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晓章
郑州一市民乘坐公交车时,因两车相撞受伤,按照保监会的分项限赔规定,人保公司只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只好对簿公堂。2012年4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河南省首次突破了交强险赔偿限额1万元的标准。
限额赔偿之诉
2011年9月11日上午,郑州市一辆公交车和一辆小车相撞。由于公交车刹车过猛,乘坐公交车的47岁女乘客吴丽(化名)受伤较重,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认为外伤后脑震荡综合症及软组织损伤。
警方认定小车司机徐华(化名,小车系徐华女儿所有)负事故全部责任,公交车司机和吴丽无责。住院期问,吴丽共花去医疗费12980元,加上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出院后,吴丽索赔,公交司机认为自己在该事故中没责任,所以没有赔偿义务;而徐华父女认为,自己的车有保险,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原来,徐华女儿的小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办理有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办理有5万元的不计责任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吴丽找到了人保公司,人保公司相关人员的说法是,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等部门作出的分项限赔规定进行赔偿,其他不在赔偿范围。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第23条对机动车强制险进行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按照此规定,人保公司赔偿吴丽医疗费最多1万元。
由于协商无果,吴丽将徐华父女、两家保险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赔偿医疗费12980.43元,其他包括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产损失费等共计44688.43元。
判决突破限额
庭审中,交强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人保公司表示,根据交强险条款,愿意在1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称,在扣除不合理费用后,平安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外承担赔偿责任。
吴丽的代理律师认为,1万元限额是保险行业的内部规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保险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目前保险公司所依据的仅仅是其内部规定,与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冲突,保险公司应在12.2万元范围内进行赔偿。
2012年4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车主所购交强险的人保公司赔偿吴丽医疗费1248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600元、误工费7376.88元、交通费142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共计24399.31元;车主购买的不计责任免赔商业三责险公司平安保险赔偿吴丽损失2300元。
主审法官牛乃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起初设置的1万元医疗费限额是可以满足大多数受害人治疗需要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1万元医疗费限额已很难满足受害人需要。据不完全统计,郑州市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40%的受害人医疗费超过1万元。因此,从交强险的设定目的及满足受害人治疗伤情需要实际出发,适时突破交强险赔偿限额很有必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中原区法院的这次判决也是一次探索,希望能给受害人提供更好的救济途径。
限额赔偿弊端
吴丽的遭遇并非偶然。其实,保险公司分项限额赔偿一直存有争议。
有法官认为,这种分项限额实际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但受害人的权益却得不到应有保障。受害人在受伤情况下,医疗费很高,但伤残等级不高,此时1万元医疗费完全不够弥补损失,而10万元伤残赔偿金又用不完;受害人在死亡情况下,产生的医疗费用很低甚至没有,但死亡伤残赔偿金又不够赔付。法官呼吁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交强险限额进行科学调整。
由于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对多数交通重伤事故杯水车薪,机动车驾驶一方可能冒着法律风险,作出“撞伤不如撞死”的逆向选择。
早在2008年9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曾给保监会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删去分类划分责任限额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得到赔偿。现在对机动车一方来说,由于医疗费用赔偿过低,导致撞伤的成本显然大于撞死的成本。
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继昌认为,从交强险的性质来看,交强险具有公益性,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而言,医疗费限额1万元过低,离诸多案件的实际需要尚有不小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