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平
(南昌理工学院,江西南昌 330044)
“无兵文化”的终结
——兵制鼎革的军事政治学观察
曾志平
(南昌理工学院,江西南昌 330044)
兵制,关乎国势强弱,乃国之大事。因而对兵制的考察与定夺,单纯的军事视野显属窄迫,非深及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心理诸层面,断难得其真谛。权威史家曾于中国古代兵制之具体内容,及其政治文化之内蕴做过深刻考察与阐释,为我们揭示了中国历代兵制之根本得失。以此为鉴,自现代军事政治学的视野观察新中国兵役制度的革故维新,其与国家兴盛之积极意义当可充分显现与肯定。
兵役制度;兵制文化;新中国兵役制度改革
2011年底,现行兵役法的第三次修改宣告完成。①现行的《兵役法》是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的,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了修正。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改了兵役法。文本一公布,评论十分集中,诸如加大服役的优待与保障力度,扩大服役的年龄范围,加强法律约束,体现了一以贯之的——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军队的宗旨。②见如:中新网北京10月31日电(何永才、吴旭):《总参动员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答问》,http://www.china.com.cn/ policy/txt/2011-10/31/content_23775853.htm,2012年6月11日浏览;陈启健、张永强、张明军:《专家解读中国兵役法修改四大目的》,载2011年11月10日《解放军报》。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兵役制度鼎革历程,特别是2008年为现役军人颁发居民身份证这样的重大举措,③中广网(2008年)7月31日北京消息(记者陈振玺)《军人居民身份证首发式在北京举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解读〈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新华社北京(2008年)11月1日电(记者:白瑞雪)。关于此事的意义,评论多集中于促进军人社会经济权利,本文主张的军事政治学意义,尚无人议及。从军二十余载的笔者心中渐渐冒出一个大念头——纠缠中国千百年的“无兵的文化”,庶几可望终结矣。
“无兵的文化”,系战国策派学者雷海宗先生的著名论断。上世纪三十年代,基于对中国古代的兵制,特别是兵制的“精神情况”的考察,雷先生提出,汉代以后的中国政治制度史呈现着一种“无兵的文化”,并且,这种“无兵的文化”是汉以降中国“长期积弱局面”的主要原因。[1](P48,49,102)言“无兵的文化”,并非真的无兵,而是“没有真正的兵”,“也就是说没有国民,也就是说没有政治生活”。在雷先生看来,中国古代“真正的兵”,典型的是春秋以前的兵,是包括少数平民,但主体来源是士族的兵。有“真正的兵”的社会,国民中的“男子都以当兵为荣誉,为乐趣”。与之相反的,是始于秦的,由“逋亡人”、“赘婿”、“贾人”(抑商政策下所认为卑贱的人)构成的“戍边人”。这类兵的出现,开启了后代“只有流民当兵,兵匪不分,军民互相仇视的变态局面”,即所谓“无兵的文化”状态。[1](P6,19,16)
依雷先生所论,区别是否有“真正的兵”,主要是一种社会文化层面的视角,即社会其他职业、阶层是否认同兵的社会角色与意义,是否与兵势成对立,视其为“另类”。中国自东汉以后形成的“无兵的文化”,大抵包含以下几点。
1.当兵的人多是社会底层的人。诸如逋亡人(流民),赘婿(贫困无赖的人),贾人(抑商政策下所认为卑贱的人),囚徒,甚至外族人。[1](P16,23)总之,多数不是“直接出于民间”,出于良家子弟。至于良家子弟之不愿当兵,并不是一种原初的现象,而是在战争过于频繁的战国时期,社会上等阶级宣传提倡文武分离与和平主义,一般人民渐渐形成厌战心理,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之下形成的。
2.兵与民是隔离的,人民多轻视兵。兵既多来源于底层,而一般的民众既不肯卫国又不能自卫,难免要遭一般清白自守的良民的轻视;由于没有武力作后盾,不能直接侮辱军人,只能在言语上诋毁。“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表达的即是这种心理。严重的时候,甚至是对立的——流浪军“并且要行动如土匪,甚至公开的变成土匪”。“由春秋时代到汉代的发展经过,总括一句,先是军民不分,后来军民分立,最后军民对立”。[1](P28)
3.国家、社会难以期待兵的忠诚。由于兵多来自与清白良民不同的阶层,普遍受到人民的轻视,因而“他们与一般的人民没有多少情感上的联系,对于国家他们也很难说有多大的忠心,不过是皇帝养他们,他们替皇帝卖死就是了”。另一方面,军队常常是由个人而非国家组建的。自项羽坑杀章邯带的二十万秦军降卒后,中国历史最后一支国家的军队即宣告绝迹,“此后的军队都是个人的军队。军队的品格、纪律、战斗力等等都靠主帅一人。主帅若肯忠于国家,他的军队临时就是国家的军队。主帅若要反抗国家,十有八九他的军队是牺牲国家而拥护主帅的”。[1](P18-19)
以上三点,最后一点至关要害。更要紧的是,这三点恰恰易于循环往复,相互加功。由于社会一般观念认为兵的忠诚是靠不住的,国家必然要想方设法对军人集团进行防范与限制,而防范与限制的手段无非针对兵的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权利,以及个人的权利。国家既然这样对待兵,反过来又助长人民对兵的消极评价;兵的社会评价既如此低下,则清白良民越发不愿当兵,“好男不当兵”的局面将越发加重;如此消极的循环一再往复,整个军人集团最终被顽固地排除于社会主流群体以外,兵对人民对国家的忠诚亦将消解殆尽。
不仅如此,当一个承担全社会最高代价职务的群体失去了荣誉,失去了全社会最基本的认同,不再被视为国民的一个分子时,这个社会最后必然要走到一个死胡同——最需要忠诚的群体,最
需要得到认同的群体都失去了信任、荣誉,还有哪个群体值得信任,堪当荣誉?由于战争是终极的人类对抗活动,来不得一点虚假的,因而军人群体最容易形成坦诚、光明的职业道德,即所谓武德。一旦以当兵光荣为前提的武德失去了存在的根本,退出社会文化的主流,仅余文德的社会文化,将不可避免地缺少坦白光明这样一种以文武兼备为基础的健全人格,最终,“虚伪,欺诈,不彻底的空气支配一切,使一切都无办法”。[1](P54-55)作为国民的基本道德结构不健全,是所谓“没有国民”;缺少基本的政治道德的国民,何来健康的国家政治生活?如此,“无兵的文化”确乎不再是单纯的兵制的问题,而是一件事关国家政治光明、国力强弱的根本政治问题。反过来说,兵制之极端重要性亦极显明。
诚如梁漱溟先生:“所谓无兵者,不是没有兵,是指在此社会中无其确当安排之谓。”[2](P329)中国社会之所以形成无兵的文化,是有其重要的制度根源的。所谓“无确当安排”,当指国家对兵及其家属的法律地位规定不“确当”,即未依兵所承担的社会义务规定合理的权利。事实上,社会文化与制度往往是互为表里的,制度的发端固然依赖于文化的背景,同时,制度也对文化的形成有重要的作用,因而,制度的建构与改善无疑将触动文化的演进。无兵文化这一痼疾的消解,亦得从制度方面探寻正解。
查中国军事制度史,有关兵制的记载与考释主要限于兵役的基本制度,缺少对兵的法律地位的全面释解。在兵役基本制度方面,东汉以后大致可以分为二类,一类是职业兵制,如世袭军户制,募兵制。另一类是混合兵役制,主要是职业兵制与义务兵制的混合。如府兵制,既有职业兵役制的特征,也有义务兵役制的特征;多数朝代还在实行职业兵制的同时,在中央军实行义务兵制。大体上,从兵的方面考察,职业兵制是主体。职业兵制的主要特点有:
1.兵的来源与服兵役的条件多无限制。仅清绿营兵要求兵为本地户籍,及晚清湘军要求“朴实而有农民土气为上”,禁募“油头滑面有市井气者,有衙门气者”[3](P499,502),其他时候,除对身体健康的要求外,多未见征募标准,特别是品行方面的要求。
2.兵的基本待遇无明确的标准及统一的政策,实际待遇不稳定。东汉以后,仅有部分中央军属国家军队,供应稳定,多数军队属于“私军”,依赖将帅供应,或者依国家屯田政策保障供应。以两晋为例,均实行世兵制,并沿袭曹魏实行军户屯田制。在军户屯田制下,原来只承担兵役的军户还要负担国家的高额地租。而民户的负担却有所减轻。因为实行军屯前,军队的粮食补给,全靠民伕运送,民户除支纳租调外,还要承担繁重的军运徭役;实行军屯后,运粮的徭役大为减少,相对而言,军户的经济地位却开始下降。及至东晋,此种情形愈益加重,“军户所受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又较一般民户为重,生活极端悲惨困苦,所以东晋末期的军户,实际上已经沦落为社会的贱民阶层”。[3](P184-185)又如明代,实行屯田养兵之初,军饷尚富裕,屯田制破坏后,军饷即日告困难,渐至不足食用。[3](P453)
3.身份不得自主,人身权利严重受限。无论是世兵制还是募兵制,甚至是府兵制,东汉以后的兵,大致都是一朝为兵,终生不得脱身(府兵制下略有不同)。在世袭军户制下,除非出现极特殊的情形,通常无由脱离军籍。①《明史·卷一三八·陈修传》:“翟善迁吏部尚书,帝欲除其家戍籍。善曰:戍卒宜增,岂可以臣破例。帝益以为贤。”即是说,军人若想解除兵籍,除非官至尚书。这岂是一般人能达到的?实际就是在军人与平民之间划上了一条鸿沟。宋之募兵制下,规定六十一岁以后始退为民(后改为“五十以上愿为民者听”),从制度上限制兵的身份与择业自由;为防止逃亡,还采取在兵的脸或手臂、手背上“刺字”的手段,限制兵士具体的人身自由,同时也严重打击了人格尊严。②除人身自由的限制外,当兵刺字,更是一种耻辱的标志。说明宋代兵士的社会地位是十分低贱的。[3](P351-352)史家对此类限制兵的身份自由的制度,显然是持否定态度为多。譬如,在述及隋将府兵编入民户的政策改革时,即明确表示了特别的肯定。[3](P256)
4.一人当兵,累及家庭。兵之待遇如此低下尚且不顾,多数时候,兵的这种待遇与地位还累及家庭。在社会经济待遇方面,世兵制下,舍军队供应,军人及全家的生存保障尽失。即便在府兵制下,兵与家属虽有永业田为保障,但一方面永业田自身的负担已十分沉重,除维持生计外,还得负担“戎具、资粮”,待均田制废弛,“府兵日益贫困,缺乏资财,自备戎具资粮”均成了问题,不但府兵个人,整个家庭的生计都难以为继。[4](P460)在人身方面,兵的家属的人身权利,也普遍受到限制。世袭军户制,本滥觞于三国时曹操军队的部将家属质任制。在大小军阀互相混战,部属将领叛服无常的情况下,军阀们就要求部将以家属为人质,部将为避免被人猜疑,也主动送家属为人质。后来,士兵也有了质任制。[3](P153)这样,在世袭军户制下,是一人为兵,全家身份受限,连女儿都不得嫁于非军户。即使在府兵制下,在隋文帝改革兵役制度之前,府兵的家属也是随营居住,是军户而不是民户。同时,即在此次改革中,府兵编入民户的也只限于设军府的区域内。[3](P256)
至于在政治权利方面,史家多无专门释论,但在不多笔墨中,也能看出些大概。譬如,在述及两晋的世兵时,有史家论及,“直到西晋时期,军户的地位仍大致和民户相同,尚未遭到社会的贱视。许多士族名流还不耻于与世兵子弟交往。世兵子弟也照样可以当官为吏”。而世兵的低贱化,则大致可归于其组成成分的重大变化。自东晋始,军户的成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加上其他一些因素,军户即始沦落为社会的贱民阶层。[3](P184-185)职业分途,加上经济社会地位的贱民化,兵遂成为“四民”之外的边缘群体,政治上自然难有出路。
如此看来,雷先生对中国兵制史之精神的概括,确实精当。
诚然,对中国古代兵制严重缺陷的认识并非雷先生一人之见。近代以来,伴随着知识阶层对历史的普遍反思,对兵的问题与国家富强关系的研究与改革出现了重大突破。在国防理论方面,出现了鼓吹尚武主义的思潮,把国防建设中人的要素作为一个重要的主题提到了国防理论研究的前沿。其核心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张对全体国民进行广泛的军事教育,使一般国民具有军人的精神;二是要努力提高军队官兵的社会地位,改变他们的形象,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心理,使他们成为国民的表率。譬如,张之洞认为,士可以徒步而致公卿,所以人贵之;兵荷戈而常流为乞丐,所以人贱之。这是一种极不合理的现象,是中国沦于文弱的重要根源。因而主张,要在中国大力提高军队官兵的社会地位,使“凡为兵勇者俨然可列士流”,“世族文儒皆肯入伍”,“人人有执干戈卫社稷之心”。蔡锷认为,军人为国民之精华,能够给国民以巨大的精神影响,因此应当把对军队官兵的尚武精神教育,当成“陶冶国民之模型”。[5](P254-255,378)梁启超在新民学说中提出,尚武应当成为构建民主共和政治之国民的基本道德品格。[6]雷海宗先生不仅从宏观上廓清了中国兵制的基本特征,更对兵制与政治昌明、国力强弱的关系做出了振聋发聩的论断。
在实践中,尽管国内政治十分混乱,兵制改革还是在兵员条件、官兵待遇、退役安置等方面迈出了一些重要的步骤。袁世凯督练新建陆军时,依其制定的《新军制方案》,对兵员征集、入伍、复员、转役、军官退休等,均规定了办法。譬如,对兵员除有年龄、身体条件的要求外,还要求来历清楚,应募时须报三代家口住址和指纹箕斗数目,凡吸食鸦片、犯有罪案和城市游民也不取[3](P536);薪饷也格外优厚,各级薪饷都超过旧式清军1-2倍。[7](P1043)在士兵退伍方面,还制定了包括“陆军常备兵退伍办法”、“陆军续备兵章程”、“续备兵营制饷章”组成的细则,并在实践中实行了类似眼下“计划安置”的退伍安置做法。[5](P120-121)张之洞编练的自强军,规定士兵必须是距南京不太远的“土著乡民”,且须年籍身家易于清查,并有族邻乡绅做保者,“凡城市油滑、向充营勇者一概不收”,同时,兵丁加入自强军,必须声明情愿效力10年。[7](P1044-1045)中华民国成立后,特别是军阀混战结束后,先后制定了二部兵役法,也间断地制定与实施了体现保障兵员质量、提高军人待遇,以及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的政策措施,但是,由于抗战及内战,这些政策法律措施均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因而其意义十分有限,难堪标本。[5](P122)
在西方强国,其兵制改革亦各有重大动作,并对现代兵制产生重大影响。诸如德国、法国推行普遍义务兵役制;二战以后,西方各国逐渐改行募兵制,或实行有条件的选征兵役制,均对和平时期国防与军队建设产生过重要的影响。然而,在晚近的兵役制度改革中,对兵员士气影响最大的,却是良心服役(Conscientious Objection)制度的改进与推行。良心服役制度,最先实行于殖民地时期的北美,其源头征兵制度对于宗教信仰——主要是宗教信仰中的和平主义,如基督教贵格会(Quakers)的不抵抗主义的尊重与体认。[8](P23)之后,法律对拒服兵役的理由逐渐扩大认可范围,并扩大到宗教以外,认可了世俗的良心(Secularization of Conscience)。[9](P12-14)在进入后现代的欧盟,自上世纪80年代起更是形成了一种潮流,并明确认可该项措施对于军队士气的重要相关性。[10](P23)虽然这项政策在国际法上的依据是一些人权公约,但国内法的最终体现都是兵役法,这表明,该项政策的最终考量还是立足于国内的政治军事政策。其实,依笔者的观察,这项兵役制度的改革,最有意义处,还在于对军队士气的保证:当一个公民从良心深处抵触服役时,军队既不能指望他牺牲生命履行职责,甚至一般的军事勤务也难以为继,更有甚者,这些人还会在军人群体中散布各种消极情绪,进而对士气造成严重的消解。
回头的比较,我们不免惊异——这种国防、军事政策的政治社会学考量,与中国工农红军保持高昂士气的最高境界——信念,无意中竟形成一种巧合。我想这大概就是兵役制度消解“无兵文化”痼疾的真谛所在:欲令公民为国死命,激发其对国家、人民的良心,方为不二法门。一切与此有益的因素,均应转化为相关的措施,纳入法律的范围;一切与此牴牾的因素,皆当通过防范、化解措施,以法律保障其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兵制改革虽历经停滞与反复,却在改革开放三十年后实现了重大的突破。
1.国家、军队的重要领导人先后明确表达了建立对军人的优遇制度的观点。譬如,在1984年修订兵役法时,时任中央军委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的杨得志即明确提出,兵役法既要“强调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也要适当规定“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军队的关怀,有利于提高军人保卫祖国的光荣感,有利于加强我军的建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杨得志:《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草案)〉的说明--1984年5月2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1998年修订兵役法时,时任中央军委委员、总参谋长的傅全有上将再次重申了上述立法精神与原则,称“修改《兵役法》是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兵役法》在规定公民应当履行兵役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由此而产生的相关权益,体现了公民在服兵役问题上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原则。但《兵役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对军人权益方面的规定,有些还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已明显不适应当前的新情况。目前一些地区优抚不落实、退伍安置难以及侵害军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规滞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修改《兵役法》的相关内容,强化法律措施。”②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傅全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8年10月27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2000年修订军官服役条例时,于永波也强调,修改条例的目的首先是“力求使各项制度更加有利于吸引和保留人才”。③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于永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今年建军节前夕,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吸引社会高层次人才到军队工作,充分发挥各类人才献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④《胡锦涛:吸引社会高层次人才到军队工作》,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9-07/24/content_11768163.htm.
2.体现在兵制改革上,约有以下几点:
其一,确立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体制。古今中外兵制的理论与实践一再证明,兵民结合的民兵制与义务兵制,是保证优质兵源,同时维系良好的兵民关系、文武关系的最佳兵役形式。中国古代的兵制史亦证明,始于战国后期的募兵制,以及东汉后期实行的军户制,主要是受战争过于频繁,兵源严重不足的制约而行的不得已之计。新中国建立之初,由于长时期战争导致兵源不足,故暂行志愿兵役制。未过几年的建设,国家赢得了宝贵的和平建设环境,加上人口增长,兵源充足,1955年兵役法与现行1984年兵役法,逐步确立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体制。
其二,确立了军人在政治与社会经济上的优越地位。现行法律体系中,以宪法与国防基本法的层级,明确规定军人系国家之光荣职务,军人与军属享受国家与社会一系列的优待与尊荣。宪法首先明确宣示,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国防法以专章规定了军人的权利,承诺予军人以各种具体的物质优遇与精神上的尊荣,为落实军人的物质优遇与尊荣确立了基本的法律原则与依据。譬如,国防法庄重承诺与宣示,“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第4条);“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第59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生活福利待遇,对在条件艰苦的边防、海防等地区或者岗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在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第60 条);“国家和社会抚恤优待残疾军人,对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因战、因公致残或者致病的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接收安置,并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第62条);“国家和社会优待现役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在就业、住房、义务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第63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第64条)。
兵役法、士兵服役条例、现役与预备役军官法、军官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条例、军人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从各方面具体规定了军人的优遇与尊荣措施。
而在具体的政策法律实施方面,改革三十年来,军人的本人及家属的社会经济待遇也一再得到提高,那种履行义务时强调奉献,改善待遇时讲忍耐,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实现了大致的改观。
其三,确立了良善子弟才可当兵的原则与制度。兵役法、现役与预备役军官法、文职干部条例、军队文职人员条例、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系统地规定了服兵役的基本条件,包括积极条件与消极排除情形,以及相应的审查程序,确立了只有清白良善子弟才得从事军事职务的原则与制度。如,兵役法第3条第3款原则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征兵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应征公民的政治审查程序,并于第22条进一步强调,“县、市征兵办公室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应当逐个进行政治复审,严格把关,切实保证新兵政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
又如,现役军官法分别规定了军官的基本条件与选拔来源,确保德才兼备者方可选拔为军官。现役军官法第8条规定,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第9条规定,和平时期军官只能从下列人员中选任: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文职干部改任;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其四,建立了完整的退役安置法律政策体系,确保军人回归平民的通道畅通。国防法原则规定了国家对军人退役进行安置的原则与基本程序,“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第61条)。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条例,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层次共同规定了各类军人退役安置的基本原则、具体办法与程序,形成了各种各类军人退役安置与实施办法的完整体系。
譬如,在军官,首先明确了符合条件者可以退出现役。退役后,可以多种渠道,在政治经济权利与利益得到良好保障的前提下,回归平民社会。现役军官法第49条规定了军官退役安置的基本途径,“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如转业选择计划安置的军官,由国家负责在国家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安置适当的工作,确保其与退役前大致相当之政治与经济待遇。转业选择自主择业安置的军官,可在享受退役金、医疗保障等经济待遇的前提下,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职业规划,选择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对于士兵,经过最新的修法,“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①陈启健、张永强、张明军:《专家解读中国兵役法修改四大目的》,载2011年11月10日《解放军报》。,从而基本形成了比较公平、周延的退役安置政策格局,保障退役后可以回归一个正式的职业,并在接受职业或高等教育等方面享受各种优待与保障。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0-64条。譬如,在读大学生服满义务兵役后,国家保障其可以继续回校就读、回原工作单位任职或者回乡务农。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5条规定,“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如此,军人不致因服役中断职业规划,流落于社会主流群体之外,成为边缘人。更不至于如晚清及民国时期一般,“良者转死沟壑,强悍者落草为寇”,成为“对社会安宁的危害”。[5](P125)
3.完善了兵民沟通互动的社会机制。如前所述,无兵文化的形成,最要紧的根源在于制度上制造了兵民分离的社会分层与职业分途局面。新中国成立后,在构建互通互动的军政军民关系方面可谓做足了文章。在政策层面,国家一直致力于提倡与促进拥政爱民、拥军优属,采取各种举措促进军民、军地在教育、文化、体育诸方面,正式与非正式的沟通与互动。①军队通过组织专业与业余的文化艺术团体、体育团体,直接组织军队与民间的沟通与互动;军队的医院也成为军队与民间沟通的一个重要渠道;军人到民间的教育机构学习培训,参加民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改革开放后,还通过逐步减少系统办社会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军队与民间的联系与互动,如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军队企业移交地方等。更重要的,是通过一系列的立法,确立了稳定有效的军民沟通与互动。国防法首先确立了拥政爱民、拥军优属的军政军民关系原则,首次确立了中央以下的军地机关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拥军优属的职责;国防教育法确立了一系列的普及国防、军事教育的原则与制度。最具突破意义的,是居民身份证法及军人身份证实施办法关于为军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制度,从而为注销户籍的军人在社会交往中赋予了明确的公民身份,不仅为军人恢复了许多的社会经济权利,更为军人与民间的交流与沟通排除了最大的一个障碍。
由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新中国兵役政策大体的因循脉络,虽然不免反复,其精神内核始终在激发公民服役的光荣感,为军队保持高昂的士气,从而巩固与提高战斗力。试想,当一个军人这样想的时候——在法律上我和罪犯一样,是注销户口的人,他还能有多少光荣感?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规定注销户口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死亡注销,此为通例。特例是服役注销和服刑注销。第十一条:“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第十二条:“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遗憾的是,《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仅仅解决了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未及户口注销问题。
其实,对于军人权利的保障,特别是优待的程度,都可以在一定的弹性范围内接受,甚至可以承受清贫的忍耐。但是,诸如军人与罪犯一样注销户口之类的政策,却是一种硬伤。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此类硬伤的消解,渗透“无兵文化”的兵役制度正在宣告终结。
[1]雷海宗.中国文化与中国的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梁漱溟.梁漱溟学术论著自选集[M].北京: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92.
[3]“中国军事史”编写组.中国历代军事制度[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6.
[4]军事科学院.唐代军事史(下)[A].中国军事通史:第十卷[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
[5]皮明勇.中国近代军事改革[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8.
[6]梁启超.新民说·论尚武[M].
[7]军事科学院.清代后期军事史(下)[A].中国军事通史:第十七卷[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8.
[8]John Whitclay Chambers,Conscientious Objectors and the American State from Colonial Times to the Present,in The New Conscientious Objection:From Sacred to Secular Resistance,ed.CHARLES C.MOSKOS,JOHN WHITECLAY CHAMBERSⅡ(New York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9]Charles C.Moskos and John Whitclay ChambersⅡ,The Secularization of Conscience,in The New Conscientious Objection:From Sacred to Secular Resistance,ed.CHARLES C.MOSKOS,JOHN WHITECLAY CHAMBERSⅡ(New York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
[10]OSCE Office for Democratic Institutions and Human Rights(ODIHR),Handbook on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of Armed Forces Personnel,Poland,2008.
End of the Warrior-less Culture——A Military-Political review of China's Conscription System Reform
ZENG Zhi-ping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Nanchang 330044,China)
Conscription system is something fundamental to a nation's security,power and prosperity. Any reviews or decisions on conscription system,if conducted in military perspective only,would be limited and narrow;only those with in-depth surveys at political,economic,cultural and sociopsychological dimensions would be truth-revealing.Leading historians'detailed surveys of ancient Chinese conscription systems,and their penetra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underlying politico-cultural implication,reveal fundamental successes and deficiencies of the conscriptions throughout the history. In comparison with the experiences and lessons,it is found,in modern military-political perspective,that the conscription renovations in the last 60 years are apparently positive to the power and prospe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conscription system;conscription culture;PRC conscription system reform
E26献标识码:A
10.3969/j.issn.1674-8107.2012.05.021
1674-8107(2012)05-0121-07
(责任编辑:韩曦)
2012-03-14
曾志平(1966-),男,江西于都人,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