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城市民间融资发展探析

2012-04-29 00:44孙静
时代金融 2012年32期
关键词:民间融资金融

【摘要】中小城市是城市化进程中的主力军,而中小企业又是中小城市发展的主导力量,对民间金融有着巨大的需求。但同时中小城市在经济发展程度、金融环境、制度环境等方面和大城市有着较大差别,民间融资发展更不规范。在政府重拳打击下,非法集资乱象得到整治受“堵”,但正规民间融资进一步发展更需要“疏”,本文从法规、金融创新等方面提出中小城市民间融资发展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小城市民间融资非法集资

一、引言

近十多年来,伴随着中小企业这一群体的快速壮大,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渐突出,民间融资这种“非正规金融”风生水起。特别在很多金融体系不完善、金融服务水平较低的中小城市,民间融资形式呈现多样化、混乱化,这引起了相关部门重视,去年以来各地对民间融资乱象开始大力整治。随着温州、鄂尔多斯、安阳诸多地区高利贷链条断裂案件频出,民间借贷危机四起。何以造就中小城市民间融资问题如此突出,重拳打击下民间融资该何去何从,本文从中小城市民间融资发展背景入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

二、中小城市民间融资发展背景

当前背景下,很多中小城市民间融资所处的经济发展程度、金融环境、制度环境等方面和大城市有着较大差别。

(一)经济发展程度

一方面,绝大多数中小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专业化程度、产业配套水平服务水平较低,经济规模较小,中小城市在全国经济体系中的直接影响力和辐射力较小,获得的资金有很大的地域性限制。另一方面,规模小也容易发展得快,特别是近几年及今后一二十年,是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的时期,政府政策已明确城市化率的提高要以中小城市小城镇扩容为主,中小城市有快速发展的需求。中小城市靠国家直接投资的成分较小,大型企业占比重较小,一般以中小型企业、民私营经济为主。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中小企业越来越成为中小城市发展的主导力量,对民间金融有着巨大的需求。

(二)金融环境

一方面,中小城市是正规金融覆盖的较薄弱地区。国有大银行在中小城市的分支行缺乏灵活性、自主性,对中小城市占主导地位的中小企业开展业务有更大的局限性,同时中小城市的企业上市比率又较小,那里对民间融资活动有更迫切更巨大的需求,也容易造就民间融资活动的活跃。另一方面,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没建立起来,金融市场不规范,在巨大的融资需求下,高利驱使,投机盛行,各种合法的、非法的机构都试水民间金融。即使合法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也有诸多不规范的操作。

(三)制度环境

中小城市创业制度、金融创新制度较薄弱,同时,政府在执行制度过程中,常易出现执行过度或不作为的现象。这都容易导致中小城市民间融资难以有个健康发展的环境。

(四)公众对金融对民间融资的认知水平和金融意识水平较低

这在中小城市民间融资机构鱼龙混杂的情况下,很多人容易受高利贷赚钱效应而介入非法的金融活动中,而当这些非法集资崩盘,他们又容易对民间融资持一概否定的态度。

三、中小城市民间融资特征

第一,中小城市民间融资需求巨大,通过以上分析可看出中小城市发展对民间融资有着天然的巨大依赖性。第二,建立在一定的亲缘、地缘、商缘关系基础上的亲友圈互助性融资和相互推介拉拢介入民间金融的形式较常见。第三,民间金融在经济环境、制度环境不完善、公众金融意识水平较低的中小城市难以避免机构的良莠不齐,投机运作、套取资金、圈钱、关联贷款等道德风险容易滋生。第四,中小城市融资机构有很强的地域性限制,难以做到机构之间或内部资金互助、分散风险。其自有资本实力小,基础薄弱,也导致抵御风险能力差。第五,民间融资市场处于彼此分割的状态,资金、信息难以自由流动,致使无公开透明竞争而利率较高,市场无序,同时也使政府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四、关于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建议

民间融资乱象丛生的一些中小城市在打击非法融资的重拳下,健康的民间融资秩序并没建立起来。一些合规的民间融资机构也像在走钢丝一样,担心触及政策红线,同时也因危机后公众在对民间融资的恐惧、不信任,民间融资正常发展受到一定限制,这使资金饥渴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非法集资乱象受“堵”受“杀”是好事,但民间融资更需要“疏”需要“立”。

(一)完善法律法规,界清非法集资界限,确立民间融资合法地位

在当今复杂的经济形势下,不应按照原来一刀切的“高于银行同期4倍利率”或“吸收存款人数”定性非法集资。有些企业是向特定对象直接融资,如在亲友圈内或经亲友圈推介的,而且投向实业,企业资产负债比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款人对贷款人了解较透彻,即使人数多,也不宜一概定性为非法。可以适当界宽非法集资,根据其投向、利率、资产负债比、人群范围综合界定。同时要以清晰明确的法律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制定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条例,使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向地上,阳光化、规范化非常重要,特别对于金融认知度较低的中小城市,以防重力整顿民间融资的情况下民众从狂热走向一味排斥另一个极端,以防合规的融资活动受此影响裹足不前。

(二)加强监管

加强公安部、央行、银监会、工商部门、媒体的合作,有效监管打击非法融资机构外,也监管合法的金融机构是否有变相融资。同时加强监管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防范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另外要加强、激励公众监督检举。

(三)建立多层次的民间融资市场,多方位引导民间融资

第一,在各种协会互助会基础上,建立中小企业合作性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内部相互监督机制,同时充分发挥闲余资金的更大价值。第二,鼓励民间资金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发挥这类机构灵活性、信息获取优势。第三,中小城市可引入已成功的、独具有特色、专为小企业服务的小银行,如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等。在督促本地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同时,也有助于本地银行向成功者学习。第四,引导民间资金参与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第五,引导和推进金融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大力开展业务。第六,建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给需钱者和有闲钱者牵线搭桥,提供信贷信息、法律政策咨询、合规操作与风险防范咨询。

(四)通过制度创新、业务创新、渠道创新,引导民间资金供需接洽

充分利用和挖掘各方优势,进行创新。大银行有资金优势,在中小城市业务覆盖面小,有较多的闲余资金,可允许大银行向小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等机构“批发”放贷,再由这些小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分散放贷。银行同时有自身的资信优势,在此基础上创新服务业务,可以搭桥贷款,为民间借贷的双方牵线搭桥、充当监督与见证。银行也可以在民间融资中充当中介提供更多的服务,如结算理财、现金管理、担保见证、风险识别与控制等。各种协会和互助会有联谊优势,内部相互之间信息较充分,可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小企业合作性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城市合作发展峰会”及其他跨区的会议等,推动中小城市优秀企业、优秀项目跨越地域限制,在更大范围内融资。可以以政府为引导,组建产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资金进入。

(五)成立民间借贷平台

1.可依托市工商联,与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或中小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合力搭建“民间借贷”平台。平台为资金供需搭桥,并通过自己的金融相关团队,为双方做出可信认证,甚至可以为贷款企业做担保。

2.创立民间金融产业园区。针对民间资金的难监管性,建立一个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金融产业平台。汇聚于此的民间金融机构在此氛围下,自身将有动力规范业务、提升自身实力、商业信誉。园区监管将逐渐呈现透明化,对客户的竞争也趋于透明化、市场化、有序化,有助于民间利率合理化。

3.可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授权机构建立“同城贷”网络平台。平台促使民间借贷活动更加透明化。通过平台可方便地了解各方面的贷款信息,进行信贷咨询,可以集中比较找到适合自己的融资对象融资方式。

(六)强化信息披露、宣传普及金融常识

金融、公安、政府、工商等部门可通过单位信息栏公布金融信息,在官方网站开辟民间融资机构信息通报、金融常识、金融咨询、金融论坛等专栏,并通过媒体宣传,让众多百姓知晓。对于重大的事件,可由公安部门群发短信通告,让百姓知晓风险,也利于群众反馈,为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提供有利的线索。此外,可组织大型的“民间理财沙龙”的活动,组织阳光化操作的民间借贷机构与市民面对面,宣传金融常识同时,有利于提高外界对民间借贷行业的信任度。

参考文献

[1]张希慧.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研究[D],湖南大学,2009.

[2]相玲,张晓霞.规范引导民间集资行为 鼓励中小企业融资创新[J],浙江金融,2011.3.

作者简介:孙静(1977-),女,河南安阳人,2002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现供职于安阳师范学院,中级职称,硕士学位,研究方向: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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