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卫东 初昌雄
摘要:公司治理的目标与金融稳定之间存在一些相互矛盾之处,但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责任作为中介,公司治理与金融稳定也就有了必然的联系。本文在对相关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逻辑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机构治理、社会责任与金融稳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探讨了完善金融机构治理、促进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稳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社会责任;金融稳定
中图分类号:F832.5
始于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已经令众多的金融机构以及实体经济陷入困境,造成此次全球性金融危机的主因是“公司治理的失灵”和“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维护金融稳定也就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公司治理目标与金融稳定之间存在一些相互矛盾之处,把维护金融稳定作为企业社会责任,通过社会责任作为中介,公司治理与金融稳定也就有了必然的联系。
一、相关概念的梳理
文章涉及的主要概念有公司治理与金融机构治理的重要性、企业社会责任与金融稳定等概念。
(一)公司治理与金融机构治理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关注也不过三十几年的时间,而在我国还不到二十年,但其影响之大,发展之快,是人们始料未及的。
对于公司治理的界定,李维安(2001)[1]的观点最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可见公司治理的好坏以做出的决策能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为标准,没有涉及到公共利益,但把公共利益(如维护金融稳定)纳入公司治理的框架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公司成败不仅与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而且影响到员工、所在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利益,对于金融机构来说,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
绝大多数金融机构是盈利性的企业,需要对其股东负责,当然会存在代理问题,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但金融机构作为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的中介组织,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除了保证金融机构的决策科学外,也就体现在其宏观和微观这两个层面。在宏观层面,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机构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务,在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疏通、引导资金的流动,促进并实现了资源在经济社会中的分配,提高了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落实有关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政策;从微观层面来看,金融机构为政府、企业、居民个人提供投资、融资、经纪、咨询等金融服务。宏观职能与微观职能的发挥,使得金融机构不仅有着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其公司治理的成败更是对宏观经济领域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近几年金融危机爆发、欧债危机爆发的微观原因和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金融机构治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美国著名社会学家阿尔比恩·斯摩尔在1895年《美国社会学杂志》的第一卷就提出:“不仅政府机构,私人企业也担负着公众期望” [1]。但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与两次世界大战,使得这一问题的讨论被尘封。二战结束后,企业社会责任又回到社会各界的视野,Bowen(1953)、Davis(1960, 1973)、Frederiek(1960)、McGuire(1963)、Johnson(1971)、Carroll(1979, 1991)、Sethi(1975)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2]。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深,企业社会责任越来越受到世界和人类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的金融危机、环境危机、道德危机,使得人们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
目前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普遍认可的定义是:“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 [3]。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意味着不能仅仅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要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务院参事任玉岭提出中国企业应承担八大责任:明礼诚信保产品质量、履行科学发展与缴纳税款、可持续发展与节约资源、承担公共产品与文化建设、保护职工健康和职工待遇、扶贫济困和关心慈善事业、发展科技和创自主知识产权。
(三)金融稳定
金融稳定对于各经济体乃至全球经济发展都是一个须审慎对待的问题,2008年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前所未有的全球性金融海啸和经济动荡,同时也前所未有地向世人凸现了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各国、各经济体以及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金融稳定问题,维护金融稳定也日益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
国内外学者对金融稳定的内涵或定义还未形成共识,但大体上可分两类:第一类用金融稳定的具体特征来直接描述其内涵。第二类则用金融稳定时不应有的特征来间接描述其内涵。欧洲央行对金融稳定的定义具有较好的代表性,其表述为:金融稳定是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行良好,抵御各种冲击而不会降低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的一种状态[4]。
Schinasi(2004)[5]在其IMF的一篇工作论文中给出了金融稳定的几个原则:①金融稳定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涉及到金融和金融体系的不同方面:基础设施、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②金融稳定不仅意味着金融能够充分发挥其资源与风险配置、动员储蓄、促进财富累積发展与增长等功能,它还意味着履行这些经济职能时支付清算体系的顺畅;③金融稳定的概念不但是指不爆发金融危机,而且要求金融系统有能力限制、包容与处理金融系统自身或经济发展中的不稳定威胁;④金融稳定对现实经济而言是一种潜在的后果。
二、逻辑分析的框架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必然的。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其社会性决定它必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与长期经营绩效的提高。企业社会责任需要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而维护金融稳定是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细胞,其社会性决定它必须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一则,企业首先是一个社会组织,其次才是经济组织。其属性决定了企业应该为股东服务,追求经济效益,社会组织的属性则决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追求社会效益。企业必须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再则,企业作为众多利益的共同体,其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所在社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为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注入了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也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企业的运营必须照顾相关者的利益,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与长期经营绩效的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内激发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增加企业的凝聚力,并赢得股东的支持,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外使公众了解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增加消费者、政府、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信赖,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保证企业的长远发展、持续成长。
(二)企业社会责任需要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
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有着共同的理论源头,二者都产生于现代大公司的出现,都统一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实践中,前者探讨企业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后者研究社会各相关群体与企业的关系。
公司社会责任需要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传统的公司治理是“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的目标就是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非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不受重视和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很少受到重视。随着利益相关者治理共同治理理论的兴起,股东、员工、消费者、供应商、所在社区、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日益受到重视,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有机地契合在一起,社会责任正成为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并不排斥为股东谋利益,股东属于最为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就是谋求股东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一种平衡,或者是说共同治理的目标是在利益相关者约束条件下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对公司治理也产生发作用,它能够推动公司治理的有效改善与良性发展。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学者和相当部分的经营者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处于良性状态的一个核心特征,一个公司的持久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协调工作的结果,它体现了来自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直接贡献和间接贡献。
(三)维护金融稳定是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
政策性金融机构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虽然具有行业的特殊性,但其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是基本相同的,包括经济责任、法规责任、伦理道德责任、自愿性慈善责任等。
金融企业是经营信用的企业,因此它比一般工商企业具有更明显的脆弱性。源于华尔街的金融危机,就与众多金融机构见利忘义、见利忘险的社会责任缺失不无关系。透过金融危机我们可以发现,金融机构社会责任要求金融业发展要合乎社会伦理要求,谨慎地使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始终保持一致,惟有如此,才能在创造企业价值的同时为社会创造福利,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是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在社会责任运动日趨活跃的背景下,2003年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等世界几家著名的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推出了一个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自愿性约束,也就是业内所熟知的“赤道准则”,这一准则已成为国际金融机构落实社会责任、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行业准则[6]。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接受赤道原则有利于改善和提升公共形象,强化客户关系,并降低金融项目的或有风险。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赤道原则帮助了社会、环境准则在企业层面进一步普及,从而推动了整体社会经济运行的可持续性。赤道准则的推广与实施,在微观上为维护金融稳定夯实了基础,在宏观上则对金融危机的苗头防患于未然。
三、对策与建议
在维护金融稳定的诸多因素中,金融机构治理处于“金字塔”的底层,如果金融机构治理不够完善,金融稳定也只能是空中楼阁。正如IMF所指出的那样:“除了宏观经济极度不稳定外,没有一个因素比治理结构更能导致制度性问题”。完善的金融机构治理应该以合理的股权结构为基础、健全董事会制度为核心、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为保障,在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外部监管的约束下,履行包括维护金融稳定在内的社会责任,实现股东等相关各方利益最大化。
(一)股权结构的适度多元化
尽管是否存在最优的股权结构,仍旧存在争议,但是股权结构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对金融机构来说都是不利的。股权过度集中,大股东会积极参与治理,但容易产生大股东操纵现象;股权过度分散,众多中小股东参与治理成本太高,容易出现“搭便车”现象。目前,国际金融机构的股权结构普遍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一般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 (尤其是境外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实现,这不仅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经营和社会责任的承担,也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股权多元化得影响首先体现在对金融机构自身的影响。战略投资者的引入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战略投资者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因为战略投资者关注投资公司当前的财务表现,更看重企业的长远前景和发展潜力,完善的治理机制与社会责任的承担无疑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如果上市成为公众公司,同样会增强金融机构的实力,也就会受种种约束,注意维护自己的公众形象,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很多上市的金融机构都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战略投资者的引入与上市等股权多元化途径有利于金融稳定的维系,因为这些途径可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还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带来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增强本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性,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二)建立权责分明、独立性强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企业战略的决策机构,只有把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战略决策的内容之一,在战略决策过程中以社会责任为决策准则之一,企业的社会责任才能落到实处,金融机构才能切实地履行包括金融稳定在内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建立一个权责分明、独立性强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维护金融稳定的关键。
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建设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建立科学的董事选聘机制。首先要严格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金融机构的特殊性要求其董事具有相关的知识背景与专业素质;其次,在董事的提名上,成立独立的董事推荐委员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提名和推荐董事候选人。在董事的选举上,引入并完善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最后,引入董事会成员的有序更新机制,为防止知识老化和运作僵化,应定期更换一定比例的董事,并坚决淘汰不称职或不负责任的董事。②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在董事会构成上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③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独立董事更需要具备一定的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水平,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对此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要适当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加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话语权;要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完善独立董事职责,不能让独立董事成为“花瓶”。④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三)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激励约束机制在金融机构的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激励约束方面的缺陷是金融危机带来的教训,在金融机构中存在重激励、轻约束(或者约束无效)的倾向,在激励结构中有着重短期、轻长期的弊端。在缺乏特殊约束时,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应该是保护金融机构、投资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理想渠道。
金融机构构建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要注意以下几点:①构建科学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准确衡量决策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员工个人对于银行业绩的贡献度。②建立公正有效的分配制度,设计和实施以岗位绩效为基础的薪酬体系,为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奠定物质基础。重点改变考核指标过于追求规模和短期利益的情况,而应体现与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利益相联系的长期利益,同时应加强激励政策对风险的覆盖,从而对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和资源配置发挥导向性作用,如可利用经济资本约束金融机构的规模冲动,引导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③强化约束机制建设,实现激励和约束对等。要建立良好的内部审计、监督和处罚制度,通过监事质询、提出罢免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形成问责机制,强化负激励。
(四)加强外部监管
由于规模经济及垄断问题、负的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使得金融业的外部监管成为必要,金融危机的爆发一方面源自公司治理的失效,另一方面与金融监管不力是密不可分的。而公司治理的失效更彰显外部监管的重要性。有效的监管活动,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
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治理的监管主要从其股东和高管人员两大方面进行:①强化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监管。通过制度的完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的股东立足于服务国家大局,立足于重大事项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情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通过公司治理程序,积极、主动地引导和推动金融机构实现长期稳健发展,确保行权不缺位、不越位。②加强对高管人员监管。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经营发展的效果,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生存,加强对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监督,是规避决策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途径,是防范操作风险、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必须构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监管的长效机制,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
(五)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在公司治理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各项具体公司治理机制须在充分、及时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金融机构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加严重,这就加剧了金融业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信息披露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机构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公司治理以及那些足以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合作者做出合作决策、监管部门制订监管政策的相关信息。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强制性信息披露,这种披露时满足监管者的要求;另一类是自愿性信息披露,这类是金融机构披露监管者要求之外的对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有利益关系的信息。为了保护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坚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更多的自愿性信息,为股东、为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参与金融机构的治理提供便利。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 “共谋”问题。
四、结束语
以企业社会责任为桥梁,可以把金融机构治理和金融稳定联系在一起,金融机构治理应该成为维护金融稳定的工具之一。由于国内金融市场仍不够完善,金融机构治理机制仍存在种种缺陷,这些将会引致金融风险的发生。为此,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教训,未雨绸缪,积极推动金融机构治理结构的完善,督促与监督金融机构履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达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维安.公司治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
[2]郑若娟. 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进展——基于概念演进的视角[J]. 国外社会科学,2006,(2):34-39
[3]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160938.htm.
[4]宁晓青. 国际货币体系脆弱性及其内在稳定性的提升[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1):68-72.
[5]Garry J. Schinasi. Defining Financial Stability[R].IMF,Working Paper,WP/04/187 (2004)
[6]郭清马,陈亚芹. 赤道原则:项目融资的社会环境标准[J].中国农村金融,2011,(10):35-37.
(编辑:韦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