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
要缓解医患间的信任危机,需要多方面的努力,首先医务人员要有仁心仁术,其次是政府着力减轻病人负担。还有就是加强科普,让公众掌握基本的医疗知识等。
“3·15”前夕,本刊投诉部来了一位身体虚弱的投诉者。故事的主人公杨女士,是一位年近六旬的女性,在2009~2010年间,她接受了3次腹腔手术,目前腹部上的创口长达21公分。
第一次手术
2009年4月14日,杨女士因患有嗜铬细胞瘤,住进了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以下简称“宣武医院”)泌尿外科。
同年5月13日,杨女士由宣武医院的许医生主刀,进行了嗜铬细胞瘤切除手术。据杨女士本人回忆,手术后的刀口缝合歪歪扭扭,刀口缝合处的皮肤接近黑紫色,外形看上去就像一只黑色的大蜈蚣爬于腹部,非常恐怖。且在手术后,杨女士时常因腹部的疼痛而大汗淋漓。
刚开始,杨女士以为剧痛是术后的正常反应,所以她努力忍耐。然而就在手术后第3个月,即2009年8月中旬左右,杨女士腹部刀口缝合处的下缘出现了鸡蛋大小的包块,经过检查确诊为术后刀口疝(注:刀口疝又叫做切口疝,是发生于手术切口部位的疝,一般见于腹部手术后,特别是腹部的纵行手术切口区。腹部手术切口愈合后,如果腹壁局部组织出现缺损,腹内器官组织可突出到正常腹膜壁层平面以外,称为腹壁刀口疝)。
于是在同年的8月18日,杨女士再次入住宣武医院泌尿外科。入院8天后,因疝修补片(注:疝修补片广泛应用于无张力疝修补术)选择问题上的意见不统一而出院。
第二次手术
2009年10月22日,杨女士因术后刀口疝又重新入住宣武医院普外科1病区,并于当年的10月31日周六,由该院的康主任参加完粉红丝带活动后,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为杨女士进行了刀口疝的腹腔镜修复手术,术中使用了美国产巴德补片及弹簧状钢钉20枚。
而据杨女士表示,10月31日的手术是在人员和相关设备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进行的,手术前杨女士曾强烈要求将疝口破损处缝合后再加以补片修补,当时康主任答应了杨女士的要求。但在手术后,杨女士用手触摸疝口部位,能非常明显地摸到补片的纹路。在手术后近8个月的时间,杨女士曾多次向康主任询问为何不将疝口处缝合,康主任都回答不需要缝合,而且向杨女士保证不缝合不会出现问题。
第三次手术
在第二次手术出院后不久,杨女士就感觉钢钉磨到左下腹和疝口底部膀胱附近,导致她疼痛难忍,期间还多次出现过尿血的现象。
随即,杨女士又找到康主任,康主任对杨女士第二次手术的创口进行外观检查后答复没有问题。
可是杨女士做的B超和CT都显示:疝口依旧,肠管突出。于是,杨女士再次找到康主任,康主任依旧表示没有问题。
最后,杨女士在忍受了9个月的极度痛苦之后,于2010年8月3日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附属医院(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以下简称“304医院”)普外科进行第二次的手术疝修复手术。
据杨女士介绍,第二次的疝修补手术,需要将已经与腹部内侧肌肉吻合的20枚弹簧状钢钉和30×60的网状补片全部剔除,并将腹部表面已经无法缝合的蜈蚣状刀疤全部切掉,再将腹内壁上缘和下缘用两块疝补片固定后缝合。这次手术使腹部刀口由原来的16cm,扩至21cm。“由于手术的巨大,身体彻底垮了,难以恢复。术后20天出院,由于过度虚弱,一周后又住回了304医院。”杨女士说。
术后,杨女士将304医院的术后报告和宣武医院的做了比对后发现,304医院的修复手术和宣武医院的治疗方案存在明显的差异。且出院后,304医院为杨女士安排了极其负责的复查。
患者对第二次手术存疑
在第三次手术后,杨女士认为在宣武医院的修复手术,病历内容含糊其辞,而且出院后也没有安排任何复查检查。
杨女士表示,第一次嗜铬细胞瘤术后的刀口疝为1~2cm,经过康主任等人的反复检查,用力按压导致疝口越来越大。在2009年10月26日CT的结果中显示,第一次嗜铬细胞瘤术后腹壁上缘和下缘均出现了疝口,康主任在没有查看CT片的情况下只对下缘疝口进行了腹腔镜补片修复手术,术后因疝补片绷紧和腹内的CO气体产生的压力,导致被忽略的上缘疝口压力大幅增大,最终导致上缘疝口撕裂加重。
基于种种原因,杨女士对康主任实施的微创修复手术产生了如下疑问:
1.本人的体质当时并不适合微创手术的治疗。(因为本人肺部功能过差不适合向腹腔内打入过高的CO;体内CO已经超标。)
2.修复手术前疝口部位仅存一层很薄的表皮,真皮和皮下组织已经断裂,为撑起腹壁的大量CO气体势必会增加腹腔内的压力,存在着皮肤破裂的危险。
3.补片的位置是否符合标准,弹簧的位置是否安装得符合标准?
4.为什么宣武医院的疝口修复手术始终不对破裂的部位进行缝合?从CT上看大量钢钉集中在下缘疝口,上缘疝口没有得到任何的修复是为什么?
5.当时医生是否秉持着治病救人,选择最好疗效方案为病人解除病痛的态度选择的腹腔镜修复术?
“医调委”介入
自2009年5月13日起,杨女士经过四次住院,三次大手术。据杨女士描述,期间她的身体和精神曾遭受双重折磨,毫无质量可言的生活。而多次的手术治疗费用因使用了进口材料,导致需要自行负担巨额的手术费用,对杨女士精神、身体和经济都造成了空前的打击。
于是在2010年10月底,杨女士向宣武医院和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反映了她的手术情况并递交了材料。
据了解,医调委是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6部门联合成立的。
凡医疗纠纷中患者索赔超1万元的,除了上法院外,当事人还可选择通过医调委享受免费调解。
2011年10月29日,医调委一位鲍姓工作人员打电话通知杨女士,就此次宣武医院的医疗责任赔偿给杨女士35900元,并通知她到该调解中心签字。
由于当时杨女士身体不好,又身在外地一时间无法到北京,所以就一直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杨女士表示,期间她曾多次给鲍老师打电话陈述其观点。
2012年2月9日下午2时许,杨女士依照和鲍老师约定的时间来到了医调委的办公所在地。据杨女士回忆,当时在场的有医院的代表、杨女士本人及鲍老师,并在当日看到了医调委出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看到“协议书”后,杨女士对协议中的第二条,即“本协议签字后生效,杨女士医疗责任赔偿争议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有异议,建议鲍老师修改。但鲍老师在请示了有关领导后答复杨女士:这是一个制式协议书,任何人都不能修改。
最终,杨女士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表示继续申诉。目前,她每日仍需进行手术后的药物维持。
医调委调整部分协议内容
3月12日,记者拨通了医调委鲍老师的电话。在沟通后,鲍老师表示杨女士所提出的异议,经过开会决定,可以对第二条的部分文字进行修改。
3月29日,医调委一位周姓老师给杨女士打电话,表示原协议在请示了领导和法律顾问后,已经对格式化的协议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患者今后如能提供与本次医疗纠纷有关的新的损害后果证据,可另案处理”一条新内容。
而杨女士仍然对协议的内容感到不满,她认为,如果协议的第二条不更改,那么新增加的这条内容没有任何意义,“整个协议内容前后是矛盾的。”与此同时是,杨女士觉得这份协议剥夺了她的人身权利,“这不像是跟患者签的,我不知道监狱的犯人要签合同,有没有这个苛刻。”与此同时,杨女士表示应把赔偿内容一并写入协议中。
4月11日,记者就杨女士的医疗纠纷问题向宣武医院医患办一位杜姓主任核实情况。杜主任表示,杨女士目前不满的是医调委的调解协议,只要杨女士同意协议书的内容,医院会按照医调委的协议进行赔偿。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杨女士依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用杨女士的话来说,她需要的不仅仅是经济赔偿,更重要的是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不能让她的遭遇在其他人身上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