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展现“阳光”

2012-04-29 00:44
农村百事通 2012年5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垦区黑龙江

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是在原黑龙江农垦总局风险互助体系的基础上筹建的。黑龙江垦区年粮食生产能力超过90亿公斤,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和粮食战略后备基地。1993年起,黑龙江农垦总局开始在垦区内试办农业风险互助业务。但是,这样的风险互助也存在机制不灵活、保障程度低、保障面窄的问题,难以适应垦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通过对垦区农业风险互助进行规范改造,进而成立了现在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又有利于规范垦区农业保险业务,增强农业保险承保能力,提高保障水平,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顺利实施。

相互制保险体制在国外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成为国际上较成熟的保险经营体制。相互制农业保险模式是通过相互制保险机构运作的,相互制保险机构就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根据章程,相互制保险机构没有股东,投保人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交纳保险费,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相互保险活动。也就是说,相互制保险机构的会员既是出资人又是投保人,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从而确立了机构与农民会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行机制。这种机制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增强了他们的责任感,既减少了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也减少了保险理赔中的纠纷。会员代表大会是相互制保险机构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作为保险机构经营决策和运营监督的机构,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人员负责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

针对农业保险展业难,定损、理赔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经营费用开支大等特点,阳光公司积极与农业、畜牧、财政、金融、气象等部门开展合作,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熟悉“三农”工作、善于与农民打交道、专业技术力量强和服务网络健全等优势,与有关各方建立了有效衔接机制。例如:阳光公司与各级农经站密切合作开展种植业保险,农经站协助阳光公司宣传和组织农户参加保险,以村为单位,由互助会统一投保、统一收费;阳光公司则从每667平方米(1亩)保费收入中提出0.9元给农经站作为代办费。保费由“三方承担”,即由中央财政、黑龙江农垦总局和农户承担,从而破解了“按农作物损失率确定费率农民买不起,按农民买得起的费率保险公司赔不起”的难题。

黑龙江阳光公司作为我国第一家获准筹建的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中国保监会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体现。在审批阳光公司时,保监会对其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监管办法等进行了新的尝试和探索。在黑龙江垦区范围内经营种养两业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其中种养两业险按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补贴、独立政策优惠”的原则,以互助模式运作。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制保险公司现已在黑龙江省12个地市设立了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在72个县(市)和94个农场设立了保险社(营销服务部),在1078个乡(农场管理区)成立了保险分社;在2000多个村(农场居民组)成立了保险互助会,发展了100余万会员,服务网络已覆盖了黑龙江全省。2009年2月,广东分公司的正式开业,标志着公司开始走向全国。 (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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