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屏 龚捷 石万曲
摘要:以高校教师知识传播者、创造者、社会文化批判者等多重身份为切入点,探讨大学教师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与社会职责,以及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自由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从社会发展、高校制度建设层面和大学教师自身角度,探讨大学教师作为公共知识分子的职责。
关键词:高校教师;身份;职责;思考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52909(2012)060001042012年1月1日,教育部正式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中国一直以来进行的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进入实质性的“立宪”阶段。高等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基础之上的专业教育,因此作为章程规定的主体之一,大学教师的社会身份、法定权利与义务、社会责任等诸多问题需要明晰。其中,大学教师身份的明确是各类权利义务、责任权责界定、维护和实现的基础。
一、大学教师的多重身份
社会生活中,大学教师的身份究竟是什么?是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研究者、学者、教员等职业性界定,还是灵魂工程师、园丁、传道授业解惑者等比喻性、经验性描述。这些称谓在某种意义上是高校教师身份的一种表述,但又不能将其身份属性完全概括。因为大学教师不仅是《教师法》规定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同时也是知识的创造者、社会文化的批判者。后两者应该是大学教师区别于中小学教师的显著特点。大学教师不仅承担教育、教学传播的任务,更肩负着知识创造的科研任务和反思现实、在哲学层面探讨人与社会关系的任务。在科研和哲学层面,大学教师不再只是单纯传授知识的教员,还应该成为知识的创造者,社会、文化的批判者。
(一)第一重身份——知识传授者
高校教师的第一重身份是教育工作者,即知识传授者。“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员具备经过严格而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他要求对所辖学生的教育和福利具有个人的及共同的责任感”[1]。向完成中等基础教育的学生传授专业且高深的学问是大学存在的首要职责与其文化原性的必然体现,因此作为高校主体之一的大学教师,其知识传授者、教育工作者的身份则是实现上述要求与文化原性的具体行为者。同样,在中国古代对教师知识传授者的身份亦有诸多表述:“师者,教人以道者之称也。”(《周礼·地官司传序》)“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韩愈《师说》),而在现代社会,“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社会,无论它的政治、经济或宗教制度是什么类型,都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来传递深奥的知识,分析、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换言之,凡是需要人们进行理智分析、鉴别、阐释或关注的地方,那里就会有大学”[2]。
(二)第二重身份——知识创新者
高校教师的另一重身份是知识的创新者。大学教育的专业性属性要求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大学教师不但要培养人才还应研究学术,创新知识。高校教师长期工作在学科前沿,具有系统的知识储备和前瞻意识,这就使之具备了知识的研究者和探索者应有的基本条件,而且其从事的学术研究就是对知识的创新和拓展。大学教师的创新能力直接影响和促进学生的创新意识。这也是大学教师与普通中小学教师的显著区别。因此,高校教师除了知识传授者外的另一重身份是学科专业分工意义上的科研工作者,是某个学术或科学共同体的成员,他们承担着知识传授和知识创新的双重使命。
12高等建筑教育2012年第21卷第6期
吕屏,等大学教师身份职责的认识与思考
(三)第三重身份——社会文化的批判者(知识分子)
高校教师作为社会文化批判者的身份是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的,这种说法来源于欧洲中世纪活跃在大学之中的以传授知识和思想为业的知识分子。“知识分子是社会中具有特定公共角色的个人,不能只化约为面孔模糊的专业人士,只能从事他那一行的能干成员”[3]。在现代西方语境中,知识分子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受过专门训练,掌握专门知识,懂得使用象征符号来解释宇宙人生;第二,以知识为谋生手段,以脑力劳动为职业,形成一个与社会中其他阶层不充分整合的、不依附于现存体制的、自由飘游的、相对独立的社会阶层;第三,具有强烈的社会关怀和公共责任意识,对现状一般不满并采取理性批判态度,以图良善社会实现”①。知识分子是“以思想和传授其思想为职业的人,把个人的思想天地同在教学中传播这种思想结合起来”[4]。从此,知识分子便与大学教师有了天然的联系,而这一点从知识分子起源于中世纪欧洲大学,并活跃于大学之中的历史与现实中得以佐证http://baike.baidu.com/view/22129.htm。,但是知识分子一直又以独立、游离于其他阶层的社会身份出现在公众视野,领导社会文化的变革与思想革新,因此作为判定大学教师是否能够扮演知识分子角色,最为重要的条件是:是否对社会具有强烈关怀与公共责任;是否对社会文化怀有批判精神,因为“自由独立精神、是超然与介入的统一,代表社会的公共关怀和社会的良心,秉承批判反思性文化人格”[5]。
高校教师作为知识传播者与创新者的身份已得到国家法律和社会认可,人们期盼着拥有高文化水平、受过专业训练、具有科技创造能力、依靠知识谋生的高校教师能够担当起“天下安危,社会进步”的责任,为国家、社会发挥其独有的知识优势和创造力优势,希望他们能够成为通过对社会文化的批判进而推动社会进步的知识分子。但是,是否愿意成为社会文化的批判者,成为公共知识分子,只能是大学教师的自由选择。国家、社会无法通过法律、法规对高校教师做出明确要求,因此对于三种身份背景下的职责义务界定,亦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阐述应尽的法定义务与需尽的社会责任。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与职责
通过对大学教师知识传授者、知识创造者、社会文化批判者(知识分子)三种角色身份的界定得知,大学教师与中小学教师比较,存在明显的特殊属性,而正是这些特殊属性决定了高校教师所肩负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同样具有鲜明特色。
(一)应尽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条文的相关条款对教师的义务有着明确而具体的界定,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水平义务等。对高校教师而言,《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还明确规定: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并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是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高校教师的业务水平与工作实绩被《高等教育法》纳入高校教师考核内容,这就要求高校教师必须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与教学水平,才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高校教师。
中国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教育家黄宗羲曾指出:“道之未间,业之未精,有惑而不解,则非师也。”这恰是对大学教师必须不断提升专业、科研能力以促进教学水平提高的精辟注释。而著名教育家陶行知更将这一观点阐释为:“要求学生学好,必须先生学好,唯有学而不厌的先生才能教出学而不厌的学生”。
另外,《大学章程》第5卷英国剑桥大学章程中明确规定:“大学教职员有义务致力于推动所在学科知识的进步……同时,有义务推动大学教育、宗教、学术、研究等各方面的发展”。美国《密西根大学董事会章程》指出,设立各学院的目的是为州和国家政府提供如下三方面服务:第一,提供民众教育;第二,在构成现代文化、专业实践以及工商社会领导力的各个知识分支领域,开展学术研究;第三,将这些知识用于解决社会问题。
(二)需尽的社会职责
高校教师,作为被期待的知识分子群体,较之教育与科研双重义务与职责外,对人类精神世界的构建与社会改造的责任亦同样重要。这样的身份要求他们不仅是潜心学术的专家,还应该是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文化批判者、推动者、构建者。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在《大学之理念》中指出:“大学是一所特殊的学校,学生在大学里不仅要学习知识,更要成为一个完整的人。这既取决于学生自身不懈的努力和对自身的不断超越,更取决于大学历史传统与文化精神的指向。”[6]对于学生来说,大学教师是他们接触、了解、传承人类历史与文化最直接、最主要的媒介。这要求大学教师必须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使命感,正如真正知识分子一样为了社会公平和道德正义而存在,是一种精神样板。
遗憾的是,这样的存在却正在浮躁的现实中淡化与消解,追名逐利之风不断侵蚀着知识分子群体,讲坛成为教授专家一夜暴富成名的名利场,公共知识分子蜕变成了利益知识分子。虽然“市场残酷的竞争将会令穷人和弱势者连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都难以维持,自由人的理念成了天方夜谭……而愈发明显的社会等级制和威权式的社会经济组织,将对人带来种种压迫,经济不平等导致政治不平等,使得民主制度徒具虚名,最终催生拥占性的个人主义,个体变得贪婪疏离,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友爱从此消失”[7]。社会经济地位的上升并没有为大学教师带来更多的尊敬和爱戴,相反,公众对大学好感度和对教师职业道德评价呈现出走低的态势。同时,高校教师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倾向令大学教师社会责任者和道德批判者的角色被逐渐掩盖,知识的传授被简化为谋生手段,让学生获得“以何为生”的知识和技能,却没有教会学生承担“为生”背后的的责任与思考。大学教师“最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教学中没有真理的创生,或者更确切地说,如果课堂不是寻求真理、发现真理、分享真理的首要地方,那么,教学难以称为生活”[8]。
鉴于上述现象,大学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应尽的社会责任正成为迫切关注的话题,如何重建大学教师知识分子的身份认知,挽回失落的信任成为中国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应该关注的重点。
古语有云:“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对知识分子的描述,也是对为人师表的智者的期盼。中国现代思想精英王小波亦认为“知识分子除了献身于专业工作以外,同时还必须深切地关怀着国家、社会以至世界上一切有关公共利害之事,而且这种关怀必须是超越于个人利益之上的”[9]。具有“自由独立精神是超然与介入的统一,代表社会的公共关怀和社会的良心,秉承批判反思性文化人格”[10],作为大学教师不仅需要自己具有鲜明、独立的批判精神,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更应该将关怀,自由、独立之批判精神张扬、传递,将知识分子对社会文化的批判精神通过教育的放大作用、扩散作用,产生裂变,弘扬中国知识分子失落已久的自由、独立之批判精神。正如美国芝加哥大学前校长R·霍钦斯所说:“大学之所以为大学,只有一个理由,即他们必须是批判的中心。”而批判源于关怀,大学教师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三、对高校教师身份与职责的思考
在高校教师的多重身份中,知识传授者、创造者身份体现其基本的职业属性,这两个身份所承担和拥有的义务、职责与权利,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和保护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但是,高校教师的知识分子身份,则来自其社会文化属性。对于知识分子的社会职责范畴也只是作为文化、道德层面上的社会期盼而存在。与教师的所有基本法定义务受国家法律的约束不同,高校教师法定义务之外的社会职责的实现则需要高校教师主观意愿才能达到。具有知识分子的独立批判精神和学术自由意识,无论是对高校教师的思想意识、道德素质,还是对于教师教育、学术生活来说都是崇高的境界。因此,大学教师是否履行知识分子的这份崇高职责,具有极强的个人主观性,作为规范社会客观存在的国家法律、法规无法作出强制要求。
作为上承国家法治精神,下启校内制度设计与管理的高校治理“宪法”——大学章程,是在保障和界定高校教师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在尊重上位法的规定原则基础上,对高校教师的义务职责实现、权益保护、学术自由提出的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根据2012年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国内各高校正在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章程制定作为重要任务,中国高校新一轮管理改革、制度建设拉开了大幕。其中包括了对高校教师身份认定、权益保护、应尽职责和义务履行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与机制保障。例如:教师身份界定、权利义务、聘任、考核、监督激励以及申诉仲裁等一系列制度设计。内容应该考虑帮助、鼓励高校教师实现律法之外的社会职责与道德担当。《大学章程》第5卷英国剑桥大学章程中规定:“确保学术员工在法律范围内有质疑和检验多数人意见、提出新观点和意见的自由,即使其观点或意见有争议或不受欢迎,且应确保学术员工不会因此面临失业或丧失权利。”类似的条款对于高校教师权利权益的保护和义务职责的履行无疑都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笔者认为,激励高校教师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他们就能“让青少年真正理解,人类世界乃是一种叙述性建构,大家能够创造性地进入其中并参与其活动;让青少年真正懂得,大家所接受的理解是能够被解释和再解释的,且人类的责任正在于担负起这项工作”[11]。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怀疑精神、创造能力,是高校教师学术创新,秉怀知识分子服务公共社会、推动社会文化进步的适宜途径。
另外,在中国现行大学制度下,高校教师多重身份延伸出来的各项权责的实现,除了需要其个人具有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独立人格与学术追求,高校确立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体制机制,还需要整个社会解放思想、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形成宽松的政治环境,良好的学术氛围,以及相应的法律保障制度[12]。这也是大学章程制定和大学教师实现社会职责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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