论证,就连菲律宾的专家学者也认为,关键性的文件和证据对中国有利。
菲律宾宣称,黄岩岛在菲律宾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内,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菲律宾对黄岩岛拥有“主权”。事实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能作为菲律宾立场的法律基点。
第一,公约本身承认了既成事实。
第二,时际法(国家根据先前国际法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即时际法问题)规则是,用于解决国际法律争议的法规,应当是当事国产生争议时的法律规则,而非解决争议时的法律规则。
菲律宾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1984年5月8日,而中国政府递交批准书则在1996年6月7日。换句话说,公约对两国均具备约束力是在1996年6月7日以后,但两国对黄岩岛以及其他岛礁的争议早就存在。中国政府的主权主张,至少在上世纪40年代就已经在法律上被提出来了。
第三,至于菲律宾寻求联合国海洋法法庭诉讼的努力,实在是贻笑大方的举动。
国际审判机构获得对国际争议管辖权存在一个公认的前提,即争议当事国均同意提交诉讼。政治磋商与司法诉讼作为解决国际争议的途径,对于国家来说具有同等的地位,并不存在谁对谁有优先级的问题。大国倾向于通过政治谈判解决问题,实际上更为看重政治手段的可控性和可逆性。
从法律角度观察,在岛礁主权归属和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方面,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实际上并不存在退让的任何空间。
所谓“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作为一项政策,实际上存在一个暗含的前提,即不论是领土主权还是海洋划界,权利均归本国政府,在此前提上的“共同开发”,笔者更愿意理解成大国对小国的让利。
目前存在一种倾向,似乎经济问题与政治问题是永远可以脱钩的,因此政府采取的经济制裁措施仅限于经济领域。在笔者看来,即便中国政府选择不通过经济制裁的方式对菲律宾阿基诺政府施压,至少应该在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层面做好准备。
由于长期以来反对美国霸权主义的基本立场,我们似乎对美国政府惯用的“经济制裁”形成了一种否定性评价的惯性。事实上,经济制裁是一个中性的名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分别从不同的层面给出了直接而干脆的回答。
国际关系理论中存在强制外交学说,即通过带有一定程度强制性的手段达到国家的外交目的。强制外交学说付诸实践是美国政府在处理前南斯拉夫地区争端时的所作所为,因此不免带有霸权主义色彩。
但硬币的反面是,强国对弱国的胁迫才是霸权主义;而当国家的核心利益受到侵害,放着强制外交的措施不用而任由违法行为愈演愈烈,才是贻误时机的举动和对国家利益不负责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