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 需要你的参与

2012-04-29 00:44胡俊峰
中国汽车市场 2012年6期
关键词:管理条例条例空调

胡俊峰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据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今年将要出台。《中国汽车市场》联合腾讯汽车频道针对该“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进行了网友意见调查。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参与调查的网友对“征求意见稿”没有深入看法,甚至知之甚少;且有近半数参与调查的网友认为短时间内很难正式颁布。而“召回管理条例”直接关系到汽车消费者的利益,该条例的立法过程,最需要广大消费者参与其中,也只有这样才能推动“条例”早日颁布。

网友态度消极 对自主品牌恨铁不成钢

对“征求意见稿”了解不多 信心不足

在“您是否听说过或关注过‘征求意见稿”一问中,仅有7.39%的网友表示“很了解,有一些看法”,而不了解的占33.24%,只是“听说过”的达59.36%。可见消费者对“征求意见稿”的参与热情并不高。

而另一问“您认为汽车召回条例是否能在重重阻挠之下正式颁布”中,认为短时间内不太可能的网友近半数,另近四成网友认为“不好说”,可见众网友对“条例”立法信心不足。

对执行机关缺乏信任 怀疑执行力

调查还涉及“征求意见稿”的一些亮点和问题。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投诉汽车产品的缺陷。”然而结果并不乐观,77.75%的网友认为“投诉渠道未必顺畅,投诉可能很困难。”认为“成功机会很大”的网友仅有6.91%。

标准及补偿不明确 有待细则出台

“征求意见稿”的另一亮点:危害人体健康的也属于召回范围,也有大部分网友表示不理解,在没有细则标准的情况下,他们无法确定哪些情况可以归入“危害人体健康”的范围内。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不足,最强烈的呼声是“并未涉及对消费者的补偿”,超过四成网友选择此项。另有近四成网友认为“处罚力度仍然不够。”

网友宽容对待召回 对拒不召回恨之入骨

在“对被召回的车辆和企业看法”一问中,绝大多数网友表达了理解和宽容,79.45%的网友选择了“任何产品都不能避免出问题,厂家积极解决就好。”

相反,对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企业,89.39%的网友认为由拟罚50%货款降至拟罚10%,不合理,比例偏低,这些网友选择“没有责任感的企业没有资格生存”。

对自主品牌有期待、有信任

汽车召回条例一旦正式颁布,自主品牌可能面临大范围强制召回,对此近六成网友认为自主品牌应该走出温室,接受市场考验,既能看出消费者对自主品牌充满期待,也能看出有恨铁不成刚的心理。另有三成以上网友对优秀自主品牌充满信任,认为召回有利于优秀的自主品牌脱颖而出,形成品牌价值。

tips

召回关系到每一个汽车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关系全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健康。正如本文的标题:召回需要您的参与!集思广益,提出您的意见吧!

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方式: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xqc@chinalaw.gov.cn

截止日期:2012年3月4日前。

消费者的信

顾鹏

职业:白领

公司:深圳市某电子科技公司

我在5月初买了一辆自主品牌的家轿,开了两个星期发现空调有异响,还伴有空调显示器面板闪屏,后来上网一查才发现这款车有一批次的空调蒸发器有问题,但是车企并没有因此而召回这批汽车,于是我到4S店去找到售后,上车一听故障声音,二话没说就答应更换新的空调蒸发箱总承,4S店说是CD机程序和空调程序有冲突,解决空调闪屏要升级CD机。眼看自己的新车被拆得乱七八糟心里那个痛啊!想想我还真后悔买国货,辛苦攒点钱买辆车不容易,怀着80后爱国的心买了一辆国产自主品牌的车居然落的如此下场。

后来我和修车师傅聊了一下,师傅说店里换这车的空调蒸发器已经不下100辆了。我才知道这不是偶然现象,但是该车企居然不召回此批次的车,这样的服务态度和产品质量也能成为中国汽车业的龙头企业,可悲啊!后面第二个星期又更换副驾驶安全气囊,一个半月后的首保又发现后减震器漏油,右后减震更换,左后减震4S店说是漏油范围合理不予更换。我就搞不明白,漏油就是不行了,还有分合不合理?

我觉得近期颁布“召回条例”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是我们消费者都希望颁布召回条例,这对于自主品牌也是必须的。每个国家都有能让人自豪的汽车品牌,但是我们的品牌却总是进口车换个壳,而且质量严重不过关。也许召回会打击很多企业,但总要有一个阵痛期!

★ 亮点一 避免了无法维修的技术问题导致消费者损失。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召回的含义包括更换、退货等措施。

★ 亮点二 单一执行部门避免了多部门推诿责任。

第四条明确了监管部门为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 亮点三 扩大了监督主体。

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亮点四 明确了车企责任。

第十条规定生产者应当主动收集汽车产品质量信息,使其生产的汽车产品具有可追溯性,能够通过标识和记录,确定汽车产品的召回范围。

★ 亮点五 明确了销售商在召回过程中的责任。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获知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 亮点六 限定了召回的时间,避免企业拖延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第十三条规定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自调查分析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质检部门报告。

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 亮点七 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主动监管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采取技术评估等措施加强对召回过程的监督,发现召回范围、消除缺陷的方式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

★ 亮点八 比罚款更严厉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质检部门缺陷调查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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