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 军 陈 刚
(1.甘肃石化技师学院;2.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浅析网络交易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其防治措施
谢 军 陈 刚
(1.甘肃石化技师学院;2.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730000)
网络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了一种与传统交易相区别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的兴起和发展。在网络交易快速发展的今天,一方面它对人们的现实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交易的繁荣赋予了知识产权新的时代内容和特点,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是传统知识产权对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本文从当下网络交易繁荣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说明了新情况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并从立法、技术、道德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措施。
网络交易;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交易越来越繁荣。它简化了交易的程序和过程,缩短了交易的距离和时间,打破了国家与地区之间各种有形无形的贸易壁垒,从而促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在我国,小到个人在网上购物,大到企业机构的大宗订货都体现出了网络交易发展和繁荣的迹象。而目前的大量电子购物网站的涌现 (如淘宝、卓越、当当等)、电子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以及由此带动的现代化物流配送服务都使得网络交易这一概念深入人心。
在网络交际中,知识产权载体、保护手段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与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具有如下新特点:
第一,无形性与虚拟性。网络交易以网络媒介取代了传统的纸张媒介,并以电子形式取代了传统的书面、签名形式,同时,信息的交流、记录、存储通过光、磁、电等技术手段完成,知识产权的内容更多体现在了“无形的”磁体介质和“虚拟的”网络上。
第二,跨国性。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跨国性”主要是由于网络通信的“跨国性”,而传统知识产权则不具备这一特点。这就对新时代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其“跨国性”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表现之一就是:传统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均以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为诉讼地,并适用诉讼地的法律,而网络交易中的侵权人往往难以确认其具体所在位置。
第三,易受侵犯性。传统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和“排他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的信息是公开、可见的,这就加大了其保护的难度。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易受侵犯性”也体现在网络中主体可以广泛阅览、参看、使用,但知识产权所有人对于此种行为的控制显得较为“不能”。
第一,复制行为与复制权。
复制权是著作权的核心,过去的copyright即被翻译为版权,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当一部作品在网络中传播的过程中,会有一系列的复制发生。这包括作品的所有人将数字化的作品上载到网络中的复制,也包括为使该作品能够被他人访问而由网络服务器所作出的一系列自动复制,还包括访问者在阅读该作品时在自己所使用的计算机中发生的短暂复制。网络上的复制行为在数量和质量上、范围和地域上有着传统复制技术不可比拟的优势,所以这些都对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第二,侵犯网络传播权。
我国的《著作权法》中仅有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如果行为人未经允许使用微博、电子邮件等转载、传播和交换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且利用有该著作权的作品在网上牟利,这就使得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遭到侵犯、利益受到损失。
第三,著作权保护的特殊问题——数据库作品与链接。
数据库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而出现的,是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合理存放的相关联的数据的集合,是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由于数据库自身的特点,在网络环境下它很容易被复制,不仅复制成本低,并且复制后可以很快地在世界任何地方进行传播,使得对数据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
链接是指,适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涉及设链者是否未经被链材料著作权人的允许复制了被链材料,属于对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侵犯,若是著作权人未发表的作品还涉及发表权的侵犯;关于设链者是否创造了一个未经许可的演绎作品,有人认为一个网站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包括该网站所有材料的编辑作品,链接导致被链接材料从视觉上被嵌入到该作品的编辑中,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一个演绎作品,这便构成对著作权人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第一,商标权侵权行为。
商标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标记,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商品或商品的包装、容器上使用显著特征的文字、图形或线条及组合形式,用以区别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服务的标记。网络中商标权侵权行为存在多样性,除了在著作权侵权中出现的链接方式外,亦存在通过搜索引擎方式实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模式。许多著名商标网上搜索引擎都有自己的网站源代码数据库,它将一些著名商标存放到自己的数据库中用以吸引更多的用户;在制作网站的过程中,侵权人通常会把其他的商标放到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隐性地使用他人商标信誉,吸引用户到自己的网页,这些都构成了对商标注册人的间接侵权。
第二,域名侵权行为。
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地址,其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识别主机,便于人们收发电子邮件、访问某个网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抢注、篡改等行为谋取商业利益,故主体应尽量使用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等特有标志词作为域名,以在虚拟空间中继续吸引原客户,进一步扩大企业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一,网络交易对传统专利制度的挑战。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对于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的专有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其专利;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需要能够利用该专利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经济发展。这便在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中铺设了一道坎,需要平衡双方的利益诉求。在传统的专利制度下,这二者较为协调和平衡,然而随着网络交易的频繁,二者之间的平衡被打破了。网络的开放性、跨国性、大众性的特点,使其与人们的关系更为密切,而这将使专利权的权利受到极大的侵犯。
第二,专利权特殊问题——计算机软件。
关于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建议按照版权制度进行保护的,也有建议按照专利制度进行保护的。因计算机软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极易被复制,因此本文认为应与著作权的保护相区别。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领域违法复制和销售行为,销售、传输计算机软件的中间商的不法行为,这些都是对专利权的新挑战。
第一,建立和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网络交易活动应纳入法律法规的管制范畴,并需制定规范网络交易的专门性法规,加强网络交易过程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具体来说,可以组织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制定符合我国网络交易现状与知识产权保护需求的法律规范,建立和完善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法律保障体系。
第二,加强执法,落实“一体化”保护手段。
对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重点在于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及执法。“一体化”保护,一方面需要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另一方面也需要在适用法律方面实行综合处理。对于那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性竞争、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应得利益,才能真正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创造的激励和保护作用。
第一,加强网络著作权管理。
网络运营商、管理者可以设计完善的网络著作权管理系统或软件。用户在使用网络知识产权时应进行注册登记,并由运营商、管理者规定其使用权限、限定其使用范围,并告知其应当遵守著作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监督其使用。通过注册、管理、使用过程监督来更好地保护网络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第二,及时进行域名注册。
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在网络交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故为了保护域名及其相关权利,可以及时地进行域名的注册,即使尚未申请商标。
第三,注意新专利的申请。
伴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上出现了许多新专利,它们与传统专利权不同,故很容易被企业所忽视。所以建议企业应成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或聘请相关的知识产权实务专家重视这些新专利权的申请,以保护企业的利益。
在信息膨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促进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只有法律体系和技术防护是不够的,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诚信道德机制的综合体系对于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非常有必要地。具体来说,可以广泛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及其重要性,加强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宣传诚信道德在网络时代的重要性,倡导诚实守信、建立系统的诚信档案等。经济利益是行为人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要原因,据此可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如给予知识产权管理者、保护者较高的薪酬,激励他们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行为。
加强关于网络交易和知识产权有关管理部门的合作,共同来应对不同部门的相互推诿、多头管理以及工作不协调、不统一这一新的课题,是网络交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需要,也是相关法律部门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不断完善自身的需求。
大中型企业作为知识产权申请和需求保护的主要成员,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设立负责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管理的专门部门,建立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系统管理;小型企业可借助知识产权咨询机构和科研院所的力量进行管理,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提高知识产权管理的效果。
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交易空间大、范围广等,而这也就增加了一国一地区对于网络交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所以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势在必行。相对于以往来说,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已经弱化,网络交易中领土性特征已经不复存在,因此侵权范围变得难以控制。世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的今天,对网络的监管,对违法行为的控制,都是全世界范围内的事情。因此,国际间合作打击网络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犯罪,非常有必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1]何正贤.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特点与新问题 [M].成都大学学报 (社科版),2005.(3).
[2]吴名钊.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J].商场现代化,2008.6(中旬刊).
D923.4
A
1008-7508(2012)05-00039-03
2012-03-13
谢军 (1975~),甘肃兰州人,甘肃石化技师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民商法。陈刚 (1988~),四川内江人,硕士研究生,兰州大学,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理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