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福州路商店名称用字调查报告

2012-04-29 00:44牟明磊
现代语文 2012年5期
关键词:店名用字繁体字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的文化水平有了普遍的提高,特别是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以来,公共场所的不规范用字现象有所好转,但依然存在。费锦昌曾用“错”“乱”“差”三个字来形容公共场所用字的问题。“错”主要是指错字、别字。“乱”主要是指规范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简化字等并存混用。“差”指书写水平低下。由于本次调查的主要对象是商店名称,所以可以忽略“差”这种现象,主要对“错”和“乱”两种情况进行了统计调查。另外,商店名称的“乱”也出现了新的情况,主要是指简体字、繁体字、拼音文字、外文混用的现象。

为了摸清上海市商店名称用字的具体情况,进而分析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意见,我们对上海市福州路的商店名称用字进行了调查。共调查了福州路上的208家商店,对1105个次汉字进行了统计。

选择商店作为抽样调查的对象的原因在于:首先,商店是社会的橱窗,商店名称用字的规范程度可以有效地反映社会用字的规范化程度。其次,商店用字,不论是在字种还是字次方面都比较多。再次,商店是人们重要的社交场合,商店用字的规范程度可以代表整个地区的用字规范。因此,我们选择商店名称作为调查对象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二、调查方法

(一)在选择调查地点的时候,我们主要考虑了文化氛围和繁华程度两个因素。首先,福州路是上海有名的文化街区,书店、出版社较多,集中了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商务印书馆等图书出版销售单位,相对来说文化氛围较浓。其次,福州路与上海市有名的步行街只有一街之隔,并且直通外滩,相对来说比较繁华,客流量较大。第三,由于笔者经常到福州路淘书,对这一街区比较熟悉,易于进行调查取样,这也是选择福州路作为调查点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为了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真实性,我们对福州路的商店进行了穷尽式的统计。我们首先进行了拍照,然后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所得资料进行了分类统计。共统计商店208家,统计用字1105个(拼音文字和外文除外)。

(三)我们的主要调查对象是商店,对路牌广告以及宣传标语不予考虑,这有利于调查目标和增强调查结果的针对性。

三、调查结果

首先,我们按照商店名称的组成成分进行了分类,共分为简体字、含繁体字、简体与拼音并用、简体与英文并用、外文五大类。其中,外文包括纯英文、纯日文和纯韩文。列表如下:

从上面的表格中可以看到,纯简体字和汉英并用的情况较多,约占总数的77.32%,繁简结合的商店名也占有很大的比重。在我们统计的1105个汉字中,规范汉字占到了97.1%,非规范汉字所占比重为2.9%。在非规范汉字中,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基本消失,主要以繁体字为主,约占到了96.8%。错别字只有一个,占3.2%。相对来说,所谓的非规范用字主要是指繁体字。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所以,我们统计的31个不规范的繁体字均指印刷体。手写繁体字视为规范汉字。

四、简要分析

(一)在不规范汉字当中,以繁体字为主。我们认为,繁体字在商店名称用字中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是有人误将繁体字和“老字号”混为一谈。繁体字可能会给人一种历史感,但是繁体字并不一定代表“老字号”。调查结果显示,用繁体字比较多的是一些书店或书画店,在31个繁体字中,“书”的繁体字竟然出现了4次,占到了12.9%。其中,像“艺术书坊”“陶书公社”“明天书画社”“外文书店”等都采用了繁体字。

(二)纯外文店名开始出现,占到了约5.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虽然我们在表二和表三中没有对纯外文的字数进行统计,但是毫无疑问,纯外文店牌应该属于不规范用字的行列。

(三)纯外文店名的出现,说明了我国对外交流的频繁。在这些外文店名中,纯英文店名为9个,纯韩文和日文的各一个。各国店名数量的不同,也说明了各国对我国经济影响力的不同。

(四)关于错别字的判断标准。本次调查中出现了一个错别字。我们判断错别字的时候,排除了修辞的因素,以字典和词典录入的字词为依据。这一个错别字为“那瓦佳食尚咖啡馆”中的“食”。可能这个字在这个店名中具有某种修辞义,但是,“食尚”一词并未被大多数人接受,我们认为这是一个错别字。

(五)在此次调查中,没有发现异体字和不规范简化字,这说明我国近年来在语言文字规范方面所做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大量繁体字的存在也同时说明我国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任重而道远。

五、改进策略

(一)早在20世纪,国家语委就确定了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基本思路,即“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主要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不断提高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水平”。并且提出“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但全文只有4章28条1000多字,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非常复杂的语言文字方面的问题全部详细地写进去,而推行语言文字规范化、现代化需要涉及方方面面,需要针对不同情况有相应的、详细的、可供操作的依据,这就需要有关部门按照本法,制定出相配套的法规。所以,各地政府有必要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基本精神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店名称用字的范围及条件。

(二)我国的文字法律不属于惩罚性质的。比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对不规范用字者主要是重教育、引导,轻批评、处罚。对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有关规定的,主要是通过批评教育的方法,而不是通过处罚的方法。即使是“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或对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也只能是“予以警告”,这是最高的处罚。这样的规定给相关部门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认为,国家有必要在商店名称用字方面加大处理力度,提高语言文字法规的权威性。

(三)扩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规范用字的自觉性。现在商店名称用的非规范字已经不是以异体字或错别字为主,而是以繁体字为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无心的,后者是有意的。繁体字在商店名称中的大量存在说明一部分人故意在商店名称中使用繁体字,以达到引人注意的目的。对于这部分人应该加强教育,使其认识到一味地追求吸引人眼球而不顾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行不通的。

六、总结

我们进行的商店用字调查由于时间、水平、经验的限制,不可能十分准确地反映出商店用字的全貌。但是通过这份调查报告,读者可以对当前上海地区、至少是福州路街区的用字状况得到一点感性的认识。

社会用字的状况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的文明程度,并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生活的节奏和效率。全社会应该从上到下都重视文字使用的规范化。商店作为社会的主要窗口之一,其用字规范更应该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上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在惩处力度上还有待于强化。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对于语言文字规范有了明确的认识,有了明确的规范标准,再加上强有力的措施,那么实现文字使用规范化是指日可待的。

参考文献:

[1]陈妹金.当代中国商号命名的问题与对策[J].语言文字应用,1995,(2).

[2]金敏呈.汉语商业名称的语义探讨汉语学习[J].汉语学习,1999,(6).

[3]张先亮.谈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几个关系的认识[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3,(6).

[4]郑梦娟.当代商业店名的社会语言学分析[J].语言文字应用,2006,(3).

[5]费锦昌,齐闻.商店用字调查报告[J].语言文字应用,1988,(5).

(牟明磊上海交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20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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