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治理乡村社会的理念与措施

2012-04-18 05:33陈梧桐
关键词:洪武朱元璋

陈梧桐

(中央民族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北京100081)

明王朝建立之初,广大农村经济凋敝,吏治腐败,豪强横行,社会动荡不安。明太祖朱元璋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套治理乡村社会的理念,并推行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经过二三十年的整顿治理,收到了由乱到治的成效。本文拟就此作一专门的探讨与论述。

由于元末统治者的残酷剥削,加上长期战争的破坏,明初的广大农村,人口锐减,田野荒芜。中原诸州遭受战争的破坏尤为严重,“积骸成丘,居民鲜少”[1]①文中标注参考文献[1]的均出自《明太祖实录》,具体出处见所引内容后的括号内(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乙亥)。河北一带,“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1](卷三三,洪武九年闰七月庚子);山东兖州府定陶县,“井田鞠为草莽,兽蹄鸟迹交于其中,人行终日,目无烟火”[2];河南卫辉府获嘉县,“口,土著不满百,井闾萧然”[3];安徽淮北颍州地区,也是“民多逃亡,田多荒芜”[1](卷三六下,洪武元年十一月)。整个农村,呈现一片衰败的景象,百姓的生活极端困苦,地主贵族难以榨取到地租,国家的税源几近枯竭。

明初的各级官吏,又承袭元末官场的腐败之风,擅权枉法,贪污受贿,巧取豪夺,蠹政害民。“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4],“天下诸司,尽皆脏罪”[5]。地方官吏,更是群起效尤,鱼肉百姓。浙江府县折收秋粮,按规定每米一石官折钞二贯(二千文),但州县官吏巧立名目,“取要水脚钱一百文,车脚钱三百文,口食钱一百文,库子又要辨验钱一百文,蒲篓钱一百文,竹篓钱一百文,沿江神佛钱一百文”[6]。百姓每折钞二贯,就要缴纳七种附加税计九百文,高达应交折钞的百分四十五。嘉定县粮长金仲芳等三人,征粮巧立名目,多达“一十有八”[7]。粮长邾阿仍与谭理、徐付六等人互相勾结,巧立舡水脚米、斛面米、装粮饭米、车脚钱、脱夫米、造册钱、钱局和房钱、看米样中米、灯油钱、运黄粮脱夫米、均需钱、棕软篾钱等十二种名目,计征收米三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除应征的田赋米一万石外,共苛敛贪污米二万七千石,钞一万一千一百贯。“民无可纳者,以房屋准之者有之,揭屋瓦准之者有之,变卖牲口准之者有之,衣服、缎疋、布帛之类准之者亦有之,其锅灶、水车、农具尽皆准折”[8]。至于卖放死囚、和买民物不给价钱、侵吞税款,私吞军物、贩卖私盐、冒派差役、说事过钱等等贪贿行为,更是比比皆是。

各地的豪强劣绅,也多欺凌小民,武断乡曲,甚至“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1](卷一五○,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丁卯),采取洒派、包荒、诡寄、移丘换段等办法,把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靠损小民”[9]。如镇江丹徒大地主曹定等人,“以熟作荒者六十八顷九十八亩”[10]。那些上升为新贵族的勋臣宿将,更是越礼非分,诛求无度。他们依仗权势,拼命扩占土地,私纳奴婢,侵夺民财,驱役士卒,贪赃枉法,影蔽差徭,胡作非为,无所顾忌。如蓝玉即“尝占东昌民田”[11]②文中标注参考文献[11]的均出自《明史》,具体出处见所引内容后的括号内(卷一三二,《蓝玉传》,第3865页),“多畜庄奴,假子数千人”[12],并叫家人“中云南盐万余引”[13],贩卖取利。许多功臣的亲戚、家人甚至佃仆、火者,也都倚势冒法,横暴乡里,欺压百姓。如信国公汤和的姑父席某,即“隐瞒常州田土,不纳税粮”[14],将负担转嫁给农民。

经济的凋敝,使农民的生活十分艰难,而吏治的腐败,豪强劣绅的横暴,更使他们的日子雪上加霜。元末农民战争后刚刚得到缓解的阶级矛盾又日趋激化。不少在元末参加起义的农民,不顾明廷多次下令胁迫或派兵围剿,仍然屯聚山林,不入户籍,不供赋役。如陕西汉中一带,直到洪武七年(1374年)冬,起义农民犹多屯集深山,诛茅为屋,焚翳下种,“所种山地皆深山穷谷,迁徙无常,故于赋税,官不能必其尽实,遇有差役,则鼠窜蛇匿”[1](卷一○○,洪武八年五月己巳)。在籍民户,也大批逃亡,如洪武五年,太原河曲等县,民多逃亡,“负粮二千五百八十余石”[1](卷七二,洪武五年二月丙戌)。有些地方的农民,还重新拿起武器,发动起义。由于明初在战乱之后,中原草莽,人口稀少,农民较易获得土地,江南则无此旷土流民,土地兼并比较严重,而且田赋也较北方为重,因此洪武年间的农民起义也多发生于南方地区,遍及湖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四川等地,尤以东南地区起义最为频繁。很多起义者,继续利用白莲教等民间秘密宗教,以“弥勒降生”、“明王出世”相号召。另有一些起义者,则抛弃宗教外衣,提出了“铲平”的口号,要求铲平人间的不平等现象。如洪武十五年十月,南雄侯赵庸镇压广东一支数万人的起义军,其首领即号称“铲平王”[1](卷一四九,洪武十五年十月戊子)。

面对这种严峻的局势,朱元璋认真总结历代王朝特别是元朝兴亡的历史教训,寻求维护朱家天下长治久安的治国之策。他出身贫苦,亲身经历过元末农民战争,亲眼目睹起义农民的伟大力量,惊呼:“所畏者天,所惧者民。苟所为一有不当,上违天意,下失民心,驯致其极而天怒人怨,未有不危亡者矣”[1](卷三二,洪武元年七月辛巳)。一再引述儒家的名言说:“民犹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1](卷五一,洪武三年四月己巳)。他认识到,民对于君既有依存的一面也有制约的一面,君主不仅不能“轻民”,而且必须“畏民”、“敬民”,说:“朕则上畏天,下畏地,中畏人。”[1](卷八○,洪武六年三月癸卯)。又说:“朕每观《尚书》至敬授人时,尝叹敬天之事,后世中主犹能知之,敬民之事,则鲜有知者。盖彼自谓崇高,谓民皆事我者,分所当然,故威严日重,而恩礼寖薄。所以然者,只为视民轻也。视民轻,则与己不相干,而畔涣离散不难矣。惟能知民与己相资,则必无慢视之弊,故曰:‘可爱非君,可畏非民。众非元后何戴,后非众罔与守邦。’古之帝王视民何尝敢轻!故致天下久者,以此而已。”[1](卷一四六,洪武十四年七月庚戌)基于这种认识,朱元璋提出了“安民为本”的主张,认为“凡为治以安民为本,民安则国安”[1](卷一一三,洪武十年七月),要求得天下大治,防止“覆舟”之患,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安定百姓,只有民心安定了,社会才能安定,统治才能稳固。

古代中国以农立国,明代的社会是个农业社会。乡村秩序能否稳定,就成为明朝统治能否巩固的关键。朱元璋认为,理想的乡村社会,应该是“富者自安,贫者自存”,“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1](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也就是说,地主阶级能够保有他们的财富,过着富裕的生活,而农民阶级也能够生存下去,具备进行简单再生产的条件。要实现这个目标,自然必须强化对乡村的控制,恢复和发展生产,并用法律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更重要的是必须协调农村的阶级关系,使贫与富、弱与强双方都能循分守法,和谐共存,不致激化矛盾,形成对抗,导致社会的分裂与动乱。和平时期的农村,富者即勋贵富豪和强者即各级官吏,掌握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和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如无适当的限制和约束,听任他们恣所欲为,肆意榨取和欺压贫者和弱者,农民必然无法自存。朱元璋出身于贫苦农民家庭,在农村出生长大,对此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深知,贫苦农民最切齿痛恨的,就是豪强劣绅和贪官污吏,他自己“于大姓兼并,贪吏渔取”也是“深恶嫉之”的[15]。因此,朱元璋提出了“锄强扶弱”[1](卷二四,吴元年七月丁丑)的主张,一再告谕百官说:“天生烝民,有欲无主乃乱。所以乱者,正谓人皆贪心不已,动辄互相兼并,以致强凌弱,众暴寡”。他作为全国的最高君主,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锄强扶弱,抑富右贫,“使有力大的不敢杀了力小的,人多的不敢杀了人少的。纵有无眼的、聋哑的,他有好财宝、妻妾,人也不敢动他的。若强将了,以强盗论;暗将了,以窃盗论。因此这般,百姓方安”[16]。洪武三年二月,他接见浙西诸郡富民,也谆谆告谕道:“民生有欲,无主乃乱。使天下一日无主,则强凌弱,众暴寡,富者不得自安,贫者不能自存矣。今朕为尔等立法更制,使富者得以保其富,贫者得以全其生,尔等当循分守法,能守法则能保身矣。毋凌弱,毋吞贫,毋虐幼,毋欺老,孝敬父兄,和睦亲族,周给贫乏,逊顺乡里,如此则为良民。若效昔之所为,非良民矣。”[1](卷四九,洪武三年二月庚午)清代官修《明史》,将朱元璋这个“锄强扶弱”的主张称为“右贫抑富”,说:“(明太祖)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11](卷七七,《食货志》一,第1880页)。

根据“安民为本”、“锄强扶弱”、“右贫抑富”的主张,朱元璋采取一系列措施,从政治、经济、礼乐、刑政诸方面,对乡村社会进行有力的治理,以期实现“富者自安、贫者自存”的目标。

朱元璋整治乡村社会的第一步,是编制户籍,设置基层行政机构,强化对乡村的治理,以稳定社会秩序。

金代在汉族地区实行村社制度,“在京府州县郭下则置坊正,村社则随户众寡为乡置里正,以按比户口,催督赋役,劝课农桑。村社三百户以上则设立主首四人,二百户以上三人,五十户以上二人,以下一人,以佐里正禁察非违。置壮丁,以佐主首巡警盗贼。”[17]元承金制,除在乡都设里正、主首催督赋役外,又于至元七年(1270年)下令在广大农村普遍设立村社组织,“县邑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一社,择高年晓农事者一人为之长。增至百家者,别设长一员。不及五十家者,与近村合为一社。”[18]社长的职责是劝课农桑,体察非违,管理义仓,兴办社学。后来,坊里与村社两种基层机构逐渐合流,社长往往变成里正的助手。

明朝建立之前,经过长期的战乱,元代的基层组织多已废弛,就连户籍也多丧失无存,乡村秩序自然混乱不堪。控制乡村的户口和户籍,建立基层行政机构,这既是稳定乡村秩序的必要举措,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赋役收入的前提条件。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便下令命各地作战的总兵官及地方官员注意收集户口版籍,宣布:“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并规定:“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洪武三年,又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19]当年,朱元璋即“命户部籍天下户口,每户给以户帖”。十一月正式“核民数,给以户帖”。“户帖各书其户之乡贯、丁口、名岁。合籍与帖,以字号编为勘合,识以部印。籍藏于部,帖给之民。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1](卷五八,洪武三年二月癸酉),正式建立户籍制度。

就在编制全国户籍、颁发户帖的同时,朱元璋开始着手建立小黄册制度。“国初,各都仍立里长。洪武三年以来,催办税粮军需,则为小黄册之法”。其主要内容是:“每百家画为一图,内推丁力田粮多者十名为里长,余十名为甲首。每岁轮流。里长一名,管甲首十名;甲首一名,管人户九名;催办钱粮,以十年一周。”[20]随着小黄册制度的建立,明代的基层行政机构里甲组织也开始出现了。

洪武十四年,又以赋役不均,在小黄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周密的黄册制度。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每里编为一册,册之首总为一图。其里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管带于百一十户之外,而列于图后,名曰畸零”[1](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黄册制度推行后,每里由原来的一百户增为一百一十户,里长由一户增至十户,甲首也由十户增至一百户。每里十甲,每甲十一户。一里长户下辖十甲首户,挨甲轮差,十年一周。黄册编制完成后,便逐渐取代了户帖,成为明政府征派赋税徭役的依据,所以时人又称之为“赋役黄册”。

随着黄册制度的推行,里甲制度也更趋完善。里长由丁粮多者十户担任,每年由轮值的一户里长带领十户甲首,负责催办钱粮。除了催办钱粮,里甲还有“追摄公事”[21]的职责,包括祭祀鬼神、接应宾旅以及应付官府的各种征求,此外还要督促农耕,“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役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22];要严格管辖和约束全里的人户,“谁贫谁富,谁困苦,谁逃流,谁人钱粮多寡,谁人丁口消长,彼尽知之”[23]。此外,邻里发生纠纷,里甲也要负责决断,若“其顽民不服,展转告官,捏词诬陷者,正身处以极刑”[24]。

从洪武四年起,朱元璋还下令在浙江、南直隶、湖广、江西、福建等省区设立粮长,由“田土多者”担任[1](卷六八,洪武四年九月丁丑),负责田赋的催征、经收和解运,并负责劝导违法豪户,劝导乡民耕种,具报灾伤及抛荒土地,请求豁免其税粮。洪武二十七年,又下令设置里老人,又称里老,耆宿,规定由“年高有德”、“公正可任事者”担任,实际多由“殷实户”的老人充当,与里长共同主一里之事,“各里一应公务民风,责成里老”[25]。

里甲制度建立后,里甲之内,所有民户都要“互相知丁,互知务业”,并且“互相作保”,实行连坐。“民间一里之中,若有强劫盗贼、逃军、逃囚及生事恶人,一人不敢缉捕,里甲、老人必须会集里人擒拿赴官,违者以罪罪之”[26]。民人走出百里之外,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外出住宿,亦须检查路引,“凡无文引私渡关津者,杖八十。若关不由门,津不由渡而越渡者,杖九十。若越度缘边关塞者,杖一百,徙三年。”[27]里甲负有监视里中居民行动的职责,《御制大诰续编》规定:“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游民),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28]。这种里甲编制,不仅是封建国家征派赋役的基本单位,而且也是府州县以下最广泛的基层组织,兼具农村政权的性质。

由黄册制度所建立的里甲组织,里甲由“丁粮多者”担任,粮长由“田土多者”担任,里老实际上也多由殷实户充任,他们显然多为庶民地主,这就是朱元璋所说的:“此以良民治良民”[1](卷六八,洪武四年九月丁丑),说明明王朝对广大乡村的基层统治,依靠的仍然是地主阶级,特别是庶民地主。明王朝正是通过里甲组织,对广大乡村居民实行政治强制,将他们束缚在土地之上,禁止随意流动与逃亡,有利于社会秩序的恢复与稳定。同时,又通过里甲组织,对农民实行超经济强制,以保证地主对佃农剩余劳动的榨取,国家对赋役的征派。

朱元璋深刻地认识到:“民窘于衣食或迫于苛政则逃。使衣食给足,官司无扰,虽驱之使去,岂肯轻远其乡土?”[1](卷二○八,洪武二十四年四月癸亥)民之所以不安,主要是由于衣食不能给足,加上统治者的残酷压迫和过分榨取,造成百姓的极端贫困。“民富则亲,民贫则离,民之贫富,国家休戚系焉!”[1](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甲子)而当时乡村的广大农民,正如朱元璋所描述的,“其终岁勤劳,少得休息。时和岁丰,数口之家犹可足食,不幸水旱,年谷不登,则举家饥困”[1](卷二五○,洪武三十年二月壬辰)。经济是基础,要求得乡村社会的安定,就必须恢复和发展生产,解决广大农民的衣食问题。为此,朱元璋决定与民休息。登基前夕,他向山东派遣一批府州县官员,即特地叮嘱他们:“今山东郡县新附之民,望治犹负疾者之望良医。医之为术,有攻治,有保养。攻治者,伐外邪;保养者,扶元气。今民出丧乱,是外邪去矣,所望休养生息耳。休养生息,即扶元气之谓也。汝等今有守令之寄,当体予意,以抚字为心,毋重困之。”[1](卷二八下,吴元年十二月)登基即位的当月,又郑重告谕入京朝觐的各府州县官员:“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1](卷二九,洪武元年正月辛丑)

休养生息,发展生产的首要措施,是改革土地制度。土地是农业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元代土地高度集中,除元政府控制着大量官田外,蒙汉地主阶级也大肆兼并土地,特别是江南一带,“豪右之家连阡亘陌,所收动计万石”[29]。经过元末农民战争,原先为元政府控制的官田和蒙汉地主霸占的土地,部分为农民耕垦,更多的则成为无主荒地。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在支持逃亡地主重返家园、恢复产业的同时,为了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又实行抑制兼并的政策,限制地主经济势力的过分扩张。他规定:“凡威取田宅者归业主”[30],农民在元末农民战争期间直接凭借战争的暴力剥夺地主的田地和房产,一律要退还给原主。与此同时,他在洪武元年又下诏规定:“各处人民,曩因兵燹抛下田土,已被有力之家开垦成熟者,听为己业。其田主回还,仰有司于附近荒田内,验数拨付耕种”,如果地主自己逃亡抛荒的土地,已被农民垦为熟田,就归农民所有,地主还乡后,另由官府拔给一块荒地,作为补偿;并鼓励人们积极耕垦无主的荒地,“各处荒闲田地,许令诸人开垦,永为己业,与免杂泛差役三年,后并依民田起课税粮”[31]。洪武三年六月,又采纳济南知府陈修及司农官的建议,将北方郡县近城荒芜之地授与乡民无田者耕种,“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若王国所在,近城存田五里,以备练兵牧马,余处悉令开耕”[1](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丁丑)。后来发现一些公侯富豪利用洪武元年允许诸人开垦无主荒地的诏令,凭借其雄厚的财力,多犁多占,兼并土地,朱元璋又于洪武四年三月谕令中书省:“今临濠之田连疆接壤,耕者亦宜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者佃种者,罪之。”[1](卷六二,洪武四年三月壬寅)翌年五月,又将这种“验其丁力,计亩给之”的办法推向全国,规定:“兵兴以来,所在人民抛下产业,逃避他方,天下既定,乃归乡里。中间若有丁力少而旧田多,不许依然占护,止许尽力耕种到顷亩,以为己业。若有去时丁少,归则丁多而旧产少者,许令于附近荒田内,官为验其丁力,拨付耕种。敢有以旧业多余占护者,论罪如律。”[32]验丁授田的政策也推行于南方地区,但授田的亩数则视各地人口的疏密、荒地的多寡而定,如苏州府太仓“见丁授田一十六亩”[33]。后来,还多次下令,“民间田土,许尽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数,若有余力,听其再开”。洪武二十八年,明政府重新规定:“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首实,首实一年后官为收科”[34]。虽然取消了原先永不起科的规定,但农民通过向政府缴纳赋税,却取得了所开垦土地的合法所有权。经过土地制度的改革,使广大农民获得了一份土地,自耕农的数量大量增加,估计占到整个农民阶级的多数,从而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为了推动农业的发展,朱元璋还大力兴修水利。他下令:“所在有司,民以水利条上者,即陈奏。”又谕工部曰:“陂、塘、湖、堰可蓄泄以备旱潦者,皆因其地势修治之”[11](卷八八,《河渠志》六,第2145页)。洪武年间,明政府调动大批人力和财力,修建了许多大型水利工程,有的工程投入人工达数十万,可灌田地万顷至数万顷。同时,还督促各地官吏组织劳力,利用农闲,修建许多中小型灌溉设施。如洪武二十七年派遣国子监生分赴各地,督促吏民兴修水利,到第二年底,计“开天下郡县塘堰凡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1](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二月)。

在实行休养生息的同时,朱元璋还提出“藏富于民”的主张,说:“保国之道,藏富于民。”[1](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甲子)他指出:“军国之费所资不少,皆出于民”[1](卷一九,丙午年正月辛卯),民之贫富,不仅关系到国家的安危治乱,更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源财源。“大抵百姓足而后国富,百姓逸而后国安。未有民困穷而后国独富安者”[1](卷二五○,洪武三十年二月壬辰)。他指出,元朝就是由于“昏主恣意奢欲,使百姓困乏,至于乱亡”的[1](卷一七六,洪武十八年十一月甲子)。因此,统治者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不顾百姓的死活,竭泽而渔,“苟听其穷困而不之恤,民将抚然曰:‘恶在其为我上也。’”[1](卷三二,洪武元年七月庚寅)基于这种认识,朱元璋强调,要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实行“取之有制,用之有节”[1](卷二七,吴元年十一月甲午)的政策,将赋役的征派和国家的财政支出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根据“取之有制”的原则,朱元璋实行轻徭薄赋,减轻百姓负担。明初的赋役法规定:“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11](卷七八,《食货志》二,第1896页)。官田是地租与赋税合并征收,所以赋率较重。民田一般亩税三升三合五勺,按当时亩产最低一石而论,为三十税一。不论是官田还是民田,负担都较元末大为减轻。

历来人民负担最重的是徭役,朱元璋也作了较大的改革。洪武初年的徭役分为三类。一类是均工夫役,按“验田出夫”的原则佥派,规定直隶、应天等十八府及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1](卷三○,洪武元年二月乙酉),于每年农闲赴京应役,一月遣归。其他地方佥派的徭役,也贯彻“验田出夫”的原则。另一类是杂役,也叫杂泛,名目繁多,“以粮富丁多者充之”[1](卷七六,洪武五年九月丁酉),按丁粮的多寡点当。第三类是里甲正役,它在洪武初年实行于江南地区,洪武十四年黄册制度与里甲制度推向全国后,里甲正役便普遍推行于全国各地。洪武十四年,朱元璋令户部谕各府州县:“凡赋役必验民之丁粮多寡、产业厚薄以均其力。”[1](卷一六三,洪武十七年七月乙卯)第二年,明廷又令各府州县将民户分为上、中、下三等编制赋役黄册,“凡遇徭役则发册验其轻重而派役之”[1](卷一七○,洪武十八年正月乙卯)。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37]。此后,均工夫役便废而不行。除里甲正役外,所有的徭役都统称为杂役,按丁粮多寡佥派。洪武二十年,明政府又在全国普遍丈量土地,编制鱼鳞图册,以“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11](卷七七,《食货志》一,第1882页)。从此“凡百差科,悉由此出,无复前代纷更之扰”[38],使征敛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上述诸种徭役,均工夫役的“验田出夫”,里甲正役与杂泛差役的“验民之丁粮多寡”佥派,显然都是有利于无地或少地的农民的。

此外,朱元璋还下令释放奴婢,出资赎还因饥荒典卖为奴者。并注意恤贫救灾,对一些生活困难的贫民实行救济。朱元璋在位三十一年,“赐予布钞数百万,米百余万,所蠲租税无数”[11](卷七八,《食货志》二,第1908页)。

朱元璋登基之前,即对右御史大夫邓愈等指出:“治天下当先其重且急者,而后及其轻且缓者。今天下初定,所急者衣食,所重者教化。”[1](卷二六,吴元年十月癸丑)在他看来,教化是治民之本,是重中之重,强调:“治道必先于教化,民之善恶,即教化之得失也。……不明教化之本,致风陵俗替,民不知趋善,流而为恶,国家欲长治久安,不可得也。”[39]

2011年高标准建成并投入运行的黄河花园口、利津水质自动监测站,和2012年正在实施建设和待建的兰州、河津、潼关等14座自动监测站,将初步形成黄河干流省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体系。

朱元璋施行教化的举措多种多样。首先,是大力提倡儒家思想。登基伊始,即明确宣布:“仲尼之道,广大悠久,与天地相并,故后世有天下者,莫不致敬尽礼,修其祀事。朕今为天下主,期在明教化以行先圣之道。”[1](卷三○,洪武元年二月丁未)汉代以来被定于一尊的儒家思想,再次被明廷确定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和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他反复告谕廷臣:“道之不明,由教之不行也。夫《五经》载‘圣人’之道也,譬之菽粟布帛,家不可无。人非菽粟布帛,则无以为衣食,非《五经》、《四书》,则无由知道理。”[40]他规定,学校生员必修《四书》、《五经》。北方因长期战乱,经籍残缺,他还特地向北方学校颁赐一批经书。在儒家学说中,宋代的程朱理学将封建纲常化为主宰万物的精神实体——“天理”,比先秦的孔孟学说、汉代的经学、唐代的佛学更加精密,更有哲理性,也更加适应在战乱的废墟上重建封建统治秩序的需要。因此,朱元璋提倡儒学也更侧重于程朱理学,特谕国子监祭酒许存仁教授生徒应“一以朱子之学”,“令学者非《五经》、孔孟之书不读,非濂洛关闽之学不讲”[41]。在国子监与各府州县学均立有一块卧碑,上书“国家明经取士,说经者以宋儒传注为宗,行文者以典实纯正为主”,“不遵者以违制论”[42]。全国的科举考试,一概从《四书》、《五经》中出题,以程朱注疏为准。并大力表彰恪守孔孟之道、程朱理学有突出表现的臣民。恪守妇道的,旌表其门;孝弟力田者,提拔做官。

除了儒家思想、程朱理学,朱元璋还积极扶植佛、道,发挥其淑世劝导、化恶为善的教化功能,起到“暗助王纲”的作用。

其次,是制礼作乐。朱元璋认为:“教化必本诸礼义”[1](卷六六,洪武四年六月甲辰)。礼是儒家文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儒家所说的礼,一般包括乐在内。礼的内容非常宽泛,它既是仁义道德的规范,也是人际行为的准则,具有定尊卑、辨贵贱、明等威、叙长幼的作用。儒家的乐,不是今人所说的音乐,而是被赋予某种道德属性的德音雅乐,起到陶冶性情、淑化人心、协调人群、团结社会的作用。礼用以辨异,分别贵贱的等级;乐用以求同,缓和上下的矛盾。朱元璋说:“朕观刑政二者,不过辅礼乐为治耳。……大抵礼乐者,治平之膏粱;刑政者,救弊之药石。”[1](卷一六二,洪武十七年六月庚午)因此,在明教化之中,朱元璋特别强调要“明礼以导民”[1](卷二五三,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将制礼作乐作为治国之先务来抓。

元朝的礼制,带有浓厚的蒙古色彩,朱元璋决定摒弃不用,而依据中原传统的礼制,结合明初的社会现实,重新加以厘定。建国前夕,他务未遣,吴元年(1367年)六月即“首开礼乐二局,广征耆儒,分曹究讨”[11](卷四七,《礼志》一,第1223页),着手修纂礼书。明朝刚建立,又从各地陆续征调一批老儒,参与礼书的修纂。洪武元年,中书省会同礼官拟定新的祀典及官民服丧之制、官民房舍及服饰等第。洪武三年九月,《大明集礼》编成,计50卷。后来,又陆续撰成《洪武礼制》等一批礼书,厘定包括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在内的各种礼制,充分体现官员内部的上下等级和官民之间的尊卑贵贱。“元时古乐俱废,惟淫词艳曲更唱迭和,又使胡虏之声与正音相杂,甚者以古先帝王祀典神祗饰为舞队,谐戏殿廷,殊非所以道中和、崇治体也”,朱元璋也下令“悉屏去之”[1](卷六六,洪武四年六月戊申)。他特地指示作乐的儒臣,要恢复华夏古代雅乐的传统,所撰词章要“和而正”[11](卷六一,《乐志》一,第1507页),弃绝谀词;所作乐曲,要和谐自然,“协天地自然之气”[1](卷一六二,洪武十七年六月甲午)。根据朱元璋的谕旨,洪武年间相继制成一批朝贺、祭祀、宴饗的乐歌,其中有些词章还是由朱元璋亲自撰写的,如《圜丘乐章》、《方丘乐章》、《合祭天地乐章》、《先圣三皇历代帝王乐章》等。

在制礼作乐的过程中,朱元璋注意协调农村的阶级关系。元代地主与佃户之间贵贱等分甚严,法律明确规定地主与佃户行主仆之礼,佃户的地位等同于地主的奴仆,地主打死佃户,仅科以“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43]了事。故佃户对地主皆“拱侍如官府”[44],在路上遇到,“不敢施揖,伺其过而复行”[45]。经过元末农民战争,“王公甘久辱,奴仆尽同升”[46]。洪武五年五月,朱元璋便下诏规定:“佃见田主,不论齿序,并如少事长之礼。若在亲属,不拘主佃,则以亲属礼行之。”[47]明制父辈曰“尊”,兄辈曰“长”。农民与地主的关系,由仆主升为少长,农民虽说仍被置于地主的封建宗法统治之下,但较元代的身份地位毕竟有了提高。

朱元璋还重新恢复传统的乡饮酒礼。乡饮酒礼始于周代,原是乡人的一种聚会形式,儒家为之注入尊贤敬老的思想,成为当时唯一一种达于庶民的礼制,旨在使一乡之人在宴饮欢聚之时受到教化。后来时兴时废,至元代已在现实生活中消失,明初宋濂等撰《元史》,其《礼乐志》已不见有乡饮酒礼的记载。洪武二年八月,朱元璋接受监察御史睢稼的建议,诏中书省详定乡饮酒礼条式,“使民岁时燕会,习礼读律,期于申明朝廷之法,敦叙长幼之节”[48]。洪武三年九月成书的《大明集礼》,已列出乡饮酒礼仪注。五年四月,正式诏令全国举行乡饮酒礼。十四年二月,重申该制。十六年十月,颁行《乡饮酒礼图式》。二十二年,再定《乡饮酒礼图式》,成为明代乡饮酒礼的定制。朱元璋认为:“乡饮之礼,所以序尊卑,别贵贱。先王举以教民,使之隆爱敬,识廉耻、知礼让也”。他重新恢复乡饮酒礼,就是希望通过它达到“家识廉耻,人知礼让,而父慈子孝、兄友第恭、夫妇和顺之道不待教而兴,所谓宴安而不乱,和乐而不流者也”[49]的和睦景象。

再次,兴办教育科举。朱元璋认为:“教化之道,学校为本。”[1](卷四六,洪武二年六月辛巳)“今天下初定,所急者衣食,所重者教化。……足衣食者,在于劝农桑;明教化者,在于兴学校。”[39]明朝建立前后,即相继在中央建立国学,在各府、州、县建立儒学又称郡学,在基层建立社学。社学有部分设在城镇,更多的是设在乡村。洪武四年,方克勤出任济宁知府时曾“设社学数百区”[11](卷二八一,《方克勤传》,第7187页)。洪武八年,朱元璋又下诏:“今京师及郡县皆有学,而乡社之民未睹教化,宜令有司更置社学,延师儒以教民间子弟,庶可导民善俗也。”[1](卷九六,洪武八年正月丁亥)此后,社学便广泛地在各地乡社建立起来。据统计,洪武年间全国各个府、州、县,平均办有社学61所[50]。社学以教化百姓为首务,主要是学习一些儒家伦理道德的启蒙读物,兼读朱元璋所撰的《御制大诰》及本朝律令。朱元璋下诏规定,有司考课“必书农桑、学校之绩,违者降罚”,如其所在地区“师不教导,生徒惰学”,皆“论如律”[1](卷七七,洪武五年十二月甲戌)。随着学校教育的发展,明廷于洪武十七年颁行《科举成式》,科举制度从此正式确立,并走上规范化、标准化的轨道,反过来又推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呈现出空前繁荣的景象。“无地而不设之学,无人而不纳之教,庠声序音,重规叠矩,无间于下邑荒徼,山陬海涯,此明代学校之盛,唐宋以来所不及也”[11](卷六九,《选举志》一,第1686页)。

复次,移风易俗。朱元璋认为:“古者风俗淳厚,民相亲睦,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疾病,邻保相助。近世教化不明,风俗颓敝,乡邻亲戚不相周恤,甚者强凌弱,众暴寡,富吞贫,大失忠厚之道。”[1](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乙丑)“移风善俗,礼为之本;敷训导民,教之为先。故礼教明于朝廷,而后风化达于四海。”[51]为此,他决心移风易俗,淳厚人情。朱元璋规定,基层的里甲组织,除了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外,还需负起教化之责:“一里之间,有贫有富。凡遇婚姻死丧、疾病患难,富者助财,贫者助力,民岂有穷苦急迫之忧?又如春秋耕获之时,一家无力,百家代之,推此以往,宁有不亲睦者乎?”[1](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乙丑)“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忙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52]朱元璋还下令,在全国乡村普遍设置申明亭、旌善亭,以旌善惩恶。申明亭始建于洪武五年二月,除张贴法令文告外,“凡境内人民有犯,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1](卷七二,洪武五年二月)。后来,觉得将犯人所犯罪过不分大小,一律在申明亭上公布,会“使良善一时过误者为终身之累”,在洪武十五年改为“自今犯十恶、奸盗、诈伪、干犯名义、有伤风俗及犯赃至徒者,书于亭,以示警戒。其余杂犯、公私过误、非干风化者,一切除之”[1](卷一四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乙酉)。旌善亭的始建时间现已无考,但一些地方在洪武十六年已建有旌善亭[53]。亭内既书“民之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善行之人”,也录“有司官善政著闻者”[54],张榜公布官民的善政善举,以示旌表。此外,朱元璋还命人编撰《公子书》、《农工技艺商贾书》及《律令直解》等通俗读物,颁行各地,使士农工商各类人等,知所遵循。

朱元璋强调“明礼以导民”,但也不排除“定律以绳顽”[55]。他指出,只有礼法并用,才能建立“上下相安、和气充溢、天地清宁”的社会秩序。当臣民不能遵守礼制的规范时,就必须齐之以法,用刑罚来迫使那些桀骜不驯的“顽民”就范。否则,如果“法纵民玩”,使“奸者得以恣肆,良者含冤而受暴,虽欲善治,反不可得矣”[1](卷卷二○二,洪武二十三年五月癸巳)。鉴于元朝没有制定过像《唐律》那样的刑法典,仅只“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11](卷九三,《刑法志》一,第2279页),这些条格不仅繁杂重出,往往同罪异罚,易被官吏上下其手,而且也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形势,无法继续使用。在明朝建立前夕,朱元璋即于吴元年十月下令议定律令,于当年十二月编成以《唐律》为蓝本的律285条。洪武建国后,经洪武七年、九年、十六年、二十二年的几次修订,最后于三十年五月正式颁行全国,这就是通行有明一代的《大明律》。除《大明律》外,朱元璋还亲自汇集一批针对“情犯深重、灼然无疑”的“奸顽刁诈之徒”施行法外加刑的案例,加上一些峻令和自己的训话,编成《御制大诰》四编,先后颁行于洪武十八年十月、十九年三月和十二月、二十年十二月,作为《大明律》的补充。洪武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改定的《大明律》时,又择取御制大诰的有关条目,与有关律文一起编成《钦定律诰》,附载于《大明律》之后,规定“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55]。

明初制定的大明律与大诰,作为地主阶级专政的工具,对农民的反抗活动作出了严厉的惩罚规定,要求他们循分守纪,当差纳粮;同时又依据朱元璋锄强扶弱、右贫抑富的主张,对农村的阶级关系作出适当的调整,以缓和阶级矛盾,稳定乡村的社会秩序。

明律的“扶弱”、“右贫”,主要体现在用法律形式肯定元末农民战争的某些成果,提高了农民的身份地位。在唐律中,奴婢、部曲、杂户、官户的地位均低于良人,明代已不存在与良人不同的部曲,故明律未见有与此相应的条文。关于奴婢,《大明律》明确禁止庶民之家存养奴婢,禁止官民之家阉割役使“火者”,禁止将他人迷失子女、在逃子女卖为奴婢,禁止冒认良人为奴。洪武二十四年,明廷还规定,役使奴婢,公侯家不过二十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56]。唐律中有关部曲的某些规定,《大明律》改为“雇工人”,但其法律地位高于部曲。如唐律规定雇主人殴死部曲,徒一年;故杀,徒一年半。《大明律》规定雇主殴死雇工人,徒三年;故杀,绞。唐律规定部曲杀、伤、殴打主人或其亲属者,处刑与奴婢同,即杀主,斩;过失杀主,绞;殴伤主之近亲,斩或绞。《大明律》则规定,“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57]唐律规定部曲骂詈、奸污、告发等干犯主人之罪,处刑与奴婢无大区别。明律则规定,雇工人奸家长妻、女,与奴婢同罪,但骂詈及告发家长,处罚较奴婢为轻。另外,明律对于雇工人对家长有犯虽以“贱人”论处,但对“良人”有犯则往往以“良人”论处。凡此种种,表明雇工人的身份地位是介于“良人”与“贱人”之间,而高于奴婢的。佃户与地主的关系,也由元代的仆主升为少长。在有关乡饮酒礼的律条中还规定,举行乡饮酒礼时,“除乞丐外,其余但系老年,虽至贫,亦须上坐,少者虽至富,必序齿下坐”[58]。也就是说,不论富贫,一律按年龄的大小入座,即便是贫穷的佃农,年龄大的就坐上席,即便是富裕的地主,年龄小的就坐下席。农民的身份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对他们的超经济强制有所削弱。

此外,明律适应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关系和伦理道德规范相对松弛的社会现实,相对减轻了触犯宗法关系和伦理道德行为的惩处。并适当放松对间接触犯封建专制统治行为的处罚。

明律的“锄强”、“抑富”,主要表现在对地主阶级贪暴行为的防范与惩治。明律首先降低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地位。唐律规定,皇族、贵戚、达官享有“八议”的特权,除“谋反”、“谋大逆”等“十恶”重罪之外,几乎都可免受审判和刑罚。《大明律》则不然,只规定“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59]还规定,文武官员犯公罪,只有笞刑可以听赎。如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于杂职内叙用,杂职于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60]。其余所有法律特权,一概取消。这些规定,大大减少了贵族官僚借助法律特权违法犯禁而逃避惩处的机会。

明律还严禁公侯之家侵占官民田地财产、接受投献、隐蔽粮役,禁止藩王侵占民田。并严禁官豪势要侵占他人田宅以及脱漏版籍、移丘换段、挪移等则、以高作下、诡寄影射等欺隐自己田地粮差的舞弊行为;禁止接受朦胧投献;禁止官员在现任处所置买田宅。如有违反,处罚都极其严厉。如“豪民令子孙、弟侄、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61]。

明律对官吏的贪污受贿,处罚尤为严厉。朱元璋曾下令,“官吏犯赃罪者无贷”[1](卷六九,洪武四年十一月庚申),并敕谕户部:“官吏受赃者,并罪通贿之人,徒其家于边,著为令。”[11](卷九三,《刑法志》一,第2288页)明廷又规定:“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赃者,不分南北,俱发北方边卫充军。”[11](卷九三,《刑法志》一,第2289页)“官赃至十六(按:应作六十)两以上,剥皮贯草。”[62]依据朱元璋旨意制定的《大明律》,专为惩治贪污开列了许多条文,朱元璋的《御制大诰》四编更有121条专讲惩治贪赃受贿、科敛害民问题,占到总条数201条的百分之五十六点三。《大明律》规定,“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63]并规定,受财枉法者,1贯以下杖70,每5贯加1等,至80贯绞;受财不枉法者,1贯以下杖60,每10贯加1等,至120贯,罪止杖100,流3000里;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在右小臂上刺“盗官钱(粮、物)”三字,1贯以下杖80,每2贯500文加1等,至25贯杖100,流3000里,40贯斩。至于官吏私借官府钱粮和借官物、挪移出纳、冒支官粮、多收税粮斛两、隐瞒入官家产等,明律也都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就连因公乘坐官畜、车、船附载物超过规定重量者,也要处罚。

朱元璋不仅制定了一系列惩治贪污的律令,而且有令必行。一旦发现官吏的贪污行为,立即严加惩处,罪行轻的处以笞、杖、谪戍、屯田、工役之刑,重的则处以墨面文身、挑筋、剁指刖足、阉割为奴、枷项游街、免发广西拿象、全家抄没发配远方为奴、迫令自杀、枭首、凌迟、族诛等各种非刑。而且不避亲贵,即使是皇亲国戚、勋臣权贵,一旦贪污受贿,也照样处刑,毫不宽贷。洪武末年,驸马都尉欧阳伦,命家奴周保等令陕西布政司派车为之贩运私茶,朱元璋即下令将欧阳伦和陕西布政司官员赐死,周保等家奴全部处斩,茶货全部没收入官。除了平时的随时惩办,朱元璋还对贪官污吏进行集中的打击。如洪武四年的录天下官吏、八年的空印案、十八年的郭桓案、十九年的逮官吏积年为民害者,声势都很浩大。郭桓案“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11](卷九四,《刑法志》二,第2318页)。

对豪强地主横行不法、肆意兼并的行为,朱元璋也严厉加以打击。除洪武十四年在全国普查户口,编制赋役黄册外,洪武二十年又完成全国性的土地丈量工作,编制鱼鳞图册,防止豪强隐瞒丁口和土地,逃避国家的赋役征派。明律还对隐瞒丁口和土地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它规定,人户以籍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80。凡一户全不附籍、将他人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隐瞒自己或他人成丁人口不附籍,均严加惩处。还规定:“诸人不得于诸王、驸马、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山场、窑冶,遗害于民,违者治罪”;“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许受寄之家首告,就赏为业”;“将自己田地移丘换段、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34];典卖田宅必须过割,“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64]。

对那些不遵守法令、敢于顶风作案的豪强劣绅,朱元璋则进行无情的打击。当时的江南地区,地主经济最为发达,豪强劣绅也最为横暴,朱元璋对他们的打击也最为严厉。明初派到江南的官吏有不少酷吏,就是这一政策的坚定执行者。如薛严守镇江,执法极严,“豪强为之屏迹”[65]。苏州太守王观,因当地拖欠税粮,就将全府的富豪都叫到府衙,命令他们拿出家中储积代为赔纳。朱元璋还借几起大案,牵连诛杀了许多豪强势族。如郭桓案“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11](卷九四,《刑法志》二,第2318页)。特别是胡惟庸党案和蓝玉党案,江南的豪强受牵连者更多,仅吴江一县,罹祸的就“不下数千家”[66]。除了诛杀,朱元璋还将许多豪强劣绅迁离故土,徙置他乡。即位前后,他即开始执行这一政策,将张士诚、方国珍、陈友谅的部将和元朝的孤臣孽子以及依附他们的江南地主迁离故土,徙置于濠州、临淮、颍上等地。此外,朱元璋又仿效刘邦徙天下富民实关中的做法,如吴元年十月“徙苏州富民实濠州”[1](卷二六,吴元年十月乙巳);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又谕工部臣曰:“昔汉高祖徙天下富豪于关中……京师,天下根本,……其令有司验丁产殷户者,分遣其来。”于是“工部徙天下富民至者凡五千三百户”[1](卷二一○,洪武二十四年七月庚子)。这些豪强地主一离开故土,其田产也随之丧失,便无法再横行乡里,欺压小民。

朱元璋治理乡村社会的理念与措施,经过二三十年的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首先,打击了贪官污吏和豪强劣绅。贪官污吏和豪强劣绅,是农民最痛恨的两股恶势力,也是诱发社会动乱的两个毒瘤。朱元璋用严厉手段整饰吏治,虽然存在打击面过大过滥的偏差,但还是起到了“整顿一代之作用”[67]。在严刑酷法之前,大多数官吏还是重足而立,不敢恣肆妄为,“郡县之官虽居穷山绝塞之地,去京师万余里外,皆惊心震胆,如神明临其庭,不敢少肆。或有毫发出法度,悖礼义,朝按而暮罪之”[68]。经过长期的整治,一大批腐败的官吏遭到惩处和打击,官场的风气逐渐发生变化,吏治渐趋清明,“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11](卷二八一,《循吏传》序,第2185页)。嘉靖、万历年间的著名清官海瑞赞扬说:“我太祖视民如伤,执《周书》‘如保赤子‘之义,毫发侵渔者加惨刑。数十年民得安生乐业,千载一时之盛。”[69]

朱元璋对豪强劣绅的打击也不遗余力。一批违法犯禁的大家势族特别是江南地区的巨姓大族遭到诛杀、籍没,或迁离故土,他们武断乡曲、欺压小民的活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而大大减少。方孝孺在谈到明初对豪强劣绅的打击时说:“太祖高皇帝以神武雄断治海内,疾兼并之俗,在位三十年间,大家富民多以逾制失道亡其宗。”[70]吴宽说他的家乡长洲在洪武之世,“乡人多被谪徙,或死于刑,邻里殆空”[71],并谈及三吴地区的情况说:“皇明受命,政令一新,豪民巨族,剗削殆尽”,“一时富室或徙或死,声销景灭,荡然无存”[72]。贝琼也说,当时的三吴巨姓“既盈而复,或死或徙,无一存者”[73]。

其次,缓解了农村的阶级矛盾。朱元璋即位之后,下令释放奴婢,还对畜奴作出限制,并相应提高了佃农的地位。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许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自耕农的数量大量增加。加上休养生息、藏富于民、轻徭薄赋、抑制兼并政策措施的实行,对贪官污吏和豪强劣绅的打击,农民的生活逐渐得到改善,阶级矛盾逐渐得到缓和,社会秩序逐渐趋于稳定,“商旅行,农夫耕,老瓦盆中冽酒盈,呼嚣隳突不闻声”[74],呈现一片国泰民安的祥和景象。民间甚至流传着“道不拾遗”的传说,谓“闻之故老言,洪武纪年之末,庚辰(建文二年,1400年)前后,人间道不拾遗,有见遗钞于涂,拾起一视,恐污践,更置阶圮高洁处,直不取也”[75]。

第三,促进了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朱元璋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严重摧残生产力的贪官污吏和豪强劣绅进行打击,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加上社会秩序的渐趋稳定,有力地推动着农业生产走出残破凋敝的困境。“流离渐怀归,沉疴渐苏醒”[76],呈现一片蓬勃发展的景象。全国的耕地面积大量增加,洪武二十六年达到八百五十万余顷[11](卷七七,《食货志》一,第1882页),比北宋最高的耕地数字、天禧五年(1021年)的五百二十四万余顷[77],多了三百多万顷。国家的税粮也随之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岁征粮食三千二百七十八万九千八百多石、布帛五十一万二千零二匹、丝绵、茶等物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余斤[1](卷二三○,洪武二十六年十二月),其中仅税粮一项就比元代岁入一千二百一十一万四千多石[78]增加了近两倍。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无有他志,官府亦驱之就农,不加烦扰,故家给人足,乐于为农”[79]。在洪武年间奠定的基础上,社会经济在此后的永乐、洪熙、宣德三朝继续发展,“土无莱芜,人敦本业”,“百姓充实,府藏衍溢”[11](卷七七,《食货志》一,第1877页),“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11](卷七八,《食货志》二,第1895页),促成了明前期盛世的出现。

当然,朱元璋治理乡村社会的理念和措施,是为了强化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维护朱家天下的长治久安,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地主和农民的阶级矛盾,这是阶级和时代使然。但是,作为明朝的开国君主,他从地主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能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针对明初的社会现状,提出“安民为本”、“锄强扶弱”的主张,采取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协调农村的阶级关系,经过二三十年的艰苦努力,终于收到由乱至治的显著效果,为近三百年的大明江山打下了较为扎实的根基。对此,无疑应当给予历史的肯定。

[1]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

[2](清)雷宏宇修、刘珠等纂:乾隆《定陶县志》卷九,乾隆十八年刻本.

[3](明)张蕴道修、陈禹谟纂:万历《获嘉县志》卷五,《官师志·宦绩》,万历三十年刻本.

[4](清)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M].北京:中华书局,1974:2318.

[5](明)朱元璋:《御制大诰·朝臣优劣第二十六》,国家图书馆藏明刻本.

[6]《御制大诰·折粮科敛第四十一》.

[7](明)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粮长金仲芳等科敛第二十一》,国家图书馆藏明刻本.

[8]《御制大诰续编·粮长邾阿仍害民第四十七》.

[9]《御制大诰续编·洒派包荒第四十五》.

[10]《御制大诰·妄告水灾第六十三》.

[11]《明史》

[12](明)王世贞:《弇州山人续稿》卷八四,《韩、宋、颍三国公》,四库全书本.

[13](明)孙宜:《洞庭集·大明初略四》,玄览堂丛书续集本.

[14](明)刘辰:《国初事迹》[M]//(明)邓士龙辑,许大龄、王天有主点校:《国朝典故》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99.

[15]《天潢玉牒》,纪录汇编本.

[16](明)朱元璋:《戒谕诸司敕》,(明)傅凤祥辑:《皇明诏令》卷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

[17](元)脱脱等撰.《金史》卷四六,《食货志》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5:1031.

[18](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九三,《食货志》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6:2354-2355.

[19](明)申时行等修.《明会典》卷一九,《户部·户口》[M].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9.

[20]《永乐大典》卷二二七七,《湖州府三·田赋》引《吴兴续志》,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6年.

[21](明)章潢:《图书编》卷九○,《江西差役事宜》,四库全书本.

[22]怀效峰点校.《大明律》卷五,《户律·田宅》[M].沈阳:辽沈书社,1990:54.

[23]陈义钟编校.《海瑞集》上编,《参评·里长》[M].北京:中华书局,1962:150.

[24](明)朱元璋:《教民榜文》,《皇明制书》卷八,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46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本.

[25]《海瑞集》上编,《续引条约册式》,第255页.

[26]《教民榜文》,《皇明制书》卷九.

[27]《大明律》卷一五,《兵律·关津》,第115页.

[28]《御制大诰续编·辨验丁引第四》.

[29](元)俞希鲁撰:至顺《镇江志》卷二,《地理·乡都》,宛委别藏本.

[30](明)宋濂:《宋文宪公全集》卷三一,《岐阳经历熊府君墓铭》,四部丛刊本.

[31](明)朱元璋:《大赦天下诏》,《皇明诏令》卷一.

[32](明)朱元璋:《正礼仪风俗诏》,《皇明诏令》卷二.

[33](明)周忱:《与行在户部诸公书》,(明)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二,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62年.

[34]万历《明会典》卷一七,《户部·田土》.

[35]徐泓.《明洪武年间的人口迁徙》[M]//第一届历史与中国社会变迁研讨会论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2.

[36](明)陆深:《俨山外集》卷三四,《同异录》,学海类编本.

[37]万历《明会典》卷二○,《户部·赋役》.

[38](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八七,《浙江》,清道光刻本.

[39]《明太祖宝训》卷一,《论治道》,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勘本,1962年.

[40]《明太祖宝训》卷二,《尊儒术》.

[41](清)陈鼎:《东林列传》卷二,《高攀龙传》,四库全书本.

[42]《松下杂抄》卷下,函芬楼秘笈第三集本.

[43]《元典章》卷四二,《主户打死佃客》[M].台北:台湾故宫博物院影印本,1976.

[44](清)傅维鳞:《明书》卷九○,《方国珍传》,畿辅丛书本.

[45](明)黄溥:《闲中今古录摘抄》,丛书集成初编本.

[46](明)贝琼:《贝清江先生诗集》卷八,《黄湾述怀二十二韵寄钱思复》,四库全书本.

[47](明)朱元璋:《正礼仪风俗诏》,《皇明诏令》卷二.

[48]万历《明会典》卷七九,《礼部·乡饮酒礼》.

[49]《明太祖宝训》卷二,《兴礼乐》.

[50]王兰荪:《明代之社学》,《师大月刊》第21期.按:此统计数字,府限于府城,州限于州城,府属州县及州属县的社学不计在内.

[51]《明太祖宝训》卷二,《崇教化》.

[52]《教民榜文》,《皇明制书》卷九.

[53](明)熊相纂修:正德《瑞州志》卷四,《宫室志·公署》,正德十年刻本.

[54](明)毛德京修、杨民彝、周茂伯纂:嘉靖《象山县志》卷一,《建置志·诸署》,嘉靖三十五年刻,隆庆五年增刻本.

[55](明)朱元璋:《御制大明律序》,《大明律》第1页.

[56](清)龙文彬纂.《明会要》卷五二,《民政·奴婢》[M].北京:中华书局,1956:969.

[57]《大明律》卷二○,《刑律·斗殴》,第162页.

[58]万历《明会典》卷七九,《礼部·乡饮酒礼》,第456页.

[59]《大明律》卷一,《名例律·应议者犯罪》,第5页.

[60]《大明律》卷一,《名例律·文武官犯私罪》,第6-7页.

[61]《大明律》卷四,《户律·户役》,第46页.

[62](明)屠叔方纂:《建文朝野彙编》卷一一,《大理寺少卿胡闰》,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1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影印本.

[63]《大明律》卷二十三,《刑律·受赃》,第181页.

[64]《大明律》卷五,《户律·田宅》,第53页.

[65](清)尹继善、赵国麟修、黄之隽、章士凤纂:乾隆《江南通志》卷一四,《职官志·名宦》,乾隆元年刻本.

[66](清)李钦皖、谭钧培修、冯桂芬纂:同治《苏州府志》卷一四六,《杂记》,光绪八年江苏书局刻本.

[67](清)赵翼著、王树民校正.《廿二史札记》卷三二,《明祖晚年去严刑》[M].北京:中华书局,1984:744.

[68](明)方孝孺:《逊志斋集》卷一四,《送祝彦芳致仕还家序》,四部丛刊本.

[69]《海瑞集》下编,《论著类·赠赵三山德政序》,第354页.

[70]《逊志斋集》卷二二,《参议郑公墓表》.

[71]吴宽:《匏翁家藏集》卷五七,《先世事略》,四部丛刊本.

[72]《匏翁家藏集》卷五八,《莫处士传》;卷五一,《跋桃源雅集记》.

[73]《贝清江先生文集》卷一九,《横塘农诗序》,四部丛刊本.

[74]朱彝尊辑:《明诗综》卷一○○,《南半歌》,四库全书本.

[75](明)祝允明:《野记》卷二,丛书集成初编本.

[76](明)孙蕡:《孙西菴集》卷四,《送虹县尹陈景明》,自明诚廔丛书本.

[77](元)脱脱等撰.《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上一[M].北京:中华书局,1977:4166.元末留下耕地面积的数字,无从比较.

[78]《元史》卷九二,《食货志》一,第2360页.

[79](清)蒋廷锡等编.《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六九六,《松江府志》[M].上海:中华书局影印本,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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