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责任体系的完善

2012-04-29 09:32王元
时代金融 2012年9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民法契约

【摘要】近代以来,学者将民事责任划分为民事契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早期商品经济中 “契约和侵权”两分法的民事责任体系,尚能满足当时实际生活需要。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当代,由于交易关系较之以前更复杂,所以二元的民事责任模式已很难再满足维持秩序的需要。为此,“契约-侵权-保护”的提出更能适应复杂的商品经济的需要。

传统民法奉行“契约自由”和“无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契约责任重在保护契约为目的,以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为核心,侵权法在确定责任时,一当时人有过错为前提来对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实际中,受害人的利益损害还包括一些课期待的利益没有过多的予以重视,这成为传统民事责任体系的漏洞。

一、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

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之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探讨民事责任首先要对民事责任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国的有关民事责任概念的界定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有:担保说、制裁说、制裁兼担保说和法律后果说。

担保说主要受日耳曼法“责任是债务担保”观念的影响。认为,所谓民事责任实际就是国家对私权的公力救济,就是债权之公力担保。制裁说的民法学者认为责任盖处于违反义务而受制裁之地位。制裁兼担保说,此说将“制裁说”和“担保说”相结合,认为有第一种意义的民事责任和第二种意义的民事责任。第一种意义的民事责任是债务成立的原因;第二种意义的民事责任为债务成立的后果。法律后果说,认为民事责任区别于民事制裁,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分为主动自觉地承担法律责任和被动承担两类。

二、我国民事责任体系“契约—侵权”两分法的形成

我国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对大陆法系国家已有的民事责任体系的继受。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将民事责任作为独立的制度进行统一规定,而是以债的两大发生根据為基础,主要将责任分别在契约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中加以规定。我国古代没有独立的体系化的民法。就民事责任立法体例来看,基本沿袭德国、瑞士和日本的民法典的模式,将民事责任分别在不同性质的债的部分加以规定。

我国的两分法民事责任在继受基础上有了一定的发展,在契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上舍弃了大陆法系的过错原则而采取英美法系的严格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上,奉过错责任原则为基本原则还明确肯定了其他归责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现行民事法律所确立的民事责任体系,在秉承大陆法系传统“契约—侵权”两分法的基础上,吸收了现代民法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

三、我国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困境

(一)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理论困境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传统的契约理论认为,契约责任又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造成的,而且民事责任只在作为合同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作为新类型民事责任的产生依据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主体方基于信赖关系订立契约或合同,默认为对方也有告知交易物的性质、使用方法或习性等,若对方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害会造成固有利益损失,这有别于传统的两分法民事责任,两者虽有相同之处但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二)两分法民事责任体系的实践困境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民法所保护的利益逐渐超出传统契约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围。现行民事责任面临一些尚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民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已不限于契约和侵权方面造成的损害;二是现行的民是责任体系来解决由于交易日趋复杂化造成的损害已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求,新时期当事人的损害要求也随着自我意识的觉醒而不容易处理。这是两分法民事责任造成的现实的实践困境。为了解决好这一难题必须寻求一种新的解决方式,而且这种需求已经很迫切了。

四、构建“契约—侵权—保护”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

在应对当今随着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交易关系多元化和复杂化,学者们都在寻求一种责任体系来积极应对现实的秩序对稳定的需求,国外有学者提出了再新类型民事义务的基础上形成的保护民事责任,由此提出了一个设想构建“契约—侵权—保护”的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为我国所借鉴,也算是对市场调整的一个很好的蓝图。

我国法律上,人身和财产等固有利益的损害一般都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畴。德国“统一保护义务关系”学说的提出,明确指出了一个第三类型民事责任之正当化基础。现在我国面临的情况是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进行,这也使得我们有充分的时间与空间去践行这一尝试。在有必要建立新类型的民事责任的前提下,该民事责任制度具体设计上的困难与否,不能成为阻碍的理由。我们所要建立的,是独立于传统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与之并列的新类型民事责任。民法上就形成了“契约—侵权—保护”为基础的三分法民事责任体系。这样的一种民事责任体系对责任的处理方式有一下内部的划分:契约责任主要负责当事人因约定而产生的民事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责任负责因当事人损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失;保护责任的主要责任在于处理当事人间基于信赖利益而造成的固有利益的损失,由此看来由于保护责任的保护范围是在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基础上随着人类的进步市场主体对自身保护的进一步提升的一种保护方式。

参考文献

[1]邱雪梅.民事责任体系重构[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张民安.现代法国侵权责任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梁慧星.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作者简介:王元(1987-),女,河南省永城市,就读于兰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责任编辑:赵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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