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市场何以应对“拍假”与“假拍”

2012-04-29 00:44
艺术品鉴 2012年6期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权益保护法根源

据悉,国家文物局决定严惩知假拍假,整顿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受到文博收藏界的拥护。“拍假假拍”这个社会毒瘤,是到了该切除的时候了!

Q伴随“群众性收藏运动”虚假繁荣而来的是,“拍假假拍”现象日趋严重,“污染”和毒化文物艺术品市场环境,成为文物艺术品市场和谐发展的严重障碍。原因何在?

一、巨大利益驱动是“拍假假拍”的经济根源。

二、行业自律缺失是“拍假假拍”的内在根源。

三、法律失当(免责不保真)是“拍假假拍”的法律根源。

四、行政不作为是“拍假假拍”的外在根源。

五、个别腐败领导洗黑钱是“拍假假拍”有恃无恐的“后台”根源。

如此等等,造成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的“天下大乱”!

可见形成“拍假假拍”的乱象原因是多方面的,与之相应的治理方式也应该是综合性的。过去对此类乱象的批评监督,只是停留在报刊上、口头上,很难使作乱者改恶从良。

Q“治乱用重典”正当其时,采用何种刚性办法方能奏效?

第一,运用法律手段打击“拍假假拍”。废止现行《拍卖法》,恢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在文物艺术品拍卖中的权威地位。这部《拍卖法》,带有明显的行业立法痕迹。“另起炉灶”目的,是专门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监督,是拍卖行业利益的“保护伞”,是“拍假假拍”乱象的法律根源!它失去了法律应有的公正性、平等性和正当性。多年实践证明,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当废止。

第二,充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拍卖行业。工商税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拍卖行的税务管理,不搞定额税,以实际拍卖落槌成交记录收税。如发现“虚高假拍”搞拍卖纪录,除了按虚高落槌数字收税外,还要按“商业欺诈罪”重罚。并把该拍品记录在案封杀,公诸传媒,不准以后再出现在拍卖市场。此情况一般都是卖方、中介和买方联手“做局”,许多拍卖“神话”、“奇迹”就是这样炮制出来的。一经发现,三方都要惩处。

第三,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防止权力介入支持“拍假假拍”。有的腐败分子为“洗钱”,指使拍卖行“拍假假拍”,变相行贿受贿,已是不争的事实。党和政府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防止公器私用。领导者是公众人物,文物艺术品这种潜在巨额财产,要与其他财产一样申报,需上拍应报告纪检部门,主动请求监督,并不准影响和干预拍卖行运作。

第四,禁止某些拍卖行和中介公司以赢利为目的收取拍前的诸如鉴定费、图录费、保险费、保管费等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由拍卖产生的上述成本费用,应在拍卖成交后提取,不成交不收费。同时,要禁止拍卖公司业务人员搞“潜规则”,操控买卖双方,以权谋私,两头“通吃”,不当得利。

第五,定期由没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对此类拍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诚信程度进行社会评价,评价结果在大众传媒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国家、省、市要建立起目鉴和科鉴相结合权威鉴定机构,为文物艺术品拍卖中引发的法律纠纷提供鉴定依据。

整顿文物艺术品拍卖市场困难很多、阻力不小,但应坚信,办法总比困难多。主管部门要拿出强硬措施和办法,使拍卖公司不敢、不能“拍假假拍”。只有这样,文物艺术品市场才会有光明的前景。

猜你喜欢
产品质量法权益保护法根源
一道电偏转创新题的命题根源剖析
帮孩子找出问题的根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网购中的应用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项目化教学设计
浅析服装产品质量抽检
探析新加坡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凑合是离婚的根源
试探《产品质量法》的经济法属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