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永明
内容摘要:近期,中日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摩擦不断并有进一步升级的趋势,因为双方均主张对其拥有主权。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错误性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不能利用先占原则;日本政府通过内阁决议将其编入日本领土是无效的;钓鱼岛等岛屿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国际法,钓鱼岛等岛屿属于日本战败后应放弃并归还中国的领土;再从历史和地理等方面看,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原始的权利。因此,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必须收回对其的管辖权,并加以自由地利用和管理。这完全符合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秩序及国际体系,也是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成果的捍卫。
关键词:钓鱼岛等岛屿主权基本见解中日领土争端
近期,特别是进入2012年以来,日本针对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单方面错误言行和措施不断,包括议员登岛、政府命岛、地方“购岛”和“国有化”岛屿等,并有继续“国有化”后续措施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国有化”、有人化、军事化及开发化的特征,尤其是日本妄图通过“国有化”,补正所谓的“国内法”缺陷,强化对其的“管理”,以显示体现“管辖”的“国家主权”,实现“有效控制”之目标。日本上述单方面挑战中国核心利益的系列行为和措施,严重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极大地影响了中日关系的稳定,严重影响了区域及世界和平。为此,深入批驳日本针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所谓政府立场(“基本见解”),确保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海洋权益,并为收复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管辖权和管理权提供学术基础是很有必要的。〔1〕
众多的历史文献和国际法,证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下简称钓鱼岛等岛屿,或钓鱼台列屿)为中国的固有领土。为制止和消除日本的错误言行,收复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实际管辖权和控制权,批驳日本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基本见解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2〕而日本体现上述内容最主要文件为:日本外务省于1972年3月8日公布的《日本关于尖阁列岛(笔者注:即我国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以下简称“基本见解”)。〔3〕
一、“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内容
日本政府至1895年通过冲绳县当局等方法多次(或再三)对钓鱼岛等岛屿(日本称尖阁列岛或尖阁诸岛)进行了实地调查,不单认为其是无人岛,也慎重地确认其没有涉及清朝控制的痕迹,所以1895年1月14日内阁通过了在现地建设标志为内容的决定,并将其正式编入日本国的领土。
钓鱼岛等岛屿在历史上一贯属于日本的领土西南诸岛的一部分,钓鱼岛等岛屿并不包含在根据1895年生效的《马关条约》第2条日本从清朝割让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
同时,即使在《旧金山和约》中,钓鱼岛等岛屿也不包含在日本根据该和约第2条放弃的领土内,而是根据第3条作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置于美国的施政之下,并包含在日美于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琉球群岛和大东诸岛协定(《归还冲绳协定》)将施政权归还日本的地域之中。上述事实非常明确地表明了钓鱼岛等岛屿为日本国的领土。
另外,钓鱼岛等岛屿不是台湾的一部分,这从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被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约》第3条置于美国施政权下的事实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的做法,也是很明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均是在1970年代后半期开发东海大陆架的石油活动开始表面化后,才主张对钓鱼岛等岛屿的所有权而成为问题的。
最后,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台湾当局从所谓的历史、地理、地质根据出发对钓鱼岛等岛屿主张所有权,但这些不足以成为主张所有权的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
二、论析“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错误性
针对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上述“基本见解”或立场,笔者认为,重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现逐一论析及批驳如下:
1.钓鱼岛等岛屿是否为无主地,可否适用先占原则?实际上,钓鱼岛等岛屿在明、清时期即为中国领土而非无主地,这并非仅在中国官方册封史的文献中有记载,而且是国际间的共识。即使日本史地学家林子平的《三国通览图说》(1785年)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中,也将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涂上与中国福建省相同之颜色,明确表示为中国领土。此外,有许多欧洲国家当年出版的地图,也是将钓鱼岛列屿标为中国领土。例如,法国出版家暨地理学家皮耶·拉比(PierreLapie)绘制的《东中国海沿岸各国图》(1809年),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绘成与台湾及其附属岛屿相同的红色,而将琉球群岛绘成绿色,明显将钓鱼岛列屿归为台湾的附属岛屿;美国纽约出版的题为《柯顿的中国》的现代中国地图(1859年),也将钓鱼屿和黄尾屿划归中国版图;日本陆军参谋局绘制的《大日本全图》(1876年),钓鱼岛也不在琉球群岛之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因此,日本政府有关钓鱼岛等岛屿为无主地的论据,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同时也是站不住脚的。〔4〕
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就不能用先占原则作为其拥有领土主权的论据。日本政府提出的经过考察后,钓鱼岛等岛屿是无人岛的说法,只是为了有意将无人岛等同于无主地。
所谓的无主地,是指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但并不一定是没有住民的土地。而先占是指早于其他国家,通过对无主的土地实施有效控制而取得领域的方式。但要使对无主地的先占有效,需具备以下两个要件:第一,想先占无主地的国家需要有将此土地作为自己领有的意思,并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表示。第二,国家必须对该土地实施有效占有。所谓的有效占有,是指国家权利事实上行使于该地域,尽管对于有效占有国际社会一般无统一的模式,要根据该土地的状况(地理条件和人口密度等)而定,对于居住困难的土地,诸如进行定期的巡航、必要时派遣国家机关等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占有,而单是插国旗等象征性行为,一般不认为是有效的占有。〔5〕
尽管日本内阁于1895年1月14日,作出了在钓鱼岛等岛屿建立标志为内容并将其编入日本领土的决定,但日本所谓的对钓鱼岛等岛屿的多次调查和建立标志的内阁决定,都是秘密地进行的,且没有及时地对外公布,所以无国际法效力。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怕当时的清朝政府知晓引起争议。特别是所谓的多次调查,实质上是个谎言。因为根据1885年至1895的明治时期相关官方文件可知,今日日本官方说法也与事实不符。证据之一是1892年1月27日冲绳县知事丸冈莞尔致函海军大臣桦山资纪,鉴于钓鱼岛等岛屿为“踏查不充分”之岛屿,要求海军派遣“海门舰”前往钓鱼岛等岛屿实地调查,然后海军省以“季节险恶”为由,未予派遣。证据之二是1894年3月12日,冲绳县知事奈良原繁致函内务省谓:“自明治18年(1885年),由本县属警部派出的调查以来,期间未再进行实地调查,故难有确实事项回报”。此一文件为1894年8月1日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的最后一份官方文件,不但直接反驳当今日本政府所称对所谓尖阁诸岛进行过再三彻底调查的说法,也说明明治政府当年实是借甲午战争的胜利而窃占钓鱼岛等岛屿的。〔6〕
同时,至1969年5月5日止,日本政府没有在钓鱼岛等岛屿建立任何具有“管辖痕迹”或领土意思的标志,也就不符合上述国际法意义上的先占原则。〔7〕
2.钓鱼岛等岛屿是日本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还是台湾岛的一部分?上述日本针对钓鱼岛等岛屿的政府“基本见解”指出,钓鱼岛等岛屿历来为构成日本领土西南诸岛的一部分,根据《马关条约》第2条,钓鱼岛等岛屿并不在清朝割让给日本的台湾、澎湖列岛之内。
其实,日本声称钓鱼岛等岛屿向来为构成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也是没有历史事实根据的。从历史上看,无论中国、琉球或日本的文献,根本找不出钓鱼岛等列屿划入琉球王国版图、构成西南诸岛的一部分的证据。相反,却有大量的文献证明,钓鱼岛等岛屿属于中国版图。日本声称钓鱼岛等岛屿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的理由,主要为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根据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27号布告所划定的经纬度线。美国琉球民政府于1953年12月25日发布并施行了《琉球列岛的地理境界》(即27号布告)。按该布告所划琉球列岛地理境界之经纬度,六点加起来即包括从北纬24度至28度,东经122度至133度之内的琉球群岛,而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位于北纬25度至26度、东经122度至124度之间,正好在其经纬度内。这便是日本声称钓鱼岛等岛屿属于琉球领土一部分的论据。〔8〕
需要指出的是,美国琉球民政府布告所划的琉球列岛地界的布告,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效力?而根据国际法及有关国家间边界划分的惯例,涉及国家间边界问题时,应尊重历史上形成的自然疆界。如有争议,则必须与有关国家进行协商,单方面的意见是无法律效力的。
关于两国边界的划分,一般有四条标准。首先是地文疆界标准,一般以自然地理实体作为划界标准。其次是天文疆界标准,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再次为几何疆界标准,指从疆界上某一固定点到另一固定点划一条直线为界。最后为人类地理疆界标准,如民族疆界依民族分布划分,宗教疆界按居民宗教信仰区确认,强权疆界由战争和实力确定等。而美国琉球民政府确定的琉球列岛地界范围是依据天文疆界、几何疆界标准的划分法,即先划定经纬线,然后用几何法切割之。而这种划分方法忽视了最重要的地文疆界标准,即横亘于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之间的东海海槽,以及由这一海槽分隔赤尾屿(属中国)和久米岛(属琉球)两地的分界标志。〔9〕
同时,美国琉球民政府也不能适用“群岛国”制度确定琉球地理境界。因为,琉球不是群岛国;钓鱼岛等岛屿与琉球群岛在地理上根本就不是统一的,也从来没有实现过政治上的完整,不符合适用“群岛国”制度的要件。所以,美国琉球民政府单方面划定的琉球地理境界范围无效。
实际上,中国与琉球的地文分界,自明、清以来,不仅有大量历史及官方文献记载,且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其分界的标志就是赤尾屿和久米岛。〔10〕所以,包含赤尾屿在内的钓鱼岛等岛屿根本不是琉球群岛西南诸岛的一部分。
第二,利用《马关条约》割让台湾、澎湖列岛时没有提到钓鱼岛等列屿这点来反推其属于西南诸岛。即日本政府认为,既然中国声称拥有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并且说其为台湾的附属岛屿,那么其理应包括在《马关条约》割让之列,而《马关条约》第2条规定割让台湾、澎湖及其附属岛屿,并无提及钓鱼岛等岛屿,可见该岛屿不在台湾、澎湖及其附属岛屿之内。既然不属于台湾、澎湖及其附属岛屿,那么就是西南诸岛的一部分。显然,这种推论是不能成立的。理由为:
首先,尽管《马关条约》第2条第2-3款中未提及钓鱼岛等岛屿,但并不能推出钓鱼岛等岛屿为西南诸岛的一部分的结论。因为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所涵盖的其他许多岛屿都没有在《马关条约》第2条中提及,如接近台湾本岛的兰屿、琉球屿、花瓶屿、彭佳屿等。
其次,钓鱼岛等岛屿由于台湾渔民经常出没作业的关系,习惯上将该列岛视为台湾附属岛屿。这是一种历史的自然形成,对于这种地理概念的历史形成,中日的文献资料均有反映。例如,明朝嘉庆帝派遣的“宣谕日本国”的特使郑舜功所撰《日本一鉴》(1555年)便记有:“钓鱼屿,小东小屿也”(小东即台湾);明治28年(1895年)日本海军省所撰《日清战史稿本》之《别记·台湾匪贼征讨》记载的尖阁岛位置,是在“台湾淡水港北方约90海里(小基隆之海面)”,也是把钓鱼岛等岛屿视为台湾附属岛屿的。
再次,钓鱼岛等岛屿明清时已纳入我国海防区域及清朝版图之内。明嘉靖40年(1561年)郑若曾的《万里海防图》将钓鱼台列屿列入;嘉靖41年(1562年),明朝抗倭最高统帅兵部尚书胡宗宪将钓鱼台列入《筹海图编》的“沿海山沙图”中,钓鱼台乃纳入我国东南海防体系。同时,随着台湾于康熙22年(1683年)正式纳入清朝版图,钓鱼台亦以台湾附属岛屿的身份一并纳入。清代御史巡察台湾的报告与地方编修的福建省及台湾府的地方志,为我方论证最具权威性的历史文献。其中包括:清康熙61年(1722年)巡视台湾的御史黄叔敬(在左面加王字偏旁)所著《台海使槎录》(1736年)卷二《武备》列出台湾府水师船艇的巡逻航线,并称“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乾隆12年(1747年)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及乾隆29年(1764年)余文仪《续修台湾府志》均全文转录黄叔敬(在左面加王字偏旁)的记载。
同治10年(1871年)陈寿祺的《重纂福建通志》更将钓鱼岛明载于“卷86‘海防各县冲要”,并列入噶玛兰厅(今宜兰县)所辖。而从方志的“存史、资治、教化”性质而言,清代地方志书对于水师巡航泊于钓鱼台的记载,除了是历史记录,亦为清代持续不断行使主权的依据与表征,足以证明钓鱼台为噶玛兰厅冲要,并受之管辖,为台湾的一部分。由于钓鱼台不仅是海防巡逻点,亦纳入台湾行政划分,充分表现了中国的有效管辖。〔11〕
再次,历代中国、日本及琉球地图均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领土,而非琉球领土。即琉球国地图中向无钓鱼岛等岛屿。例如,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及说明中,记载琉球的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等岛屿。日本出版的一系列有关琉球的地图中也都无钓鱼岛等岛屿。1785年(乾隆50年,日本天明5年)日本人林子平刊行的《三国通览图说》附《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图》,将钓鱼台列屿与中国同绘为粉红色,而与琉球三十六岛的淡黄色及日本的浅绿色完全不同,显然认为钓鱼台列屿乃中国之领土。林子平自称“此数国之图,小子未敢杜撰之”,而是依据清康熙58年(1719年)中国册封副使徐葆光所著的《中山传信录》及附图。该书是古代著名的信史,历代为中、日、琉三国学者所推崇。1863年(同治2年)湖北巡抚官邹世诒等修的《皇朝中外一统舆图》,清楚地标出以姑米山为琉球国界,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归中国版图。〔12〕
此外,在中、日、琉外交文书中均确认琉球领域不含钓鱼台列屿。1879年(光绪5年)日本废琉球藩为冲绳县前夕,琉球紫金大夫向德宏在复日本外务卿寺岛宗则函中,确认琉球为36岛,而久米岛(赤尾屿)与福州之间“相绵亘”的岛屿为中国所有。1880年(光绪6年)日本驻华公使向清朝总理衙门提出之“两分琉球”拟案中,证明中、琉之间并无“无主地”存在。上述史实,充分证明钓鱼岛等岛屿为中国固有领土、台湾的属岛,不属于琉球。此一事实,在1884年以前,日本与琉球官方都一贯承认。直到1885年日本有意谋夺钓鱼台后,情况才开始改变。〔13〕
最后,从地理位置上看,钓鱼岛等岛屿与台湾岛都处于东海大陆架上,为中国大陆架向东南的延伸。从地质构造上看,钓鱼岛等岛屿属于台湾北部大屯山火山带,而西南诸岛则属于雾岛火山带。同时,西南诸岛与钓鱼岛等岛屿之间隔着一道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冲绳海槽)。
因此,钓鱼岛等岛屿为台湾附属岛屿不但有历史文献佐证,而且获得现代科学的验证。为此,《马关条约》第2条第2款规定割让的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理应包括钓鱼岛等岛屿,所以,钓鱼岛等岛屿系日本在甲午战争之后连同台湾一并占据之中国领土,依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文书》等,自应归还中国。
3.钓鱼岛等岛屿是否属于国际条约中日本应放弃的领土?众所周知,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朝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1895年1月)窃取钓鱼岛等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的。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1945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岛等岛屿归还中国。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时,在《日本投降文书》第1条及第6条中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但受国际两极对抗及地缘战略所需,1951年9月8日,美国却同战败国的日本签订了非法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岛等岛屿连同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当时的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绝对不能承认的。〔14〕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曾在1971年6月11日,我国台湾地区就发表了《关于琉球群岛与钓鱼台列屿问题的声明》。关于钓鱼台列屿,该“声明”指出,台湾对于美国拟将钓鱼台列屿随同琉球群岛一并移交之声明,尤感惊愕。台湾认为,钓鱼台列屿系附属台湾省,构成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基于地理地位、地质构造、历史联系以及台湾省居民长期继续使用之理由,已与中国密切相连,台湾根据其保卫国土之神圣义务在任何情形之下绝不能放弃尺寸领土之主权。即主张了对钓鱼岛等岛屿的所有权,并强烈要求美国结束管理时将其交还中国;中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即台湾地区和中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主张了对钓鱼岛等岛屿的所有权。〔15〕
实际上,钓鱼岛等岛屿主权归属问题是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作的安排都是无效的,并对中国没有拘束力;在处理战后领土归属问题上,日本只能严格遵守其接受的《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美日之间的任何条约或协定不能变更钓鱼岛等岛屿的地位。况且美国政府早就声明:“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16〕可见,美国政府也没有因条约和协定而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主权。美国迄今仍持这种立场,即在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问题上美国不持立场。
4.大陆和台湾从历史、地理、地质主张对钓鱼岛等岛屿的所有权说明了什么?笔者认为,大陆和台湾从历史、地理和地质等角度主张对钓鱼岛等岛屿的所有权,清晰地证明了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固有领土,是台湾的附属岛屿,说明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拥有权原,即原始的权利。
从历史上看,钓鱼岛等岛屿不仅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和使用的,而且也是中国最早对其行使主权的。例如,在明代文献中已见钓鱼岛、赤尾屿和黄尾屿的名称;即使在美国施政下的琉球政府公文中,黄尾屿和赤尾屿等名称也原封不动地被使用,即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最先命名;早在我国明朝的众多历史文献中,如上提及的《筹海图编》、《武备志》、《武备秘书》等书籍中,都载明钓鱼岛等岛屿在中国的海防范围之内,即钓鱼岛等岛屿早纳入中国海上防卫领域;明清时代,中国与自己的藩属琉球国往来甚多,除琉球每年派船纳贡外,每逢琉球新国王即位,中国皇帝都遣使前往册封,而在许多册封史录中都一致记载了中国与琉球的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即钓鱼岛等岛屿位于中国版图之内;康熙四十年(1701年),琉球国使臣蔡铎进献的《中山世谱》地图及说明中,记载琉球的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等岛屿,日本出版的一系列有关琉球的地图中也都无钓鱼岛等岛屿,即琉球国地图中向无钓鱼岛等岛屿。〔17〕
另外,我国人民对钓鱼岛等岛屿及其附近水域长期予以了使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渔民捕鱼。我国台湾东北角的渔民自古即在钓鱼岛水域捕鲣鱼(日本台湾总督府编:《台湾之水产》,1915年)或避风,已有长久的历史。1970年钓鱼岛事件爆发后,9月18日日本《读卖新闻》报道台湾渔民在“尖阁列岛”(笔者注:即我国钓鱼岛等岛屿)一带“侵犯领海”与“不法上陆”是“日常茶饭事”。第二,药师采药。我国大陆及台湾中药师均曾在钓鱼岛采集海芙蓉(StaticeArbuscula),据称可治高血压及风湿。第三,工人作业。我国龙门工程事业公司曾雇工在岛屿附近打捞沉船及在岛上拆船,因此曾在钓鱼岛上建筑台车道及临时码头。〔18〕
从地理上看,钓鱼岛等岛屿由五个无人小岛与三个岩礁组成,位于台湾的东北与冲绳的西南,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冲绳首府那霸230海里;如以中日两国领土(包含无人小岛)计算,则钓鱼岛等岛屿距离最近的中国领土彭佳屿与最近的日本领土先岛群岛各为90海里左右,所以,钓鱼岛在地理位置上恰在中日两国的中央。钓鱼岛等岛屿所在的这种地理位置也是我国主张不给其在东海划界中赋予效力的论据之一。〔19〕
从地质上看,钓鱼岛等岛屿是新第三纪岩层被火山喷出物贯穿后形成的幼年锥形岛屿,与台湾北部沿海离岛花瓶屿、棉花屿及彭佳屿一样,都是观音山、大屯山等海岸山脉延伸入海后的突出部分,各岛多为隆起的珊瑚礁所围绕;而钓鱼岛等岛屿正好位于大陆架的边缘。其西面就是沉积物丰厚的台湾海盆,东面则隔冲绳海槽与先岛群岛相望。〔20〕为此,有必要阐述东海(东中国海)大陆架的地质和地形等情况。
东海是中国大陆东岸与太平洋之间的一个半封闭海,包围东海的陆地分别是中国大陆和台湾,日本的琉球群岛与九州以及韩国的济州岛。东海南北长约550-750公里(300-400海里),东西宽约260-520公里(140-280海里),总面积达752000平方公里(290348平方英里)。从地形学来看,东海就是由大陆架、冲绳海槽与琉球群岛所构成,而冲绳海槽就成为分隔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的天然界限。因为冲绳海槽在地质上具有既非大陆壳也非海洋壳的边界特质,所以,冲绳海槽在地形上为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的天然界限。〔21〕即冲绳海槽两侧的地质结构完全不同,其东侧在地质上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异常活跃,而西侧则为一个稳定的大型沉降盆地,所以,冲绳海槽构成中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岛架的自然分界线,它理应作为两国划分大陆架边界的事实根据。同时,从东海大陆架的沉积物特征和形成来看,其沉积物以富含生物遗骸的砂或砂质堆积物为特征,在成因上,其沉积物主要来自中国大陆,通过黄河、长江及其他中国河流输入东海堆积而成。〔22〕可见,东海大陆架是中国东部大陆的自然延伸。
既然从历史、地理和地质等足以说明钓鱼岛等岛屿为中国的固有领土,其根本不是无主地,即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具有原始的权利,因而日本在1895年通过内阁决定将其编入所谓的日本领土的行为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5.中国大陆和台湾只是在上世纪70年代后期才主张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吗?众所周知,关于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争议,爆发于1969年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新成立的“联合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赞助下,由以艾默利为首的多国地质学家针对东海的物理勘探所出具的勘测报告(简称艾默利报告)。该报告有关东海石油蕴藏的乐观估计,在沿岸各方造成震撼,导致70年代东北亚的“海域石油之战”。〔23〕但大陆和台湾针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声明历来存在。例如,上文中的中国政府周恩来外长于1951年9月18日发表的关于旧金山和约的声明内容就包含了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张。更值得注意的是,中日外交关系是在1972年9月29日《中日政府联合声明》发布后才确立的。例如,《中日政府联合声明》第4款规定,中日两国政府决定自1972年9月29日起建立外交关系;第8款规定,中日两国政府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间的和平友好关系,同意进行以缔结和平友好条约为目的的谈判。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政府缔结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所以,在两国未建立外交关系前,中国政府针对钓鱼岛等岛屿问题的声明并不多见。但这不能表示中国政府默认了日本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同时,钓鱼岛等岛屿当时在美国的托管范围之内,中国认为《旧金山和约》中对于侵犯中国领土的内容对中国是非法、无效的。所以,也就没有更多地追究,因为事实上即使追究也毫无作用。为此,日本认为,中国大陆只是在70年代后期才主张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的所谓见解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三、针对“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的几点意见
从上面分析“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内容,可以得出如下几点意见:
第一,日本在将钓鱼岛等岛屿遍入所谓的日本领土时,其根本不是所谓的无主地,而是有主地,这个主人就是中国清朝政府,所以,日本不能用先占原则拥有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况且这种先占是有缺陷的。同时,其所谓的内阁决议是秘密作出的,也不及时对外公布,世人毫无所知,所以在国际法上无效。
第二,钓鱼岛等岛屿根本不是琉球西南诸岛的一部分,而是台湾的附属岛屿,且应包含在《马关条约》割让的领土之内;并随着《马关条约》的废除,其自应归还中国。
第三,钓鱼岛等岛屿主权问题的解决需要由中日两国予以确定,日本与任何第三方缔结的条约和协定无法拘束中国,也不能改变钓鱼岛等岛屿的法律地位。对于战后领土归属问题,包括钓鱼岛等岛屿问题应由国际条约(《波茨坦公告》、《开罗宣言》等)予以确认。从这些国际条约可以确定的是:钓鱼岛等岛屿为中国的领土,其所有权属于中国。
第四,钓鱼岛等岛屿现被日本非法地控制和占领。钓鱼岛等岛屿在1945年4月美军占领琉球后就已事实上脱离日本。因为,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承认其领土限于四大岛及盟国决定的其他小岛后,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等岛屿在法律上已完全脱离日本。同时,随《马关条约》的废除和台湾归还中国,中国已在法律上恢复了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但由于日美《归还冲绳协定》的错误做法,致使钓鱼岛等岛屿的施政权给了日本,使日本非法地控制和占领了钓鱼岛等岛屿。但这种非法占据,并不能改变钓鱼岛等岛屿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改变其属于中国的事实。因为非法行为不产生合法的权利。
第五,美国将钓鱼岛等岛屿行政权归还日本非法和无效。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文件,美国依据《归还冲绳协定》归还琉球群岛及钓鱼岛等岛屿行政权之举,不仅未取得第二次世界大战盟国的同意,而且也违反联合国托管制度。因为《联合国宪章》第76条规定,托管的目的在于领导托管地趋向自治或独立。所以,美国无权单方面地决定琉球群岛与钓鱼岛等岛屿的返还问题。相反,美国有从日本收回琉球群岛及钓鱼岛等岛屿行政权的义务。
第六,中国大陆和台湾并不是只在东海储备丰富资源的调查报告出来后,才开始主张对钓鱼岛等岛屿的主权的,而是一直在主张的。
总之,“日本关于钓鱼岛等岛屿领有权的基本见解”是错误的,其一系列错误言行无法改变钓鱼岛等岛屿是我国固有领土的事实和“占控”钓鱼岛等岛屿的非法性。希望日本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改正错误言行和措施,与我国就钓鱼岛等岛屿展开谈判,探寻利用和平方式合作解决钓鱼岛等岛屿领土问题的新模式,以共享资源。
四、余 言
自2012年以来,日本右翼挑起、政府怂恿,“目标”一致的所谓“购岛”计划及行为,以日本政府于2012年9月10日确立“购岛”方针(所谓的“平稳及安定地维护和管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并于9月11日签署“购买”合同及9月12日完成所谓的“土地权所有者”登记手续“收场”,即日本所谓的“国有化”计划及其后续措施,严重地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破坏了中日邦交正常化的氛围,极大地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激起了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强烈不满及对抗,造成中日关系的严重倒退,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害及损失应由追求短期政治利益的日本政党及部分政客来承担并补救。尤其应该指出的是,日本首相野田在联大所谓坚持以用和平方法,运用国际法解决领土争议问题的发言及表态,是严重违背历史事实及国际法的错误言行,必须坚决予以批驳。即造成钓鱼岛等岛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及升级并爆发的关键因素是:日本长期以来否定在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上中日之间存在领土争议问题的错误立场所导致的。
从常设国际法院1924年8月30日审理马弗罗马提斯和耶路撒冷工程特许案(MavromamatPalestineConcessions)的判决内容可以看出,所谓的国际争端或国际争议是指两个当事人(或国家)之间在法律或事实上的某一方面存有分歧,或在法律观点或利益上发生冲突。对照此观点,结合中日针对钓鱼岛等岛屿的立场及态度,中日在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上存在争端或争议是显而易见的。
为此,我们要求日本政府和人民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改正错误,承认在钓鱼岛等岛屿问题上存在争议,与中国展开平等谈判,相向而行,共同努力,切实找到解决问题的和平方法,以维持中日关系并稳定区域、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否则,中国依据已完善的相关法律,在捍卫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过程中发生摩擦甚至冲突升级的可能性就无法排除,其后果将将非常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