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市民社会理论的双重内涵及其当代意义

2012-04-29 00:44王巍
教学与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路易历史唯物主义

王巍

[关键词]市民社会;国家;《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历史唯物主义

[摘要]马克思对待市民社会的态度不仅仅是批判的,他对市民社会有两种理解:一是其特定意义,即在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中分析和批判了市民社会的本质;二是其一般意义,即充分肯定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是现代国家和现代文明诞生的标志。在1848年革命之后的相关著述特别是《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马克思并未放弃对市民社会的一般性理解。通过批判国家过度管制市民社会的历史倒退现象,马克思强调要解放市民社会,实现“社会机体”的合理发展。批判性与建设性的统一才是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市民社会理论的准确内涵。

[中图分类号]BO-O[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3-0031-07

当下学术界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探讨可谓方兴未艾。诸多学者对市民社会的内涵、思想史梳理和现实意义等都作了广泛的研究。随着对马克思政治哲学探讨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应该在更宽广的视域中开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当代意义,而这又必须奠基于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完整把握。马克思对待市民社会的态度是双重的:他一方面致力于在政治经济学语境中批判性地揭示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另一方面又在建设性的意义上充分肯定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以及“现代社会”诞生的巨大历史意义,对市民社会的有机发展给予了积极评价。

一、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内在本质的揭示历程

国内外学界对“市民社会”的讨论提出了很多不同的观点。大多数学者倾向于认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具有不同的含义,其伴随着马克思哲学思想的发展而发生内涵的转移。然而,对于究竟具有哪些不同的含义、内涵发生了怎样的转移,学界有多种看法。总的来看,在马克思不同的文本中,“市民社会”有“经济关系”、“资产阶级社会”、“抽象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等不同含义。根据笔者的理解,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并未准确理解市民社会的本质性内涵,只是在对黑格尔国家观的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的批判中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马克思对这个概念的理解基本上是黑格尔式的,尽管他以费尔巴哈的形式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了。马克思当时对“市民社会”的理解还是比较模糊的。他的基本观点是:市民社会属于私人活动领域,国家属于公共活动领域。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活动领域,不仅包括“物质的生活关系”,而且还包括宗教活动、长子继承权等。他把私有财产算作市民社会领域,但他对私有财产的认识也有不正确的地方,譬如他把宫廷官职、国家主权、封建特权都看作私有财产,甚至把精神看作是僧侣的私有财产。所以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并不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思。

第二阶段,在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形成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这里的市民社会指的是与上层建筑对立的经济基础,是整个人类社会和一切发展阶段的真正起源和基础。这也是广义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市民社会”。

第三阶段,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深入到了资本主义的深层社会结构中,在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中深刻剖析市民社会,发现了隐藏在现代市民社会阶级对立现象之后更深层的“本质矛盾”乃是资本与劳动的对立,从而揭示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资本主义社会。这也是狭义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市民社会”。

从这三个阶段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随着历史唯物主义的逐步成熟,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从现象到本质,一步一步剖离出其内在本质。

从历史唯物主义形成的角度来看,第二阶段的市民社会理论尤为重要,因为它与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是直接关联的。当然,由于马克思此时只是完成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表述,而并非历史唯物主义全部内涵的揭示,因而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又带有双重含义。

首先是广义的市民社会概念。这一概念基本等同于后来的经济基础的含义:“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历史事件的历史观何等荒谬。”

“这种历史观就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这种历史观”指的正是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

其次是狭义的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同时指出“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这里的“真正的市民社会”实际上指的是资产阶级社会。这也是生发出狭义市民社会概念的逻辑起点。

实际上,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开始的经济学探索中,逐步形成狭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视域,他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也推进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角度。特别是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导言》中,马克思指出:“说到生产,总是指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的生产”,“现代资产阶级生产——这种生产事实上是我们研究的本题。”这样,他便将市民社会推进到特定历史阶段即资本主义生产的阶段,从而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剖析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即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社会。

分析到这一步,自然容易得出国内学界所普遍认为的那样,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后特别是《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开始从生产关系的本质层面来批判和分析狭义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这固然是马克思对西方思想史上市民社会理论的一大突破和推进,但是否会在另外一个层面遮蔽了本质层面之外的一般理论层面呢?对这一问题,国内有学者曾指出:“正像当马克思在实质上把政治国家界定为阶级压迫的工具时并未否认国家是拥有一定领土和人口的公共权力这个一般概念一样,当马克思在实质上把市民社会归结为社会的经济结构时,他也并未因此而拒斥一般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其实,无论在早期还是晚期,马克思更多地使用的也并不是特定的、实质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而是一般的、普通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即把市民社会当作不同于普遍利益或公共领域的私人利益关系、私人领域、非官方的社会组织、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社会生活。”这种判断究竟如何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得以展现的?笔者以1848年革命之后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为例,来看一看

马克思如何在市民社会的本质批判维度之外阐发市民社会的一般意义及其历史作用的。

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市民社会的另一维度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通过批判黑格尔的神秘主义国家观,提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民主制国家的特点,它体现了资产阶级社会的原则。因为资产阶级使市民社会从中世纪的等级政治中彻底解放出来,结果使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特殊私人利益和体现在政治国家中的普遍公共利益表现为彻底的分离。这无疑是一个矛盾,但它同中世纪的情形相比又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因为在中世纪,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直接同一的,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这就是说中世纪的封建国家是以特权等级为基础的专制国家,随着这种国家的被推翻,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原有的同一就消失了。

从一般意义的市民社会理论上来说,最普遍的结论即: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化是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诞生的标志。如果国家与市民社会合二为一的话,那么国家就会跨越自身利益与市民社会利益之间的界限,从而干涉本该属于市民社会的事务。这样国家就会丧失自主性与独立性。黑格尔便已经看到,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由市场经济“需要的体系”的形成所导致的。它只能建立在“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因而,它也只能是一种现代现象。对于这一点,马克思有过很多非常明确的论述,譬如他说到:“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的必要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关系的独立的人,即自己营业的奴隶,自己以及别人的私欲的奴隶。”他又说:“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就是国家的内容,其他的领域都不包含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所谓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适应,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就是“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

在确立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基点——“实践”概念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在批判性的立场上谈到了市民社会:“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很多学者据此认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始终是持批判态度的。笔者认为,这并不能代表着马克思没有重视市民社会的一般性的历史作用。在国家压制和监视市民社会到无所不在的情况下,在市民社会本身的自足发展受到威胁的时候,马克思提出要让市民社会创立自足的、不依靠国家的机关,实现市民社会的有机发展。只有社会有机体真正恢复活力,市民社会才能产生积极作用。在这种意义上,这样的情况出现应该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以工人为基础的政治革命尤其表现在这一点上:将不再有必要为杀死一只老鼠而去请示国家”。

《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是针对法国特定社会历史阶段来展开的,由于大工业发育程度上的局限性,使当时法国的资产阶级的统治还不能充分组织起来,获得自己的纯粹的政治表现,这就使得资产阶级个人的最狭小最卑鄙的私人利益同全阶级的利益即政治利益发生对立,议会内的资产阶级和议会外的资产阶级发生对立,最后导致资产阶级议会和资产阶级报刊同资产阶级群众决裂。在急剧变动的法国政坛中,波旁王朝是大地产的王朝,奥尔良王朝是金钱的王朝,而波拿巴王朝是农民的王朝。小农的局限性使得“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从“政治形式的外表”来看,波拿巴政变这一事件是波拿巴代表的行政权力同议会之间的政治权力斗争。和过去的时代相比,这个由行政权力构成的国家获得了更加独立于市民社会之上的外观。

波拿巴击败了秩序党这个由地主和金融资本家拼凑而成的集团,又通过军队和警察的力量,“把国家竖立在社会之上,并把社会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本来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但是波拿巴却有意开历史的倒车:“这个行政权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事机构,有复杂而巧妙的国家机器,有50万人的官吏队伍和50万人的军队。这个俨如密网一般缠住法国社会全身并阻塞其一切毛孔的可怕的寄生机体,是在专制君主时代,在封建制度崩溃时期产生的,同时这个寄生机体又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崩溃。”

马克思一针见血地分析到:“在这里,国家管制、控制、指挥、监视和监护着市民社会——从它那些最广大的生活表现起,直到最微不足道的行动止,从它的最一般的生存形式起,直到个人的私生活止;在这里,这个寄生机体由于非常的中央集权而无处不在,无所不知,并且极其敏捷、极其灵活,同时现实的社会机体却又是极无自动性、极其软弱、极不固定;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十分明显,国民议会如果不同时简化国家管理,不尽可能缩减官吏大军,最后,如果不让市民社会和舆论界(马克思原文为die offentliche Meinung,直译为‘公共舆论——引者注)创立本身的、不依靠政府权力的机关,那么它一旦失掉分配阁员位置的权限,也就失掉任何实际影响了。”波拿巴将国家和政府变为实现某些目标和掠夺社会的工具,从而湮没了市民社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市民社会变得消极而无力。

市民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业和商业的自足稳定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工业和商业,即中间阶级的事业,应该在强有力的政府治理下像温室中的花卉一样繁荣”。然而,在波拿巴政府的统治之下,却“使整个资产阶级经济陷于全盘混乱状态,……以奠定秩序为名而造成真正的无政府状态,同时又使整个国家机器失去圣光,渎犯它,使它成为可厌而又可笑的东西。”可见,马克思之所以批判波拿巴,是因为其破坏了市民社会的自主发展。市民社会的混乱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的混乱,因而使国家也成为一种多余的东西。通过拯救市民社会来推进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分基础上的合理发展,而非传统研究中所认为的只是简单打碎国家机器,这才是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对市民社会分析的理论旨趣所在。

从《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一般概念就是指不同于政治国家的私人利益关系的社会生活领域,这实际上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就得出来的结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颠倒了黑格尔哲学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并在之后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深化了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以至于提出了广义的市民社会概念,从而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奠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黑格尔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一般概念,即同国家分离的市民社会,马克思一直都没有放弃。实际上,在较《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稍早写成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马克思就批判了国家介入和控制市民社会的倒退现象,面对秩序党“加紧通过国家机关来显示自己的无所不在”的行为。马克思提出“国家必须限制自己的开支,即精简政府

机构,管理尽可能少些,官吏尽可能少用,尽可能少介入公民社会(即‘市民社会,马克思原文为biirgerliehe Gesellschaft——引者注)方面的事务”。

谈到一般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就不能不提到“中间阶级”(Mittelklasse)这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马克思此时的分析语境中,资产阶级并非是一个内在统一的阶级,而是分为“金融贵族、工业资产阶级、中间阶级、小资产者”等等。中间阶级并不等同于资产阶级,前者体现的是自由竞争的市民社会精神,例如手工业者、小店主和一般商人等,如马克思所说:“工业和商业,即中间阶级的事业,应该在强有力的政府治理下像温室中的花卉一样繁荣”。在1848年“二月革命”中,资产阶级产生了分化,一部分人形成金融资产阶级(“金融贵族”),另一部分人构成工业资产阶级即中间阶级,他们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是承担了重要作用。法国资产阶级社会之所以没有以二元对立的阶级形式出现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还比较落后,没有体现资本集聚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显著特征;另一方面也诚如马克思自己所说:“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而他此时正在进行经济学研究,随着《伦敦笔记》的写作,马克思对“资本”概念的剖析又大大推进了一步,从而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也逐步推进到资本批判的高度。

三、市民社会理论双重内涵的理论意义

深入挖掘和阐发马克思在1848年革命之后相关著述中的“市民社会”理论,就是要在马克思哲学思想特别是其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推进过程中来把握他的“市民社会”理论。既有研究往往将重点放在早期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文本中,至多延伸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之后的马克思就不再探讨“市民社会”这个概念,而是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中揭示了市民社会的深层本质。实际上,这与他们对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进程的判断是一致的。笔者曾指出,要重视对19世纪50年代马克思相关论著理论意义的发掘,如((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和《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将其置放于历史唯物主义推进和发展的语境中来解读。实际上,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日本学者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形成了以平田清明和望月清司为代表的“市民社会派马克思主义”,“市民社会”概念成为日本马克思主义最为核心的概念。他们对马克思的解读有两个特点:一是区分“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直接将市民社会等同于资产阶级社会,其后果就是将市民社会看成是一个只具有消极意义的阶级社会。而区分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不仅可以避免这一弊病,而且还可以从两者统一的角度全面地认识资本主义的内在结构。二是强调市民社会的内在必然性及其积极意义。这需要通过对市民社会的分析来揭示资本主义的过渡性本质,对资本主义进行内在的学理性批判,而不能只对资本主义的市民社会予以简单的否定。

对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说,深入发掘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市民社会理论的双重内涵,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

一是有利于全面把握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我国学界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偏重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早期文本,且局限于法哲学领域内部的讨论。近些年来虽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相结合,但又过于看重《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作为“经济基础”的不成熟表述,以此来证明市民社会是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概念。在笔者看来,这依旧有用原理去反注原著的嫌疑。这些研究忽视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一般的、普遍意义的理解,没有充分认识这种理解同样是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相关的,因为如何评价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本身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重大论题。马克思认为,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二者没有分离,因此就谈不上谁决定谁。只有在“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社会才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才表现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一般意义和特定意义的区别是他对资产阶级社会两重性认识的一个反映。资产阶级社会相对于封闭落后的封建社会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同时其本质又是资本逻辑控制的社会。前者恰恰体现在市民社会的一般意义,即与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是现代社会诞生的标志;而后者则体现在其特定意义,即“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进而得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

二是有利于把握住马克思透过对具体历史事件的分析来认识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方法。在马克思的视域中,他不仅仅看到了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决定作用,而且针对具体历史实践剖析了国家、政府、文化等因素对市民社会的影响。只有从这样一个统一的视域中,我们才能完整把握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正如恩格斯在回击资产阶级学者巴尔特时所指出的:“如果巴尔特认为我们否认经济运动的政治等等反映对这个运动本身的任何反作用,那他就简直是跟风车作斗争了。他只需看看马克思的《雾月十八日》,那里谈到的几乎都是政治斗争和政治事件所起的特殊作用。”对市民社会的历史本质的理解代替不了对其历史运行论层面的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包含着两大层面:本质层面上的社会发展理论即唯物史观和运行层面上的社会发展理论。如果仅仅停留在第一个层面,那么历史唯物主义将成为抽象的历史哲学理论;停留在第二个层面,历史唯物主义将成为具体经验的简单堆积。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诠释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时,必须把握好市民社会双重内涵之间的辩证关系。今天我们要建构的是一种批判性与建设性并存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除了继续关注传统的问题域之外,理应把自己的问题域拓展到对历史运行论层面的社会现象的分析之中,并通过研究历史本质论的内容是从哪些具体的环节而在特定社会的层面上凸显其意义和作用的。

三是对当代中国培育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当代中国的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都涉及到国家权力和国家能力的问题。国家权力的加大并不必然带来国家能力的提高。如果国家包办了本该属于市民社会自己处理的问题,那么市民社会的活力就必然会受到损坏,从而影响到国家能力的建构。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呈现出“强国家与弱社会”的状态,看上去无所不包的国家,却往往无力从市民社会中汲取足够的能量,也无法按照国家意志来改造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完成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是社会走向成熟和自觉的一个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在经济领域中终于摆脱了国家的控制而获得了自己运行的权利。虽然资本主义的“国家和社会的二元化”模式因基于私有制而必然产生它本身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但较之于中世纪“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的

状态却是一个巨大进步。资本主义之所以能在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创造出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的总和还要多的生产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依靠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和政治革命而摆脱了封建的等级制度、人身依附和政治特权对它的束缚,并且进一步创造出政治民主化的社会条件,创造出向一个更高的更合理的社会形态发展的社会条件。因此,国家和社会二元化是社会发展历史过程中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它对任何必须经过这个发展阶段的社会制度来说,都具有一般性的普遍意义。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的论述提示我们,要想实现社会的有机和谐发展,就必须正确对待和处理好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边界,既不能合二为一,使得国家失去进一步发展的张力;又不能完全割裂二者,导致“国家权力和社会之间的对立以纯粹的形态表现出来”的不良后果。这也是生发和激活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当代意义的重要理论质点。

从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的市民社会理论分为两个维度:一是批判性的维度,亦即特定的、实质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这是由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本质论所揭示的;二是建设性的维度,亦即一般的、普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这是由历史唯物主义的历史运行论所揭示的。马克思所批判分析的是市民社会的特殊性,即资本主义社会,但这一特殊性又不同程度地包含着市民社会的一般性。这样,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这一市民社会的特殊形态的批判分析,可以获得对市民社会发展普遍性或共同性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从而确立和建构起有关市民社会发展的一般理论。马克思就是从批判性和建设性的维度,从历史特殊性中探索出历史的普遍性,由此生发出一系列新的社会历史观点。因此,必须要破除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教条式理解,即认为马克思只有市民社会批判理论而无市民社会建设理论,批判性与建设性的统一才构成了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完整视域。批判性与建设性的统一,体现了历史辩证法中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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