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霞
摘要: “中国模式”是与“欧美模式”相比较而提出来的。讨论“中国模式”直接的意义在于找出中国改革发展的主体特征,以使“中国模式”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形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中国模式”作为一种制度变迁模式的战略选择,它的主体特征可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在变迁路径层面,选择了演进理性的变迁方式;二是在宪法秩序层面,完成了宪政的平稳过渡;三是在文化规范层面,实现了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化。这三个特征是中国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果的重要原因,但“中国模式”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关键词: 中国模式; 主体特征; 挑战
中图分类号: F1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673-9973(2012)04-0028-04
中国的经济改革和体制转型已走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同一时期启动经济改革和体制转轨的还有前苏联和东欧等国家。不过,同样是实行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这些国家的具体做法甚至是目标都有很大的不同。比如苏联的改革路径采取的是激进手段,而中国采取的是渐进方式。除了苏联和东欧国家之外,拉丁美洲、亚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进行了经济政策的调整。由于改革理念和具体做法的差异,这些国家的发展模式也必定不同。
一、“中国模式”的提出
1989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威廉姆斯(John Williamson)在美国国际经济研究所召开的关于拉丁美洲国家经济调整和改革的研讨会上,第一次使用了“华盛顿共识”(Washionton Consensus)这一概念。虽然对“华盛顿共识”的解读有很多版本,但是私有化、自由贸易、放松政府的管制等新自由主义思想是这一概念的主要内容。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仅对拉美、亚洲、东欧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还被学术界普遍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必然选择的路径。“华盛顿共识”是给发展中国家经济改革和发展开出的药方,其基本依据就是信奉市场自由和竞争完全化的“欧美模式”。当“华盛顿共识”成为发展中国家实现国家发展的主流观点之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便通过经济改革和政策调整将国家导向市场中心主义的“欧美模式”。然而在改革之后,前苏联和东欧最终导致秩序崩溃,拉美国家很多都陷入了严重的经济衰退,东南亚国家也出现了严重的金融危机,这使得“欧美模式”遭到了质疑,即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不是一定要按照“华盛顿共识”的主张把各自国家改造成统一的“欧美模式”?
而与此同时,没有按照“华盛顿共识”进行改革和调整的中国,经济却一直保持着平稳且快速的增长,这引起全世界的目光投向中国的改革和转轨过程。2004年5月,美国高盛公司高级顾问乔舒亚·库珀·雷默(Johshua Cooper Ramo)在伦敦外交政策中心发表了一篇题为《北京共识》的文章,引起了学术界对发展中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又一次大讨论。雷默认为:“中国正在指引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在有一个强大重心的世界上保护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政治选择。这些国家不仅在设法弄清如何发展自己的国家,而且很想知道如何与国际秩序接轨,同时使它们能够真正实现独立。”[1]雷默把这种“新的动力和发展物理学”称为“北京共识”(Beijing Consensus),并且认为“北京共识”与“华盛顿共识”所主张的完全不同,“中国的新发展方针是由取得平等、和平的高质量增长的愿望推动的。严格地讲,它推翻了私有化和自由贸易这样的传统思想。”[1]“北京共识”是以一种崭新的视角来研究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的发展战略和治理模式。雷默认为“北京共识”所主张的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路径是邓小平所说的“摸着石头过河”,而非“休克疗法”的“大跃进”式的改革。建立在“北京共识”基础上的“中国模式”包含三个定理:一是创新性,通过创新来减少矛盾和摩擦从而实现发展;二是可持续性和平等性,追求一种可持续的注重平等和生活质量的发展模式;三是自主性,通过自主发展追求国家的和平崛起。
对于中国模式的关注更多的是集中在中国模式对其他发展中国家是否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上。早在上世纪70年代,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诺德约瑟夫汤因比(Arnold Joseph Toynbee)就认为近代以物质追求为核心的西方文明出现了精神困境,而中华民族的儒家学说对于解除这种困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美国政治学家萨缪尔亨廷顿(HuntingtonSamuelP)的文明冲突论也认为以中国为代表的东亚儒家文化和以基督教为代表的西方文化之间的对抗在所难免,中国的崛起可能危及到美国的全球霸主地位。然而实际上,正如“欧美模式”不一定适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模式”作为一种改革理念和发展模式也不一定具有普世价值。讨论“中国模式”最直接的意义在于找出中国改革发展的主体特征,分析如何充分地发挥与完善这些特征,使中国模式成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形态,从而实现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而这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寻找自身最合适的发展模式和实现未来世界的多元化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中国模式”的主体特征
中国的改革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而市场经济中的所有权变革和经济自由化需要有足够的制度架构来支撑。那什么是制度呢?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C.诺斯(Douglass C.North)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一点说,它们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形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2]也就是说制度是人们在某个领域的行为规范、规则的综合。新制度经济学从纵向上将制度分为规范性行为准则、宪法秩序和制度安排,规范性行为准则包括道德、习俗等;宪法秩序是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行为规则的总依据;制度安排则是规范特定领域关系的具体制度。不过新制度经济学更经常的是在“制度安排”这个意义上谈论“制度”,而把宪法制度和规范性行为准则看作是外在于制度的“制度环境”。本文的“制度”也是从“制度安排”这个层面去探讨的。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制度的变迁有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制度变迁内在的路径选择;二是制度变迁外在的制度环境。“中国模式”是一种对于制度变迁模式的选择,它的主体特征可以概括为三个重要方面:一是在变迁路径层面,选择了演进理性的变迁方式;二是在宪法秩序层面,完成了宪政的平稳过渡;三是在文化规范层面,实现了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化。
(一)演进理性的变迁方式
制度变迁路径有两种:一是以佛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为代表的演进理性主义的制度变迁;二是以道格拉斯·C.诺思为代表的建构理性主义的制度变迁。哈耶克认为制度的产生是一种“自发社会秩序”,“一系列具有明确目的的制度的生成……既不是设计的结果,也不是发明的结果,而是产生于诸多并未明确意识到其所作所为会有如此结果的人的各自行动。”[3]而在诺斯看来,制度变迁并非哈耶克所说的是自发秩序的生成,而是行动者通过理性计算从而建构出新的制度安排。在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的三十年里,中国的制度变迁主要是一种建构理性主义的变迁;而改革开放以后的制度变迁尽管仍然存在建构的色彩,但是更为明显的是演进理性主义的变迁路径。在演进理性主义的变迁过程中,制度安排的转型具有“内生性”的特点;而在建构理性主义的变迁过程中,制度安排的转型则具有“移植性”的特点。所谓内生性,是指制度的产生“主要依赖自己国家的国情和改革过程而形成的政策、规则和方式,它们主要不靠从外部(西方)‘引进转轨政策和制度规则”;[4]所谓移植性,是指“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则、政策和(正式)制度,移植到一个转型中的非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4] “内生性”与“移植性”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
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因而中国的这种制度转型具有内生性特征,这是“中国模式”的一个最重要的主体特征。例如改革初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就是中国农民自发生成并在全国推广开来的;再之后的农村建立乡镇企业、中国经济特区的设立和发展、国有企业的存量改革等都不是国家和政府建构的结果。相比较而言,俄罗斯当初的制度转轨则具有移植性特征,它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初期就颁布了宪政和其他法律,以立法形式制定了市场经济的规则,但是在国家以立法出台市场经济制度的同时,俄罗斯各阶层人们对此的需求实际上并不强烈,这使得很多立法和规则后来并没有得到实施。这是俄罗斯转型前十年不成功的重要原因。
“内生性”与“移植性”的制度转型之所以产生的效果不一样,主要源自于对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关系的不同思考。诺思认为即使从国外移植正式规则,但是假如本国的非正式规则存在惰性,新进的正式规则与传统的非正式规则将发生冲突,借鉴因此失败。中国市场经济的转轨,大体遵循了这种制度路径:市场经济和商品交易行为出现在先,正式的市场制度和规则颁布在后。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民间的习惯和观念就发生了变化。正是这些初期的改变,使得中国的正式制度得以发展和演进,并不断地修改和完善。而前苏联等国家在市场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就将西方成熟的制度照搬过去,无法实现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很好的接洽,从而导致改革失败。
(二)宪政体制的平稳过渡
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5]270制度安排是在制度环境下存在并且发生变动的,因此制度环境尤其是宪法秩序对于经济制度变迁有着重要影响。亨廷顿在探讨发展中国家政治发展中出现的动荡时就提出:“人类可以无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无秩序而有自由”。[6] V.奥斯特罗姆、D.菲尼和H.皮希特在分析市场和立宪的互动关系中发现制度创新主要是源自宪法秩序下的制度供给,而不是市场现象。[7]学术界在讨论中国的发展模式时也不单是分析经济制度变迁的渐进性,而且也注意到了了宪政秩序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起到的作用。关于渐进式转轨和震荡疗法转轨的相对优点的论战一直存在,不过渐进式转轨的观点占有很大优势。也就是说,中国进行经济改革时,宪政体制进行的是渐进变迁和平稳过渡,国家和政府仍然掌握着改革的主动权,这也是“中国模式”重要的主体特征之一。
Jeffrey Sachs等人在分析经济改革和宪政转轨的关系时指出,转轨的核心是宪政规则的大规模改革;经济转轨双轨制会产生宪政转型非常高的长期代价,这种代价也许会大大超过赎买既得利益平滑转型的短期好处。[8]这种观点把西方的市场经济法律至上和契约型宪政秩序视为转轨的唯一方向,而没有认识到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背景和政治发展状况是不同的,因此各国政府在转轨中应该起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在国家进行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原有的政治体制应该扮演一种什么角色,宪政秩序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改变,这是需要具体分析的。前苏联和东欧国家在经济转轨的同时对宪政秩序进行了激烈的变革,使得宪政秩序出现断裂,从而导致后来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衰退和秩序崩溃;而中国宪政体制的转变是一个渐进而平稳的过程,追求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因而改革后中国的经济增长一直保持着持续良好的态势。
那么为什么宪政体制的渐进变迁和平稳过渡可以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呢?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制度变迁是从一种制度均衡到另一种制度均衡的过程,变迁的目标就是要打破既有的制度均衡,实现另一种更有效率的新的制度均衡;而实现制度变迁目标的过程也是一种交易过程,变迁的成本和收益决定着制度变迁是否发生和以何种方式进行。一方面要考虑制度改变后实施新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变迁本身的成本,这主要是指交易成本,也就是改变制度所需要做的大量的说服工作和可能发生的冲突。制度变迁是利益的转移和重新分配,而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动必然会引起社会权力结构的改变,因此制度变迁既有经济成分也有政治内容,交易成本则既包括经济领域的投入,也包括政治领域权力博弈的代价。经济领域的交易成本可以通过双轨制来降低,而政治领域交易成本的降低则需要考虑如何才能增加政治参与者自身的收益并降低其自身的损失。为了降低政治领域的交易成本,中国对政治既得利益者实施了“赎买”政策,通过利益转换保证既得利益者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收益,经济制度改革从而可以低成本地进行,政治问题可以在之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逐步解决。中国在宪政体制的平稳过渡和渐进变迁中,政府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革前中国的制度环境是一种强政府、弱社会的状态,改革后由于存在路径依赖,市场经济制度不可能一开始就很完备,政府仍然需要承担部分经济职能,如果市场经济在不完善的情况下离开了政府的治理,只会发生秩序混乱,从而最终影响经济改革的效果。
(三)传统文化的现代性转换
制度环境除了包括宪法秩序外,还包括规范性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诺斯所说的“非正式约束”(Informal constraints),主要指人们在长期活动中逐渐形成的并得到社会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等。规范性的行为准则对制度变迁的结果也有重要影响。20世纪初德国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Max Weber)通过对新教伦理和儒教伦理进行对比研究,探索了现代东方落后于西方的宗教文化背景,他认为西方社会的新教伦理促进了资本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而中国社会的儒教伦理则是排斥或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然而东亚经济发展的奇迹与韦伯的命题大相径庭,日本将东洋精神与西洋技术结合的经验就是最好的例证。可见,儒家文化与现代化并不必然发生冲突。
尽管五四运动以后对传统文化的猛烈抨击使得传统的儒教伦理和价值观迅速解体,但是由于农耕社会及其家族结构并没有彻底解构,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深层结构和儒学思想的核心部分并没有被摧毁。实际上,传统儒学之所以不利于现代化的发展,主要是因为传统儒学与皇权结构的结合形成了一种稳固的制度形态,然而当这种旧的制度形态完全解体后,传统文化中受到制度和结构压抑的合理性因素反而能够被挖掘出来,在现代化的背景下完成转化,从而成为启动经济改革和实现经济增长的动力,这是对东亚经济奇迹的一个文化诠释,也是“中国模式”的一个主体特征。
传统儒家文化的现代性转化对中国经济转轨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儒家的国家至上主义转化为一种受到社会认同的国家主导型的经济改革过程和发展模式。在儒家的“家—国”体制中,对“家”极大依附性导致人们对 “国”的效忠,因此国家利益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个人的利益必须要服从国家的利益。这种根深蒂固的民族心理与生活方式使得国家导向型的发展模式得到了社会普遍的认同,从而为国家推行经济改革和发展战略提供了价值观方面的社会心理基础。(2)儒家思想的德治思想转换为具有现代性的领导集体。西方政治推崇“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然而中国传统政治则推崇国君“行仁政”,即国君应该培养和发展自己的仁心,以德配天,施行仁政。在儒家思想中,“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这就要求掌权者必须对社会履行义务,不过这种义务的履行是掌权者内心的自我完善,而不是出于法律的要求。这种伦理观对于国家的政治领导集体有着独特的意义,掌权者强烈的责任感是经济转轨和实现现代化的巨大推动力。(3)儒家传统的和谐观念转换为经济转轨过程中矛盾恶化的缓冲器。“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9] “和”就是儒家所追求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但是这种和谐并不是刻意地避免矛盾,“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君子和而不同”,“和”追求的是在对立中实现统一。这种和谐观念可以既使得从经济转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得到缓冲,也使得市场经济下由于竞争过于激烈而发生的冲突有所缓解,从而避免强烈的对抗发生,为实现经济发展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提供了价值基础。
三、“中国模式”面临的挑战
“中国模式”主体特征使得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危机,从而给中国模式的发展带来诸多挑战。
从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看,一个国家良好的制度变迁应该是演进理性制度变迁和建构理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制度安排也应该是“内生性”与“移植性”相兼容的。中国要想取得更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成果,还需要接受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从理论上说,正式制度是可以从一个国家移植到另一个国家的,这种移植可以大大地降低移植国家创建正式制度的成本。但是,与正式制度相适应的非正式制度却很难从国外移植。如果制度移植只是单纯的程序和技术的移植,就容易导致价值基础的缺失,新的正式制度模式很难被人们广泛地接受,从外部移植的正式制度与本国的非正式制度之间便会发生巨大的冲突。尽管国家用新的规范化的制度设置和法律法规取代了旧的形式,但是实际的制度运行过程却保留着制度移植前的色彩。因此,要想成功移植一些正式制度,就必须要改变一些非正式制度,改变人们对于市场经济改革的心理预期,使其接受经济转轨这个现实,而这是一个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因此“中国模式”面临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使制度安排“内生性”和“移植性”有效地结合起来。
从宪政体制的过渡来看,政府的确在市场经济转轨改革中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由于“外部性”问题、信息的不完全以及市场的不完备等使得市场失灵的问题可能出现,而政府是弥补市场失灵缺陷的重要力量。但是,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国家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制定社会基本规则使得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二是降低交易费用使得社会产出最大化,然而这两个目标是冲突的,即“诺斯悖论”(North Paradox)。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政府存在着失灵的风险,这种失灵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家的出发点可能不代表公共利益,政治利益既得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可能使得政府政策只代表少部分人的利益。在没有完备的法律约束和制度监督机制的状态下,政府不可避免会产生“寻租”,即利用公共权力侵蚀公共利益,经济转轨和经济增长自然随之受到损害。如何使得国家既能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又能避免政府失灵的出现,是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课题。因此,尽管宪政的平稳过渡和渐进变迁在短时期内降低了中国经济转轨的交易成本,但是实际上同时也是在把问题往后推延,由于路径依赖的原因宪政体制的转轨将更难进行。“中国模式”面临的另一个挑战就是如何继续进行宪政秩序的变迁,实行更深刻的政治体制变革,从而实现政治的民主化和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
从传统文化的转化来看,儒家的国家观、道德观、和谐观等在现代社会的转化确为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现代化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儒家伦理对现代经济发展不利的一面,尤其是儒家的人治思想的弊端很明显,难以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如何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是非常关键的。因此,“中国模式”的另一个挑战就是如何将传统儒家文化中的人文价值在经济变革过程中实现进一步的现代性转换,充分挖掘传统道德规范中与市场经济制度相契合的要素,使其与中国的正式制度变迁尤其是法治的推行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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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Jeffrey Sachs,胡永泰,杨小凯.经济改革与宪政转轨[J].经济学,2003,(3).
[9]论语·学而第一[O].张燕婴,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6.
[责任编辑、校对:任山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