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琛
【摘 要】 小微企业迅猛发展,对促进就业、繁荣经济、转变经济方式等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监控手段不完备和现金交易行为的存在,小微企业主偷逃税现象较为普遍。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小微企业纳税行为,探究深层次的制度原因,并提出治理小微企业偷逃税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 小微企业; 偷逃税; 税收
一、引言
小微企业是指与所处行业的大企业相比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都比较小的经济单位。按照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一般来讲,“小”、“灵”、“快”,“小而专”和“小而精”是小微企业的主要特点。
二、治理小微企业偷逃税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分析
(一)小微企业社会效用的不断提升
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据测算,我国目前50%以上的GDP、60%以上的工业生产总值、70%左右的工业新增产值、近60%的销售收入和出口额、40%以上的税收和75%的就业岗位均来自中小企业,它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生力军。2009年国务院发布《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技术支持、财税扶持力度。《“十二五”中小企业转型成长规划》也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小微企业发展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加凸显。
(二)小微企业偷逃税现象严重
小微企业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易出现偷逃税现象。首先,我国大多数小微企业人员规模、资产规模与经营规模相对都较小,规模较小使得大多数小微企业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部门、财会部门,部分微型企业甚至连专业的财务人员都不具备,这种职能的缺失必然导致相关法律意识淡薄,财务管理混乱;其次,小微企业之所以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获得一席之地,与其灵活、快速的决策方式是分不开的,而灵活与快速在交易过程中则往往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予以实现,这种交易方式必然为偷逃税行为的发生提供便利的条件。仅以某地受调查的100户小微企业为例,有偷税行为的占95%,偷税数额小的在1万元左右,占应纳税额近10%;大的近10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50%以上,小微企业的偷逃税现象令人堪忧。
(三)小微企业偷逃税行为有损社会发展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小微企业偷逃税行为必然造成国家大量税款应征未征,税收制度受到严重破坏;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造成的实际税负不公平,有可能引发社会上其他纳税人争相效仿,使诚实的纳税人变得越来越少,在征纳市场上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三、小微企业偷逃税主要的表现形式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
对于个别法律意识淡薄的小微企业,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时有发生。利用假发票伪造记账凭证充抵成本是企业的惯用手法,假发票屡禁不止意味着存在巨大的“买方市场”。援引中国税务报的消息“餐饮服务、商业零售行业由于营业网点多、交易频繁,使用假发票的数量也最多,这些均显现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和“以票管税”的弊端。
(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但实务中很多小微企业对此视而不见。根据笔者的调查统计发现,约有20%~30%的企业长期零申报,对于不实行发票管税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漏征尤其严重。按照我国税务专家的说法,我国小微企业个税基本没有足额缴纳,实际征收率可能在70%以下。
(三)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第一,“活用”阴阳账,少记收入。据测算,约40%~50%的小微企业设置两套以上的账目。自身核算用真账,记录企业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等财务数据;应付税务机关、银行等部门用假账,记录企业部分资金运行状态和盈利水平,以此达到偷逃税或其他非法目的。不少企业利用客户不需要发票或现金支付等将收入记入“账外账”,造成纳税申报严重不实。尤其是利润率较高的产品,从材料购进到产品的销售都在“账外账”中核算,实现购、销“体外循环”,直接减少收入、利润。通过调查发现,企业自行申报的非开具发票部分营业收入明显偏低,餐饮企业尤为突出,普遍只有其总收入的10%至20%,有的甚至只有1%。同时,由于“账外账”不需供货方提供正式发票,方便供货方从事偷税活动,也可压低购货价格,降低产品成本,实现所谓的购销“双赢”,给税收管理带来更大的难度。
第二,“善用”往来账,隐匿收入。往来账一向是企业财务人员偷逃税常用的会计科目,往来账内容无所不包,内容极其丰富。在调研中,发现70%的企业往来账户增减频繁,且金额巨大,主要表现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账款两个科目。从理论角度来说,往来账户不涉及损益核算,但诸多企业利用往来账大做偷逃税文章。销售收入不记入业务收入科目,记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为了减少不断增加的“应付账款”金额,将开支的不正当“灰色费用”不在账目列支,以现金支付往来的形式冲抵“应付账款”,从而隐匿收入,偷逃国家税款。支付给个人股东或者企业高管的奖金记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日后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轧平账目,逃避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偷逃税的根源分析
(一)制度层面:优惠不足、税负过高
第一,税收优惠不足。小微企业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起着重要作用。虽然税法在一些方面对小微企业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但依然存在受惠主体过窄、力度太小、范围太窄、方式单一、导向不明、优惠刚性不够且灵活性较差、配套协调不够等一系列问题,总体上对小微企业的优惠不足,扶持力度有限。
第二,宏观税负过高。2011年国内生产总值47.2万亿,财政收入10.37万亿,政府性基金4.13万亿,大口径宏观税负14.5万亿,即2011年我国宏观税负34.7%,与工业化国家的宏观税负(39.5%)相比并不算高,但百姓感觉税负重,其直接原因是: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国家,我国税收收入总量的70%都有可能进入价格,而在一些国家,可能只有30%。即便同样的宏观税负水平,但因税收结构的差异,税收进入到价格的程度是不同的,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税收也会相应提高,按照税收学理论税负达到一定的程度对税收的遵从是逆反,反而加大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和偷逃税动机。
(二)操作层面:征纳信息失衡、现金交易频繁
第一,征纳信息失衡。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改变以票控税,实现信息管税,信息是税务机关实现精细化管理的核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征纳关系中,双方处于信息的不对称状态。对于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处于信息的弱势方,没有足够的能力和精力收集相关信息。目前企业的初始信息基本是由企业财务人员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没有精力进行核实和全方位掌握,此外,企业的基本资料始终处于一个变化的状态,这种动态的变化与税务机关掌握的静态数据长期处于矛盾的状态,对于企业的后续信息,即企业经营、产品流程、成本核算、纳税信息更是处于盲区,征管力量与企业数量悬殊导致了企业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
第二,现金交易较多。目前我国多数小微企业财务核算很不规范,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根据业界的估计,日用品批发企业的现金交易约占50%左右。大量的现金交易对税务机关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查账技能参差不齐,办案手段有限,同时因为没有搜查权,对企业在暗处的现金交易记录,只能靠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及公安部门的协助才能处理,再加上金融部门管理不规范,结算方式存在漏洞,不少小微企业便利用这些监管漏洞通过资金账外循环的方式偷逃税款。据国家税务总局权威人士作出的较为保守的估计,通过资金账外循环偷逃税款的行为每年将导致国家财政损失约在5 000亿元以上。
五、治理小微企业偷逃税行为的措施
(一)切实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机制建设
第一,加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扩大增值税扩围范围,提高小微企业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政策,增加直接税并相应减少流转税等间接税的比重,进行结构性减税,让利于民。同时,放宽小微企业的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亏损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降低小微企业宏观税负。
第二,建立健全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整个社会应营造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加快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等各个方面扶持,增强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降低企业偷逃税的行为冲动。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应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特色纳税服务体系,切实降低企业遵从成本,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二)夯实小微企业管理基础
第一,完善税务机关征纳信息。要完善小微企业信息征纳系统建设,建立数据收集、监督等共享机制,形成纳税评估的“信息池”,实现在信息化建设下的纳税稽查和税源控制,构建“数字型”的税务机构。
第二,建立多部门联席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多部门间的合作,如建立国地税信息网络共享数据库,开展工商与税务联合办公,把企业偷逃税诚信记录纳入银行的征信系统。广泛开展多部门的协作,在政府主导下联合工商、银行、海关、国地税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直接参与实现情报和数据的交换,建立和谐高效的征纳环境。
第三,重视关键环节,提高监管质效。注销清算环节、涉税变更环节是企业对前期涉税事项的清理,是实现企业“华丽转身”的良机。注销清算环节,不仅只关注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应统筹考虑企业整个持续经营期间的财务状况,防止企业利用时间差来调节收入和利润;在税务变更环节,不仅只关注可能涉税的股权变更,也应从非涉税变更中挖掘更多的突破口,提高征管的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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