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社会提升政治合法性的路径探讨

2012-04-29 15:27李雪彦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政治学

李雪彦

摘要: 政治合法性对于政治体系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历史和现实证明,任何一种政治权威,其要想拥有长久的政治生命,就必须解决政治合法性问题,我国古代的历代封建帝王也深知此种奥妙。为了强化人们对其政治统治的认同,他们借助学校、家庭、地方官吏宣传自己的政治意识形态,完善机制,提升官僚的道德品质,采取措施,促进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关键词: 政治学; 古代社会; 政治合法性; 路径

中图分类号: D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90-05

政治合法性是一个古老的问题。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一种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就必须是全邦各部分(各阶级)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 无独有偶,我国古代的政治思想家、封建君王也提出了与之极为类似的爱民、亲民、重民思想。甚至,他们还在政治统治的实践中采取了具体的措施来提升其政治合法性程度。

一、意识形态的构建与推崇

意识形态是一个极难界定的术语。自其被法国哲学家特拉西创立以来,就从来没有一以贯之的含义。正如有学人所指出的那样,“这个概念的光谱包括那些使拥有者感到十分自豪的意识形态直到被谴责为完全虚幻即有意识地歪曲现实的意识形态……这个光谱扩展得十分大。人们可以用稍微夸张的话来说,有多少社会科学的教授职务就有多少种类的意识形态概念”,[2] 现实中意识形态已经被赋予了太多的内涵表达。据英国学者伊格尔顿的保守统计,目前流行于学界的定义就不下于“符号和价值的生产过程,代表某一特定社会群体或阶级特征的概念体系,系统扭曲的交往及统一性思维,话语和权力的结合”等十六种[3]。然而,意识形态内涵表述的差异性似乎无法阻止我们形成这样的共识:当“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蛮、最专制的政府,都试图让公民相信,他们应当服从政治法规,而且当权者可以合法地运用强制手段来实施这些法规”[4]之时,意识形态便难以逃脱被用来论证某种政治(制度)安排、政治活动合法、合理的宿命。

在我国的古代社会,以皇帝为代表的地主阶级似乎亦深谙此道。他们在取得政权以后,便竭力寻找一种主导性的理论体系,以为自己统治秩序的确立和存续提供合理依据。结果,儒家学说因其强大而独到的说服力、解释力,在糅合其他学派“有益”思想的前提下,受到众多封建帝王的青睐,成为论证整个封建社会政治系统具有合法性的有力武器。具体说来,该理论体系包括下述几个方面:其一为天论,即“奉天”来为王权的来源与使用提供合法性依据。如被誉为汉代孔子的董仲舒就说到:“《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玉杯》)又说:“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当是。”(《王道通三》)对民来说,“王者从天意以从事”(《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立于生杀之位,与天共持变化之势”(《王道通三》);其二为等级观,即用自然界的物种生存规律来为现实社会的不平等正名;其三,将忠孝仁义等价值观视为主流价值观。然而作为某些人建构起来的主观性理论产品,意识形态并不会天然地被人们所接受。在实践中,其要获得人们的认可,大规模的包装、营销是必不可少的。为此,我国古代社会的历代封建帝王总结了如下方式:

(一)学校教化

学校在我国具有极为悠久的历史。据相关文献记载,早在上古三代时期就设立了学校。汉政权建立以后,又于中央设立了太学,地方设立郡县国之学。至唐宋时期,书院之风盛行,私学兴盛。然尽管各个时期的学校在名称、类型上皆有所差异,但是其传播统治阶级的政治思想、理念和道德观念,对社会成员实行思想教育和道德驯化的责任却从未改变。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在官僚上书和帝王诏令中找到详细的记载。如西汉公孙弘上书:“闻三代之道,乡里有教……,其劝善也,显之朝廷;其惩恶也,加之刑罚。故教化之行也,件首善于京师始,由内及外”。[5] 汉成帝则诏书:“古之立太学,将以传先王之业,流化于天下也”。《礼记·学记》也归纳到:“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化民成俗,其必由学”。凭借着学校的此种专门教育和培养,封建社会统治阶级的政治价值体系、信仰和态度等观念的东西被传播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和角落,传统社会的政治权威也因此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可。

(二)家庭教育

我国古代的家庭教育源远流长,研究成果也异常丰富。其内容不仅涉及成年者,还包括儿童,甚至连胎教都有所涉猎。那么,古代家教都有些什么内容呢?笔者以为,其一为生活教育,包括吃饭、说话、缝补等生活技能及识字数数等基本知识;其二为以儒家伦理规范为基本精神支撑的意识形态教育。如颜之推在给后人的家训中就写到“生子孩提,师保固明孝仁礼义,导习之矣”。[6]4 唐代柳比《戒子孙文》也说“予幼闻先公仆射言:立己以孝弟为基”。东汉《女诫》、唐代《女论语》及明代《内训》、《闺戒》等也多以伦理道德为其主要内容;其三为立志教育。如,诸葛亮在其《诫子书》中就写到:“夫学,欲静也;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7]32宋人张载在其《经学理窟·义理》中也提到:“人若志趣不远,心不在焉,虽学无成”。[7]12由此,我们可以推知:在封建社会的家庭教育中,伦理教育虽不是全部内容,但也占有极大的比例。正是凭借这种家庭成员间的经常性相互影响和传递,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以一种低成本的方式得到了弘扬。

(三)地方官吏训导

在我国封建社会,地方官吏具有双重职责。他们不仅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而且还要进行政治教化、传播主流价值观念,即所谓的“为官一任,教化一方”。对此有专门的史料记载。如西汉循吏黄霸,少好律令。任州太守时,“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教条,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节用植财,种树畜养,去食谷马”。[8] 东汉何敞任汝南太守,以宽为政,“及举冤狱,以《春秋》以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百姓化其恩礼。其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追行丧服,推财相让者,二百许人”。[9] 唐代韦景骏任房州刺史,“州风险,有蛮夷风,无学校,好四淫龟,景骏为诸生贡巨,通隘道,作传舍,罢祠房无名者。景骏之治民,求所以便之,类如此”。[10]2595正是在地方官吏这种带有强制性的躬行教化实践中,封建社会离“人识君臣父子之纲,家知违邪归正之路”的理想境界又近了一步。

(四)表彰模范

表彰是我国古代社会政治教化中一种较为常见的方式。据史载:“永隆二年,王立为皇太子,百官上礼,高宗将会百官及命妇于宣政殿,并设九部妓及散乐”。袁利贞上疏提出,在宣政殿会见命妇、招九部妓等不合礼仪,请求更改诏令。结果,唐高宗对行为颇为赞赏,并“赐物白段”,提升其为“俄迁祠部员外郎”。[10]2625另载,西汉孝文帝前元十二年诏令:“其遣遏者老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以上率百石者三匹”。[11]唐代统治者则将孝子节妇等同于皇亲贵戚,享受免除“课役”的优渥。甚至,民间的孝子、义门,一经地方官员保举,都会得到帝王的表彰。如据《旧唐书·孝友传》载:“郓州寿张人张公艺,九代同居”,即得到了北齐、隋唐等历代帝王的表彰。由上,我们可知:尽管封建社会的表彰对象具有不固定性,它突破了年龄、地位、性别、教育程度等因素的限制,被表彰者既可以是位高权重的官僚,也可以是地位卑微的乡村野老。但是,有一点是亘古不变的,即被表彰者身上有着封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所推崇的各种品质。因此,对他们行为品质的表扬实质上就是对封建社会各种伦理道德的肯定。而且由于被奖励本身是一种荣誉,因此常会得到人们的模仿。

二、有效性的提升

有效性起初乃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后来延伸至其他学科。于是,有效性也就有了政治学学科场域内的内涵解释。那么,什么是政治意义上的有效性呢?对此,学者们有不尽相同的回答。笔者以为,在政治世界中,有效性的核心内蕴乃政治系统的实际作为,意即政治系统满足社会成员各种需求的实际程度,通常体现在政治、经济及文化等诸多方面。在同政治合法性的关系上,有效性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弗里德里奇曾将有效性与宗教信仰、哲学的正义观、传统观念、程序观念作为构成政治合法性的五大信仰基础。利普塞特也指出:“如果一个政治制度长时期地缺乏有效性,也将危及合法制度的稳定”。[12] 托克维尔对此亦有独到的见解,他在论及这一问题时指出:“每个人都因贫困而指责政府,连那些最无法避免的灾祸都归于政府;连季节气候异常也责怪政府”。[13] 因此当权者一般都会去谋求社会经济发展,以增加自身统治的合法性。我国封建社会的帝王将相们似乎也明白这个道理。在维护政治统治秩序的过程中,他们除了通过意识形态教化获得社会成员的认同外,也常以提高“政绩”的方式来奠定合法性的坚实基础。归纳起来,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济维度的有效性

农业是我国传统社会最主要的产业。因此,其经济的增长必然以农业为首要的象征。那么,我国古代农业的发展情况如何呢?笔者以为,从宏观的视野考察,不断地向前超越是其发展主流。具体体现在:(1)农业人口持续增加。如据《通典》记载隋初全国人口有3000余万。到了大业五年,人口数已增加到4600余万。发展至唐朝天宝年间,全国户数已达到了900万户,超过了隋朝最盛时期的户口数,是魏晋南北朝以来数百年间最高的人口数字。在总人口上升之时,农业人口也随之增加;(2)农耕面积不断扩大。如据《清实录》记载,康熙元年时,全国耕地面积有530余万顷,康熙六十一年,则增至850余万顷。突破了唐开宝末年的290余万顷和明洪武二十六年的805亿亩;(3)农业生产条件和工具不断得以改善。如据史载,太宗至玄宗时期,唐朝全国各地修建的水利工程可考的就达百余处。北宋时期,在前人的基础上又于河北的雄、莫、霸诸州筑堤堰600里,设置斗门引沉水灌溉。同时,还在福建修起了具有拦洪、蓄水、排水、灌溉功能的木兰陂,在太湖流域沿湖筑石堤以防水患;(4)农作物种类不断扩展。如在元代以前,农民种植的农作物多为粟、米、茶等,而元代的农民除了种植已有的农作物品种外,还栽种了苎麻、西瓜、红薯、蚕豆等。到了明清时期,南美洲的玉米、巴西的花生、南洋的番薯以及吕宋的烟草都有所种植。

我国古代经济的繁荣昌盛,除体现在农业这个最基本的产业以外,还表现在手工业层面。发展至清代,我国手工业的发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时不仅增加了制糖、榨油、制烟等农产品加工行业,而且行业分工更加精细。如台湾制糖业中,只有十几个人的糖厂,就有糖师、火工、车工、牛婆、剥蔗、采蔗尾、看牛等7项分工(《台海使槎录》卷3《物产》)。另外,生产的规模也较大。据载,云南铜矿有30余处,大厂七八万人,小厂亦万余人,“合计遍省厂工,无虑数百十万”(《皇朝经世文续编》卷26)。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封建社会商业的繁荣。以元朝为例,当时的元大都城内就有米、皮毛、羊、马、骆驼、鹅鸭、珠子、铁、沙剌等市,其间百货荟萃,无所不有。至明朝,商业的繁荣有增无减,形成了南京“天下南北商贾争赴”(张翰林:《松窗梦语》卷4《商贾记》),苏州自“阊门至枫桥,列市二十里”的局面(康熙《松江府志》卷54《遗事下》)。至清朝,商业来往更为活跃,形成了“福建之米,取给于台湾、浙江;广东之米,取给于广西、江西、湖广;而江浙之米,取给于江西湖广”(《雍正朱批谕旨》第3函,第3册),杭州丝绸几遍天下,景德镇陶瓷远销海外的形势。

(二)政治维度的有效性

长期以来,在政治向度上,我国封建政权被众多正统学者赋予了专制、集权、人治等负面的概括。然而,也恰是这种政治权威系统,在政治文明的道路上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概括起来有:

1. 形成了相对健全的政治组织结构。如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就在中央和地方建立了行政组织系统。在中央,于皇帝之下设立“三公”以协助皇帝处理全国军政要务。三公之下,又设九卿衙门及若干直属机构,分掌各项具体的行政事务。在地方,则于郡设立郡守、郡尉及郡监之职,分别负责行政、军务及监察任务。于县设立县令、县尉、县丞,分行行政、治安及司法等权。县以下还设立了乡里基层政权。此后,我国封建政权结构的具体组成曾有所变化,但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机构设置精神,在中央集权的基础上,设立地方政权,并辅之以具体官职和部门,以巩固统治。

2. 开创了通过考试录用政府官员的科举制度。该制度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科举考试为止,历经1300年的时间。虽然其在贯彻中也出现过问题,但由于其为广大士子提供了相对均等的入仕、考试机会,因此得到了人们的认同,即使“其有老死于文场者,亦无所恨”(《唐摭言》卷一)。无怪乎,胡适曾评论到:“这种制度确实十分客观、十分公正,……即使是最贫贱家庭的男儿也能够通过正常的竞争程序而爬升到帝国最荣耀、最有权力的职位上。经过这种制度的长期训练,中国人心中已形成了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政府应掌握在最能胜任管治工作的人的手中,并通过某种向所有自愿参加考试的人敞开的竞争性的考试制度来选任”。[14] 当然,绝对的公平是不可能的,“而科举制至少基本上做到了程序公平,这已经非常难能可贵了”。[15]

3. 形成了言官谏诤的监督制度并初步探索社会保障制度。早在原始社会的尧舜时代,就有用舆论批评、劝告氏族头领的“谏鼓”、“谤木”制度,如《吕氏春秋·自知》记载:“尧有欲谏之鼓,舜有诽谤之木”。进入封建社会以后,这项制度得到了继承。如,秦代设有谏议大夫,属郎中令。汉承秦制也设有谏议大夫、太中大夫、光禄大夫,属光禄勋。到魏晋南北朝时期,“言官谏诤”官隶属侍中寺,其官名为给事黄门侍郎、散骑常侍、给事中、谏议大夫等。到晋朝时,设立门下省,在其中设有侍中、给事黄门侍郎等官职,承担谏议、谏诤的任务。后来,散骑省从门下省中分离出来,称集书省,独立行使规谏的职责。于后者,为了救济灾民,从战国至汉代,历代统治者都曾大兴“常平仓”。隋朝以后,官方设“社仓”,下昭各州百姓及军人“输粟储仓”,若有饥饿贫困者,则开“社仓”以救济之。宋代则设“常平仓”、“惠民仓”、“广惠仓”等。至清朝期间,也有“社仓”、施粥厂等。另外,为了解决养老慈幼问题,唐朝以前,曾建立过“六疾馆”、“孤独园”、“悲田养病坊”等养老慈善机构。宋朝年间则设立“福田院”,供老年人养老之用。对一些因贫困无力埋葬的死者,政府又设立“漏泽园”进行安葬,并为贫而弃子者设“婴儿局”、“慈幼局”等机构。

(三)文教维度的有效性

除经济和政治外,我国封建政权在文教方面也取得了不凡的成就。具体表现在:

1. 教育机构多元化。以汉代为例,办学机构就有官学和私学两大类。其中,官学又可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前者有太学、鸿都门学及宫邸学,对于后者,根据当时的地方行政区划又相应地设置了“学、校、痒、序”之学。私学按其程度和学习内容,也可分为经馆和书馆。前者主要教授读、写、算等基本知识,属初等文化性质的启蒙之学。后者也可称为“精舍”、“精庐”,其程度相当于太学,主要传授儒家经典,专习一经或数经。到了唐朝,我国的教育水平更是达到了世界先进水平。据史料记载,唐朝的中央官学有国子学、律学、书学、算学等,皆属国子监。在地方则设有府、州、县学,并允许私人办学。

2. 学校学科设置全面化及教育成果的显著化。以唐朝为例,学校除开设儒家经典课程以外,还形成了数学、书法、司法、医药等专科学校。其中,数学专科学校有算学博士二人,学生30名,习《九章》、《孙子》、《五曹》、《缉古》等专业课。书法学校有书学博士2人,开设《石经》、《说文》、《字林》等专业课。天文历法学由保章正(历法博士)、灵台郎(天文博士)教授,学生分历生、天文生、漏刻生等专业,并随博士学习历代的天文历书及数学著作,昼夜在灵台(国家天文台)“伺候天文气色”,佐助科研人员进行实验观察、记录天文现象、制作历书等。职业技术学校则规定了技工分类学习的时间和考核的具体办法。以宋元时期为例,我国不仅形成了举世闻名的火药、印刷术、指南针三项发明,而且还涌现出了一大批卓有成就的数学家和数学著作,留下了具有高超技艺的建筑学著作,保留至今的就有山西太原宋晋祠圣母殿、运城元永乐宫等。另外,此时的医学、农业科学、历史学、文学等传统学科均得到较大发展。

概而论之,我国封建社会的统治者们在经济方面的有效作为提升了生产力水平,增加了社会的宏观物质财富,满足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为合法性的获得奠定了物质基础。政治方面的建树提升了公共权力设置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缓解了社会各群体之间的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和民族间的团结,为其合法性的构建奠定了制度基础。文化建设的成绩则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满足了人们的精神追求,为政治合法性的积累奠定了人文基础。

三、执政个体自身品质的完善

执政个体指享有政治权力并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个执政者。其所包含的内容异常广泛,上可达国家领袖,下可至基层权力的践行者。古可至奴隶社会,今可为社会主义。然恰是这些不同时代的执政个体,在以一种极为强大的力量影响着我们对某一政治统治的看法。正如有学人所指出的那样,“在政治史中使我们感兴趣的绝不是赤裸裸的事实,我们想要理解的不仅是行动而且是行动者。我们对各种政治事件进程的判断,取决于我们对于那些参与这些事件的人们的看法”[16]。现实中,某一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增强与流失,很多时候并不是由统治理念、管理制度、执政绩效所决定的,而是执政者品质的好坏所导致的结果。这种情况在传统社会表现得尤为明显。《左传》中就记载:“夫令名,德之舆也;德,国家之基也。有基无坏,无亦是务乎?有德则乐,乐则能久”。宋代大学者苏轼也说:“国家之所以存亡,在道德之深浅,不在乎强与弱;历数之所以长短者,在风俗之厚薄,不在乎富与贫。臣愿陛下务崇道德而厚风俗,不愿陛下争于有功而富强”(《宋史·苏轼传》)。正是因为“德”具有立国安民延长政治统治生命的价值,所以我国历代君王都极为重视官德建设,并用之来弥补政绩、制度、意识形态等方面的缺陷,以赢得社会成员的认同。

那么,我国古代社会的执政个体应该具备一些什么样的良好品质呢?笔者总结如下:其一为正己,即从政者要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做到“理官事则不营私家,在公门则不言货利,当公法则不阿亲贵,奉公举贤,则不避仇雖”(《臣轨》);其二为待人。具体说来,对君主,从政者应以“忠正”为根本,做到“内匡君之过,外扬君之美”(《臣轨·至忠章》)。对上司,则应恭敬谦和,做到“事官长如事兄”。若遇“边关、钱谷、刑名公事违错”等原则性问题,又应“于无人处,款慢谏导,陈其利害,反复咨禀”(《为政九要》)。对同僚,应胸襟广阔,“共署联事,一人努力而前,则余者皆当辅相以成其志”(《庙堂忠告》),做到“是则归人,非则归己;闻誉则归人,闻毁则归己”(《牧民忠告》)。对待民众,则应爱民、保民,做到“民之有讼,如己有讼;民之流亡,如己流亡”(《牧民忠告》);其三为处事,即为官者不但要保持廉洁,做到“使马如羊,不以入厩;使金如粟,不以入怀”(《诫子拾遗》),还要勤勤恳恳,做到“有利必兴,有害必除”。然而,道德并不会先验地存在于人体。一个人要具备良好的品质,就必须借助后天的教育和培养。我国封建社会的历代帝王早已对此深信不疑。为了使良好的思想成为官员的行动指南,他们想尽了一切可能之办法。

(一)自学

在我国的传统社会,“仕”被政治权威用强制性的行政力量放置于社会等级秩序中的第一个层级。该层级不但是政治权力的直接享有者,而且通常具有普通百姓难以企及的经济、文化教育特权。可以说,同其他阶层相比,他们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因此,为官在当时受到了人们的追捧。那么,如何才能保住官职呢?其中的办法就是努力学习为官之道,使自己的行为符合上级的道德要求。适应这种现实需要,我国封建社会的各级官吏曾编制出许多官箴,供官员自学之用。如武则天就曾为即将踏入仕途的贡举之士编撰过《臣轨》。该书选择历史上有关做官的嘉言懿行,从同体、至忠、廉洁、利人等十个方面,全面阐述为官者应具备的良好德行。此后,诸如此类的作品层出不穷,流传至今的就有300多部。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元朝张养浩的《风宪忠告》,明代薛瑄的《从政录》,清朝汪辉祖的《佐治要言》等。通过认识这些官箴,从政者内心通常能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外在官德框架系统,为最终内化为自己的品质奠定基础。

(二)耳提面命式的家训教育

在我国传统的封建社会,为官被看作是实现自我价值和光耀门楣的最佳路径。因此,家长们大多鼓励自己的子弟入仕。但是,在那株连成风的年代,他们又担心为官子弟不守正道,给家族成员带来杀身之祸,所以极为重视对后代的官德教育。他们中的有些人把自己多年积累的为官经验整理成册,并以家训的方式将其传输给后代。如唐中宗时的宰相苏嬛就曾著家训《中枢龟镜》,并以此来教导自己的儿子,结果其儿子也成为了有名的宰相。有的则将家训同处罚相结合,以此来约束后代以让其循规蹈矩。如元代有名的《郑氏规范》就规定:“子孙出仕,有以脏墨闻者,生则于图谱上削去其名,死则不许入祠堂”。总之,由于家训教育是在家庭内部完成的,施教者通常是那些对自己有养育之恩的长辈,对于后代来说,聆听他们的教诲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因此耳提面命的官德教育常能收到良好效果。

(三)奖励及惩处

学习和训导能让为官者知道自己应该具备一些什么样的道德品质,但是却并不一定能够使之转化为官员的实际品行。因为,教育既不具有激励作用,也不具有强制价值。对于这一点,我国古代社会的历代帝王都是深有体会。因此,在教化之外,他们还发掘了一系列的奖励及惩处机制,以此来补充理论教化之不足。具体包括:其一,以“德”为政治录用的基础。如汉代的选官制度察举制,就以“四科取仕”和“官禄四行”为标准。其中,“四科取仕”指任官不但要具备较高道德品行和扎实的学识基础,还要知法懂法,足智多谋。“官禄四行”也要求为官者具有良好的品行,即“质朴、敦厚、逊让、节俭”。唐代吏部择人则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辨证;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其二,对品德高尚的官员进行表彰提拔。如东晋时的广州刺史吴隐之就因“清正廉洁、勤于政事而被提升为前将军”。明朝监察御史陶仲也因不阿权贵、秉公执法而被擢升为按察使;其三,以德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如唐朝就以“四善二十七最”考核官吏。其中,“四善”专门指品德,即“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明朝的政绩考核中,也有德的部分。据载,当时的考核以“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八法为依据,不符合这八项者皆要被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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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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