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从中国基本国情出发,既坚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客观实际,真实反映了我国当前的法治水平,使“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得以具体化。
案例一:智障者入狱案
河南嵩县大坪乡宋岭村32岁村民吕天喜,是个智障者。四年前他走失了。2011年7月,村委会突然接到三门峡监狱电话,称监狱里一个叫“田星”的犯人,自称是宋岭村人,即将刑满,要家人来接。
“田星”就是智障者吕天喜。其释放证明书上称:其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众所周知,智障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这个冤案是怎么造成的?是由于司法机关一系列程序违法——他被抓捕之后没有通知家属,也没做精神病鉴定,甚至有理由认为,他是在没得到律师辩护的情况下受审的。那么,新《刑事诉讼法》能杜绝此类错案吗?
2012年2月16日,该案在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吕天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经再审查明,2008年8月22日下午4时许,原审被告人吕天喜在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网通公司门口人行道上,趁被害人宋清明(男,时年91岁)不备之机,从其上衣口袋内抢走55元现金,并将被害人推倒在地后逃离。随后,吕天喜被目击群众抓获。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
法庭另查明,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表述的被告人自报姓名(田星)和出生地等身份情况有误。另经司法鉴定,吕天喜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称,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吕天喜的身份和刑事责任能力情况有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而原审判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的判决被同时撤销。
修法突出保障基本人权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中国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这是这七个字在2004年写入中国宪法后,又一次被写入一部重要的中国法律。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进行了修正。16年后,刑诉法完成了第二次“大修”。
近年来,中国对人权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人权入宪到发布人权白皮书,从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到修正刑诉法,中国的人权发展历经了从奠定里程碑到稳步推进的过程。
修正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了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又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制度,这都将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新修正的刑诉法规定,采取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都应当在逮捕或者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同时,将拘留后因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这为杜绝佘祥林、赵作海、吕天喜等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法治发展新的里程碑
法谚有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很多时候程序正义更优于实体正义。刑诉法作为规制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性法律,向来有“小宪法”之称,与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等的保障与救济,息息相关。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不要以为刑诉法与你无关。刑诉法赋予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这些权利同时也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如非经法定程序,个人的住宅不被搜查、个人财产不被查封、扣押,没有证据不受犯罪指控,享有律师辩护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都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
多次参与刑诉法草案修订工作的我国诉讼法奠基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认为,这次修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是很大的进步。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保障。
这次“大修”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的魅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8月底全文公布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一个月就收到各方意见80953条。这次“大修”积极回应了公众对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迫切吁求,让老百姓从立法活动的旁观者变成参与者,使得这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的程序法修正案草案获得了广泛的民意基础。
案例二:三银行行长卷走4亿美元
2001年10月,中国银行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的缺口,事发地是广东开平。10月12日,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均涉嫌挪用巨资,并都潜逃至加拿大和美国。
2002年,美方拘押了余振东。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355万美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随后,余振东因非法入境等罪名被美国法院判处144个月监禁。在得到中国司法部门的书面承诺后,美方将余振东押送至中国。2006年3月,江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许超凡和许国俊在美国分别被判入狱25年和22年。
“没收特别程序” 反腐意义重大
2001年,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逃往美国;2003年,时任浙江省建设厅副厅长的杨秀珠逃往美国,卷走2.5亿元……近年来,贪官携款外逃的事情多有发生,而追缴被转移的赃款面临诸多难题。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特别程序”一章中,专门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贪官外逃将面临“人财两空”。
反腐部门总结,贪官资产转移海外有多种方式,如借商人之手直接转移出境、地下钱庄洗钱出境、在海外虚假投资等。此外还有低卖高买、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薪等钻法律空子的形式。
“这些手段其实都是地下洗钱,为的就是逃避法律打击。”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黄风表示。
按照修正案中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诉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强调,设置这一程序,是为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与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的决议的要求相衔接,需要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
此次“没收程序”的出台,其积极意义得到了人们的肯定。调查显示,回答问题“对于上述‘特别程序你的总体看法是什么”时,有31.96%的人认为“有的放矢地针对近年来贪官外逃的现状进行了规定”,有47.34%的人认为“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还有20.72%的人认为“是此次刑诉法修改中令人振奋的一大亮点”。(本刊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