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益保护之难

2012-04-29 00:44张晓东
方圆 2012年21期
关键词:温岭艳红保护法

张晓东

【√】传统文化中“君臣父子”的伦理道德,以及“棍棒下面出孝子”、“严是爱,松是害”等传统观念,让家庭中侵害儿童行为的是非判断变得十分模糊

近日,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童事件,广受媒体和公众的关注,有关方面迅速反应,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蓝孔雀幼儿园园长被免职,两名当事女教师被开除,其中当事人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将是刑事司法的追究。

对于事件中当事人的执业资格、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准,批评已经很多,不想再多作评论。我们应该关注的是,这已是十月份被报道的第三起教师虐童事件了,前两次分别是广州某儿童康复中心教师虐童事件和太原某幼儿园教师因孩子不会算术连扇数十下耳光的事件。如果扩展到损害儿童权益的事件,被网络、媒体报道的更是比比皆是,这些事件,有的是发生在学校的教师虐童的事件,更多的则是发生在校外,特别是家庭中。儿童频频成为受害者,轻则受到身体、心灵的伤害,重则发生不幸事件,危及儿童的生命。

儿童是国家、社会的未来,本应受到更多的保护,却发生如此多的侵害儿童的事件,这是那些受伤害的儿童的不幸,也是这个社会的不幸。

温岭虐童事件之被发现颇有点传奇的色彩。按照温岭市教育局的说法,当事人颜艳红是在与另一幼儿园的幼儿家长聊天时告知其有“好玩”照片,并提供了她提着一男孩的耳朵,将孩子提离地面的照片。该家长向教育局举报而案发。而有网友也发现,这张照片还被当事人发在微博里,并在颜艳红QQ空间内发现了其两年来大量的虐童照片。

更离奇的是,在QQ空间内有网友提醒颜艳红:“照片还是删了吧,这是虐待幼儿,看到会不好的。”而颜艳红竟回答:“没事儿。” 看来这是她的真实想法,要不然也不会觉得好玩而主动把照片给他人“欣赏”了。

这多少有点让人费解:作为一名幼儿教师,不管有没有执业资格证书,难道她不知道虐待儿童有违职业道德,有违职业纪律,甚至有违国家法律?从她的行为来看,恐怕她真的是不知道。不仅是她不知道,看来社会上还有很多人不知道,这其中不乏相关的专业从业人员。

儿童权益的保护早就得到了世界性的普遍关注,1989年11月20日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从而使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110个批准国。同年,我国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权益的保护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

对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我们发现法律所确定的许多原则和要求并没有得到落实。比如,政府至今没有设立一个专门从事儿童保护的机构,来组织、开展对儿童的保护。现有的教育部门只能就儿童教育方面权益开展保护,目前来看保护得并不十分到位。其他的工、青、妇、学生联合会等本身只是社团组织,不具备儿童保护的行政执法权,所以不能形成对儿童权益的有效法律保护。刑事司法更是只能在刑法、刑诉法的范围内来保护儿童的权益,范围有限。

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首先规定了儿童家庭保护的原则和要求,但实际上,儿童的家庭保护是我们现阶段最薄弱、最模糊的一环。我们传统文化中“君臣父子”的伦理道德,以及“棍棒下面出孝子”、“严是爱,松是害”等传统观念,让家庭中侵害儿童行为的是非判断变得十分模糊。比如各种版本的“狼爸”现象,我们有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来评判一下?对于很多人来说,不能容忍他人一丁点侵害自己子女的行为,但自己管教子女,只要不出人命,怎么做都不认为过分。这些显然有悖于法律的行为并不能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法律及时、正确的评价,并承担应有的法律后果。

回过头再来看看温岭教师虐童事件,颜艳红的无知,固然有本人的原因,但也有深刻的社会背景,那就是相关的法律规范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切实地被贯彻实施,法律内容的社会知晓度很差,从这个角度来看,面对牢狱之灾的颜艳红也可以说是一个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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