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波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政府、专家和公民的青睐,有关文化遗产的文章也数不胜数。文化遗产总是与“资源”一词形成一个习惯性短语,即“文化遗产资源”,如新华网发表的《贵州省成为文化遗产资源富土》,《陕西日报》的《整合文化遗产资源》等等。文化遗产能否被称作资源?文化遗产能否以资源的身份用于开发?大家似乎并不怎么关心这种问题。透过文化遗产资源习惯短语的背后,我们认为相关的博弈方更加看重文化遗产的经济性,而非文化性。那么我们应该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宝贵的文化遗产呢?
何为资源?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自然资源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因素的总称。这个定义并未考虑自然资源分布的区域性、内在联系的整体性,关于自然资源更多强调的还是它的经济性、开发性和二次利用性。
经济性与非经济性相对应。自然资源的经济性是指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人类开发和利用它是为满足人类的需求,不断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如中东国家利用其丰富的石油资源,发展能源出口贸易,创造了巨大的国民收入。赤道附近的国家大肆砍伐森林发展国内经济。自然资源的经济性根源于它的有用性和稀缺性。
人类通过生产活动把自然资源加工成有价值的物质财富,从而使自然资源具有广泛的开发属性。如陕北地区,通过开发丰富的煤、油、气资源,经济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原来的老少边穷地区一举成为全国最发达的地区之一。
二次利用性根源于自然资源的多用性,即大部分自然资源都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如石油常压分馏产物有: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柴油,减压分馏过程的产物有:重柴油、润滑油、凡士林、石蜡、沥青等。这些石油产品,均可进行二次开发,由此生产出种类繁多、琳琅满目的各种塑料、化纤制品。
用资源的概念来衡量,文化遗产显然不同。公认的文化遗产定义是:过去形成的、由人类创造的或是与人类有关的、有价值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东西。在外延上,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历史纪念物、古遗址、建筑群三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总之,资源的特性更多是它的经济性和开发性,而文化遗产强调的是非经济性,即文化性,它强调传承性。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历史财富,它的文化性、传承性是一般的资源所不具备的。
文化性是文化遗产的根本属性。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情感价值是文化遗产文化性的集中体现。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是实物,但其外在实物是文化的载体,离开了文化,它就不再具有遗产性质。它蕴含了一定的文化元素,如重大的历史事件、当时的生产生活状况、一定的思想观念、某种制造或者创作技艺等。这些内在的文化蕴含才是文化遗产的核心,是文化遗产的灵魂。没有了文化性,文化遗产的价值便无处体现,文化遗产也就毫无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是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本身就是文化的表现,它反映了一个民族、一个群体的社会风俗和习俗、传统信仰、知识技能等,是一个民族的“活的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传承性,就是指文化遗产具有被人类以集体、群体或个体方式一代一代享用、继承或发展的性质,物质文化遗产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性是由遗产的本质决定的,它是人类祖辈在长期的劳动过程中,经过一代代劳动人民的积累和改进,并以师徒或团体的形式流传下来,逐渐形成的技能和习俗。不管是物质文化遗产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劳动人民智慧的象征,是我们祖先汗水的结晶,传承它是我们当代人神圣的职责。
如果把文化遗产看作资源,它也不同于一般的资源,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历史财富。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和传承性要求我们不能从经济的目的出发去寻找经济的增长点。看不到这种特殊性,把文化遗产当作一般的资源,很有可能在利用资源的同时破坏了文化。例如,“文化搭台,经济唱戏”是许多遗产大省打出的口号,以文化遗产吸引外商投资,发展本地经济,然而文化遗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遭受破坏和扭曲,最后的结果很有可能是“经济登台,文化下台”。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对待宝贵的文化遗产呢?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合理地利用文化遗产,同时处理好利用、保护和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包括经营的社会化和经营的非盈利性。经营的社会化是指文化遗产的经营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从公众的合理需求出发,让公民充分的感受文化遗产,享受文化遗产的熏陶,以提升自身精神素质。经营的非盈利性,我认为包括如下几方面:一是遗产的利用要以遗产的保护为前提和基础,不考虑保护文化遗产各种价值的利用是对文化遗产赤裸裸的破坏;二是利用的目的是传承和弘扬文化遗产的价值,构建人类的精神家园,而非“文化搭台,经济唱戏”,即使文化遗产的利用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那也只是遗产利用的客观回报,而非利用的最终目的;三是利用文化遗产的利润不能用于分红,而应该返还用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四是门票价格的设置既要考虑市场需求,更要考虑公众利益,是否免票以及门票价格应与遗产的公众性保持一致;五是文化遗产的经营利用不同于一般的商品,遗产利用的专业性和受益的公众性是利用过程中必须考虑的要素。
要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必须先做好保护工作。保护遗产的相关价值是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对待文化遗产的十六字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抢救第一”似有不妥。抢救性保护是在遗产出了严重的问题之后才予以保护,是一种灭火性的保护,只可治标,不能治本。对于文化遗产,我们要做的是防患于未然,“抢救第一”不如“预防第一”。对什么遗产进行预防,预防到什么程度,应该进行风险性分析、优先性分析、保护的成本——效益分析。保护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公认的原真性、完整性、最小干预性、可逆性等原则,这些原则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界的普适性原则。当涉及到中国传统木结构建筑的保护时,由于和西方的石质结构建筑隶属于不同的建筑体系,我们保护木结构建筑要以普适性原则为指导,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利用和保护,离不开加强管理,该如何加强文化遗产的管理呢?我认为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文化遗产管理组织的设立,需要政府、社会、公民乃至各种社会组织的通力合作,这里不予详细阐述;二是加强对文化遗产的日常管理,形成规制,这也是保护文化遗产价值最有效的手段;三是所有权问题,个人认为,文化遗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不能让渡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权。此外,门票的管理权也不能让渡给企业。从保护公共资源的角度看,文化遗产不能出租或者承包。
总之,文化遗产与资源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无论是在性质上还是在利用方面。资源强调的是经济性,强调开发;遗产强调的是非经济性,强调传承。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内在价值的保护,管理是精神家园的管理。
(作者:陕西省西安市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本科生,邮编71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