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社会保险政策的比较分析及启迪

2012-04-29 23:49黄寅桓
中国市场 2012年5期

[摘 要]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已经成为推动社会保险省级统筹上档升级的核心基金征收工作,但当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制约前进的因素,如在社保基金的转移接收方面仍然有转出方和转入方关系与基金办理不能同步的现象发生。因此,围绕职工社保基金关系转移接续这一需要社保政策大力支持的问题,本文主要就对财政、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等社保关系主要调整对象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社保政策的支持进行了比较分析,以期对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完善和构建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的合理渠道,建立合法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体系能有所启迪和借鉴,进而促进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现有新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体系实现健康、持续和快速发展。

[关键词]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相对比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083-03

1 前 言

目前,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促进社会保险省级统筹模式改革发展、增加省级统筹项目、推动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向纵深发展、催生新型的社会保险关系形成、维护参保者合法权益和监督社保基金安全转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新型社保关系形成的养保者个人参保缴费和确定缴费基数的灵活政策变通时代,随着社保关系进一步转换和发展及社保基金的转移靠前支付新模式产生,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个人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事项时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和挑战。因此,如何加大对社保经办机构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社保政策支持力度,以有效缓解社保关系的顺利转移和社保基金安全入账困境并促进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有效开展,促使社保基金转移管理提升微观层次,是摆在我们社保经办机构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难题。

2 社保经办机构现行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政策亟待更新

为帮助职工合理流动与促使人才交流困境得以缓解,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时,都制定了适合各地社保关系发展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政策以及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对外转移的管理办法和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衔接的经办方式等政策为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保经办管理体系。其中,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序的流转是最直接的社保基金管理方式,是适用于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业务中所采用的一般性政策。而与社保关系转移衔接不同,转入地参保关系和转出地的社保关系等这些必要的调整对象合理转接关系都必须按照社保基金转移接续的办法进行规范操作。具体如下。

2.1 一般性政策

(1)原有的社保基金政策转移接续关系方式。原有的社保基金政策转移接续关系为只转统账结合的社保基金征收部分的个人账户余额,统筹部分则划入了转出地的统账结合社保基积累结余金类进行管理,不再作为职工个人部分进行转出,只办理关系转移衔接。在实行现行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体制改革的情况下,职工个人关系转移接续中个人部分的缴费社保基金转移部分相比以前更趋于合理,但也只是就省外社保关系的转移个人账户转出部分增加了社保基金转移比例,离社保基金的全国性上档升级,提升统筹层次仍有一定的距离。为进一步简化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的经办流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采取了一系列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变革措施,如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化管理、实行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同一统筹单位层次内建立平台联网管理、提高社保基金与社保关系同步转移的安全有效性,构建合法的有效渠道和机构组织。下面以现有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各地实行推广为例,简要介绍一下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中涵盖主要社保政策。

为了减轻社保经办机构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中的经办压力,合理分配社保基金的流动使用渠道,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城镇职工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管理办法,在同一统筹区域内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社会保险基金,并实现了参保缴费数据联网,并且现行的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基本程序:转移职工本人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社保经办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各级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人员核对社保关系转移明细单各项缴费数据情况,并打印结算年度已实现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上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印章即完成本次转移业务,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个人只需将原养老保险发生地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明细单交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就行了。

(2)现有的跨统筹区域转出方式。现有的跨统筹区域转出措施主要包括:在省级统筹社保基金管理模式下,同一行政区划属于相同层次基金和关系管理机构的管理范围,而省级统筹单位以外的跨区域流动与社保关系转移、基金转移不属于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区域的经办范围,因此,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就按规定同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保基金转移手续。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社保个人账户经清有实际结余额的也可随同转移超支的由个人补足。职工个人可先到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跨统筹区域转移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出具统筹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转移联系函。持转移联系函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接收确认手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回执,并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本人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保卡,上述转移接收函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参保职工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正式办理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其缴费情况后。打印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将该转入职工个人的社保基金划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应将上述打印表及职工本人养老保险手册等交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对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别处理,如对各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等经办的社保关系转移以及转移费用,免缴环节性经办费用。此外,有的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关系转移、基金划转、手续重建、促进职工个人社保关系转移信息化平台的开发利用、个人关系转移基本信息安全维护、社保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等方面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社保关系转移改革的有效措施。

(3)现行的跨统筹区域转入模式。凡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的人员,应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和社保基金从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统筹范围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职工个人接收单位持职工个人养老保险手册、转入职工的个人身份证及人员增加有关介绍信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审核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及参保条件的,开具人员转入接收关系函。参保职工个人持转移接收函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由转出社保经办机构将应转出的基金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本人持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转移有关介绍信到社保经办机构统筹部门办理转入接续手续,社保经办机构统筹部门根据转移介绍信提供数据及基金到账情况,为转入职工个人健全个人参保资料、续建个人账户目录,职工个人从转入新社保经办机构之月起,按新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通过职工个人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创新和发展,一般采取直接转移和间接转移两种方式,其中以邮局和银行转移社保基金和关系同步模式、职工个人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部分自带方式等直接社保关系转移方式为主。如参保人可凭身份证、户口本、养老保险关系手册等自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转移基金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入保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上述各项手续以后,应按社保转移接续的有关程序如实办理转入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接续参保手续。在经办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过程中要查清该转入人员是否欠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如有欠费的现象必须通知该人员立即补缴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4)职工个人申请终止社保关系模式。凡属外地务工人员原在本统筹区域范围内所属单位企业打工的,现与该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后返乡就业。曾经参加务工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本统筹辖区以外户籍的农村务工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务工地继续就业,确定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参保者个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额。原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持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由用工地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体的退工证明以及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企业农村外来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该参保人员的申请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余额,收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清算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额,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一次性申领金额可通过职工用人单位发放,也可由职工本人凭个人居民身份证在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农村外来员工终止社保关系、回乡务农以后,如再次进城务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时间重新开始计算。另外,在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或终止申请手续前,由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参保人员增减手续;凡用人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缴清后才能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社保基金申领等手续。

2.2 现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选择性政策

(1)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选择性政策大致如下: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环节主要具有三方面作用,一是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明确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政策和经办要求。这是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建立科学的社会保障发展体系、构建和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参保者与社保经办机构间发展的重要体现。现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二是有利于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选择性政策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选择性政策规定农民工在城镇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于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2)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关系转移手续中明确的基本原则为:一是保障性原则。所有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劳动者,在流动到异地就业并继续参保时,都应当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保障其已参保缴费形成的权益不受损失。二是公平性原则。流动就业人员,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是何种户籍,不论曾经在几个地方流动就业参保或间断性就业参保,都应当保障其同样的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三是唯一性原则。劳动者在多个地方流动就业,但其养老保险关系在同一时期应当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应由一个地区统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则。支付流动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资金责任,由各流动转移地通过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部分单位缴费予以分担。

(3)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着眼的重点解决了几个方面问题:一是解决跨省转移接续难的问题。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二是解决异地权益认同问题。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劳动者跨地区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关系转移手续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给了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四是管理服务方便群众问题。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关系转移手续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时办理。同时,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公布了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的基本信息,供相关办理转移业务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大大便利了参保缴费职工。

(4)社保经办机构基本关系转移手续特殊人员办理流程为:①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应同时办理转出社保基金转移手续。②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转移手续时应对参保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缴费期间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部分随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并转移至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地尚未统一实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比例的,经本人申请,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转移职工本人,随即暂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③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仍在原参保地或者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继续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做转移;但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④职工在同一统筹层次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统筹地区包括所辖县级市、市辖各区职工个人账户与统账结合制度地区之间流动时,可以随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金额和统账结合的金额应进行彻底清算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可以接续计算。已于城镇职工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管理办法从职工参保地统筹区域和职工原工作地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人员,可到原参保统筹地区或原工作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金额清算转移手续,补办清算转移手续后,其基本保险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参保。

3 现行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模式对将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发展层次的启迪

现有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模式已经经历了从单一的经办关系转移模式发展为多层次、多领域不同统筹地域社保转移的多重社保关系转移模式发展的态势。由于社保省级统筹层次提升和社保基金积累结余增加、社保经办模式改革体系不断强化以及参保人个人参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保关系转移的经办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发展,致使同一参保地的参保人员的社保缴费率和参保率差距缩小,促使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目标得以逐步缩小差距,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努力营造适合各类型用人单位发展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运行机制,现有省级统筹模式层次提升,保证了向民营企业提供了宽松明确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和资金援助,帮助了民营企业改变其在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的主体地位,使其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合法权益的争取开辟了一个新天地。现行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主要遵循以下两种思路,即参保职工自由转移接续思路与社保经办机构政策引导思路。以民营企业为例的私营经济业主参保职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是典型的“小政府、大市场”,这种模式就是执行的由参保者自行根据自己从业地点发生变化而相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主体资格,其社保关系接续资源配置都是以社会劳动力自由转移为基础,社保经办机构对职工个人转移社保关系的干预比较有限,因此,它们在社保政策方面遵循的是自由选择模式;而现有的社保经办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社保经办机构对企业的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干预较多,实行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干预较强的政策干预模式,因此它们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遵循的是社保经办机构政策干预思路。而将后来无论是从统筹区域还是统筹层次方面来看,与原有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方式都有一定的程度提升,因此,在发展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方向可考虑借鉴以往的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发展成功经验,并结合现有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现有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中社保业务发展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如进一步合理平衡转移接续职工个人社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比率和社保基金储存结余额,尽可能使各地社保基金转出、转入都趋于合理化发展的轨道。此外,还要清理对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合理收费,使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办理转移接续的参保职工切身体会到社会保险福利化程度有效提升。促使民营企业主管部门积极协调民营企业主动参加社会保险,理顺社保关系接续经办体制,为转移职工个人争取更多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细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的实施办法,确保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体系改革能够逐步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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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黄寅桓(1978—),男,四川蓬安人,中级经济师,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函授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