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振涛
一、建立和完善我国行政公开的救济制度
依据我国现实情况和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我国行政公开的法定救济途径应包括自我补正、国家赔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是自我补正。依法公开自己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公开主体的法定义务,应公开而不公开或不应公开而公开都是一种行政失职或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发生后,行政主体有义务进行自我纠正,有义务按法律的规定重新做出公开或不公开决定,对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权益侵害的,有义务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赔偿。各行政公开义务主体应当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自我补正程序。二是国家赔偿。行政机关拒绝公民的申请而不公开行政信息、情报,这种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而行政不作为是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三是行政复议。应该完善《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把行政不公开界定为一种行政不作为,把它纳入行政复议的行政不作为受案范围之内,并将其界定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允许其提起行政复议。
二、合理设置机构,分清职能,明确责任
目前我国行政机构人浮于事,重复设置,职能划分不明确,一旦发生问题,很难找到明确的责任人。因此机构的设置应遵循系统论有关精神,建立起有统一目标、实行统一指挥、能够统一行动的科学组织结构,同时要理顺各部门以及各种组织间的关系,提高其服务的效能。
三、将行政公开列入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中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核条件中没有引入行政公开,使得行政公开推行情况仅仅依靠主要行政领导的重视程度,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应将行政公开列入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中来,使行政公开同行政主体和主要行政领导自身的利益相结合,从制度上保证行政公开工作的开展。与此同时,法律应该明确,对于政务公开主体而言,依法公开是一种法定责任,不依法公开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行政公开的监督
在政务公开中,应当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相关监督机构以及广大群众的监督权,以实现政务的依法公开,以保证法律责任的落实。行政公开宣传不仅仅应当面向行政公开相对人,而且更应当使作为行政公开主体的公务员能够正确充分地认识到行政公开的重要性,从制度和思想上认同行政公开工作,调动起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行政公开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作者单位:镇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