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富士康“血汗工厂”事件看我国劳工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

2012-04-29 23:50李长军
金融经济 2012年6期
关键词:富士康机制

李长军

摘要:近年来,国际劳工权益标准不断完善和推行,已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然后自2010年以来,富士康公司密集的“连环跳”事件,将企业与劳工的利益矛盾凸显激化;而今年3月份美国非营利机构公平劳工协会(FLA)发布关于富士康数十起违反劳工权利的报告,更是将企业与劳工的利益矛盾再次激化。如何在二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已成为一个需要深思的话题。而重中之重是做好劳工权益维护工作,切实将劳工权益维护放在关注点上。

关键词:富士康;劳工权益;机制

一、富士康“血汗工厂” 事件介绍

2012年3月11日,美国非营利机构公平劳工协会(FLA)发布报告称,苹果供应商富士康存在数十桩违反劳工权利的行为,如加班时间过长、“克扣”加班工资等,甚至存在违反中国劳动法的行为。2月上旬,在舆论压力之下,苹果公司邀请FLA对组装工厂进行调查,其中包括富士康位于深圳和成都的工厂。

FLA此次发布的这份报告是多份报告中的第一份,内容涉及富士康旗下的深圳观澜、深圳龙华和成都工厂。FLA团队已对三家工厂中3.55万名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包括薪酬和工作时长等。在这份13页的审计报告中,FLA列出50个与其行为准则及中国劳动法相关的问题,其中包括卫生和安全、工人代表以及工资和工作时长等领域的违规行为。FLA表示,在富士康的这三家中国工厂中,有60%以上的员工称其工资无法满足基本需求。在这三家工厂中,工人的平均月薪为人民币2257元(约合358美元)到人民币2872元(约合455美元)。

调查还发现,14%的富士康员工可能无法拿到被拖欠的计划外加班工资,原因是富士康以30分钟为增量来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加班29分钟,那么就无法拿到加班工资;如果加班58分钟,那么就只能拿到30分钟的加班工资。就工作时长和薪水而言,FLA在报告中称,在过去12个月时间里,所有上述三家工厂的工人工作时长都超出了中国劳动法规定的标准,也超出了FLA的每周工作60个小时标准。

二、富士康“血汗工厂”事件的法律思考

富士康“血汗工厂”事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各阶层的反思,如国家发展模式、社会心理救助体系、用人单位管理模式和企业文化和工会组织职能等反思。笔者认为富士康事件并不是个案,而是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不可避免的一个社会问题,我们应从法律角度对此加以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完善,相关部门职责缺失

我国在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正经历着美国三四十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相似的社会问题。廉价劳动力曾被多位专家学者总结为值得夸耀的“中国竞争力”。此种“中国竞争力”在极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劳动者应有权益为代价而达到的。虽然目前我国劳动法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但相较西方发达国家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在GDP指挥棒的驱使下,政府对台商政策性倾斜,放松了执法的严正性,导致农民工的法律保护成为空话,而经济增速已然凌驾在劳动者权益之上,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远远不足以使劳动者得到其应享有的权益。因此各地政府往往不惜牺牲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以满足资方的要求。

我国《劳动法》第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在本案中,富士康以30分钟为单位增量来计算加班时间这一克扣员工工资行为,正是由于《劳动法》并未给出合理的加班时间计算的规定,导致富士康有机可乘。在媒体披露劳动者长期存在严重违法超时加班的情况,却一直未得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查处,而最终进行调查的却是美国非营利机构公平劳工协会(FLA)。国家部门职责的缺失、执法者并未真正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了富士康数年之间对员工权益的侵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实行监察的专门行政机构, 有义务有责任运用法律所给予的行政权力对资方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管, 使其接受必须的约束,以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二) 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工会集体协商维权这一可有效实现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却无法从根本上发挥其应有作用。一方面,我国各地工会组织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就已经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尤其是在行业性、区域性的工资协商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政府干预以及上级工会独裁操作还是普遍存在,企业工会尚未真正发挥其代表劳动者集体的作用。另一方面,在我国如果仅就法律内容而言,譬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等给人一种我国劳工权益保护法已经非常完善。但企业工会作为一个尤为重要的组织,其组织结构还残缺不全,工会职责无法得到全面落实,工会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

工会应该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是劳动者权益和利益的维护者,但现实中却成了企业的一个附属部门,工会负责人往往由企业管理层兼职,这种情况下的工会只能是徒有虚名。本案中,虽然富士康成立了工会联合会,产生了工会主席,聘用了专职的工作人员,但工会开展的活动还是依靠工厂行政系统传达信息、组织人员。工会不是根据工人的需求,而是根据资方的需求来设计活动,或是开展主要由办公室人员参与的活动,或是开展向管理层谄媚的所谓“誓师大会”,完全无视工人的需求。企业工会在富士康仅仅是一个附庸组织,完全无法表述员工的真正诉求,也无法为员工服务,工会形同虚设。

三、富士康“血汗工厂”事件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国家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促进和保障劳动权利以及劳动权益,让劳动者能够真正体面劳动,尊严生活,使之获得作为一个劳动者、一个公民应享有的全面发展。富士康事件给予我们一个警告:劳动者权益的维护重于经济性的改革,国家和社会应进行反思,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进行经济发展,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劳动者权益维护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占。

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加强执法水平,严格执法,切实承担分内职责,保障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按照“监管科学化、维权人本化、执法规范化的”基本工作思想,逐步建立社会化执法制度,深入推进劳动者维权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保障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占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发生,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二)企业工会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工会法》 第六条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要发挥工会在劳动者维权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必须对工会进行深化改革。

第一,以工人为主体,实现民主管理。在中国企业中,员工工会参与度极低,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工会依附于企业管理层。若使员工成为工会真正的主人,必须发动工人积极参与工会,工会干部选举须通过员工民主选举产生,工会活动应由员工发起并参与,从根本上切除工会中的官本位思想。只有这样,工会才能成为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

第二,扩大工会宣传,开展工会教育。员工对工会性质不理解,对工会职能不清楚,是导致员工不主动参与工会的原因之一。因此,企业工会联合会以及各厂区基层工会都应当加大对工会的宣传力度,通过更有效的沟通交流,使员工明白工会的性质是员工自己的组织,知道工会对员工争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了解员工在工会中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以此吸引更多的员工参加工会活动,参与工会管理。

(三)劳动者应加强维权意识

员工自身要监督举报,还应该主动学习劳动法律法规,知晓自己的权益。当劳动安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劳动者能自觉主动依法维权或求助工会组织,员工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知识的普及将会更好地维护切身权益,对企业侵害行为进行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

参考文献

[1]范桂红. 从富士康跳楼事件谈新生代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6)

[2] 周昕. 被边缘化的群体和被边缘化的法律. 攀登. 2010,(10)

[3] 杨鲤源. 浅析富士康劳工权益保护问题. 中国市场. 2011,(26)

[4] 赵红梅. 从“富士康事件”看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缺陷. 法学. 20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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