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探析

2012-04-26 09:15张秋
人民论坛 2012年5期
关键词:犯罪人刑罚刑法

张秋

【摘要】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犯罪与日俱增。面对如此状况,我国刚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作出从宽处罚的规定,这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根据,也符合社会现实。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其内涵丰富又不应仅仅限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展开,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根据配套措施

老龄化及老年人犯罪的界定

资料显示,我国在2000年左右便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据2011年全国老龄办的数据统计预计,到2015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达到240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11.1%,年均净增高龄老人100万,增速超过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65岁以上空巢老年人口将超过5100万,约占老年人口的近1/4。①

老龄化已经形成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伴随这一过程,一系列新的和以前并不严重的社会问题都进一步凸显出来,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就是老年人犯罪问题。可以说,老年人在刑事法学研究中常常被认为是弱者,所以从老年人受虐待和老年人被害的角度进行研究得比较多,老年人犯罪问题一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与其形成对比的是,近些年来老年人犯罪的数量明显大幅度上升。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作出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一是对老年人犯罪从轻处罚;二是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三是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老年犯罪人适用缓刑。但是,客观来说对于老年人犯罪,这些规定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索。

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我们可以将我国老年人犯罪界定为:年满75周岁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活动。虽然这一规定引来无数争议,但是笔者以为,一个人从成年进入老年是一个身心逐渐衰老的过程,而且每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表现不同甚至相差很远。所以,试图确立一个对每个主体都绝对适用的标准反而是不科学的。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本文拟将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定为75周岁,以便进行规范分析,以及使文中的措施切实可行,能与现行规定契合。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根据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现实根据。一、我国传统的“矜老怜幼”的原则根深蒂固。“矜老怜幼”原则一直是我国刑罚的传统,虽然没有被现行刑法所全面采纳,但该原则在群众中思想基础深厚,符合人们朴素的道德观和刑罚观。我国的“尊老、爱老、养老”传统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和文化思想基础。立法不能割断其历史文化传统,不能忽视民众普通的道德情感、基本的价值观念和沿袭已久的生活习惯,传统道德和习惯是立法不可或缺的“本土资源”。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体现出其再犯可能性较小。首先,老年人犯罪率较低,2004年前中国老年人犯罪率为2.3%,②目前仍处于3%以下,这是说明老年人犯罪并未成为极其严重的社会公害性问题。其次,从现实来看,大量老年人犯罪是由于孤单无助、失落感、不受重视、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因此,如果改善老年人的生存现状,使其“老有所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相信这种状况是可以改善的;最重要的是,老年人在生理上年龄大、体力差的现实使他们即使有再犯罪的想法,也心有余力不足。而心理上,老年人经历丰富、不易产生犯罪的冲动,他们也极力避免“晚节不保”的发生,所以主客观因素决定了老年人再犯罪的可能性很小,这也为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提供了现实依据。

三、符合我国刑事政策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诉求。笔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刑罚的适用不能一味地“宽松”或者“严苛”,而应该“当宽则宽,当严则严”,这不仅体现在不同种类犯罪上,也体现在不同的犯罪人身上。通常来讲,老年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宽大处理,会得到较好的社会效应,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更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条件,也在深层次上满足了“人本主义”的诉求。为此,应建立健全适当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的法律机制,有效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国外的立法实践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照。与我国的立法规定不同的是,国外很早就有国家在刑法中做出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如1940年《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超过七十五岁的犯人从轻处罚。③瑞典、美国、英国、芬兰等国家的刑法也都做出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在刑法中直接规定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但其在刑法中也规定了对老年人犯罪限制某个刑种的适用,放宽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条件的限制等变相从宽处罚的规定。可以说,国外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立法实践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料,推动我国尽快完善立法。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理论根据。一、符合刑事责任的刑法原理。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很多,如年龄、精神状况、生理缺陷等。我们不得不承认,人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的有机体,随着年龄的增长,机体各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都逐渐衰退,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会逐渐减弱直至最终衰竭丧失,这也就在客观上导致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下降。而根据我国刑法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般采取减免处罚的措施,对老年人犯罪理所当然也应当从宽处罚。

二、有利于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而言,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指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而一般预防指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笔者以为,老年人犯罪往往具有特殊原因,这些原因使其成为社会的弱者,是值得同情的对象,对他们的刑事惩罚无法在心理上对社会潜在犯罪人造成足够的威慑,同时还会激起社会多数人的同情,因此,很难说,一般预防在此具有多大意义。但相反,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充分考虑其特殊的生理、心理状况,会感化老年犯罪人,使其放弃再犯,易于矫正,达到良好的改造效果,重归社会。

三、契合刑法谦抑性精神。刑法谦抑性的核心内容是少用甚至不用刑罚。刑罚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会产生正价值,起码在对老年人犯罪问题上要有所保留。老年犯罪人身心衰弱,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无须通过对肉体的惩罚和消灭来达到防止其重新犯罪的目的。如若那样,明显属于滥用刑罚、用刑过度的无效之举,不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另外,刑法的谦抑性包含着对犯罪人的合理宽容性,其本质是刑罚的人道性,即尽量使用较为宽松的刑罚手段,帮助罪犯复归社会。而对老年犯罪人而言,对其适用同样的刑罚但严酷程度会明显超过普通犯罪人,而较重的刑罚处罚对其重返家庭与社会也是一种极大的阻碍。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从宽处罚制度相比,从应然层面看,老年人已然为社会做出了相应的贡献,再加上其各方面的身体机能均有所衰减,其应该得到社会及法律上的关爱。因此,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刑法谦抑性的合理指向。④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展开

国内学界多是从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根据出发,讨论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罚问题,并且鲜有对如何从宽处罚进行深入分析。换句话说,“从宽处罚”还仅仅停留在原则层面,并未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笔者试图对所谓的“从宽处罚”进行进一步分析。

从宽处罚内涵之“应然”与“实然”辨析。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从宽处罚”指人民法院在量刑阶段,对老年犯罪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广义的“从宽处罚”应当不仅限于此,至少还应包括刑罚执行中的放宽减刑、假释、缓刑的适用条件等。因为,从实然角度看,这些措施的适用相对地限制了原判刑罚的实现,起到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效果。如果再进一步,这里的从宽处罚应当称为“从宽处遇”。处遇是现代监狱学中的基本概念,处遇有“处理、处置”和“待遇”两重含义。而对犯罪的处遇又可以分为“机构化处遇”和“非机构化处遇”两种。前者通常指刑罚措施及配套执行制度,而后者通常指社区处遇,即不将犯罪人收容于设施内,而让其在社会上一边过着通常的生活,一边用指导、援助手段使其能够改善更生的措施,藉以减少机构性处遇之运用、减少监禁时间、缩减犯罪人与正常社会的距离,以利于犯罪人能再复归社会。⑤因此,可以看出,从广义上来说对老年人的从宽处罚还应当有一些非刑罚执行措施,如社区矫正、社区服务令等内容。可喜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引入到管制、缓刑和假释之中,无疑是一种刑罚观念的进步。但笔者建议对老年人犯罪也应当附条件地进行社区矫正。一言以蔽之,从我国刑法规范层面,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实然”指从轻、减轻和免除刑罚,而“应然”指包含社区矫正等内容更为丰富的从宽处遇制度体系。由于后者在我国尚未实现,笔者只能从实然的刑法规范进一步展开。

应当明确对老年人犯罪量刑情節的竞合适用。现实中的案件林林总总,非常复杂,往往一个案件中会出现多个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当多种情节存在时如何进行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不只是在老年人犯罪中存在,但在老年人犯罪中却应有其特殊性。在理论上,对于多种量刑情节竞合的处理方法,有择一法、相加法和抵消法和综合评价法等。⑥笔者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将其作为处理老年人犯罪的首要条件,在这个前提的限制和统领之下,再进行其他情节的适用。但是也要注意,如果老年人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有必要做出例外的考虑。

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的应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主观心态将处罚原则作出区分,可以说立法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更关注人身危险性。借鉴这一立法思想,我们不妨从共犯的角度对老年人犯罪进行细致分析。一、老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主犯。对此,不应当再适用从宽处罚。因为成为主犯,说明该老年人主观恶性较大,而且客观上也可能利用自身的经验等造成较大的损害后果,所以笔者认为对此应当援用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二、老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或胁从犯。此时,老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比较小,应当适用从宽处罚。同时,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综合考虑,笔者建议应当较为优先地考虑对老年犯罪人免除处罚。三、老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是教唆犯或者被教唆对象。如果老年人在共同犯罪中是教唆犯,则按照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区分为主犯或者从犯,而分别适用上述的两种原则。我国刑法中没有任何教唆老年人参加犯罪要如何处罚的规定。因为老年人的心智逐渐衰弱,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都在下降,所以他们往往会成为更容易被教唆的对象,所以笔者认为对于教唆老年人进行犯罪的,应当对教唆者从重处罚。

完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配套措施

建立老年人犯罪刑罚执行的特殊制度。对于老年犯罪人刑罚的执行最主要的仍是自由刑问题。依照我国《监狱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监狱行刑的任务,一是惩罚罪犯,二是改造罪犯,而侧重于改造,要以改造人作为监狱行刑的最终宗旨。⑦正是基于这样的宗旨,笔者认为,对老年人犯罪有必要建立特殊的执行制度,其中包括:对老年罪犯与其他罪犯分类羁押;提供必要的医疗和娱乐设施;放宽对老年罪犯劳动改造的要求;降低缓刑、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的标准。另外,笔者还建议应当将社区矫正作为今后老年人犯罪刑罚执行的重要方式。尽管200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对老年人可以适用社区矫正,但这只是停留在政策层面,而《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说,对老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不仅不容易引起公众的不安和社区人们的反对,还可以节约司法成本,能够起到多方面的综合效应,应当大力提倡。

完善刑事程序法上的特别保障。首先,建议在刑事诉讼中增设老年人犯罪慎用逮捕措施的规定。一是由于老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二是这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尊重,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其次,建立老年人轻微案件相对不起诉和撤案制度。再次,规定讯问老年犯罪人,通知亲属在场制度。最后,完善对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老年人的指定辩护制度。⑧

建立、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为了减少老年人犯罪,国家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福利待遇,完善其生活、学习、娱乐的配套措施,加大对社区、养老院,尤其是农村地区老年人的普法宣传,提高其法律意识,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课堂,进行警示教育宣传活动,消除各种犯罪隐患,使老年人真正做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远离犯罪,安度晚年。

(作者单位:安顺学院)

注释

①李绮婧:“老年人犯罪刑罚适用问题探析”,《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②周路:《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14页。

③《外国刑法研究资料》(第六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83年,第205页。

④赵灿:“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法理基础”,《人民检察》,2011年第3期,第80页。

⑤许福生:《刑事政策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367页。

⑥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49页。

⑦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第87页。

⑧叶建丰,朱宁:“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机制研究”,《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1期,第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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