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实践存在问题及完善设想

2012-04-29 19:35阿布都热西提
教育教学论坛 2012年9期
关键词:存在问题

阿布都热西提

摘要: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实践环节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本文试图分析比较国外法学教育的现状,提出法务实践教学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进和完善法务实践教学的一些想法。

关键词:法务实践;律师职业;存在问题;完善设想

中图分类号:G642.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9-0178-02

法律是一门非常务实的专业,因而在法律专业教学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理论教学,更要抓好实践教学,开展好实践活动,以此来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突出法律专业法学教育的另一种特质,那就是它的实践性。为了借鉴国外的经验,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本文从比较的角度分析了国外的法律实践教育,然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提出了一些设想。

一、国外法学教育的模式

有关法学教育目标的设定,历来就有两种泾渭分明的基本模式:一种是职业教育模式,它以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为中心;另一种是通识教育模式,它以法律知识的传播为中心。在这两种基本模式的分化组合下,又形成了多种其他模式。

美国法学教育模式,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模式。他们的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为培养律师。美国的法学教育是在法学院中进行的,考入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是其他专业大学的毕业生。从这层意义上来说,美国的法学教育其实是一种研究生教育。在这种职业教育模式的背景下,法务实践在美国的法学教育当中具有很重的分量。美国法学院的法务实践包含课堂教育和课外实践两个部分。在课堂教育中,美国的法学教育特别注重技能的培养,强调法学教育的应用性,注重案例的分析。法学院对学生的主要要求是,在了解法律(包含案例)的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运用法律的必要程序和技巧,主要的形式有“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在课外,美国法学院的法务实践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时间跨度也较长。而且法学院的学生在律所、法院参加见习等法务实践,一般是有偿的,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积极性的,法务实践的效果相对而言也就更加理想。

日本法学教育是通识法学教育的典型。它的法学教育分成学部教育与大学院教育两部分。学部教育培养普通大学生,一般为四年,然后进入大学院学习法学理论,学生毕业后,如果要进行专业法律工作的,则需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在这种教育模式的背景下,在大学教育中理论研究占了主导地位,法务实践活动的重要性就不如在职业教育模式下那样突出了。但也有迹象表明,日本法学教育的改革正朝着培养大量具有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的方向发展。相信法务实践将在日本法学教育中越来越重要。

德国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前面两种教育模式的综合。从20世纪60年代起,德国就对法学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提出德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是培养“法律专门人才”,而是为国家培养从事法律工作的“普通人才”。德国法学教育由此更加注重人才的理论素质和基础知识的培养。从时间和空间上来讲,德国的法务实践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相当重的地位。德国把法学教育分成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大学法律院系中进行,接受两年半的法学基础理论教育,并参加司法考试,合格者可以参加第二阶段的学习。第二阶段是法学务实进修,合格者取得法律职业从业资格。法务实践在德国主要集中在法学教育的第二阶段。这种把法务实践作为法学教育的独立阶段的形式,突出了法务实践的作用和地位,更加有利于法学院校对法务实践的集中管理,有利于法务实践这种法学教育方式效能的发挥,这其实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

二、目前法务实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教育者们对“法务实训教学”的认识不一致,不重视。有些教师习惯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即填鸭式、灌输式,往往轻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的培养。这与一些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自身对法律实践知之甚少,即缺乏法学双师型(教师兼律师)教师有关,所以在进行教学的时候,就难免远离实践。

2.法学教育与实践环节相脱节。在我国,高校与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其他法律实践部门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实践基地。但是,很多此种关系流于形式,参加实习的学生主要任务就是送达法律文本、装订卷宗,或最多担任法庭记录,无法接触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环节。实践部门与教学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沟通。教学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教学与研究,对于实践部门遇到的问题不了解(甚至不想了解),实践部门和教学间缺乏对出现问题的教学、研究,导致了法学教育与实践环节脱节。

3.法学教育与实践部门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制度性疏离。一方面,法学教育注重理论化教育,在法学学生学习、就业压力很大的情况下,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学的主要(或唯一)评价标准,忽视实践教学,教师缺乏与实践相联系的动力,学生缺乏主动实习的热情。另一方面,实践部门基本不关注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教学又缺乏对实践的需求、困难等情况的了解。而实践部门按照自己的思路去解决法律问题,很少考虑咨询理论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法务实训的设想

1.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教师在实训与实践教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教师不仅在思想上要对这一教学加以重视,而且自身素质也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具有实践经验的高素质的教师,很难想象学生能成为综合性人才。因而,在这一点上需要学校尽量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还可安排教师到实务部门进行锻炼,了解本学科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作,以增强自身实践能力,以便为实践教学的成功开展打下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

2.开办法律服务机构,夯实与实践部门(基地)的合作关系。教学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和夯实与实践部门业已建立的联系,发挥实习基地的作用,采用“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不断拓展与实践部门的合作关系。教学单位可以通过设立法律援助站和法律咨询(宣传站),为本校同学和学校所在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同时教学部门通过鼓励教师考取律师资格,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多接触些案例,把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会教给学生更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教学部门与实践部门相互兼职、挂职等方法,使教师参与司法实践,提高司法应用能力。建立法学教师办案考评办法,将教师办案阅历作为晋升高级以上职称的必要或参考条件。建立专家型法务人士校园授课制度。通过聘请律师事务所、检察院、法院法律职业人士担任学校客座教授,实训与指导教师、法律诊所辅导员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办案例讲座、模拟法庭竞赛等,作为法学师资的有益补充。应当积极开设证据实验课程、法庭辩论技巧课程等与法律实践紧密相关的课程,与法学基本理论和各个部门的体系性知识并列学习。

3.建立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从法律职业的形成过程看,正是法学教育培养和训练了法律职业者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另一方面,法律实践之于法学教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学教育脱离法律实践,就会脱离社会需要。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就要求法学教育必须适应法律用人部门的要求,具体要根据法律职业发展的走向,结合院校优势和社会经济建设实际需求,积极主动地为法律部门的建设服务。在检法司等用人单位也要主动加强与院校的沟通协调,交流司法实践之需求,以共同研究、完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专家咨询和课题共同研究制度,将司法、执法及司务实践中的问题通过书面或座谈的方式,协同研讨。只有在二者之间建立经常性的信息共享和人才共享机制,才能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只要使教师和学生都真正地了解实践、关注实践,培养起真正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巧,形成新的法学教育传统,使法学教育真正关注社会、思考社会、服务社会,相信我们的教学实践将在更大程度上达到各方面所预期的良好的效果,也相信这样的法务实践必将培养出能够更加迎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产生它应有的社会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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