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华
【摘 要】 文章先说明了反倾销会计的含义,再从当前实际出发,阐明现阶段我国反倾销会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建立和完善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运用战略管理会计、沟通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等方面提出了改进我国反倾销会计的建议。
【关键词】 反倾销会计; 产品成本; 会计准则;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
一、研究背景
2008年,由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迅速席卷了全球。随着各国经济状况恶化,贸易保护措施开始重新出现。有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中国已连续15年成为世界反倾销的头号目标国。世界贸易组织2010年12月6日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2010年上半年,中国共遭遇了23起新的反倾销调查,尽管已经低于去年同期的33起,但仍是全球反倾销调查的首要目标。反倾销加大了中国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外贸发展环境的恶化,冲击国内市场,造成失业人口增加,还会破坏我国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关系,并可能引发贸易战。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国外对我国发起的470多起反倾销起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究其原因,其中很关键的就是缺少反倾销会计的支持系统,没有发挥会计信息在反倾销会计服务中的咨询、举证、抗辩等重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应用会计工具在国际贸易中应对反倾销成为关注的焦点。
二、反倾销会计简介
关贸总协定第六条规定:倾销为一国产品以低于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进口国的流通领域。倾销的认定有两种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实践中,进口国反倾销机构一般是以价格倾销标准为基础的。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判定是否存在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如果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可认定属于倾销。其中,出口价格比较容易确定,并且弹性较小;而正常价值则比较复杂,弹性较大。因而正常价值对倾销及其幅度确定的影响较大,也是判断倾销与否的关键。正常价值没有统一和标准的定义,其本质类似于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其价格要由市场来决定,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二是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三是用原产国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来确定,即结构价格。结构价格既包括生产成本,也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及利润。这三种价格中前两种是市场价格,结构价格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数据为依据加成获得的。
在倾销案件中,认定构成产品倾销要满足三个必要条件:第一,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的甚至低于产品的成本价格;第二,对进口国的工业造成了重大影响甚至存在重大威胁;第三,低价格的进口产品是否与该国的行业发展受挫构成必然的因果关系。认定这三个条件是否存在都需要会计信息的支持。因为只有会计信息才能反映产品生产成本,才能对倾销幅度或损害程度提出数量上的可靠证据,也是国际经贸组织最终进行贸易仲裁的征税依据。例如,美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以前2至3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并会专门审查贸易公司的各种数据文件是否与通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
三、我国反倾销会计存在的问题
从1979年我国遭受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有数十个国家或地区发起了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我国出口贸易受到较大影响。其中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企业没有构建起有效的反倾销会计系统。
第一,不少企业内部控制薄弱,会计人员执业水平较低,许多出口企业的核算体系不规范,不能提供反倾销应诉所需资料。世贸组织规定,反倾销确定成本时的会计要求是“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而在我国,长期以来,市场不完备、法制不健全、职业道德缺失,再加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弱化,财务管理较混乱,会计基础工作较薄弱,许多企业不能够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在会计制度的执行中有很大的随意性。这使得财务会计数据在反倾销应诉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部分外贸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符合国际标准。国际上将提供完整和规范的会计资料作为反倾销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考虑。1998年欧共体理事会明确提出了“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而目前在我国,中小企业执行中小企业会计制度,非上市公司执行各行业会计制度,只有上市公司才需要执行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从事对外贸易的并不都是上市公司,这些公司无法提供反倾销机构认可的会计信息以支持举证,进而被采用“替代国”方法确定其倾销幅度,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三,我国产品成本核算方法与国际标准存在差异,使计算出的产品成本偏低。在国际反倾销中调查机构并不只是简单关注涉诉产品的成本报表,而是重点调查企业的成本核算流程与产品成本的构成内容,对涉诉产品成本的分析需要按产品的成本性态分为变动和固定部分,要分析产品的工艺流程及成本动因,从产成品追溯到材料、人工,并需要在各步骤合理分配折旧和摊销相关费用。而我国成本会计提供的是企业内部信息,不对外公布,所以不能提供关于成本性态的信息。按我国会计准则,成本核算采用的是制造成本法,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的核算对象是整个会计主体,而不针对某个产品,这与国际标准不同,从而使国内产品单位成本与国际上同类产品相比偏低,容易被判为倾销。
第四,受各种因素影响,我国的产品成本计算没有包括许多本应包括的项目。土地在主要发达经济体中属于私有资产,一般按公允价值计量并按期进行摊销计入成本;在我国,大多数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划拨或仅支付较少的土地使用费,不少国有企业产品成本中的土地价值按很低的政府划拨价格核算或者根本不计算土地成本。国际反倾销法规定摊入产品成本中的费用除了生产成本外,还包括排污费等环境成本。而我国企业的环境成本核算尚未建立和完善,目前仅将排污费列入管理费用,其他许多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支出都没有摊入到产品成本中,导致环境成本指标与国际上不具备可比性,使反倾销机构认为提供了虚假或误导的财务数据,或者认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会计举证而被裁定采用“可获得最佳信息”原则。这里的可获得最佳信息一般是指起诉方发起调查的申请书中所提供的信息,当然对应诉方不利。我国在职职工的退休养老、住房、医疗、津贴奖励等方面的支出有相当部分没有正式计入人工成本,导致产品成本过低。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焦点,我国还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大量专利或专有技术被低成本盗用,使得某些企业的成本被压低,在反倾销中处于被动地位。
第五,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之间还存在一些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方面已经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在一些方面仍然保留了“中国特色”。比如,目前在国际反倾销中,越来越多的判断标准都涉及到公允价值的概念(如正常价值的计算),公允价值也是国际会计准则较倡导的计量属性;而在我国由于市场发展程度所限,在许多领域无法应用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可能发生的汇兑损益;而我国新准则将这部分差异计入财务费用。如果是汇兑损失的话,会导致产品成本低估。资产减值方面,新准则要求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在以后期间不能转回,这也会低估资产价值和产品成本,给反倾销机构制裁的借口。
四、改进我国反倾销会计的建议
第一,建立反倾销会计综合预警系统。首先,建立和完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联动的反倾销会计预警机制,构建全国反倾销数据库。根据国家间进出口额、贸易逆顺差、汇率变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发展与变化等信息,全面监控反倾销调查的各种宏观因素。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实时披露反倾销的警示,及时提供各国反倾销法规,替代国产品价格、成本组成等信息。在借鉴美欧和世贸组织反倾销立法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我国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规定,为出口企业选择合适替代国提供依据。其次,行业协会应对重点国家与地区、重点产业的市场状况及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进行随时监测,建立监测及预警报告。定期分析产品国际市场价格、营销情况,预测产品需求前景并防止市场过于集中而导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促进建立联合定价制度,改变出口企业各自为战的定价方法。通过建立价格联盟,设立统一出口价格标准压制不规范竞争。最后,建立和完善企业会计核算系统、内部控制系统,启用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才,配置反倾销会计人员。按国际标准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
第二,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将就被调查产品成本的归集和分摊是否客观公允进行调查,要对企业内控制度和成本会计制度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发表意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比较高,可以帮助企业建立反倾销会计系统。他们也可利用专业优势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面对反倾销诉讼时所遇到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都很强的问题。应诉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帮助企业填答反倾销调查问卷中的会计问题并运用职业判断进行一定的技术调整,陈述其成本核算的可信性、通用性,进行有效的会计抗辩。
第三,重视管理会计在反倾销会计中的作用。企业可以进行战略成本管理,设置反倾销账簿,细化产品成本项目,加强成本信息质量。我国会计方法虽与国际标准在产品成本核算上存在不一致,考虑到目前的会计环境,变革核算体系暂不可行,但企业可在现有的成本核算基础上另外设置反倾销账簿。通过设置“固定成本”、“变动成本”等明细科目以归集不同性态的成本,甚至可以运用作业成本法进行作业成本管理以细化成本信息并根据成本动因将原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正确归集到相应产品成本中。同时,可以充分考虑土地成本、环境成本、职工薪酬和退休福利、无形资产以及政府补贴、税费返还等对产品成本的影响。
第四,主动融入国际会计准则的制订过程,积极沟通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反倾销诉讼不是普通的法律纠纷,其本质是发生在法律程序之下的会计制度纷争,是一场法律引导下的会计数据战。目前,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趋同过程正在进行但并不顺利。随着我国在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地位的提高,中国不应仅是会计准则国际化的接受者,应更主动地加入到国际会计准则制订的程序中,使新的国际会计准则能够“包容”更多中国元素,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语言中的话语权。这样将使我国企业处于更加主动的位置。
第五,重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国际反倾销法将被调查国家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前者可以使用自己的成本价格数据,后者则采用替代国的数据。能否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直接影响到调查的结果。目前,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和地区不认可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这就需要涉案企业尽力去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虽然各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授予标准不尽相同,但基本上是围绕着两方面展开的:即企业是按照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不受政府的实质控制,成本和价格信息是完全市场化的;会计核算严格执行了会计准则,是公允、符合经济实质的。在当前会计环境无法立即改变的情况下,涉诉企业可尽可能完善自己的会计信息以迎合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
【主要参考文献】
[1] Jones. J. Earnings Management During Import Relief Investigations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1,Autumn,193-228.
[2] 刘爱东,赵金玲. 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联动机制研究——理论框架与研究构思[J].会计研究,2010(12).
[3] 刘凯旋,孙凤英.反倾销导向下成本会计的协调[J].国际经贸探索,2009(6).
[4] 冯巧根,解媚霞.反倾销调查的会计问题分析及会计对策构想[J].财会通讯(学术),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