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连军
[摘 要]2010年的房地产业政策出现了由“宽松”转为“调控”的新阶段,在一系列房地产新政出台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出现了“量跌价涨”的局面,本文分析了这一局面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政策;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2-0102-02
1 房地产新政与房地产市场表现
2009年,中国房地产市场涨声一片,全国及主要城市的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价格、销售额均创历史新高;总价及单价“地王”不断涌现,市场热度甚至超过2007年。为遏制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2009年年底,中央政府加大了对市场的调控,以2010年1月7日出台的“国十一条”为标志,2010年的房地产业政策出现了由“宽松”转为“调控”的新阶段。
“国十一条”出台以后,2010年1~2月份,房价出现了交易量萎缩,房价上涨趋缓的形势。但进入三月份情况发生变化,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3月份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为15361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8%。3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同比上涨15.9%;二手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涨9.5%;1~3月商品房综合销售均价为5193元,同比上升16.1%;房价再一次创出新高,呈现量价齐涨的局面,并向二、三线城市传导和蔓延。面对这种房地产形势,中央政府又及时出台了新的房地产调控措施。
201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行差别化的信贷、税收和土地政策,坚决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之后4月17日,国办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通知要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面对如此严厉的调制,其调控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中国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表明,4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的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上17.3%,涨幅创下纪录,其中,90平米及以下的新建商品住宅,价格上涨幅度更是达到22.4%。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和“国十条”出台后市场一片看跌背道而驰的是,上述两个数字与3月份比较,不仅未跌,反而分别上涨约1.5%。
2010年是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最严厉的一年。从上调房贷到限购、加息,从计划出台房产税到打击囤地和捂盘惜售,2010年房地产调控的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2010年我国房地产调控呈现“三波”推进形态。第一波为以“国十一条”为代表的紧缩型调控,第二波为以“国十条”为代表的打压型调控,第三波为以“9?29”新政为代表的管制型调控。三波政策,严厉程度不断升级,共同组成了这轮堪称史上最严厉的宏观调控。在一系列房地产新政出台的背景下,房地产市场还是出现了“量跌价涨”的尴尬局面。
2 房地产政策调控失效的原因分析
不可否认,2010年房地产政策调控的力度之大,出台的政策之多,频率之高都是史无前例的,这表明了政府坚决打击楼市再度泡沫化的决心。在如此严厉的调控中,大中城市的房价为何不降反升,房地产政策调控失效的原因是什么,本文归纳了以下几点:
首先,“国十条”及实施细则缺乏对一些重要概念的清晰界定,国十条及实施细则中至今还有一些重要的概念尚未界定清晰,而这些模糊的概念就是导致“国十条”实施效果欠佳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例如“国十条”要求对“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采取一系列打压措施。但该部门至今没有给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界定标准,也没有公布哪些城市出现“过高过快”,应属于被打击地区。再者,“国十条”规定,“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问题严重的要取消经营资格”,但对什么是“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也未有清晰界定标准,其次,“国十条”中普遍被视作打击炒房者最有效的一条——“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也就是房地产特别税和收益税),至今没有真正实施。“国十条”对开发商最有效的制约手段——对后者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重点清算和稽查”,也停留在一句口号上。
其次,地方政府利益与房价涨跌休戚相关。由于我国土地对于土地“招拍挂”出让方式,政府成为了房地产市场利益主体之一(唯一掌握着垄断性的土地供给权和新增土地的征用权),政府通过土地使用权的出售(即地租的货币化)积极参与房地产商品价值的形成,有的地区地租价格占房地产价格的50%以上。政府利益与房价涨跌休戚相关,因此对于许多因超大规模基建而背上巨额债务的地方政府而言,房价下跌预期可能导致房市成交量剧烈下降,从而影响当地的总体经济增长,而高度依赖土地的地方财政更可能因为新政而入不敷出。因此,许多地方政府迟迟不肯出台配合“国十条”的实施细则,在观望中等待着这股调控之风风力减弱。
最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缺乏具体的保障措施。保障性住房作为政府干预住宅市场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无论是对低收入群体实施特殊保障,还是对中低收入群体实施普遍保障,其基本原则就是对市场“拾遗补缺”。在2010年的“新国十条”中,中央再次强调了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要求各地尽快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普通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随着2010年580万套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推出,保障性住房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作为商品房市场的重要补充,保障性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制度存在保障主体界定模糊、主体收入线划分不合理;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房源缺乏、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相关统一立法,仅有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障性住房建设之路仍将十分曲折。
3 政策建议
3.1 加快实施细则中重要概念的界定
“国十条”实施细则的中一些重要概念界定模糊,使诸多抑制房价上涨的措施在实践中无法施展,因此,要使这些措施落到实处,必须尽快明确界定相关重要概念。
3.2 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
土地的招拍挂制度,比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做法更为合理,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国土资源的流失,最大限度的防止权力寻租等一系列人为干扰市场的行为,打击圈地和炒卖地皮的行动,较好地维护了公共利益。要想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就要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土地的招标、拍卖和挂牌的竞争方式虽然有一些规定,各地政府也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方法,但仍然不能避免一些投机倒把的行为。因此要对一些工作进行细化,提高“招拍挂”过程的规范性。例如明文规定招卖要做哪些程序以及做到何种程度,挂牌要做哪些程序,签订出让合同应包括哪些条款。使该制度的推行真正能够起到抑制房价的作用。
3.3 积极制定有关保障性住房的法律法规,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对于房价上涨有很好的抑制作用,为了确保保障性住房能够成功建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家在推动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同时,应该从法律上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把我国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要加强管理工作,严格防止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寻租行为,避免出现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出售给不符合条件的个人等现象再现。
总而言之,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其根本目的是让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最终逐步走上平稳健康良性的发展轨道。2010年房地产新政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市场当前的形势出台的中短期政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发展的问题,还需要尽快推进土地制度、财政体制和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的制度性改革,从长远目标立足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1]孟国鸿.中国城市房地产政策研究[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8(2).
[2]潘萍.我国房地产政策对抑制房价的影响[J].产业经济,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