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鉴定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2-04-29 19:32周广宝张丽左继军王福田张勇
科技创新导报 2012年28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质量施工

周广宝 张丽 左继军 王福田 张勇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是依据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而逐步组建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是原建工行业既有的组织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是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管理,负责本地区的质量事故、检测分析,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程序上形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鉴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权力的约束,不能完全反应出事故的事实原因。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原有的工程事故处理程序和机制存在着很多弊端,不适应当前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工程质量事故检测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行列,保证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和第三方公正性的地位.检测数据不受行政权力的制约、保证了鉴定数据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

关键词:房屋质量鉴定?鉴定目地鉴定方法标准规范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2)10(a)-0228-02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是依据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而逐步组建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是原建工行业既有的组织机构,主要组织形式是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管理。负责本地区的质量事故、检测分析,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在程序上形成了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鉴定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权力的约束。不能完全反应出事故的事实原因。工程质量事故检测鉴定纳入到司法鉴定行列,保证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和第三方公正性的地位。

1 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1.1 鉴定结论的科学与公正

由于住宅商品化在我国发展较快,开发量不断增加,开发商建筑素质参差不齐,行政管的缺失,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因质量问题产生的诉讼案件也是逐年增多。在处理纷繁复杂的质量问题中,要找出问题的来龙去脉和因果关系,审判机构要委托具有专业资质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机构去完成这项工作。司法鉴定的结论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证据,因而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工作,质量、鉴定报告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就尤为重要。

1.2 建筑产品的特殊性

建筑工程作为一个产品而言是一个独立的整体,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其它商品,它是由多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通过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共同完成的一个产品。在完成产品的过程中要经过几十道工序,几十个工种的紧密配合才能完成。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给工程造成安全隐患。它既是具有给人们提供居住舒适的使用功能,同时也是涉及人民生命安全的物体,因此工程质量鉴定工作不仅是解决一般的经济责任问题也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问题。

1.3 鉴定人员的专业性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是司法审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用科学技术手段和国家标准对专业性问题做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过程。司法鉴定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技术素质,要全面深入的了解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通过必要的检测分析,抽丝剥茧,层层递进,深入细致的了解分析质量问题的各方面因素,客观公正的反应质量问题的因果关系,排除主观因素夸大事故的损害程度,使双方当事人理性的对待产生质量问题的本质原因,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这是司法鉴定的主要目的。

2 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基本要求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作为一种结果必然有其原因,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可归纳为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周围环境影响和管理等几个方面,要做好鉴定工作就要充分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每个环节的技术规程.需掌握容易出现问题的几方面因素。

一般民用建筑物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构的设计使用基准期一般为50年。在规定的条件下,指按标准设计按标准施工,按使用要求正常维护,是能够满足建筑物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安全性是指结构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应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荷载作用;适用性是指结构在正常使用时,其变形、裂缝或振动等性能满足规定的限值;耐久性是指结构在正常使用状态下,正常维护情况下.其材料性能虽随时间推移发生恶化,但应能满足预定功能的要求,当建筑物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满足某项功能的要求或对满足某项功能的要求产生怀疑时,就需要对建筑物的整体结构.结构的某部分或某些构件进行检测鉴定。

3 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3.1 设计因素

设计不同或有误.诸如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和地基情况了解的不够详细.地基承载力取值过高.漏算或少算用于结构上的荷载结构计算图形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设计人员受力分析概念不清,结构内力计算错误,或是抗震设防构造设置不当或不合理,都可能导致结构早期破坏达不到正常的使用基准年限。

3.2 施工因素

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施工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砼强度等级低于设计要求,钢筋砼构件的蜂窝孔洞、露筋等缺陷。钢筋的力学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材料本身的指标要求等。

3.3 原材料质量问题

进场原材料未严格的按照标准进行复验,材料复检是否有代表性,是否按抽样标准进行取样等。

3.4 使用或改造不当

工程在使用过程中,未经设计单位进行验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层或拆除承重构件进行改造,造成原有结构承载力不足或改变力的传递方向等。

3.5 使用环境

使用环境恶化,结构长期受到高温、振动、酸碱盐、长期腐蚀等不利因素作用下,引起结构构件的腐蚀和损伤。地下水引起的基层土变化,外力的振动引起的结构变形。

4 检测方法与技术法规的合理选用

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鉴定人员的执业道德,而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取于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质量问题性质选用合适的检测方法,依据适用的技术标准至关重要。

4.1 检测方法的选用

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的有关诉讼中,司法鉴定大致可以分为施工质量鉴定,勘察、设计、半成品、构配件质量鉴定,使用环境对临近房屋的损害,其它外界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等几种类型。

4.2 鉴定类型

施工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建设单位或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之中,发现或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施工过程中或竣工验收时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发现。二是施工单位起诉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施工单位怀疑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三是房屋购买者,在入住后发现了施工质量问题,勘察设计质量鉴定发生在业主或建设单位之间。勘察设计问题一般较难发现,通常由其它问题牵涉进来形成连带关系,成品质量鉴定一般发生在开发商与房屋购买者之间。

4.3 各种鉴定类型适用的技术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标准大致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勘察、设计规范用来规范勘察设计的质量;第二类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用来规范施工行为:第三类是可靠性鉴定标准,如《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用来评价结构的可靠性现状,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第四类是管理性法规,如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用来规范建设工程各主体的管理行为。对于单纯的施工质量鉴定应该依据国家现行规范《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的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根据已完成的施工内容,分别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的结论为是否合格。勘察设计质量鉴定是依据国家现行各类设计和勘察规范同施工质量的鉴定不同,勘察设计质量的鉴定结果不能得出一个总体结论.只能对不符合规范条文的内容逐条列出,分强制条文和一般性条文,根据条文性质判定责任。对于环境变化,如基炕开挖、降水、道路边坡、爆破拆除等对周围邻近房屋的损坏需程度鉴定,易采用《可靠性鉴定标准》作为依据,并要引用其它行业的相关国家标准综合评定,与上述三种情况不同,该种类型的鉴定焦点并不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房屋的安全使用受到影响,而是因外界因素引发房屋的有害变化,需要依据有关管理法规及相应的勘察设计规程,施工验收规范,找出各自的工作失误,分清责任。

4.4 新旧标准的区分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状况的发展进步,国家标准规范定会进行修订,因修订版本的不同,有时会导致鉴定结论的差异。一般采定新标准新规范各项技术都会高于旧标准旧规范的技术指标。

4.5 施工质量验收与质量鉴定

施工质量的司法鉴定与施工质量验收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施工质量验收属于过程检验,最后对单位工程或分项工程质量的评定结论,而司法鉴定属于现状检验,鉴定人员没有参加施工过程,无法直接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做出评价.受检测手段的限制。从工作实践来看,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最好让原、被告双方对竣工资料中没有异义的部分加以确认,将工程质量的争议的部分尽可能缩小。

5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5.1 建设方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不同其它行业,建筑产品也不同于其它行业的产品,建筑产品是由多种专业、多种工种、使用多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组台的产品。按现行国家标准评价农村房屋,显然要求过高,大部份房屋达不到这一质量标准,在这类建筑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参照现行国家目前的标准,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当地同类建筑的通行做法比照评价。

5.2 施工方存在的问题

施工方经验不足本乡本村的建筑队伍,不具备施工资质,工程承包合同双方约定不明确,对质量验收方式约定不一致,建设方经要求按国家标准验收,施工方迁就建设方不事先说明质量要求,建设方提供原材料,很多问题是原材质量问题造成的,这种情况只能在建成品中抽取有关材料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判定责任。

5.3 合同纠纷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施工方是弱势,在合同鉴定过程中往往是以建方要求为准,在发生纠纷后施工方在合同条款中已经败诉,施工方追诉工程款,建设方反诉质量问题,施工方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施工合同的标准化制式化是预防这类问题发生的前提条件,甲乙双方都应该注重合同条款的编写与要求明确双方责任,避免合同纠纷。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司法鉴定人员要改进和完善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用更科学的方法解决质量难题,以客观的态度反应质量问题的实质,公正的评价质量问题的责任,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发展,是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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