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2012-04-29 00:44姜明
农村百事通 2012年4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备案劳务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11年10月起,对全市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行为统一进行监管,对劳务派遣实行行业准入登记备案制度、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同酬同福利制度等“四备案、三相同、二统一”的管理办法。

“四备案”包括:劳务派遣单位要登记备案,劳务派遣单位要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要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员工情况要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三相同”包括: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适用相同的工资,享受相同的福利,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二统一”包括: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使用人力社保部门统一监制的文本。

《办法》还规定:派遣单位要提供条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用工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不得向劳动者收取管理费用。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费中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单独建账管理,设立专门的工资科目和社会保险科目,与企业其他账户分别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滞留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不得委托用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代支劳动者工资。派遣单位应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派遣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人日报》记者 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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