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图书馆权利案例研究

2012-04-29 18:26李金波
图书与情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柯林斯电子书出版社

摘要:图书馆提供电子书借阅服务是其正当权利。出版商限制图书馆电子书借阅是对版权的扩张,侵害了图书馆及其用户的图书馆权利,不符合知识自由原则,同时该限制事件体现了美国图书馆界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也为我国图书馆界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应强调图书馆等公有利益在版权法中的地位,构建完善的图书馆法律政策体系,培养和提高我国图书馆界和民众的图书馆权利意识以及图书馆界的职业道德。

关键词:图书馆权利版权电子书借阅限制

中图分类号:G25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938(2012)06-0052-05

1背景:电子书借阅的开展状况

几年来,电子书经历了巨大的发展。《中国图书商报》的调查显示,中国市场的电子书销售额2007年以来以每年30%~40%的速度持续增长;电子书读者2010年已超过1.2亿人[1]。亚马逊公司2009底已宣布,其电子书的销量超过实体书。有预测称,到2016年,全球电子书的销售额将达到97亿美元,到2020年,电子书的销售规模将超过纸质图书[2]。

电子书的快速发展势头使得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开始提供电子书借阅服务,图书馆通过网络提供电子书,读者只需成为图书馆会员,即可通过电脑、手机和各种阅读器(如Kindle、汉王、易博士)等终端设备下载并阅读电子书,无需付费购买,但借阅的电子书只要一退出系统即失效。也有许多图书馆直接向读者提供电子书阅读器外借服务。根据美国图书馆协会(ALA)《2011美国图书馆状况报告》和《2012美国图书馆状况报告》,2007年有38.3%的公共图书馆提供电子书服务,这一比例到2011年已增长到67.2%,五年间几乎翻了一倍;高校图书馆中则有94%提供电子书,中小学图书馆有33%提供电子书。另外,有12%的高校图书馆提供电子书阅读器外借,公共图书馆和中小学图书馆分别为5%和6%。同时,报告还显示,美国近几年图书馆电子书的流通量显著增加,如芝加哥公共图书馆2010年电子书的流通册次从2009年的17000册次飙升到超过36000册次[3-4]。而NetLibrary针对英国所做的关于电子馆藏的调查结果显示,四分之三的学术图书馆和一半的公共图书馆在当前财政吃紧的情况下仍打算增加其电子书馆藏[5]。国内方面,电子书馆藏也已相当普遍,国家图书馆、首都图书馆、上海图书馆、北大图书馆、广州图书馆、国家科学图书馆等若干所图书馆已开始提供电子书阅读器外借服务[2]。

2电子书借阅限制事件

2.1事件回顾

在图书馆电子书借阅服务大踏步向前之际,电子书利益链的另一端——出版商及相关利益团体却因其利益受到威胁,出台相关限制办法。2011年2月底,世界第二大电子书出版商哈珀·柯林斯(HarperCollins)公司发表一份声明,宣布从2011年3月起停止之前2001年起施行的图书馆可永久不受限使用的电子书出售政策,转而实行有限授权使用,即其出售给图书馆的电子书最多只能向外借出26次,最大借阅次数到了之后图书馆可以以低于原始价格的价钱重新购买使用权[6](注:假设图书馆给每位读者的借阅时间是两周,那么每本电子书的使用期限仅为一年)。该出版社发言人称:“我们担心之前将电子书一次性永久卖给图书馆的政策会影响电子书市场的健康生态系统,伤害日益增长的电子书渠道,为实体书店带来更大的压力,最终导致图书销售的萎缩和作者版税的减少。”并辩解说“之前的图书馆条款是十年前电子书并不流行的时候制定的,新政策适用于新购电子图书。”[7]这一新政是电子书借阅条款的第一次重大修订。该限制政策一出,立即激怒全美图书馆界,引发一股抗议浪潮,包括ALA在内的众多图书馆组织、全美图书馆馆长、馆员以及许多读者纷纷表示抗议。

ALA对这一新政提出严重质疑,称此举“侵害了图书馆为用户提供信息的能力”。时任ALA主席的罗伯塔·斯蒂文斯认为:“图书馆为公民提供知识、信息和创造性作品。我们致力于为数百万每天倚仗图书馆资源的人提供平等且免费的内容。尽管公民需求增加,但图书馆经费却在减少,这引起了我们的担忧。这种情况下,出版商对电子书使用次数的限制对图书馆用户有着重大的影响,更少的公民能够有机会接触到电子书这种日益重要的信息传递方式。”[8]

许多馆员担心其他出版社会采取相似的政策,他们认为这种限制无疑让财政拮据的公共图书馆雪上加霜。曾将电子媒体喻为新的虚拟图书馆的芝加哥公共图书馆馆长玛丽·邓普西说:“这种限制严重打击了我们所从事的事业。”她对柯林斯出版社在全美图书馆饱受财政资源紧缩的情况下仍采取这样的做法提出严重质疑,此举使得数字时代图书馆的文献提供能力受到严重损害[3]。

馆员邦菲尔德和法雷尔发起了一项抵制活动,并专门建立了一个“抵制哈·珀柯林斯”活动的网站(boycottharpercollins.com),他们要求柯林斯出版社立即终止限制政策,并宣布活动会一直持续到柯林斯出版社终止限制政策为止[9]。这一活动得到了全美图书馆界的响应,众多图书馆纷纷加入抵制行列之中,堪萨斯州图书馆联盟(下辖330家公共图书馆)、内布拉斯加州图书馆委员会(包括66家成员馆)、俄勒冈州数字图书馆联盟(含80家公共馆)、爱荷华州图书馆联盟(含118家图书馆)、密苏里州、加拿大安大略省和新斯科舍省等许多州图书馆联盟或委员会及其下属成员馆,以及美国圣路易斯、奥尔巴尼、伍斯特、诺曼等城市图书馆系统,都宣布暂停购买柯林斯出版社的电子书,甚至有图书馆如伊利诺伊州基瓦尼公共图书馆、内布拉斯加州北苏克西市图书馆连该出版社的印本书也一起抵制。美国州立图书馆馆长组织(COSLA)代表普德说:“我们并不是试图惩罚柯林斯出版社,我们只是在尝试寻找一种不损害用户服务的电子书提供方式。我们该如何面对等候中的第27位读者?这种限制让我们的编目员们情何以堪,编好目的图书突然消失了?这是一个非常糟糕决定。”[10-12]与此同时,一项反对该限制政策的请愿活动也征集到了超过7万个在线签名[4]。时至今日,抵制活动仍在持续当中。

事件发生后,美国以及外国的一些主要媒体都报道了此事。ABC、《今日美国》、《大西洋》网等都报道了抵制活动的进展情况,并采访了柯林斯出版社的代表和部分图书馆馆长及馆员。《文汇报》在2011年3月24日率先以《美一出版商对公共图书馆“限借令”惹争议》为题进行了报道[13]。随后,新华网、中新网、豆丁网、《海宁日报》等国内媒体也纷纷对此事进行了报道或转载。

2.2相关事件及后续影响

麦克米兰(Macmillan)、阿歇特图书集团(HachetteBookGroup)和西蒙&舒斯特(Simon&Schuster)三家出版社一直都拒绝出售电子书给图书馆,更不允许其电子书在图书馆流通。出版“六巨头”(BigSix)中的另一家——企鹅出版社在柯林斯出台限制政策之后,也加入到了这一行列。企鹅重新评估电子书出借条款,于2011年11月通知OverDrive(全球图书馆电子书的主要经销商)暂停出借其出版的电子书,并同时停止向OverDrive提供重点新书。此后事件迅速升级,2012年2月企鹅宣布断绝与OverDrive的生意往来,不再准许OverDrive出售其电子书和有声书给图书馆[4]。

六巨头中最大的出版社——兰登书屋(RandomHouse)是唯一一家没有加入到限制行列的出版社,而且仍承诺图书馆电子书永久使用政策不变,但是该出版社却趁机大幅提高电子书的价格。于2012年3月宣布对旗下电子书涨价100~200%,如简·史密斯所著的《战争与和平下的艾森豪威尔》(EisenhowerinWarandPeace)2月份的价格是40美元,到3月份涨至120美元。这种行为无异于趁火打劫,相比前几家出版社有过之而无不及。对此美国路易斯维尔公共图书馆馆藏部主任奥伯豪森说:“我们想提供电子书借阅服务,但是这样的涨价幅度已大大超出了我们的预算,这样涨价确实让我们已很难买得起电子书。”ALA也立即发表了一份声明,强烈敦促兰登书屋重新考虑其决定[4]。

作为美国图书馆的行业协会,事件发生后,ALA多次与上述几大出版社展开对话,商讨解决电子书获取和定价问题的办法,虽然至今仍未取得实际效果,但ALA仍在不懈努力[4]。

3事件分析

3.1限制和涨价是对版权的扩张,对公有利益的侵害,将导致版权法公众认可的丧失

随着电子书的发展和普及,图书馆电子书永久不受限利用对出版商等版权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影响。对电子书借阅次数进行限制以及涨价,无疑可以使版权方获得更多更大的利益,这些行为是版权扩张的直接体现。诚然,版权的扩张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版权人的利益,但是同时,这种扩张将可能导致一些合理合法的公有利益遭到侵害,如“教育目的”的例外、图书馆“合理使用”等,而且版权的扩张使得这些例外的规定不一定有效,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使用使得电子书的“合理使用”成为不可能。本案例中,电子书借阅次数的限制直接降低了图书馆对电子书这一资源的提供能力,进而损害了市民包括公共教育、阅读等方面的利益,导致公有领域缩小,对公有利益造成侵害。

柯林斯出版社对图书馆电子书借阅次数的限制,让民众对这个企业感到失望,它不仅仅损害图书馆及其用户的利益,更严重的是将导致民众对版权法感到失望,导致版权法公众认可的丧失。当维护自己的利益时,企业对版权举手赞同;当自己的利益稍微受损,它们即摆出一副怒不可遏的模样。企业即使积极于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应该注意,知识产权并非为保护企业专有而形成的,它们也需要保护公众的权利。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获得专有权利的同时,倘若不尊重公众的共有权利,即等同于财产的掠夺。一部仅仅用来保护版权人私有权利而不注重公众公有利益保护的版权法,是无法赢得公众的尊重的。另一方面,倘若缺乏对抗性集团的限制,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追逐利益而采取的保护手段常常超出应有的限度;而在网络时代,用户如果缺乏自己的意见表达和利益维护集团,也往往会采取一些自发性的过激手段,如盗版。盗版则意味着版权法公众认可的丧失,将导致公民社会的法制基础和基本的理性意识的动摇[14]。

3.2图书馆提供电子书借阅是图书馆权利的体现

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第1条第1款规定:“图书和其他图书馆资源应该为图书馆服务范围内所有人的兴趣、信息和教化而提供。”该条款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方面,作为社会普遍服务的一部分,提供“图书和其他图书馆资源”的普遍服务,是图书馆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图书馆普遍服务的内容,不仅只是图书,而且还包括其他图书馆资源,例如非书资料、电子资源、空间资源、设备资源等等[15]。国际图书馆协会和机构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图联)2002年制定的《格拉斯哥宣言》声明:“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应考虑社会的多样性,采集、保存各种资料,并使这些资料充分发挥作用。”[16]国际图联2002年《图书馆可持续发展声明》指出“图书馆和信息服务机构应考虑文献的多元性、社会文化的多样性及我们生存环境的丰富性,采集、保存各种文献,使这些文献为所有用户利用。”[17]《IFLA图书馆与知识自由声明》也指出:“图书馆应收集、保存和提供最多样化的文献资料,反映社会的多元化和多样性。”[17]电子书作为一种新近的媒介形式,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文献资料形式,其规模甚至有可能超越纸质图书,这样一种资源,作为公民自由、平等获取知识信息制度保障的图书馆有责任和义务向用户提供利用,以保障民众知识信息获得权、接受权、利用权的圆满实现。

3.3借阅限制影响了用户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与智识自由

自由利用,即图书馆用户利用何种信息资源不应该受到限制或者审查,图书馆提供何种信息资源不应该受到限制或者审查[18]。《格拉斯哥宣言》声明:“不受限制地获取、传递信息是人类的基本权利。”[16]柯林斯出版社更改电子书借阅政策,将图书馆电子书借阅次数限制在26次,这一强制行径不仅引起了整个美国图书馆界和民众的公愤,而且影响了民众自由利用图书馆的权利。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之阐释内容《图书馆资料的受限获取》规定:“图书馆是开放的信息交换的传统场所,试图限制访问图书馆的资料违背了《图书馆权利法案》的基本原则。所有有关资源限制访问的提议应该仔细地审查,以确保其目的不是为了查禁某种观点或在特定的用户和特定的内容之间设置障碍[19]。”获取图书馆所有资料是所有用户都应享有的自由权利,电子书自然也包括在内。柯林斯出版社限制图书馆电子书借阅次数,甚至其他几家出版社禁止销售电子书给图书馆以及涨价行为,在用户和电子书之间设置了障碍,限制了用户对图书馆资料的访问,影响了民众自由利用图书馆资源的权利[20]。

知识自由是人权的要求,也是民众的图书馆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21]。”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阐释内容之《电子信息、服务和网络之获取》规定:“表达自由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是自治的基础。表达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和随之而来的接受信息的自由……图书馆和图书馆员正是为了推动上述权利的行使而存在的,他们鉴别、检索、组织、提供使用指导和保存所有形式和科技的表达记录,并选择、创造和提供获取这些记录的途径。”[19]在本次事件中,出版商利用版权保护技术限制了图书馆电子书的借阅次数,严重影响了图书馆向用户提供电子书这一记录形式服务的能力,威胁到了公民接受、获取信息的自由权利,不符合《图书馆权利法案》强调的知识自由原则。

3.4体现了美国图书馆界的权利意识和职业精神

电子书借阅次数限制政策发布后,美国图书馆界和民众纷纷表示反对,并以实际行动维护自身权利,积极组织、参加抵制和声援活动,体现了美国图书馆界和民众强烈的图书馆权利意识。只有增强图书馆权利意识,才能保障和维护公众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和信息自由获取的权利。

在事件中,ALA积极担当图书馆权利的代言人与维权者,第一时间发表抗议,并积极奔走游说,与出版社磋商;美国图书馆和与图书馆员也以和平的方式对出版商进行抵制,如抵制柯林斯出版社的电子书、进行请愿签名等,为图书馆用户争取权利。这些都体现了美国图书馆界和图书馆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

4对我国图书馆界的启示

4.1强调图书馆等公有利益在版权法中的地位

在数字技术条件下,版权人的强势地位进一步巩固,版权呈现出一种扩张的态势,公有利益在缩小。在电子书借阅限制的背后,正是出版商通过技术措施对电子书版权的牢牢控制,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则成为其权利扩张的牺牲品,合理使用无法实现,使得出版商可以单方面限制电子书借阅和不出售电子书给图书馆[22],扩张其权利,而图书馆和用户对此办法不多甚至毫无办法。从根本上讲,版权制度的创设源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其根本目标是鼓励和促进知识的创新和传播,繁荣文化科学事业,这点和图书馆的终极目标是相同的。因此,版权制度历来视图书馆、读者等主体为最终用户,版权法中对这些主体的涉及也多是从限制版权、保障图书馆和读者利益的角度来规定的。在数字技术条件下,图书馆、读者的版权地位不应有所改变,每增加一种版权权能,就需要在这个新的权能层面上实现版权人和图书馆、读者等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版权人新的专有权利必须受到以最终用户为代表的公共利益需求的制约。

当下版权法偏重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于图书馆等最终用户权益的保护的详细规定仍然欠缺,例如,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设定的4种豁免情形之中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例外就不在其列。在这种情况之下,图书馆等最终用户权益的实现则需要依靠版权人和技术提供商的社会良知,在运用新的技术成果为其攫取利润时,保持对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敬畏之心,并分担法律的另一重要任务——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显然,在本案例中,版权人(出版商)选择了“利润”。为了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不断修订和健全版权法规,强调和保障图书馆和读者等公有利益是当务之急[23]。

4.2构建完善的图书馆法律政策体系,增强图书馆力量

美国图书馆有一套完整的图书馆法律政策体系,有专门的图书馆法律政策,如《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等联邦图书馆法以及州图书馆法与图书馆战略规划;有图书馆行业规范,如《图书馆权利宣言》及其阐释、《美国图书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等。图书馆的法规、政策确立了图书馆的使命,定义了图书馆的功能、服务和运作,并确定了图书馆及其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完整的图书馆法律政策体系使美国图书馆在事业发展过程中有法理依据,增强了图书馆在与外界博弈中的法律政策地基和力量。近年来,我国与图书馆事业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建立,一些省市先后制定了地方图书馆法规条例,但图书馆政策体系的核心——专门的图书馆法仍未出台。可喜的是,《公共图书馆法》已进入立法程序。应尽早颁布这部我国第一部专门图书馆法,并以此为基础,推动各类图书馆法规政策的建设及修订,构建一套完整的图书馆政策体系,为图书馆和读者的权益提供法律政策保障。

此外,在美国图书馆法律和行业政策的制定发展过程中,美国的图书馆协会或者管理委员会等行业组织发挥了巨大作用,其中最具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当推ALA。ALA在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倡导以及依据法律政策维护图书馆和用户的权利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与ALA相比,中国图书馆学会及相关行业组织在我国图书馆政策研究、制定和实施中以及用户图书馆权利维护中的作用仍有很多可发挥的空间[24]。

4.3培养和提高图书馆权利意识和职业道德

电子书借阅次数限制政策发布后,美国图书馆界和民众纷纷表示反对,并以实际行动维护自身权利,积极组织、参加抵制和声援活动,体现了美国图书馆界和民众强烈的图书馆权利意识。相比之下,我国图书馆界和民众的图书馆权利意识还比较薄弱,有待进一步提高。只有增强图书馆权利意识,才能保障和维护公众自由平等利用图书馆的权利和信息获取自由权利。

在事件中,ALA积极担当图书馆权利的代言人与维权者,第一时间发表抗议,并积极奔走游说,与出版社磋商;美国图书馆和与图书馆员也以和平的方式对出版商进行抵制,如抵制柯林斯出版社的电子书、进行请愿签名等,为图书馆用户争取权利。这些都体现了美国图书馆界和图书馆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从整体而言,目前我国图书馆界仍然缺乏行业自律,图书馆职业道德有待培养。2004年以来所发生的“国图事件”、“信师事件”和“苏图事件”等一系列图书馆事件深刻反映了我国图书馆职业道德和图书馆权利意识的缺失。我国图书馆界应学习借鉴美国图书馆界和图书馆员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增强权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树立良好的图书馆服务风尚,从而推动我国图书馆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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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金波(1980-),男,东莞理工学院图书馆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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