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赡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对策

2012-04-29 15:19:16丁国志
决策探索 2012年8期
关键词:分家义务子女

丁国志

据报道,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数量已达1亿多,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益加重,养老问题也暴露出来,在我国这个传统的社会里,家庭养老这种形式在一定阶段还会长期存在。然而,现实社会里,不赡养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赡养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仍占有一定的比例。总结起来,这些赡养案件有以下几个类型:

一是由于未进行计划生育,子女较多,子女成家时,父母给每个子女的所得甚少,造成子女们满怨,如有一个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就会以此为借口,不尽义务或少尽义务。二是有的父母与儿媳有矛盾,儿媳把持家里财政大权,儿子没办法,只得不管父母生活。三是有的父母在与儿子分家时或分家后由于存在偏爱心理,对某一个子女“偏向”,造成另外子女的嫉妒,便产生了“你偏向谁,让谁养活”的心理,对父母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四是有的父母与子女均生活困难,子女便以自己生活困难无能力为由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五是有的父母本身对自己的父母就不尽赡养义务,其子女受其影响,也不对其尽赡养义务。六是有个别的父母对子女未尽到的抚养义务,到老时,其子女也不尽赡养义务。七是个别父母对子女们的要求太多,子女虽然很尽力,但仍不能满足其要求,父母不近情理,就诉诸法院。八是有的父母在子女幼小时娇生惯养,溺爱成性,使子女养成不良习气,子女长大后不务正业,横行无忌,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有时甚至虐待父母。

以上几种类型,大多发生在农村,特别是在经济落后地区,以上类型的特点主要为:一是子女本身受不良风气影响,法律观念弱,素质低。二是老年人思想比较陈旧,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与子女有代沟,也是赡养案件发生的一个原因。

养老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并加以解决。就法院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对于诉诸法院的赡养案件,快审快结,并给老年人一定的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对于有错误的子女不能仅发一个判决书就表示结案,要切实落实判决的执行,同时要批评教育,做好说服工作,使其心甘情愿地履行义务。三是对于赡养问题发生较多的地方,可以到现场开庭,达到以案说法,教育一片的效果。四是经常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法制宣传或案例报道,给社会成员以警示的作用。

(作者单位:镇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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