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零容忍”是廉政建设的路径

2012-04-29 17:43田方
中关村 2012年4期
关键词:零容忍腐败分子腐败

田方

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实现腐败的“零容忍”。如果社会对轻微腐败毫不容忍,腐败分子就绝不敢轻举妄动。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广州大力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提出廉洁文化,让廉洁成为广州的城市品格。无论是国际著名中国问题研究专家郑永年教授提倡的腐败羞耻的文化观念要深入民心,还是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教授强调的要培养鄙弃贪腐的行为价值取向,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教授建议在全社会培育对腐败零容忍的价值观等,都指出广州将面对构建更高层次价值观的新命题。(3月26日《广州日报》)

所谓“零容忍”,是容忍度的一种状态,即容忍度为零。“零容忍”的理论基础是美国预防犯罪学家乔治·凯林和詹姆斯·威尔逊的“破窗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破了建筑物的一扇窗户而没有遭受惩罚,这扇“破窗”又未得到及时修复,那么,其他人就可能收到一种暗示性的信号——纵容,他们会误以为整个建筑物可以任意破坏而无关紧要,其结果就会导致第二扇、第三扇窗户甚至整个建筑物被损毁,长此以往,各种违反秩序的行为乃至违法犯罪行为就会在“容忍”与麻木不仁的环境中滋长。

孟德斯鸠指出,权力总要被官员使用到边界为止。反腐败在什么样的轨道上进行,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战略问题。小平同志指出:“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对付腐败,一要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治理腐败网络,对腐败实施“零容忍”;二要对权力实行有效的制衡,而权力制衡的关键要使权力之间能够相互监督。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

“破窗理论”鲜活地说明了在轻微的违规违纪与严重的违法犯罪之间的重要联系。加强廉政建设,必须实现腐败的“零容忍”。如果社会对轻微腐败毫不容忍,腐败分子就绝不敢轻举妄动。事实上,对轻微的腐败不予制止,不仅会提高腐败分子的膽量,还会激发其他官员的腐败动机。纽约警署对犯罪分子实行“零容忍”,犯罪率统计中排名在联邦调查局10万以上人口的189个城市中的第87位下降到第150位。香港廉政公署把“零容忍”理念应用于廉政建设,使其清廉指数一跃成为亚洲前列。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最有效的措施就在于制度建设。但是,“真理多走半步就是荒谬。”反腐败不能“跟着感觉走”,不能仅凭义愤“愤怒出诗人”却不能靠愤怒完成反腐败这一艰巨、复杂的任务。科学理性地认识腐败与反腐败斗争,是反腐倡廉取得实效的前提。只有把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的方法、手段和组织形式以规则或者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然而,完善制度固然非常重要,但在当前,执行好现有制度,强化违规行为惩戒,则更为迫切。

当然,科学的制度和对科学制度的有效执行是实现腐败“零容忍”的根本保障。一套完整的反腐败制度设计应有这样明确的标准,即创设从物质到精神的一系列制度,使掌权者即使想实施腐败行为,也会因心念优厚待遇丧失之虞而放弃贪念;健全完善监督制约制度以及严格的职权行使程序,使掌权者无法实施腐败行为;完善严密的刑事、行政、民事惩罚法律制度,使掌权者慑于惩罚的威力不敢实施腐败行为。否则,设立多少治理或预防腐败机构都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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